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使家庭暴力的主体、预防与处置等有了法律保障,使司法介入有法可依。但是该法在农村地区的实施与执行困难重重,效果不尽人意,有必要在对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现状进行实证与观察的基础上,对我国农村地区依旧普遍存在的家庭暴力现象做合理的法律思考,分析归纳农村地区高发家庭暴力的原因以及所产生的影响。因此,本文针对目前法律实施存在的主要漏洞与困难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
关键词 农村地区 家庭暴力 产生原因 法律对策
作者简介:何艳宁,中华女子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1.313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在农村地区的实施现状
(一)法律普及与宣传不到位
自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农村地区的法律宣传和教育并不到位,《反家庭暴力法》第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但是从现实状况来看,法律宣传教育并没有落到实处,农村大部分地区反家庭暴力普法宣传力度极小,甚至农村地区相关机关单位、人民团体受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它们自身对家庭暴力这个话题难以启齿,抵触去做大力宣传教育。因此导致农村地区一部分人根本不知道此法的出台,有些在新闻或者网络上看到,却不了解具体的内容与实施方式,导致人们对家庭暴力的形式和性质等认知无法准确的界定,模糊不清。从本质上来讲,知法、懂法是守法、权利保障的前提条件。
(二)农村地区法律工作者稀缺并且自身业务水平普遍较低
《反家庭暴力法》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首先,农村地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人员不足,人才短缺。其次,现有的工作人员对心理咨询、教育疏导方面专业知识很欠缺,很多时候力不从心。一些土生土长的工作人员对于家庭暴力司空见惯,已经习惯麻木,农村地区普遍认为,家庭暴力是家事,一般都不会去主动介入或者调解家庭纠纷,甚至一些旁观者具有刺激性的言语会使情况雪上加霜。
(三)法律救济面临困境
法律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一部分原因在于男性对女性角色的固化,极力要求女性服从与自己,那么受害者或者家属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到法院起诉,男性会认为自己的权威与尊严受到威胁和损害,男性的家暴行为很有可能会更加变本加厉,进行打击报复,于是受害女性会选择放弃法律救济。除此之外,被施暴人必须自己举证,但是农村妇女没有收集证据的意识,加上缺少经济能力而无法做伤情鉴定,加大了举证难的程度。最后,即使在对施暴者采取强制措施后,受害者因为传统伦理道德影响或者受到施暴者的威胁而不愿意出庭作证,使法律救济在诉讼方面难以发挥作用。
(四)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农村地区的应用和执行效果微乎其微
农村地区的家庭暴力受害者及其近亲属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极少,一些妇女因其固有的认知,对于法律持有一种抵触态度,认为法律不仅不会帮助她解决问题,还有可能会给她带来灾难,使家庭暴力变得更加严重。由于农村地区的妇女对家庭暴力缺乏正确的认识,法律意识薄弱,为了维系家庭的稳定以及种种顾虑,这些妇女往往从开始遭受到家暴的震惊、反抗,到为了维系家庭默默忍受而变得麻木 ,她们一般不会通过法律途径来保障自己权利,救助自己。其次,法院人身保护令的执行效果也是差强人意。有一些施暴者无视人身保护令,在保护期依旧实施暴力行为,这时候大多数女性并不希望自己的丈夫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是选择隐匿与忍受。还有一些施暴者在人身保护令到期之后,怀着仇恨的态度再犯,完全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
二、农村地区家暴的原因
(一)生活环境与思想观念
相对于城镇,“男尊女卑”、“夫为妻纲”、“女人是男人附属品”这样的封建迷信思想更加根深蒂固,由观念习俗所主宰的乡村日常生活仍带有强烈的男权制色彩,同时由于农村生活环境的闭塞,社会主义新思想、新理念、新法治的传播与影响也更加缓慢,那么农村地区的改变也会更加迟缓滞懈。第一,从男人的角度看来,他们认为女人必须服从听令与他,即使在现代女人社会地位不断上升的时期,男人依旧放不下男人所谓的尊严与控制欲,家暴频发有一部分原因是男人骨子里的支配力在作祟。第二,从女性的视角来看,有些受害者平常本身就拥有着一套属于自己稳定的以男性为中心的结构,认为这不是丈夫的错误,而是自己应该所要承受的。还有受害者认为家丑不可外扬,有失家庭形象,选择容忍和妥协,一贯认为对方能够改过自新,对施暴者抱有幻想,但是状况却常常适得其反,施暴者因此更加变本加厉。
(二)经济状况原因
首先,农村地区家庭经济水平较低,很多家庭被生活所困,自然灾害經常发生,农产品收入不稳定,经济条件较差,夫妻双方容易因一些家庭开支产生不同意见,或者经费不够正常开支而产生矛盾,难免会发生口角,轻至吵闹重至殴打,这无形中增加了家庭冲突和家庭暴力的可能。其次,家庭中男女收入差距大,农村地区女性文化程度不高,就业渠道有限,经济难以独立,家庭地位较低。这容易导致家庭中男性对女性的经济控制,让女性生活陷入被动,为了维系正常生活而屈从于男性。
(三)个人性格的影响
虽然说家庭暴力行为跟成长环境密切相关,但是个人性格也有很大的影响。农村地区文化程度较低,大都性格粗犷狂野,本身具有暴力倾向,夫妻之间遇到事情不追求和平处理,相互协商,以理服人,而是经常性谩骂或者殴打对方。或者在自己遇到不顺心的事情时候,把殴打妻子的暴力行为当作一种发泄的方式。此外,部分农村地区比较闭塞,还保留着一些恶习,赌博,酗酒来消磨时间,这些男性心情不定,脾气容易暴躁,稍不如他的意就大打出手。endprint
三、家庭暴力行为的影响
(一)家庭暴力行为对孩子的影响
1.家庭暴力环境中成长的孩子很容易形成两个行为极端。极端暴力行为常常有两种表现形式。第一种就是受到家庭暴力环境甚至整个当地氛围潜移默化的影响,也开始有暴力倾向,有些孩子很早就会表现出来,一旦与别人遇到冲突与矛盾,最先会采取暴力措施,想要通过武力制服对方,从而服从与他。还有一种就是在年纪小的时候并没有暴力行为现象,而是存在潜在的暴力倾向,在成年结婚后,当出现一些无法解决的夫妻、家庭矛盾时,就会激发男性潜在暴力行为,然后会形成周期性的暴力。还有就是极端婚姻消极思想。孩子由于从小亲眼目睹了家庭中不和谐的一面,父亲与母亲不定期的争吵、谩骂或者冷暴力,甚至殴打受伤,从而会对婚姻失去信心感,对男性产生厌恶。
2.孩子成为第二层次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施暴家庭在大多数情况下,不仅仅表现为丈夫对妻子的殴打与虐待,还包括父母对孩子的施暴行为。其实男性的征服与控制欲望不止是对女性,还包括自己的孩子。除此之外,女性在受到男性的殴打与长期虐待之后,情绪无处发泄,经常会通过教育孩子来发泄,在自己的苦闷与伤痛无法排解之时就会情绪失控,对孩子施加暴力,把对男性的怨恨和自身的无能为力强加在孩子身上,使孩子产生自卑感与愧疚感。所以,有暴力倾向的家庭常常伴随着第二层次的暴力行为,不只是单纯的一层施暴关系。在这样的家庭中,每位家庭成员都多多少少有心理上的阴影。
(二)激情犯罪和自杀
据研究统计,施暴家庭中,激情犯罪与自杀率极高。激情犯罪是指当事人在某种外界因素刺激下因心理失衡、情绪失控而产生的犯罪行为,与其他犯罪相比,激情犯罪最大的特征就是其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对社会其他人没有危害性,被施暴者在长期忍受谩骂殴打的情况下,会对施暴者产生恐惧与复仇心理,在施暴过程中失手杀人,或者在施暴者熟睡、酒醉等无意识的时候对其进行人身报复,这类罪犯主要针对施暴者本人。
被施暴者自杀率也是极高的,长期被虐待殴打却又找不到解救的方法,女性不仅在身体上受到重大危害,心理与精神也受到不可言喻的伤害,面对这样的生活困境与无法摆脱的痛苦,或者出于对施暴者进行惩罚的心理,她们往往会选择自杀,结束这不堪的生活。
四、减少家庭暴力的对策
(一)落实法律宣传与教育
法律的宣传与普及应当要做到因地制宜,这样才会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例如,农村地区的农民一年四季都忙于农作,对集体会议之类占用他们时间的活动都比较排斥,但是农村地区的人们更习惯于广播,村落墙面的宣传大字,或者类似于露天电影这样的方式,选择快速便捷的被群众所认同的方式宣传更为受用和适宜。所以说,专门针对农村地区的普法工作,我们应当根据当地的风俗习惯,以当地人们更加容易接受和理解的方式去普法宣传。因此,基层组织在普法的方式方法上值得商榷,最好是用最简单,最明了的语言和方式让农村地区的群众理解相关法律,让男性意识到自己暴力行为的违法性,也能够促使女性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
(二)提升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与技能
加强农村地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及其工作人员反家庭暴力的业务培训,坚持公开透明的司法、执法,坚持党与社会的监督,大力倡导拥有专业知识的人才到农村地区发挥自己的一技之长,提高农村司法工作人员整体的专业素质和水平。在农村地区应当深入群众,走进寻常百姓家,对施暴者进行心理引导,分析其施暴的缘由和具体特征,采取合理科学的方法对其教育,对受害者采取心理疏导,告诉其应对措施和紧急情况下行为处事的方式方法。
(三)提高办案水平
有关单位和人员在解决处理家庭暴力问题时,总是抱着清官难断家务事的心理,处理态度简单草率,敷衍塞责。很多时候由于暴力行为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酿成刑事案件,产生严重的社会后果。家庭暴力不是家庭纠纷,而是对受害者权力的侵害和人权的挑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障人权,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任重而道远,具有毋庸置疑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对办案人员对于相关法律的培训与教育,监督其办案的公正性与合理性,从而提高其办案水平与效率。我们可以深入群众,就地办案,实行審判和调解相结合,反对主观主义的审判作风,坚持法律原则,忠于事实真相 。
(四)提升农村地区经济水平与女性经济地位
农村地区经济水平较差,夫妻之间因为资金使用、经济来源等问题产生争执的情况频发,因此,国家应当为农村地区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减轻经济压力,为人民谋福利,缓解家庭冲突,构建和谐社会。而社会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尽可能为女性提供就业岗位,让女性在职业中实现自身价值,增强自己的经济能力,提升女性经济地位。
注释:
邓昕妍、陈苏芳.司法权介入家庭暴力的可行性研究——以甘肃省农村妇女权益保障为视角.商.2016(29).263-264.
向芸珂.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问题的研究.湖南:湖南师范大学.2016.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