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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微商模式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探究微商模式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冉小龙 邓乐佳 周旭东

摘 要 微商作為基于社会化媒体开店的新型电商,逐渐成为经济发展和市场规范的重要部分。但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对微商几乎零规制的现状,其迅猛的发展造成了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乱象产生。本文主要从分析消费者权益遭受侵害的现状入手,探讨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影响因素,对症下药,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微商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依据。

关键词 微商 侵权 消费者 权益 保护

基金项目:四川农业大学大学生创新性训练省级项目:微商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 主持人:冉小龙 项目编号:201610626090。

作者简介:冉小龙、邓乐佳、周旭东,四川农业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1.280

一、微商定义

微商,是基于社交平台生态集移动与社交为一体的新型电商模式。广义的微商有基于企业服务号开店的B2C微商和基于社交平台朋友圈的C2C微商两种类型。 微商模式下的B2C有比较完善的售后保障,更成熟的信用评价机制和闭环商业模式;而C2C模式下,消费者与经营者处在不平等的地位,无中间平台对交易进行担保,消费者维权困难的问题更加突出,因此,本文所指微商主要是C2C模式下的微商。

二、微商行业现状

《2016中国微商行业发展研究报告》中指出2015年微商行业总体市场规模达到1819.5亿元,从业规模为1257万人。微商作为新型移动化电商发展速度十分抢眼并拥有巨大的发展空间。然而,微商模式下却常出现假冒伪劣商品盛行、商家无节制发展代理和非法集资等症结,使消费者的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知情权、反悔权、财产权等权益得不到保障。

三、微商模式下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现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安全权、知情权和求偿权等九大权利。而微商模式的特殊性常常导致以下几种消费者权利遭受侵害:

(一)知情权被限制

微商模式下,买卖行为都在网上完成,没有真实特定的交易场所或地点,消费者购买时不能直接地感知商品的真实情况,只能通过文字、图片间接地了解,获得的信息十分有限,知情权不能完全实现。

(二)公平交易权难以保证

公平交易权的核心理念即消费者支付的货币数量应与自己获得的商品或服务形成等价。 而目前微商行业充斥着大量假冒产品,没有统一的市场定价标准,部分商家通过沿海的外贸加工厂引进高仿货源来冒充海外代购,据此虚抬价格,利用虚假宣传“炒品牌”,以品牌的面纱掩盖质量的缺陷虚抬价格,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易被侵犯。

(三)安全保障权被侵害

安全保障权主要针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微商一方面在危害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方面并无特殊的表现,主要的变化是交易环境的不同,非法销售行为借助网络经济的无地域性获得了更大的滋长空间。在支付方式上,微商交易往往直接通过支付宝或微信转账,没有京东、淘宝等传统电商所采用的购买-担保支付-评价-最终支付的闭环商业模式和建立健全的交易信用评价系统。

(四)依法求偿权实施困难

在传统的交易模式中,消费者可以直接找到商家赔偿自己的损失,而在微商交易中,由于无法得知商家的具体信息,求偿权难以得到保证。同时,现有法律法规对微商侵权后,责任承担者的规定不明确,监督管辖权的分配和“原告就被告”的属地管辖原则不利于消费者实施求偿权。

四、消费者权益易被侵害的原因

(一)立法不完善

现行针对网络交易的法律法规内容简单、散乱、针对性不强,并且仅对淘宝,京东等传统电商做了相关规定,对微商的规定尚属空白。目前我国尚未有电子商务领域的基本法统领全局,2017年两会中提出的《电子商务法》(草案)中并未提及微商的定义与针对规范措施,行政机关的管理条例中也为空白,依靠零散模糊的法律规范难以规制微商交易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二)微商侵权后责任主体难以明确

网络交易使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难以形成合同,其广告、购买、支付等环节往往在不同平台上完成,导致责任主体难以区分;法律对微商经营者、商品提供者和平台运营方的责任规定模糊;社交平台作为平台运营方对投放广告、从事微商的用户未进行相关信息审核,无法对双方的交易行为实时监控,保留相关的交易凭证。侵权行为发生后,平台运营方、货源提供者和微商经营者在过错认定和责任承担方面没有严格的区分。三方主体经常“踢皮球”,在配合相关机构调查时态度消极,导致违法主体追责难,消费者寻求售后服务和维权难。

(三)市场准入机制不健全、准入门槛低

我国目前的市场准入制度是针对传统的实体经济市场建立的,对网络商品交易主体准入的监管主要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但面对凭借着互联网技术进行交易,不受时间、空间限制,更具虚拟性的微商时,行政监管部门不得不面临诸如监管领域扩大,执法难度增加、电子监管技术不成熟和技术人才短缺等难题。 一方面,在原有工作职责的基础上需新增对本行政区域甚至是全国范围内的网络市场进行监管,另一方面,针对企业的核准登记制度无法使用于对微商的信息登记和市场监管,因为微商企业或经营者的相关信息主要存在于虚拟的网络空间中,难以被掌握;同时,微商经营者类型繁多,并不能一概要求微商经营者都进行工商注册登记。

五、规制建议

(一)完善立法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的发展相比于经济的变化无疑是有一定的滞后性。一方面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针对微商的规范几乎为零,相关法律法规也存在位阶低,规制效果有限等弊病;而另一方面,微商营销模式体现的法律关系仍是一种传统的经营与消费关系,其主体、客体、内容都尚未发生根本变化,尚无必要为其单独立法。因此,对于微商的规制应主要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增添和修补,这样既可以保持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又可以在当前切实保护消费者权利。而当前法律急需修改和明确的是:endprint

1.厘清法律关系,明晰责任承担者:在微商网络交易中,概括为三方当事人和两个法律关系:一是货源提供商与微商经营者之间的合同关系;二是微商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 当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纠纷时,应根据不同的情况确立不同的责任承担者。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应由与其直接交易的微商经营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是消费者的生命权、身体健康权遭受侵害,则货源提供商应与微商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2.确立有利于保障消费者权益的诉讼管辖原则和举证制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消费者为中心的立法宗旨,当消费者遭遇侵权寻求法律救济时,应将案件管辖权交由消费者住所地法院,且由侵权者承担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以及损害结果由第三人导致的举证责任,也有利于减轻消费者在微商交易信息极度不对称情况下的举证负担,最大程度降低消费者的诉讼成本,增加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端的信息,提高诉讼效率和促进司法公正。

(二)确立微商双轨注册制,规范市场准入门槛

微商双轨注册制旨在改变过去单一的注册制度,其对象为自然人微商,而自然人微商又可分为“代理商”和“小商户”。其中“代理商”主要是指在供货商和买家之间起到媒介作用,组成交易,按照规定的价格售卖,并从中赚取提成的微商,其本身不具有对产品的所有权。“小商户”则是指以自产自销为经营特点的手工业和农产品加工与经营者等。微商双轨注册制是指对“代理商”实行挂靠注册,“代理商”需挂靠“被代理商”,“被代理商”须为經登记的合法商事主体;对“小商户”则实行自由化注册,即注册登记与否由“小商户”自行决定。

(三)构建微商网络监管系统

网络的无地域性为违法犯罪提供了舒适的温床,而无地域性的网络监管也同样可以成为网络犯罪管理的一剂良药。北京市工商局与北京奇虎科技公司合作研发的“全国网络交易平台监管服务系统”经过近一年半的研究、开发和测试,该系统的一期工程——“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监管服务子系统”,已于2016年7月正式上线运行。虽然该系统主要监测的是传统电商平台上的商品交易和网店,但该系统的研发成功表明对网络平台中的商品及违法经营行为可逐步实现智能化监控。 微商虽然以社交媒体为载体,其商业行为和公众的日常社交融合在一起,增加了监管难度,但随着网络监管技术的发展,日后行政监管部门也应将微商纳入其中,根据微商的特殊性在该系统中设置针对性的监管制度。

(四)确立运营平台权利、义务和责任

就“营业门槛”而言,在淘宝取消了“开店考试”并增加“免费开店”以后,开设淘宝店铺仅比做微商多了一个“实名认证”的步骤。相反微商缺乏实名认证,却在无形中为投机不法分子打开了缺口。因此,社交平台作为微商的承载平台,应和传统电商中的第三方交易平台一样对微商进行资格审查如实名制登记,同时,还要建立用户风险提示制度;建立受害用户举报渠道,对恶意网址、广告进行拦截和管理。

此外,当消费者遭遇侵权后,平台运营方有义务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取证,如果平台运营方对于消费者遭受侵权的结果存在过错,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结语

微商作为经济快速发展的新产物,一方面对国民经济有显著的推动作用,另一方面因其是在市场尚不成熟的背景下迅猛发展起来的,配套的监管体系尚未建立,法律法规、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对微商模式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处于“失守”状态。因此,整合法律资源、引进先进管理模式和技术、从微商所涉及的各个市场主体入手制定出以法律法规规制为主,市场规则限制和社会环境影响为辅的综合治理措施和保护制度,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互联网经济发展意义重大。

注释:

彭雨冰.论微商的定义和现状.致富时代.2014(12).

胡暘.微商市场现状调查及法律规制建议.现代商贸工业.2016.

李适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释义.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1).

董彪、李仁玉.“互联网+”微商规制的逻辑起点与制度设计.法学杂志.2016(6).

谢明希.我国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4.

方霞.电商售假纠纷在线解决机制.清华大学.2015.

张梦雪.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之侵权责任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6.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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