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并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一决定是对我国现阶段“以侦查为中心”诉讼制度的重大革新,也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了诸多新的挑战,为此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应当转变侦查理念、改进取证方式、完善侦查协作机制以及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发挥信息引导取证关键作用等,以应对诉讼制度改革的新形势。
关键词 职务犯罪 侦查部门 改革
作者简介:李佳,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局科员,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1.288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在决定中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从《决定》的规定中可以看出,以审判为中心,就是以实现庭审实质化为目标,实现庭审实质化的关键是在严格遵循取证程序要求的前提下,让各类案卷笔录、书证、物证、鉴定人意见等证据充分暴露在庭审聚光灯下,通过诉讼参与人举证、质证,充分发表意见,最后由法官判断证据的证明力。
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基本意蕴
《决定》指出了我国实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方向。一般情况下,诉讼是不是要以审判为中心,是刑事公诉范畴的问题。因为在刑事自诉和民事诉讼领域,法院本就居于中心位置,侦查 、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诉讼阶段存在于刑事公诉领域,以谁为中心的问题也就只存在于刑事公诉领域。但目前,我国的刑事公诉领域明显并非依照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运行,那么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内涵实质以及实行该制度的原因就值得深入探讨。
(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内涵解读
以审判为中心是指在刑事诉讼各阶段之间的关系上,审判是中心,侦查和审查起诉等审前程序是开启审判程序的准备阶段,都是围绕着审判这一中心而开展的,审判对侦查具有制约性作用,侦查阶段形成的材料只能用于做出适用强制措施和起诉等程序性决定,定罪量刑只能依据法庭上直接调查的证据,不能再依据侦查阶段形成的案卷材料。
(二)实行“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原因
1.最大程度保障司法公正的需要。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强调了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和法官的居中裁判地位,使审判程序具有了控审分离、控辩对抗、法庭中立的“三方组合”诉讼化格局,并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原有的“流水作业式”的诉讼结构。然而,受“重打击,轻保障”的惯性思维影响,司法实践中的案卷笔录中心或侦查中心的阴影依然挥之不去。
2.革除传统侦查机制弊端的需要。实践中,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所获得的证据和最终形成的结论,通常会成为审判的依据和结论,也就是说我国的刑事审判一直推行以侦查为中心的传统运作机制。
二、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背景下面临的挑战
(一)偵查——检察机关的核心职能受到削弱
长期以来,侦查阶段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中心,由于侦查权的强势地位,犯罪嫌疑人一旦被关押与外界失去直接联系,其合法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得不到保障,审判实际上仅仅是对侦查阶段认定的犯罪事实和收集的证据进行一种机械的审查和确认。
(二)侦查取证的程序规范性要求更加严格
当前自侦部门工作中,仍然有部分干警在一定程度上存有“程序虚无主义”的思想观念,办案时不重视案件的诉讼程序,甚至取证违法。随着因办案程序公正性缺失导致的冤假错案一再被纰漏,以及新刑诉法的修改并实施,侦查工作的程序合法化特别是证据获取的合法性逐渐成为法庭上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三)传闻证据将被直接言辞证据取代
目前,笔录是我国庭审质证的中心,传闻证据是证据的中心,职务犯罪案件的庭审也不例外。公诉人将自侦部门以笔录形式确定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言词证据,在法庭上当庭宣读,庭审中通常并不传唤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到庭作证,很明显这种庭审现象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相悖。
(四)以获取口供为重心的取证方式将被颠覆
自侦案件有客观证据少、一对一“口供”证据多的特征,所以传统的职务犯罪侦查往往采取“由供到证” 模式,也就是侦查人员收集证据时把主要精力放在收集口供、证言上,并从犯罪嫌疑人口供中找到侦查突破口,从而带动全案侦破。
(五)侦查工作的科技含量亟需提高
现代社会经济发展日新月异,高科技通信设备层出不穷,导致职务犯罪也呈现出新的特点:反侦查意识增强、犯罪方法高智能、犯罪手法隐蔽等。尽管职务犯罪分子犯罪手段日益多样化、复杂化,但是自侦部门的侦查手段、对证据的搜集方式却严重滞后,装备现代化建设和侦查信息化非常薄弱,自侦部门干警特别是基层院自侦部门干警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职务犯罪侦查的水平不高。
(六)内外部侦查协作机制需重构
目前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开展工作,主要依靠自身部门干警的力量,受“案多人少”现状的影响,高质高效的完成任务已经愈加力不从心,特别是近几年随着反腐力度的加大,纪检监察部门移送案件数量增多、上级院交办案件难度加大,对现有的“孤军奋战式”的侦查机制提出了挑战,加之以审判为中的诉讼制度改革为职务犯罪侦查取证增加了更大的难度,若还是固守现有的侦查机制,必将不再适应新形势的变化,不能满足案件证据方面的要求。
三、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改革应对措施
(一)转变侦查理念,树立权利保障观念
1.摒弃侦查权一家独大的理念。为保障职务犯罪侦查程序的公正,提高职务犯罪侦查法治化水平,侦查人员必须自觉摒弃以侦查为中心的本位思想,强化依法侦查的意识,并做到始终按照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进行收集、固定证据。endprint
2.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保障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是实现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基础,因此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在收集证据时,应当始终秉持疑罪从无的精神,不仅要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还要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罪轻及无罪的证据。
(二)强化初查工作,拓宽取证渠道,改变侦查模式
1.强化初查工作,提高初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初查既是对案件线索的筛选和过滤,更是对有价值的案件线索的深化和发展,是侦查人员对案件线索在认识上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最后认清本质及问题的性质,实现认识飞跃的过程。所以说,强化初查工作,实现办案重心前移,对于开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改变主要依靠口供的取证方式,拓宽取证渠道。侦查人员取证不能仅仅轻信且依赖口供,更需要重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及电子数据等口供以外其他证据的收集,特别是要重视客观性证据的收集。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证据的种类,使得自侦部门证明案件事实的方式更加多元,侦查人员应当熟悉各种证据种类的特点与运用规则,根据案情需要灵活获取恰当种类的证据,从而发挥各类证据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证明作用。
3.正确对待“零口供”,推进“由证到供”、“供证结合”的办案模式。现阶段自侦工作中,因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的行使导致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零口供”案件,并经常作为典型案件出现在各类媒体上。于是就有人倡导自侦工作中应全面推广使用“零口供”的侦查取證方式,甚至鼓吹自侦案件不需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对现有自侦案件侦查取证方式的一种误解,一种错误指引。
(三)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发挥信息引导取证关键作用
1.善于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获取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检察机关只有走科技强检之路,才能与职务犯罪作斗争的过程中技高一筹,把握胜券。
首先,运用话单分析软件、数据恢复技术等,掌握犯罪嫌疑人电脑、手机等设备中的信息,为侦查工作提供有价值的线索,提高案件侦查效率。
其次,充分利用检察机关的信息查询系统、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对侦查工作的档案资料(如行贿档案)、办案动态、案件线索等信息进行应用和管理。
2.充分利用技术侦查措施,拓宽技术侦查手段服务职务犯罪案件的范围。新刑事诉讼法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都对技术侦查措施做了专门性规定,但是自侦部门,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在适用技侦措施时,受到适用范围、程序等的限制,并未使该项侦查措施充分发挥作用。
(四)改变孤立的侦查机制,完善侦查协作机制
1.优化内部侦查协作机制。转变工作思路,实行开放的职务犯罪侦查协作机制,充分利用检察机关侦监、公诉等部门的办案资源,动员检察机关各部门建立案件线索联动机制,及时将批捕、公诉、刑事诉讼监督、民事与行政诉讼监督等部门工作中发掘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移送给自侦部门。发挥公诉引导侦查职能,并将介入的时间提前至初查阶段,协助自侦部门对线索进行准确定性、“证据补强”、非法证据排除和补正等。建立各级检察机关侦查协作机制,随着检察机关省级统一管理改革的深入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必将由各基层院分散办案向三级检察院垂直一体化办案转变,大量的异地侦查协作要求自侦部门必须建立一体化的侦查协作机制,促进大侦查格局的建立。
2.完善外部侦查衔接机制。规范与纪检监察机关的衔接,坚持在互不干涉的基础上做到案件线索与证据材料移送及时、完整。对于特别重大复杂职务犯罪案件,分别启动纪检监察与司法程序,及时收集关键证据,形成反腐合力。规范和行政执法机关工作的衔接性,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信息网络查询平台,并在现有合作单位基础上扩大合作对象与合作项目,充分利用行政执法机关获取的信息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供突破口。规范与其他司法机关的衔接机制,实现案件协查、防逃追逃、技术侦查措施运用等的衔接,保证诉讼效率。
参考文献:
[1]卢志坚.江苏无锡检察机关加强“两化”建设为职务犯罪侦查插上科技“翅膀”.检察日报.2014(7),第2版.
[2]朱孝清.职务犯罪侦查教程.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