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专业法官联席会议是通过专家法官的集体讨论,为审执工作提供参考意见的法院内部研讨、咨询机构。专业法官联席会的建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在正确的使用法律和准确的理解法律条文等方面提供较为中肯、科学的意见,更有助于解决一线办案法官在审执工作中遇到的难题。本文将针对法官联席会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 法官联席会议 存在问题 原因 制度
作者简介:唐静,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科员。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1.261
根据最高院出台的《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院可以在民事、刑事、行政等案件审判过程中由该领域的专业法官组成法官联席会。专业法官联席会议是通过专家法官的集体讨论,为审执工作提供参考意见的法院內部研讨、咨询机构。专业法官联席会的建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在正确的使用法律和准确的理解法律条文等方面提供较为中肯、科学的意见,更有助于解决一线办案法官在审执工作中遇到的难题。但在实践中上存在很多的问题。本文就法官联席会议中存在的问题、成因等进行分析,并结合调研实际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一、 会议启动的随意性
法官联席会议是针对疑难复杂案件承办法官或合议庭需要法官联席会议提供意见或者咨询的时候启动。现实中多为“上对下”启动,即院、庭长基于手中的权力根据需要主动启动法官联席会议。法院内部在行政化思维的影响下,领导召开联席会议普通法官很少能从客观中立的角度发表对案件的意见。此种方式使法官联席会议可能成为领导干部干预案件的新途径。
另一种情况表现为“下对上”,即独任办案法官或合议庭在办理案件时针对一些疑难案件或法律适用等问题启动联席会议,虽此种方式符合法官联席会议启动的正规程序,但法院内部案件办理结果风险分担的制度欠缺及对行政长官的服从,使此种方式成为一些法官规避风险,依赖领导决策的新方式。
二、人员组成上行政化色彩较重
法官联席会议应是由审判经验丰富、业务能力较强、法律知识掌握较为全面的精英法官组成,且更强调参会人员的法官身份而非行政职务。但调研发现,法官联席会议的人员组成受先前审判长联席会议制度的影响,大多数的法院法官联席会议的人员组成基本被限制在审判长联席会议思维之下,即:分管副院长、审委会委员、相关业务庭室庭长、副庭长。一些法院对联席会议的人数做了限制,除了行政领导以外很少有资深法官能够进入专业法官联席会。如此便导致了法官联席会议封闭式的特点,也造就了其行政大于司法的特色。虽很多的院庭长大多是从审判一线走上领导岗位的,具有丰富的审判工作实践经验,但与一般法官相比他们身上往往蒙上了行政上级的色彩。上下级间或隐性或显性的关系,导致了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在会议发表意见时受到压制或拘束。
三、功能定位不清
专业法官联席会议成立的主要功能是为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提供咨询参考意见,充分维护“让审理者裁判”的原则,并不对案件的最终结果做决定。现实中很多法院并未对联席会议的功能定位进行严格的区分,对于滥用联席会议更无制约制度。便产生了,有的法院侧重具体的一个案件或一些法条适用、量刑方面的咨询;有的法院除具体的案件情况咨询外,还兼培养年轻法官、对同类案件的法律适用量刑轻重等进行统一、对案件是否提请审判委员会进行初步过滤等一些综合性的功能;也有的法院存在当合议庭或独任法官意见与联席会意见不统一时必须提交审委会的做法。凡此种种皆与法官联席会成立的初衷相违背。各地法院对联席会议因地制宜的改造使联席会议在不同法院间经验交流借鉴上产生困难,不利于联席会议形成统一的制度规范,也使会议的专业性、权威性减弱。
四、议事范围模糊不清
很多设有专业法官联席会的法院往往存在议事范围界定不够清晰的问题。如,疑难、复杂案件与重大的、群众信访案件时常存在交叉的情况,重大案件往往就是群众关注度较高的案件,疑难、复杂涉及人数众多的案件往往就是群众信访比较高的案件。对重大、疑难等案件的界定不清晰很容易导致法官为了逃避责任将一般案件作为提交讨论的对象或一些院庭长为实现行政干预将案件列为法官联席会讨论的范围。范围认定上弹性较大,有的法院设定的案件讨论为法律的适用问题,有的法院以案件的研究为主要内容,有的法院则侧重于案例的推介。议事范围模糊不清,不仅使法官联席会议在一定程度上干预了具体案件的审理,更与 “解决具有普遍性或共性的法律问题”的初衷背道而驰。
五、讨论模式不规范
法官联席会议本是让参会的各个法官就案件情况进行个人意见的发表,为案件的承办法官和合议庭作出最终判决提供参考和咨询。本应本着职务无大小,意见无主次的原则进行,但是许多法官按照长期以来的惯例,按照法官的资历,行政职务等事先对与会法官进行级别上的划分,并照此惯例进行会议相关事务的准备安排。采取“自上而下”的发言方式,由资历老或者院庭长等级别较高的法官或者领导先发表意见,而年轻的、级别较低的法官则后发言。如此后发言的人往往在心理上会产生趋同性,隐形的行政级别的压力,也使后发言法官的真实意见被掩埋,会议的讨论结果往往以领导或者资深法官的意志为转移。同时有的法院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对法官的意见进行汇总,客观上存在强压合议庭接受法官联席会议建议的嫌疑。也有的法院硬性规定法官联席会议讨论结果若与合议庭评议结果不同,则需将案件进一步提请专委会审议。这样的模式给合议庭审判案件造成了压力,也让法官联席会议的性质从平等会商提供咨询变成了很多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一个评议机构。
六、操作不规范
法官联席会议是法院的智囊团,在关键时刻可以发挥集体的智慧为案件办理贡献力量。实践中,一些法院近年来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究其原因:一是立案登记制的实行。2015年5月1日起,“立案登记制”的正式实施充分保障了人权和公民的诉权,随之而来全国各地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都有了明显的增加。二是民商事案件标准的变化。在经济发展大潮之下,我国的经济结构正在发生着巨大而深刻的变化,在此转型期间内,各类矛盾开始凸现,经济犯罪类案件大幅度增加,民商事纠纷案件与日俱增,一些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激化。在庞大的案件数量面前,疑难复杂案件、新类型案件时常发生,增加了法官办案的难度。三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司法责任制改革确保了法官在案件办理中依法独立公正履行职能,有利于实现由“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的良好法制理念。同时办案责任终身负责制,也给法官办案带来了无形的压力。endprint
综上,若针对每一起疑难复杂案件都召开一次专业法官联席会议,那么每一次会议法官都要提前做好联席会议相应案件的汇报提纲,熟悉案件的来龙去脉并做出较为专业的分析等,如此高标准的要求,不仅需要时间,更需要法官付出相当大的耐心和精力。员额制改革以后,许多法官相较于以前更专注于自己手中案件的办理,无暇兼顾法官联席会议疑难案件的研讨。这就导致一些法官联席会议在召开的过程中,只有合议庭审判长、案件承办法官和会议的主持人参加,将本来的专业法官对案件的讨论变成了承办法官向领导汇报案件。参加会议人员少,一方面为领导过问案件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也使联席会议集体会商的功能丧失。
此外,操作不规范还体现在未遵守对案件讨论全程留痕的原则。对于个案的讨论院庭长可以参与,法官联席会议讨论过程应当全程记录并且归档,实际是一些法院的联席会议并未做记录,或事后并不将做的记录放入卷宗,未做到留痕。还有一些法官联席会议的保密措施不到位或与会人员保密意识缺失,导致案件的内容被泄密或者法官个人的意见被泄露,这使与会法官在发表意见时客观性、独立性受到影响,势必会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处理。
针对法官联席会议的进一步完善,课题组经区内、区外走访调研和广泛收集相关资料也有了进一步清晰、明确的认识。
(一)职能定位
1.职能定位业务性。为解决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成立专业法官联席会议,通过民主协商、研究讨论的形式解决实践中存在的法官能力素质不尽相同、法律适用难以统一等问题,使其成为一项专用于审判业务领域的会议制度。
2.机构设置灵活性。成立全院法官均参加的联席会议;成立按照审判业务种类设立的联席会议;成立只设民事、刑事、行政专业法官联席会议等。
3.组成人员平等性。所有参会人员不论职务、等级高低,在进行案件讨论和发表意见过程中地位一律平等。
4.讨论范围限定性。专业法官联席会议均只对案件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讨论,对于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均不予讨论。
5.提请主体特定性。一类主体是合议庭中的审判长由审判长将案件提交会议讨论;一类主体是院庭长,在行使对特定个案的监督权时,可要求将案件提交联席会议讨论;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优先考虑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不适合由独任法官直接提交专业法官联席会议讨论。
6.讨论结果参考性。专业法官联席会议所有意见均仅供合议庭进行参考,合议庭可采纳,也可不采纳。
(二)制度完善
1.规范议事规则。一是选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审判实践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主持专业法官联席会议,并配备固定的会议秘书,确保会议召集和组织规范有序;二是严格案件提交范围和程序,仅对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关乎民生、涉及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案件且经专业法官联席会议主任审核同意后方可上会讨论;三是规范讨论发言顺序,由审判资历最浅或级别最低的法官进行最先发言,资历和级别较高法官、院庭长依次发言。
2.明确过滤机制。将专业法官联席会议作为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前置条件,发挥专业法官联席会议的业务指导和法律咨询作用,发挥专业法官联席会议的主观能动作用,针对专业领域中遇到疑难复杂问题出台相应的会议纪要等予以规范和指导,有效过滤审委会讨论案件的数量和事项。
3.完善考评制度。一是建立考核评估制度,每半年对各专业法官联席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实际运行效果进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整改。对各成员发表意见与裁判正确性和裁判效果作比对,将其参会率、发表意见正确率作为考核评价法官能力水平的依据之一记入个人业绩档案;二是建立总结报告制度。每半年对专业法官联席会议讨论过的类案进行整理分析,形成指导性或参考性意见。
法官联席会议以一项制度走上法制舞台,其本身所具有的人员组成、提请程序、议事规则、讨论范围等承载着法院人良好的愿望,也深刻地体现着我国法制的进步。但课题组在调研中发现的种种问题也使这一新生的充满阳光的制度背负着沉重的负担。如何让这一制度真正的成为法官办案过程中的智囊,尚需无数奋战在一线的法官和各级法院在今后的工作和实践中不断地探索和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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