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光 施妍娜 陈福乾
摘 要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改革给检察刑事公诉工作带来全面而深远的影响,这些影响必须使公诉人及时转变理念,适应新的诉讼制度的转型发展,这就首先要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背景下,必须重塑诉侦关系、诉辩关系、诉审关系,易言之,检察刑事公诉工作重心必须转移和提高,不仅要注重培养客观公正义务理念,而且适应信息技术革命的需要,更加注重培养复合型司法人才。
关键词 诉侦关系 诉辩关系 诉审关系 证据 转型发展
作者简介:张晓光,开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四级高级检察官;施妍娜,铁岭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陈福乾,开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检察官。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1.284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改革给检察刑事公诉工作带来全面而深远的影响。刑事公诉工作是检察机关核心的标志性职能,与侦查、审判联系最为紧密,承前启后。在新的诉讼模式下,刑事公诉工作必须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模式,调整自己的转型升级发展的问题。本文做一简要探讨。
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内涵及给刑事公诉工作带来的影响
理论界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内涵见仁见智,在这些理论中可梳理出三个方面的基本特性:一是以绝对的庭审为中心,强调庭审实质化,去演员角色化走过场,最终目的是确保诉讼结果通过实质化庭审诉讼过程发挥决定性作用。二是树立以证据为支撑理念。遵循证据裁判规则,排斥任何主观臆断或者外在因素(党政干预、网络舆情、妥协信访等等)干预的事实认定方式,遵循证据本身具有的法律属性和规律。三是以裁判为确定的终结。所有的刑事诉讼活动都必须以“以审判为中心”设定的法律规则标准和要求展开,体现审判对侦查、起诉、辩护等的制约和最最权威。这三个方面的基本特性表明,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就是指审判环节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决定性作用,一切事前事中事后的诉讼行为无论是程序还是实体都应当围绕这一中心而作为,直至导致最终法律证成结果而形成的既判力对各方当事人法益都起到具有实质性意义的一种诉讼制度。
如前所述,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改革无疑给检察刑事公诉工作带来全面而深远的影响。这些影响,不仅有司法理念方面的内容,更有实体和程序方面的内容。主要体现在:首先,对重刑主义倾向司法理念带来的颠覆性影响。在我国,由于司法实务界一直奉行“重打击,轻保护”的司法办案理念,在这一司法理念指导下,导致刑事公诉工作实务中必然带来“重实体,轻程序”等一系列的变异能动思维,这种司法理念也是重刑主义的滥觞。其次,对“重坐堂审查,轻俯身调查”刑事公诉办案模式的影响。长期以来,“以侦查为中心”工作模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刑事公诉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成果只是进行一般形式审查和诉讼程序确认,很难完全从法理上和实务中对案件事实及证据进行严格的去伪存真和非法排除,这样的公诉模式一直遭到社会诟病,总是引来一片狐疑的审视目光。再次,对出庭形式主义公诉能力也同样带来深刻的影响。在我国,刑事诉讼强职权主义占居主导地位,出庭在很大程度上被指为走过场,公诉人往往以经验主义自居,坐堂通过对卷宗材料的书面审查即可预测或判定案件最终的结果。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核心思想是构建诉辩审等腰三角型诉讼结构,实现案件审理的公正效果。应该意识到,所有这些影响对于促进公诉工作的与时俱进都是积极的,因而也就必需使公诉人及时转变理念,适应新的诉讼制度模式的转型发展。
二、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背景下刑事公诉工作与侦、辩、审关系的重塑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给刑事公诉工作带来的巨大影响和冲击(当然对其他参加刑事诉讼的诸方都会引起连锁反应),导致刑事公诉工作必须要做出重新调整,以适应新的诉讼模式的变化。
(一)重塑诉侦关系
传统的诉侦关系主要体现的是协作为主、制约为辅的诉讼关系,宪法上的原则性规定对于诉侦机关来说实务中意义并不大。这种传统的诉侦关系导致侦查能力和审查能力与法律相结合所产出的成果,并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体现出来的正义效果。重构诉侦关系,首先,要突出检察引导侦查作用。以“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司法理念规制无原则的配合或迁就。其次,要强化公诉对侦查的制约。科学的开展检察引导侦查,以查清事实和获取证据为目标,进行原则性、宏观性、整体性的引导侦查取证。要体现刚性监督,即对侦查成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适当或者全面否定,使先前的侦查工作归于无效,通过这种终结性的否定评价刚性规制侦查机关的各种法律行为,从而更加有效的引导侦查行为,以利于程序公正,进而达到实体公正的最终目的。再次,以召开联席会议形式互通各种立法规范,达成统一认识。如按照公安部关于查处交通肇事案件程序规定查处案件,当发现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案件时却构成醉酒驾驶罪,但又不符合公安部关于查处醉酒驾驶案件程序规定所获得的证据来源是否合法问题,应该怎样监督等等,这些问题都要及时召开联席会议进行统一备忘。
(二)重构诉辩关系
从本质上而言,在我国,诉辩双方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只是角色不同,角度不同,诉辩关系形式上的特征表现为对抗,但其法律属性方面的对抗不是敌意的,南辕北辙的,而是最终殊途同歸的,一俟各方诉讼资源用尽,最终良性发展(排除冤假错案)的结果是互赢的。重塑诉辩关系,首先,要实现职业观念的转变。公诉人要摒弃公权力恣意任性的特权思想和不正当的职业优越感,树立平等、谦抑、开放、相容的现代司法理念。其次,要习惯于进行职业的有益互动。公诉人要主动加强与辩护人的职业有益互动,增强彼此合作的逻辑起点信任,防止法律共同体属性关系的断裂。再次,要在诉讼过程中始终坚持积极保障辩方的职业权利。公诉人要依据法律规定,充分认识到辩护意见在防止冤假错案方面的重要作用,防止由于自己的漫不经心导致听取辩护意见有“走过场”之虞。听取辩护意见实际上仍然是从案件事实上升到法律事实,再从法律事实下延至案件事实的过程,而在此上升和下延过程中使案件得到更加确实的证明。充分保障辩方的职业权利,就是提升公诉工作的透明度和辩护人提供辩护意见的参与度。endprint
(三)重塑诉审关系
“动是最好的平衡”。新型诉审关系更应当体现的是一种动态制衡关系。要树立起两个权威,一方面是审批权威,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并不是以审判机关为中心,更不是以审判机关的长官意志或者某个人为中心,而是真正树立起审判权威性和不可对抗性。审判机关的权威也就是国家公权力处理矛盾纠纷的最终权威。一方面是法官的权威,但不是某个具体法官的权威,而是法理意义上的法官的权威。在诉讼过程中,既要从内部充分强化对审判加强监督,变“监督”为“督促”,从内部促进庭审实质化,实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的改革初衷,又要强化抗诉监督,共同防止法律救济游离于审判程序之外,真正实现“以审判为中心”树立起的审判权威,法官权威,最终体现国家意志。
三、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背景下刑事公诉工作重心转型和发展
公诉工作是检察机关工作基本职能之一,而指控犯罪的核心内容就是以证据为支撑基础进行定案。同时要节省诉讼资源,进行案件科学分流,而且对速裁(认罪认罚案件)案件要大胆尝试,勇于探索。
(一)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
刑事诉讼的话语权全赖于“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因此,刑事公诉的转型升级也必须围绕以证据为核心进行。首先,刑事公诉工作要更加注重把证据意识、证据标准的理念向侦查阶段的前端传导,从开始就树立这种证据收集理念,然后通過侦查活动监督将取证规范传递至整个侦查环节,力争在移送审查起诉前解决审理案件所要求的证据确实充分和合法性问题。其次,要强化证据合法性审查。督促侦查机关严格地执行刑事诉讼法极其公安部出台的各项内部执法程序规范,注重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入口。公诉人要更加注重审查证据的合法性来源以及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坚决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制度。再次,精确把握证据的最低证明标准。由于对达不到证明标准的案件,最终会导致认定数额、情节、程度、罪数都要因之而递减,直至疑罪从无或不起诉。公诉人还要在实务中探索完善补充侦查证据的救济制度,建立健全符合裁判要求、适应各类案件特点的证据收集指引,对于确实无法查明的事项和补正的证据,要与侦查机关共同研究对策,穷尽各种救济手段。
(二)充分发挥公诉案件审前筛选过滤功能
首先,要摒弃“有罪必诉”的机械执法理念,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案件,不能人为地限制不起诉比例。摒弃“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的“将就”的错误执法思想,目的是节省司法资源。其次,要做好审前案件的科学妥善分流。在世界两大法系中,出于保证案件侦查质量、规范和制约侦查权、以及保障人权等需要(包括诉辩交易),在审前程序中科学分流适合其他程序解决的刑事犯罪案件已日益显现,且效果突出。但就目前来看,在我国,检察机关的审前过滤功能,如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有被束之高阁之嫌,有的将不起诉率作为重要考核参数。再次,要积极探索完善不起诉公开审查制度。实务中,不起诉权在运行过程中,存在非公开性、非司法性,这种做法一直遭到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垢病,经常出现同类型案件、同一法律量刑幅度范围内案件或者具备同等条件的案件有起诉的,也有不起诉的,至于何因素,检察机关或公诉人往往语焉不详。推进不起诉的公开化审查,也是对检务公开制度内容的充实和进一步完善,不仅增强了不起诉内容和程序的透明度,而且扩大了民众对司法工作的参与度,对防止司法行为“暗箱操作”,合理控制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的滥用,解决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将起到重要作用。最后,要充分行使程序建议权。积极运用刑事案件速裁(办)机制(包括正在试点的认罪认罚制度),建立刑事案件速裁绿色通道,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技术优势,减少办案环节和工作量,对于适用刑事速裁机制的大基数案件,可以探索成立专门办案机构和专职办案人,推进刑事案件速裁专业化办理,以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这样,不仅也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而且能够更好地促进社会关系修复。
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背景下公诉人才队伍的转型升级
(一)公诉人要牢固树立客观公正义务理念
公诉人是代表国家指控犯罪,其角色在诉讼中诉讼结果与其没有真正的利害关系,这无疑客观地为其公正诉讼提供了坚实基础,但公诉人要真正做到客观公正义务并不容易,尤其是在司法责任制改革下,强调突出了检察官的主体地位,案件的输赢不同程度的影响其本身的荣辱观、集体观。因此,公诉人必须注重在以下几方面进行转型和发展上提高:首先,在证据收集方面,公诉人对收集对被告人“出”罪和“入”罪的证据,都应当收集,这一原则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如大陆法系国家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不仅要侦查证明有罪的,而且还要侦查证明无罪的情况,并且负责提取有丧失之虞的证据”、“被指控人请求收集对他有利的证据时,如果他们具有重要性,应当收集。”其次,在证据开示方面,公诉人在进行证据开示时,无论是证明被告人的有罪证据,还是无罪证据,都不能抱着狭隘的诉讼理念而有人为的予以取舍选择。再次,在诉权行使方面,公诉人要始终担当“法律守护人”的角色,不得乱用诉讼权力,以便减少诉累,这一点非常重要。
(二)注重复合型人才的全面培养
在新一轮信息化科技革命中,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载体工具与人的智慧的深度融合发展已成为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运用“智能辅助系统”现代科技手段,契合刑事诉讼流程实际和办案需求,为司法人办理刑事诉讼案件提供全方位的智能化办案辅助,这种人工智能与司法实践深度融合在未来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也会更加广泛、更加深入,司法将会实现跨越式发展。如何使司法的发展融入新一轮信息科技革命,提升办案人员的整体司法水平,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取决于我们司法人新型知识的积累程度。因此,不仅要注重复合型司法人才的全面培养,而且更要有前瞻性,司法人员必须进行必要的知识储备,司法人不仅要学习传统理论知识,积累必要的经验,更要为适应信息技术革命的需要而进行新型知识的学习和掌握,以利于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实时掌控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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