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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察人员错案追究责任制的几点思考

对检察人员错案追究责任制的几点思考

摘 要 实行错案追究责任制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本文就司法改革背景下检察官错案的概念、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的目的入手,提出了健全检察环节错案追究责任制的几点认识,以期进一步明确检察官权力和责任,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检察官权力运行机制。

关键词 检察人员 错案追究责任制 司法改革

作者简介:梁成刚,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1.259

党的十九大即将召开,本轮司法体制改革正值决战之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司法体制改革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中居于重要地位,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习主席对司法体制改革所作的重要指示,深刻揭示了司法体制改革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中共中央的相关文件已对我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相继出台了《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等一系列文件规定,可以说,司法责任制改革是新一轮司法改革中最重要的改革举措之一,是本轮司法改革的“牛鼻子”,对其他改革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实行错案追究责任制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必然要求。笔者仅就司法改革背景下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制谈粗浅认识,以期进一步明确检察官权力和责任,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检察官权力运行机制。

一、关于错案的概念及设置错案追究责任制的目的

笔者认为,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的规定不宜过于严格,否则,会加重司法人员的职业风险,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办案的公正性、时效性和独立性。在界定错案概念时,必须注意到,如果定义过宽,打击面过大,容易挫伤办案人员的积极性;反之,则无法起到相应的制约作用。因为错案追究并非是让司法人员在办案时缩手缩脚,担心案件的任何一个环节出了差错,都要受到追究,甚至退休后也不能幸免。在定义检察人员错案概念时,应从以下方面进行研究:首先,错案的主体应该是检察人员以及与检察活动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其次,责任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最后,必须具有情节较为严重的错误后果。如果只是事实的认定或者法律的使用有轻微瑕疵,都不足以认定为错案。基于以上分析,错案的概念可以定义为:检察人员在履行检察职能、办理案件过程中,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具有重大过失,客观上造成事实认定错误或者法律适用确有错误的案件,或者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而导致处理结果错误的案件。

落实司法责任制的目的在于促使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党和国家通过落实司法责任制这个手段防范冤假错案,并非为了追究司法责任而追究司法责任,而是把错案追究作为一种在司法过程中的价值导向、政策取向,以此来鞭策和警示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办案,真正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简言之,追究司法者责任仅仅是手段而非目的。检察机关的司法责任制是通过检察权的运行机制实现的,而理想的检察权运行机制是检察权的价值追求与运行过程的统一,包括法律至上与人权至上的统一、检察公正与检察效率的平衡、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独立行使职权与接受监督约束的统一等等。这些平衡和统一只有通过检察司法的工具性制度設置及制度运行机制的良性互动才能得以实现,只有通过制度与机制的共同作用,检察机关才能真正发挥法律监督作用,最终达到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错案追究责任制对检察权运行的重大意义

按照权力制约理论,“放权”和“监督”必须是同步的。设立错案追究责任制在检察环节有以下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司法回归公平正义的本质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通过错案追究责任制在检察环节的认真落实,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的。

二是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检察体制,对检察机关的自身监督和队伍建设起到进一步强化和引领作用。依法行使检察权和法律监督权,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而频频报道的冤假错案,检察机关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通过司法改革,优化检察权配置,不断强化法律监督,实现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检察制度,是司法回归公正高效权威的必然要求。

三是有利于建立健全检察官执法司法行为防错纠错案件质量评查和责任倒查制度,建设和谐法制。错案的发生,不仅损害人民利益,而且影响社会安定,极大动摇人们对法律的信心,对法律权威产生怀疑。

三、健全检察环节错案追究责任制的运行机制

(一)以业务应用系统为平台,健全完善监督机制

目前,检察机关的所有案件都实现了在检察业务统一应用系统内运行,通过业务应用系统的信息化和动态化特点,初步实现了办案过程的动态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将错案的潜在因素消除在“过程”的萌芽状态,但相应的监督机制更要加强,唯有如此,才能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加强对员额检察官办案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在监督的方式上,体现检察职业特点,坚持放权与强化监督制约并重,确保司法办案活动遵循司法属性。细化业务部门负责人、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在司法办案中的职责权限,要摈弃过去的听取承办人汇报、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签批等事务性工作,突出办案的质量和效率等检察主业,把工作重点放在对全院、全员、全过程的监督上。检察委员会的工作,要从提高员额检察官的办案质量和整体水平出发,着重在办案经验的总结、法律适用的统一上下功夫。检察官联席会议应在类案建议、专业咨询、业务交流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使检察官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成为常态。注重发挥惩戒委员会在司法责任认定中的专业把关作用。

(二)建立以员额检察官为主体的责任体制

员额检察官作为行使检察权的独立主体,在实际工作中减少了部分中间审批环节,但相应的责任也增大许多,因此必须正确处理适度分权、规范授权、强化责任的关系,员额检察官在司法办案中具有相对独立、依法决定的权力,但又不能背离检察一体化这一根本原则,去行使所谓的“权力”。员额检察官要在接受检察长领导、对检察长负责的前提下,严把事实证据关,坚持谨慎用权、严格用权,通过科学的绩效考核,实现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

(三)建立错案的责任追究规范程序

首先,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过问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检察官依法独立履职,避免工作中由于受到非法插手、干预办案而导致错案发生。其次,应该有公开、公正、规范的追责机制和法定程序,确保被追责者免受不公开、不公正的问责。再次,救济措施要跟上, 切忌简单的用诉讼中后一程序来否定前一程序,以此作为错案及其追责的标准,要赋予被追责者应有的自我辩护、申请回避和申诉等权利,切实做到错案责任追究的法定化。最后,建立有资深的检察官评定错案的常态化组织和专门的评定机构,避免对错案评定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四)建立权责一体化的法律保障机制

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职保障机制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保障。在加大检察官责任的同时,还要有相应的权利保障, 通过完善相应的激励机制,科学配置检察资源,为检察官执法办案提供充分必要的保障,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切实做到权责利的统一。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检察人员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对待改革,顾全大局、严守纪律,主动承担起推进改革的政治责任和历史使命,知难而进,攻坚克难,高标准推进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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