摘 要 从20世纪90年代,我国就开始步入老龄化的加速期。随着老龄化的加剧以及退休人员的不断扩张,退休返聘成为现在单位聘用员工的方式之一。这种特殊的雇佣关系中,由于法律和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出现问题时导致相似案件出现不同的判决,用人单位与退休返聘人员相应的权利义务得不到有力的保障。因此,本文认为理清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能够应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并且能够对出现的问题作出及时的遏制。
关键词 退休返聘 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 工伤损害
作者简介:陈雯,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研究方向:劳动关系及社会保障体系。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1.228
随着现代工作要求的提升,工作经验越发的重要,在人们健康状况允许的条件下,越来越多的退休人员利用自己的一技之长,去原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发挥自己的作用。但是这些退休返聘的人员,由于和用人单位存在的劳动关系难以确定,所以很多时候在退休返聘人员发生工伤损失的时候,司法机关与劳动行政部门的做法也各有不同,退休返聘人员很难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也导致许多用人单位得不到全面的保护。
一、 基本案情与争议焦点
(一)案情简介
李某是某机电公司退休人员,在被返聘回单位之前已经开始享受国家养老保险。后李某因为工作原因,导致身体到受伤害。为鉴定李某是否为工伤,其向市劳动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的申请。市劳动局在接到李某的申请后,依法作出决定,认定李某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
李某对于市劳动局的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根据李某提供的证据材料,判决李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在收到判决书后,机电公司对于此判决不服,上诉至市中院,最终:市中院以李某为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并不是适格的劳动关系主体为由,撤销一审判决,维持市劳动局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
(二) 争议焦点
我们看到在本案中,对于李某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市劳动局与一审法院作出了截然不同的认定结果,对于李某与机电公司的关系成为判定工伤的重要依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是否属于劳动法上规定的劳动者,李某与机电公司之间是否形成了劳动关系。对于李某因公所受的伤害,能不能认定为工伤。
对于李某的情况,一审法院认为李某虽然已经属于享受国家养老保险的人员,但是其所受伤害是在工作期间,并且因公受伤。而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并没有把退休返聘人员排除在外,并且由于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单位不能聘用退休返聘人员,所以基于对劳动者的保护,李某的情况应当属于工伤。但是二审法院对于此类情况认定:李某属于退休人员,并且在受雇于本单位之前,已经开始享受国家的养老保险,在这种情况下,李某虽然被返聘回机电公司,但是与机电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劳动法保护的劳动关系,李某不是劳动关系的適格主体,由于工伤认定是基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所以对于李某与机电公司之间的纠纷,不能按照劳动法调整,遂撤销一审判决,维持是劳动局的决定。
就本案来说,属于典型的退休返聘人员工伤认定的案件,在实务中此类案件的定性存在不同的争议,如何判定就显得极其重要,接下来笔者就对于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认定问题进行相关的法理论述。
二、退休返聘人员法律性质
在认定退休返聘人员因公受到伤害之后,是否属于工伤的问题,劳动关系的认定是极其重要的因素,面对纠纷时,不同法院对于这种特殊的雇佣关系又有不同理解,所以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状况出现,所以就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笔者将进行以下阐述:
就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在实务界和理论界存在以下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应当受劳动法的保护;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应当由民法和合同法来调整。
(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异同
1.主体区别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则是劳动者,即自然人。并且劳动关系有年龄的要求。但是就劳务关系而言,对于主体的要求就扩大了很多,可以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也可以使法人和自然人之间。劳务关系中的主体比劳动关系的主体相比较没那么严格。
2.主体地位不同
我们看到,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隶属关系,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存在支配的权利,劳动者也应该遵守用人单位的要求,以及规章制度。但是劳务关系中,劳务双方属于平等主体,双方的工作关系没有劳动关系稳定,并且劳务关系多呈现“短期”的特性。相比较而言,劳务关系比劳动关系在主体地位上更宽松一些。
3.两者权利义务不同
在工薪报酬上,劳动关系双方,除了工资以外还应该对劳动者给予劳动者保险,福利等待遇。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必须要遵守的义务。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因工受伤,则属于工伤。而在劳务关系中,用人单位对于劳务关系的一方除了工资薪酬以外,并不具有其他保险福利的义务(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这种关系下,如果自然人因公受到了伤害,由于缺乏劳动主体的地位,所以很难判定为工伤。
4.法律运用不同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和事故时,应当适用的是《劳动法》的规定,只有在《劳动法》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才会按照其他的法律规定处理。而劳务关系中,双方如果发生纠纷,他们是平等主体之间由于合同产生的纠纷,对于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纠纷适应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5.解决纠纷的途径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如果发生纠纷,首先应当提交劳动仲裁,没有劳动仲裁是不得提起诉讼的。而在劳务关系中,当事人双方可以直接申请诉讼,没有劳动仲裁这个先决的条件限制。endprint
(二)工伤的认定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被认定工伤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在劳动场所,因为工作的原因造成的人身损害或者事故。
2.在工作时间的前后,参与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活动或者收尾活动的时候发生事故或者意外。所以,对于上班上下途中遇到交通事故的情况,如无其他禁止类要求,也属于工伤的范围。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为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4.由于某些工作工种的特殊性,在职业活动中,引起的一些疾病。
5.因为工作原因出差外出等,发生伤害或者下落不明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况。
从上述对于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以及对于工伤的认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对于是否被认定为工伤,应当包含以下几点要求:首先,用人单位与被雇佣者存在的是劳动关系,劳动者除了薪资之外,用人单位还为其提供保险和福利等待遇;其次,劳动者发生意外或者纠纷是因为工作原因,并且在工作时间内发生的事故。如果劳动者是因为工作原因,但是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内,也很难被认定为工伤。所以,从这两个方面来说,即使退休返聘人员同样行使了劳动权,但是由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劳务关系,导致退休返聘的人员虽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发生了纠纷和事故,但是也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在反观我们之前的案例,也可以佐证这个观点,二审法院对于李某与机电公司之间的工伤认定问题,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认定,李某与机电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发生伤害纠纷,不能按照工伤来处理。
三、退休返聘人员法律保障与思考
从上述的结论我们可以看到,退休返聘人员虽然也行使着劳动权,但是由于缺乏《劳动法》的保障,很多时候在发生问题和纠纷的时候,无法得到最切实有力和最快速的救济。所以对于退休返聘的人员,给予他们相应的法律保障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一)退休返聘人员法律保障的必要性
由于现行法律的空白,对于退休返聘人员,许多用人企业会钻法律的空子,不会自觉自愿的为退休返聘人员缴纳一定的工伤保障,导致他们在遭受到侵害的时候,显得十分无措。而根据我国现在老龄化的趋势以及退休返聘人员的不断扩张,退休返聘人员作为企业优质资源的引入,如果工伤保障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后续会产生很多尖锐与突出的问题,给予退休返聘人员法律上的保障是十分必要的。这种保障不仅是对退休返聘人员的保护,更是对用人单位的保护。
(二)退休返聘人员的保护途径
对于退休返聘人員,由于他们年龄普遍偏高,发生一些人身事故的可能性也会更高一些,为了更好的预防这些事故的发生,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1.为退休返聘人员购买商业保险
现在保险行业发展势头旺盛,许多不同的商业保险在生活的方方面面出现,对于年龄偏大的退休返聘人员,可以为其购买合适的商业保险,在其发生纠纷事故的时候,可以向保险公司求助,这样从根本上解决了用人单位与退休返聘人员的实际纠纷与矛盾。在退休返聘人员工作期间,由于发生于工作相关的伤害事故的时候,商业保险可以帮助降低企业的风险,同时也能够让退休返聘人员的事故及时快速的得到解决。这种双方互利共赢的局面,在极大程度上减少了双方的纠纷。
2.将退休返聘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内
面对现在如此庞大的退休返聘人员群体,立法上的缺陷导致他们没办法得到有力的保障,为了更好的让退休返聘人员能够更加积极的参与到工作中来,保障他们合法的权益。可以将退休返聘人员统一纳入到工伤保险的范畴之内。让他们在因公受伤的时候,也可以享受与其他劳动者同样的保障。这样的做法不仅保护了退休返聘人员的正当合法权益,也为一些不良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保护了社会的稳定。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同时这样的举措也会让更多退休返聘人员愿意将自己的余热投身在祖国的建设上。
四、结语
现代劳工关系下,退休返聘已经成为现下趋于常态的状态,越来越多的退休人员加入到社会主义建设中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显得十分的重要,但是由于法律本身的滞后性导致退休返聘人员因公受到伤害时缺乏有力的保障,所以尽快的弥补法律的漏洞是十分必要的。
由于我国现在对于退休返聘人员的相关问题没有足够的认识,立法的缺位导致合法的权益不能得到及时的保障,这样的状况并不利于我国经济高速稳定的发展。结合今天的案例我们也可以看到,全面推进《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才是快速解决纠纷的最有利保障。为退休返聘人员保驾护航的同时也是在为用工单位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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