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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方式改革与反思

《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方式改革与反思

摘 要 我院民事诉讼法课程在整个课程体系中属于基础课,在各专业各层次教学计划中均开设,可以说属于法律课程当中的一门通识课程。正是基于该课程开设的普遍覆盖性及其课程定位,决定了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方式的多样化,以适应不同层次学生的理解力及需求。本文就多年来从事该课程的教学方式改革进行梳理并反思,以便进一步深化课程教学改革,适应人才培养需求。

关键词 民事诉讼法 课程 教学方式 改革 反思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高职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高职院校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设计改革》论文成果。

作者简介:马建荣,宁夏警官职业学院警察管理系,副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诉讼实务。

中图分类号:G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1.333

一、民事诉讼法课程的定位决定了其教学方式的多样化

(一) 课程开设阶段决定教学方式的灵活性

针对我院高职学生,民事诉讼法课程为必修课,在大二第一学期开设,此时,学生已开设法理、宪法、民法、刑法等理论及实体法基础课程,通过大一的法律熏陶,学生已经从对法律的懵懂状态,逐渐过渡到理解并认识法律体系、法律思维及法律规范及其运行方式,初步形成了专业认知。大二开设课程包括民诉法、刑诉法等程序法以及专业方向相关课程,这一阶段是学生法律知识体系全面建立的阶段,也是学生专业体系、专业技能、专业素质、综合能力形成的关键阶段,因此对学生的教学和训练就需要考虑其整体状态及需求,实训项目中既要求学生较强的书面、口头表达能力,又要求对专业课程相互间的融汇衔接能力,还需要学生的自我表现能力和团结协作能力等等各个方面。因此需要设计多种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激发学生学习热情,提升学习创造力。

(二)课程内容决定教学方式的实践性

民事诉讼法在法律体系中属于部门法、程序法,是将实体法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落实到程序法当中,与实体法紧密联系、相辅相承。而程序法的落实均离不开实践操作,是要将每一位当事人、每一个程序环节、每一份法律文书、每一段流程实实在在表现并反应出来,并且要做到规范准确符合法律规定,而这些程序流程以及细节规范,均需要学生经过反复多次的实践操作才能够真实体会。诸如法律文书的格式、语言、措辞、事实陈述、法律引用;当事人的确定、身份要素表述;各程序环节的任务及其相互之间的过渡衔接;具体的程序规范细节等等,均需要精心准备、仔细打磨。因此民事诉讼法的课程教学必须突出实践性,将教学内容贯穿于实践,才能理解并掌握课程内容。必须学生亲自动手,并且是在对该项实训任务及其目的深入领会的前提下,才能真正体会各种滋味,才能切实有所收获。

(三) 课程性质决定教学方式的综合性

我院民事诉讼法课程在整个课程体系当中属于基础课,在各专业各层次教学计划中均开设,可以说属于法律课程当中的一门通识课程。课程的教学目标是训练学生掌握民事诉讼程序规范、运用程序规范解决民事纠纷、培养学生的专业素质。由于程序法是建立在实体法基础之上的,而运用程序规范解决民事纠纷这一教学目标就需要学生综合运用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知识,甚至社会经验等等综合能力方可实现。例如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的确定、证据的准备,看似是个程序问题,但要准确确定案件当事人、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却需要学生扎实的实体法律关系知识为基础。因此上述教学目标的达成不仅落实在程序流程的掌握,最根本的还在于学生综合职业素质的训练养成,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方式。

二、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方式改革梳理

为适应课程需要,服务于教学目标,结合学院教学方式改革要求,立足于课程定位及学生实际,民事诉讼法课程进行了多种教学改革尝试。

(一) 突出内容框架结构,实现“由多到少、再由少到多”的认识过程

课程内容的选取以高职教育思想为指针,以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为依据,以“必需、够用”为原则,以核心能力培养为主线,对教材内容进行整合,一方面便于学生学习之初就首先掌握课程总体框架,为之后的课程内容搭建知识主干。另一方面传授学生“目录学习法”,即学习任何一门课程,不要被厚厚的一本教材吓到,而是先看目录,用课程框架将目录内容重新架构,勾画出内容主干结构图。

第一步,由多到少。整合教学内容,将看似内容繁杂、章节庞大,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繁多的课程内容勾画出主要框架,抽象绘制出课程基本结构图,民事诉讼法课程主要内容分为基本理论和程序论两大部分,基本理论部分包含诉讼主体、管辖、证据三大要素,程序部分包含诉讼、非诉讼程序,而诉讼程序又包含审判(第一审、第二审、再审程序)、执行程序,非诉讼程序包含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等。而每一部分又对应着教材不同章节,对每编、每章课程内容进行框架结构梳理和架构,形成总体课程框架体系。利用目录将教材内容串联起来,使学生明确本门课程的理论体系、每一部分的前后联系,避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在对新的内容模块开始授课之前,都把该模块在这个学科中的地位和联系,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关系进行阐述,使学生掌握这门课程的宏观框架和结构,从一开始就建立起知识框架体系。在这门课程学习之前和之后都能形成完整的内容框架体系和章节结构图,形成清晰的课程内容框架,也便于与不同课程进行区别及连接。

第二步,由少到多。在学生已建立起课程框架结构的基础上,进行每一模块的内容学习,在此学习过程中又是一个由少到多的过程,而这一步骤也是最为重要的过程,是将前述第一步的课程结构树不断丰富,添加树干、树枝、树叶、果实,最终长成一颗枝繁叶茂的大树。

(二) 针对不同内容模块,采用不同教学方法

对于基本理论部分采用的教学方法有图示法、对比分析法、案例设计、分析讨论民事判决书等方式。民事诉讼法课程实践性非常強,大量的诉讼理论需要与实际案例相结合,用上述方式展示、说明、阐释法律原理,对高职学生而言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所授课班级虽然均为高职学生,但普遍理解力、接受力均不强,需要大量深入浅出的引导、解释、说明。例如,讲课中我将诉讼比作一场战争,战争讲究天时地利(管辖)人和(当事人),讲究战略战术(诉讼策略),战争胜败取决于枪炮装备(证据),换句话说在民事诉讼中就是主要考虑谁和谁打(诉讼主体)、在哪打(管辖)、用什么打(证据)、怎样打(审判程序、一审还是二审),做到形象生动,使学生掌握诉讼三要素,激发学生兴趣。endprint

分析讨论判决书方式是要求学生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自行选择下载典型民事案件判决书,结合基础理论部分所学知识分析判决书所反映的课程内容。实践证明此种方式可以帮助学生扩大视野、获得关于民事诉讼的诸多课外内容,若主动善加利用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学习工具和方法。例如,通过检索条件“所有类目”项,可以获知民事案件案由、法院层级、法院地域分布(各地法院名称)、裁判年份、审判程序、文书类型等。具体到选择任意一份判决书,例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兴民商初字第43号,通过判决书案号就可获知该案系2015年案件,“兴民商初字”可确定该案为民商事案件,审判法院为兴庆区人民法院一审,案号43号。继续分析该份判决书,该案件的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审判程序是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案件的管辖法院为什么是兴庆区人民法院、双方提交的证据及种类,以及当事人确定的理由,法院对于双方证据的采信规则及理由,从而将民事诉讼三大要素逐一分析。一方面巩固所学知识,另一方面拓展学生视野,了解并借助网络资源弥补案例资源以及实践经验的不足。

对于程序论部分,主要采用视频观摩、程序模拟、程序设计等方法。由学生自行收集民事庭审案例,通过视频观摩,了解法庭设置以及庭审程序环节,直观熟悉庭审过程。在此基础上,安排庭审模拟,由学生选择角色扮演,准备诉讼文书资料,利用学院教学法庭进行庭审模拟,装订案卷。实践证明此种方式极大锻炼了学生的动手能力、相互协作能力及促进团队意识。

程序设计方式是对第一审、第二审以及再审程序的全面掌握,要在完全熟悉掌握了上述各程序以及相互之间的衔接后的“脑力激荡”。对学生提出程序转换的猜想以及实践。例如由学生设计完成一件民事案件可能经过数次一审、二审的程序过程,从而将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发回重审、再审程序之间的关系彻底梳理,此种方式对学生程序知识是一个非常有效的检测提升方式,贯彻“大胆猜想、小心求证”原则,教学互动效果非常好。

(三) 改革考核方式,加大过程考核比例

民事诉讼法课程一贯采用教考分离方式,由于教学内容中实践教学内容占有相当比例,因此课程考核方式改变过去以期末卷面考试为主的方式,增加平时实践教学环节的过程性考核,将小组学习、个人展示、团队协作等纳入统一考核范畴,增加实践考核成绩比例。例如将案件模拟审判进行分组,原告组确定案件管辖法院,负责撰写民事起诉状及代理词,收集制作证据并提交证据目录;被告组负责撰写答辩状或管辖异议书,代理词,收集制作证据并提交证据目录;审判组负责庭审过程、发问提纲,撰写判决书;旁听组负责观摩点评、后勤保障等,通过每个分组的具体表现评判打分,将实践性教学成果落到实处。

三、民事诉讼法教学方式改革的效果反思

上述教学方式是在教学过程中综合运用的主要方式,结合现今微课、慕课、大学城云空间等网络多元化教学手段,应当说能够最大程度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但是任何教学方式的改革和运用均取决于主体受众即学生的有效配合,以及实训项目的精心设计和有效落实。在上述教学方式的具体实践中,也表现出以下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思考改进。

(一) 一定程度上忽略弱化了“形式为内容服务、方法为目标服务”的初衷

任何教学方式的改革,其初衷均归结于教学内容和教学目标的需要,即“形式为内容服务、方法为目标服务”。有些内容适合采用讨论辩论,有些内容却更适合分析讲授,尤其是在学生进行一番辩论讨论或实践动手后,教师必须结合课程内容给出准确的结论、规范性标准或法律依据,由此方能实现教学改革的初衷。也就是说,课堂学生的主动性表现始终由教师掌控,而调整其节奏的主线始终是围绕教学内容和教学目标。在改革创新教学方式的前提下,各种尝试创新层出不穷,但需避免为改革而改革,脱离学生实际或偏离教学目标,学生在眼花缭乱的教学方式中疲于应付、一知半解。

(二) 学生普遍参与度与教学时间的冲突

要扎实做好每一个工作任务的实践训练,必须耗费大量的时间保证,而有效的教学时间有限,加之学生各门课程均加大了實践训练比例,因此师生均深感时间不够用。同时,实践性训练的效果更多体现在学生普遍参与度,参与学生少,无法实现教学目标,而要求所有学生均普遍参与,则需分组以便做到人人过关、人人受训,而这些都需要占用大量时间精力。因此,如何精炼工作任务及实训项目,如何分解工作任务,细化实训环节,是进一步提高实训效果需要考虑的关键问题。

(三) 网络多元化教学手段与基础设施保障的冲突

现今的教学方式改革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网络多元化教学手段的保障,例如网络资源、微信推送、网上庭审直播等等,需要网络资源的随时随地性,但是由于学生管理需要,以及学生电脑拥有率较低,学生无法保证随时借助网络资源完成实训。但这一因素可以通过课下充分准备来克服。其实,只要学生能够积极主动学习,教师能够实时引导,教学改革的目标将会逐步实现。

参考文献:

[1]孙晓楼.法律教育.商务印书馆.2015.

[2]刘坤轮.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3]张艳琼.民事诉讼法教学改革探析.科技信息.2010(6).

[4]崔玉华.浅析《民事诉讼法》课程的教学改革.文学教育.2012(2).

[5]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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