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随着使命任务拓展,中国军队日益频繁地走出国门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为任务部队提供法律支持与保障,有利于我军维护国家海外利益“师出有名”、开展国际军事合作有章可循、维持世界和平高效文明。本文认为应总结既往经验,为任务部队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与保障,还应强化依法行动观念、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并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
关键词 军事力量 多样化 军事任务 法律支持 保障
作者简介:梁洁,国防大学政治学院西安校区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国际法。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1.321
从亚丁湾护航到利比亚撤侨,从联合军演到海外维和,中国军队日益频繁地走出国门、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军队走出国门是维护国家发展利益的需求,是深化国际安全合作的需要,也是履行国际义务、承担大国责任的必然要求。积极适应我军使命任务拓展,用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与保障武装任务部队,我军走出国门的步伐将更加坚定、自信。
一、维护国家海外利益“师出有名”
国家利益拓展到哪里,军事力量就要延伸到哪里。军队作为执行特殊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国家利益、保卫人民安全,是军队的职责和价值所在。随着中国“走出去”战略的实施,维护海外利益安全成为我军担负的重要战略任务。而作为一国武装力量的代表,军队走出国门须“兵不妄动,师必有名”。这个“名”,不仅指政治、道义上的正当性,更是指法律上的合法性。
2008年索马里海盗活动猖獗,为确保我国战略通道畅通无阻,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舰艇编队自2008年12月26日起赴亚丁湾、索马里海域实施护航,对我国航经该海域的船舶、人员安全提供保护,对遭海盗登船袭击的我国船舶展开营救,并对被海盗追击的我国船舶实施解救。护航行动有效维护了国家战略通道安全,且彰显了我国积极参与国际事务、维护国际海洋秩序的负责任态度。海盗行为是各国公认的国际罪行,海盗是人类的公敌,海盗所控制的船舶是海盗船,各国均有权拿捕、扣押并予以处理。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等国际公约的规定,只有军舰或经授权执行国家公务的船舶方可对海盗及海盗船实施拿捕、行使管辖权。 我军遂行护航任务、打击海盗犯罪正是对国际公约所规定普遍管辖权的行使。鉴于索马里过渡联邦政府没有海军,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多项决议,授权有能力的国家同索马里过渡政府合作,“采取一切必要的适当措施,制止海盗行为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 我海军护航行动亦是对安理会决议的执行。同时,我军行动还得到了索马里合法政府的授权和邀请,排除了侵犯他国领海主权的可能性。以上几点充分保障了护航行动正义、合法。
除了“安国”,军队必要时还需赴海外“保民”。2011年2月,利比亚局势急剧动荡,在利比亚的中资机构、企业和人员面临重大安全威胁,中国政府组织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规模的撤离海外公民行动,我军派出舰艇、出动飞机,协助受困人员回国。2015年3月,沙特阿拉伯等海湾国家对也门发动打击胡塞武装的军事行动,当地局势骤然紧张。根据中央军委命令,我国海军舰艇编队赴也门再次执行撤离中国公民任务。军队撤侨行动是在他国境内实施,容易引起对方的安全忧虑,若不当行使,可能被指责为侵犯别国主权。1989年12月,美国以“保护美国侨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为由出兵巴拿马,联合国大会随即通过第44/240号决议,谴责美国武装部队“公然违反国际法”,要求其“立即停止干预和撤出巴拿马”。可见,海外撤侨行动在保护本国公民的同时不得侵犯他国权益。我军的历次撤侨行动,所使用军事力量仅限于安全撤出本国侨民,从未派出地面作战部队。既维护了本国利益,又尊重了他国主权,赢得国际国内广泛赞誉。
二、开展国际军事合作有章可循
国家处于国际社会之中,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基础上还要与他国进行交往,方式之一就是开展军事交流与协作,以增进相互信任、促进友好关系、应对共同威胁。
国际军事合作,实质上是国与国的交往,应遵循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包括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国际合作原则、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各国主权平等原则以及履行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 这些原则与我国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我国正是在这些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不结盟、不对抗、不针对第三方的军事合作关系,在战略互惠、平等参与、对等实施的基础上,与外国军队开展了多层次、多领域、多军兵种的双边多边联合军事演习,体现了对国际法的尊重和对《联合国宪章》的遵守。
联合军事演习,可以是在参加演习国家之外的国际海域、空域进行,但更多的时候是在参演国管辖领域内进行。一方武装部队临时进入另一参演国境内,面临着出入境管理、司法管辖、损害赔偿等一系列法律问题;参演国军队的指挥体制、编制体制、通讯手段等各不相同,如何筹划决策、指挥控制、协同保障,均须依法妥善处理。这些法律问题,需要事先通过双边或者多边协商,由国际条约为军事存在提供法律依据,为参演部队与接受方关系制定法律遵循。2007年6月,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俄罗斯联邦关于举行联合军事演习期间其部队临时处于对方领土的地位的协定》,这是我国首次就联合军演与其他国家缔结武装部队地位的双边协定。该协定就人员和物资入境、人员管理、税费收取、损害赔偿、司法管辖等事项作了详尽规定。2008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继而批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举行联合军事演习的协定》,为上合组织成员国联合军事演习的制度化、规范化与实用化提供了法律保证。总之,有力的法律支撑保障了我军开展国际军事合作有章可循。
三、维持世界和平高效文明
当今世界,一国的安全和发展与世界的和平繁荣息息相关,一国军队在实现自身安全利益的同时,也需要为共同安全创造条件。作为最重要政府間国际组织的联合国,其首要宗旨就是“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我国作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五个常任理事国之一,积极履行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相关职责,我军支持并积极参加了联合国多项维持和平行动。当前,无论在战火纷飞的马里,还是疾病肆虐的刚果(金);无论在炎热无比的苏丹,还是险情重重的黎巴嫩,处处活跃着中国维和军人的身影。中国维和部队大约2500人在联合国总部及9个任务区参加维和行动,是维护世界和平与地区稳定的坚定力量。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既体现了我国作为大国积极参与国际事务的负责任态度,还展示了我国在解决国际问题上的巨大影响力。endprint
2009年11月,瑞典斯德哥尔摩国际和平研究所发表的研究报告称:“中国的维和部队是联合国任务部队中水平最专业、效率最高、训练最有素和最守纪律的队伍”。 中国维和军人的出色表现不仅得益于其精湛的业务能力和高度的敬业精神,也是我国我军加强内部机制建设、依法遂行任务的结果。2001年12月,国防部维和事务办公室正式成立,其设立标志着中国维和事业进入机制化轨道。2009年6月,中国国防部维和中心正式挂牌成立。2012年3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参加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条例(试行)》颁布,该条例对我军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的任务范围、组织领导、职责分工、派遣与撤回、教育训练、管理及保障等做了系统明确的规范。
维和部队遂行任务时不可避免地要与当地民众接触。若相关人员违纪违法,将给联合国维和行动带来难以消除的负面影响。近年来,常有西方国家维和人员侵害当地老百姓的事件发生,败坏和影响了维和部队的形象与声誉。如法国于2013年派往中非共和国的部分维和士兵涉嫌对当地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犯和性虐待,国际社会纷纷惊呼“维和部队使中非成为了地狱!” 我国一方面关注维和人员的安全问题,于2004年8月批准加入了《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强化对我军维和人员安全的保护,另一方面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强化部队官兵对联合国维和行动相关政策、法规的掌握,确保我國维和官兵纪律严明、秋毫无犯,遂行任务不违规、不逾矩。25年的维和实践中,我国维和官兵始终模范遵守联合国维和人员行为准则和当地法律法规,保持了“零违纪”和“零遣返”,受到多方赞誉。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就曾说:“我对中国维和人员所做的工作感到非常自豪,正是他们让我们这个世界变得和平、安全和自由。”
四、几点建议
海外军事行动任务类型多样,牵涉面宽,参与力量多元,涉法问题众多,提出了多方面的法律需求,需要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与保障。总结我军行动实践,结合相关国家成熟做法,笔者认为,我们还需对以下问题给予足够重视。
一是强化依法行动观念。军队是一个国家武装力量的代表,无论因何种原因走出国门,在政治和军事上都极为敏感,若缺乏充分法律依据,行动的正当性将可能受到质疑。美军在《联合作战纲要》中专门规定“合法性是军事行动的指导原则”,强调“合法性常常是行动成败的决定性因素”,并通过多种途径强化官兵依法行动的意识。法军也规定,在海外遂行非战争军事行动必须符合联合国、欧盟和北约决议精神,须处于上述国际组织行动框架内,或符合法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义务。可见,牢固树立依法履职观念是完成好海外军事行动的基本前提。由于历史文化传统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我军部队官兵还存在一些认识误区。有的认为,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是否“依法”不重要;有的认为,军事行动重在迅捷,依法行动会影响军事决策效率;还有的认为,海外军事行动牵涉面宽,依法履职可能损害军事效益。应当看到,依法行动既是社会环境高度透明、法治理念不断深化的客观要求,也是海外军事行动政治敏感性强、舆论关注度高的内在使然。涉外军事行动牵涉国家多、法律关系复杂,兵力和武器装备动员关系到国家的安全与形象,要在完成军事任务的同时取得良好的政治与社会效果,必须坚持依法行动。
二是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的法律法规是军队遂行军事任务的依据与遵循。近年来,我国虽然缔结了若干相关领域的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但对军队赴海外执行军事任务的高层次、系统性国内立法尚显欠缺,特别是有关武装力量动用的时机、条件和程序,武装人员与武器装备的出入境管理,武力使用规则,行动经费保障,部队官兵权益维护及有关人员的司法管辖与责任追究等,规定不够完备。有必要梳理近年来部队行动的经验做法和法律需求,参照国际惯例,借鉴他国成熟立法成果,健全法律法规,重点明确各类行动的职责任务、调动程序、指挥体制和各种保障关系等,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三是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利用法律资源,是做好军事行动法律支持与保障的必要条件。我军虽已多次派官兵赴海外开展军事行动,但长期以来习惯于将此类行动作为特殊情况处理、作为友好方式参与,并未形成常态化有效工作机制。在分析现实法律需求的基础上,应探索建立军地联动、平战结合、上下一体的法律支持与保障工作机制。主要是探索在各级联合指挥机构中开展法律支持与保障工作的有效模式和具体程序;加强与军事指挥机关的沟通协商,探索把法律保障作为指挥控制要素的方法途径;加强与国家立法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探索做好法律衔接、法规配套和规范解释工作的机制办法;加强教育训练,着力培养一支由专业工作力量、辅助咨询力量和基层骨干力量组成,梯次配备、专群结合的法律支持与保障队伍。
注释:
徐乃斌主编.国际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黄惠康.军舰护航打击索马里海盗:法律依据和司法程序安排.中国海商法年刊.2011(1).
邵津主编.国际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罗铮、朱鸿亮.我们为和平而来——中国军队海外维和27载.解放军报.2017-07-07(1).
陶短房.法国维和部队性侵儿童,中非已成地域.澎湃新闻.2015-05-06.http://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328309.
王新萍.为和平而生,为和平而存.人民日报.2015-10-05(5).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