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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情谊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

论情谊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

摘 要 从民法学的层面对人们日常生活行为进行分析,则需要建立有效的界定关系和结构。其中,情谊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析以及判定就是具有民法价值的关键性问题,若是价值结果存在差异,则会出现两者适用价值不统一的问题。本文对区分两者的意义进行了简要分析,并集中阐释了情谊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分标准以及本质区别,从而建立更加明确的认知体系,旨在阐明两者差异性,以供参考。

关键词 情谊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意义 区分标准

作者简介:列美仪,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

中图分类号:D90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1.244

一、 区分情谊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的意义

之所以要对情谊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进行区分,主要是为了进一步深度了解民法价值判断的实际水平,在建立相关论述的基础上,能更加完整的分析相关含义。若是从人类生存发展的本质入手,人类基本的情感元素主要是亲情、友情以及爱情,并且,结合我国传统文化,将礼义廉耻作为立身之本,对于情谊也有着非常深刻的认知和觉悟。正是在这种社会环境和国家国情背景下,情谊行为成为了人与人相处和共事的基本因素。若是从民法学的本质入手,由于情谊本身并不受到法律条款和框架的约束,就会形成一种无偿的利他行为模式。也就是说,情谊行为结构体系中,无论是给予的一方还是接受的一方,两者都是事件中的主体。针对一般的情谊行为,从其产生和发展根本并不会直接被纳入到法律行为中,人们通常将其直接置于生活事件中。也正是基于此,人们在处理情谊行为时,并不会借助法律条款和相关要求约束对方,这才能实现情谊行为的正常发展。但是,要结合法学基本观点对其进行全面分析和解读,情谊行为则完全归属于民法价值的判定结构中,其自身具备法律发现的功效,价值判断本身就是对涉案行为展开的合理化判定,因此,研究两者的区别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只有深度分析情谊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才能对其结构和适用范围有明确的认知。结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关条款和要求,国内民法学将民事法律行为定义为民事法律事实,但是,情谊行为剥离于法律事实之外,兩者并不会产生约束关系,然而,情谊行为却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深化以及拓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需要相关人员在原有研究基础上对其本质展开进一步的分析和解读 。

第二,只有全面分析情谊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才能对相关行为中存在的差异和不足有更加明确的认知,确保管理结构和具体控制行为之间的稳定性。需要注意的是,情谊行为本身和民事法律行为针对民法价值判断问题就存在一定的差异,这就需要借助对比分析有效判定两者的差异以及不足。其中,从情谊行为分析和民事法律行为分析,无偿合同就常常出现混淆。并且,若是从民事法律行为规则进行判定,则将有偿行为列为财产法领域更加有效,身份领域内其适用性则会大打折扣。综上所述,只有系统化区分情谊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才能建立更加系统且权威性较高的分析机制,并对两者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不足进行系统化分析,一定程度上完善科学管理效果和整体水平,也为后续工作的全面开展奠定坚实基础。只有全面分析并认知相关行为体系,才能有效对研究领域进行拓展分析和解读,实现管理机制和控制水平的全面提升。

二、情谊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分标准

结合实际情况对民事法律行为和情谊行为进行分析以及判定,确保相关信息区分机制的完整性,也为后续工作的全面开展提供保障。通常而言,很难对行为人是否受到法律约束进行判定,因此,一般民事行为和情谊行为的区分管理工作也要建立具象的分析结构,针对相关典型模型予以系统化整合 。

第一,无偿性行为标准,有效对民事法律行为和情谊行为进行划分,从而判定相关关系。在情谊行为中,其最典型的特征就是无偿性,一般而言,在情谊性行为建立后,就会形成一种无偿的利他行为模式,因此,要将无偿性作为区别民事法律行为和情谊行为的重要基准。在无偿性行为建立的过程中,其利益较为有限。目前,对于信赖利益的损失也要进行具体的分析,从而对相关费用进行判定和解读。1.订约费用,主要针对的是情谊性的约定。2.履约费用,一般主要指的是准备履约过程中支付的相关费用以及实际履约结构所需支付的费用,在相关费用模式建立后,就要对履约费用进行全面核查和管理。3.受害人对上述费用进行支出后失去的实际利息,在实际交流和互动的过程中,应用在履约费用项目中,会存在一些利益的消散。4.合理性的间接损失问题,就是丧失和第三方订立合同机会产生的损失,结合以上的分析,在赔偿范围内,也被广泛争议,尤其是在实践过程中,要对其进行全面分析,就要对具体问题予以系统化分析。首先,对赔偿范围的利益损失管理工作予以全面处理,确保合同订立过程中的利益分配关系符合实际需求,尤其是对期待利益、履行利益以及信赖利益等进行系统化区分和分析。其次,要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保证相关信赖利益损失边界问题的完善程度贴合需求。

第二,要对当事人的身份标准进行判定,在实际区分和判定的过程中,当事人身份标准以及当事人身份差异对区别管理工作有非常关键性的作用,在建立行为的过程中,也会出现差异性思维,这就会导致管理机制和区分控制结构的差异 。也就是说,当事人身份标准能作为有效区分民事法律行为和情谊行为的标准,并且结合实际问题进行细化讨论。特别要指出的是,在商业行为中,这种关系尤为关键,需要相关人员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定和系统化衡量,有效维护标准的唯一性和有效性。例如,在火车上,若是同一节车厢内乘客承诺彼此会在到站时相互提醒,本身就是属于情谊行为,就算是没有进行提醒,这种行为也并没有任何不妥,相关人员无需背负情谊行为的必要性。而乘务人员若是答应乘客到站进行提醒,则就直接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这需要乘务人员在没有意外因素的情况下履行相关行为。从根本上进行系统化分析,行为的性质就是结合当事人的身份差异,产生不同的影响效果,正是基于此,要想从根本上区分民事法律行为和情谊行为,就要对其身份进行全面分析,从多元化角度展开解读和整合 。endprint

第三,要对信赖的利益标准进行判定,结合实际情况,要对信赖利益进行分析,并且保证相关行为能被法律进行介入性管理,从多元角度对情谊行为予以分析,避免无谓的定性分析以及否定。也就是说,在情谊行为建立的过程中,若是两者存在经济利益风险,就会导致整体情谊行为出现偏差,因此,信赖利益出现后,人们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就会逐渐突显出来,要想有效规避不必要的问题,就要从根本上建立完整的标准控制结构,从而建立完善机制和分析机制 。

三、情谊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区别

只有从根本上有效区分并鉴别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情谊行为,才能为深刻理解法律条款提供便利,并且对社会规范管辖范围进行综合性管理和整合。另外,认知两者的本质区别,能最大程度上的避免将情谊行为完全归属在法律结构中,混淆道德范围和法律化体系,也能减少人们由于责任意识产生的冷漠心态。

第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对于民事法律行为而言,在实际行为约束工作开展过程中,民事法律行为最大的核心要素主要就是“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借助描述行为能對人们内心的真实想法进行表述和分析,从而使得外界对其实际描述结构进行阐释和理解 。也正是基于此,其核心要素中,主要表示的就是“表示意思”、“行为意识”、“效果意思”,针对这三个基本要素,只有在维护相关民事法律行为后,才能对具体行为结构进行了解,这也是民事法律行为和情谊行为之间较大的区别。1.“表示意思”中,人们要清除自身的表达思想,且这种思想会受到法律的约束,确保其符合社会能认同的价值观,“表示意思”的重点要放在后者上。例如,在实际生活中,若是贾某在街边招手,其只是想和对面的朋友打招呼,但是出租车司机王某觉得其是打车,这就是生活性的生活意思,并不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表示意思”。2.“行为意思”主要是指人们在自主生活过程中对自身意识的表示,但是,无意识行为并不是“行动意思”,而人们在受到强迫的情况下,表示的意识并不具备“行动意思”。这就是精神病患者在患病期间无需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法律依据。3.“效果意思”主要是指人们表述出的意识和具体内容,能被理解为人们想要实现自身义务和权利而形成的动作,其中,较为突出的就是,若是员工要签署合同,会首先对合同中是否涉及保护自身权利的条款进行集中的校对和分析 。

第二,从给付人是否具备法律约束进行分析,在民事法律行为和情谊行为进行区分的过程中,要对当事人基本行为是否受到法律约束的效果进行全面分析,从而判定相关内容,有效解读相关工作的有效性。这点是民事法律行为特有的,情谊行为并不需要进行这样的分析。结合前文的分析,意识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占据非常重要的作用。也就是说,在分析情谊行为的过程中,正是由于其本身并没有约束相关行为的作用,行为人无需因为担负情谊行为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例如,司机在开车过程中搭载自己的朋友回家等都是情谊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并不产生关系。但是,尽管情谊行为并没有民事法律行为的硬性约束机制,若是情谊行为的行为人本身受到法律约束,这种情谊行为就要涉及民事法律行为,例如,还是前文的司机,不过是在逃司机,这种行为就不能定义为情谊行为,而是民事法律行为。结合相关因素,对其进行全面分析,能得出相应的结论,民事法律行为和情谊行为的区别要从法律约束标准进行系统化区别,从而完善其管理效果和整合机制,确保区分效果的完善程度。

第三,从当事人自身是否具备缔结法律关系意图的层面进行分析,要结合实际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和系统化解读,从根本上提高管理效果和区分控制机制,从而有效整合相关信息之间的关系。结合法律约束的条件,对标准予以综合性处理,优化区分民事法律行为和情谊行为,一定程度上满足实际关系的判定。义务人通常承担了较低的法律责任,结合缔结工作的开展和应用进行全面分析,从而保证基本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实效性,也为后续工作的全面开展提供保障,实现管理工作的系统化升级。正是基于对民事法律行为和情谊行为的应用标准,将对其进行全面分析,从而建立有效的区分结构。

四、结语

总而言之,在对民事法律行为和情谊行为进行分析的过程中,要回溯我国历史传统文化,尽管不求回报的情谊行为在实际生活中较为常见,但是,相应产生的纠纷也较多,只有对其进行有效的分析和判定,并且拿捏其中的关系和重点,一定程度上减少纠纷,从根本上提高两者在实际生活中的价值,维护情谊行为的同时,避免出现触犯民事法律行为的问题,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注释:

邱鹭风.论情谊行为侵权责任——以一起“情谊行为侵权案”的判决为分析样本.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14,45(5).122-131.

王雷.情谊行为、法外空间与民法对现实生活的介入.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4,32(6).42-51.

赵琴.论情谊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差异性分析.法制博览.2016(9).207,206.

陈莎莎.情谊行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研究.湖南师范大学.2014.

励芝燕.论情谊行为的法律性质和责任承担.经济研究导刊.2013(26).277-280.

王雷.情谊侵权行为论——以好意同乘中的侵权行为为例.私法研究.2013,14(1).35-46.

董万程.我国民法典制定中的情谊行为立法问题研究.政法论丛.2015(5).56-62.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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