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青山 邵锟
摘 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执政理念从“社会管理”向“社治理”转变,这给高职院校治安综合治理创造了有利的外部环境、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新启示,高职院校应抓住机遇转变治理理念、强化治理组织职能、创新治理方式,实现高职院校治安有效科学治理。
關键词 社会治理 高职院校 治安 综合治理
基金项目:本文系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背景下的高职院校校园综合治理研究》(XJK011CZJ012)研究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肖青山,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职业教育;邵锟,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资产管理处处长,研究方向:职业教育研究、社会综合治理。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1.328
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社会治理”执政理念以来,“社会治理”取代“社会管理”成为了社会建设的“关键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域也开始了从“管理”到“治理”的转变,这对作为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要一环的高职院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改革提供了新的契机。因此,各高职院校应充分考虑并借助这一社会背景,加强和创新治安综合治理,以达到高职院校治安的有效科学治理。
一、从社会管理到社会冶理
社会管理(public administration),是指以政府和社会组织为主导,对社会事务进行协调、组织、规范、指导、监督的过程。其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社会管理是指“把社会看做一个有机整体,通过运用计划、沟通、协调、控制、指导等手段,使社会系统协调有序、良性运行的过程”。 狭义上的社会管理是指“政府和民间组织运用多种资源和手段,对社会生活、社会事务、社会组织进行规范、协调、服务的过程”。 我们通过对出现“社会管理”一词的党的正式文献分析可知,其是在狭义层面上使用“社会管理”一词。
社会治理(Social Governance)的概念肇始于上世纪90年代末,是指社会多元主体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平等对话、协商融合、共担责任等方式共同解决社会问题,以期达成全社会和谐发展的过程。社会治理强调通过全社会分散的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构建相互合作的社会治理体系。
相对“社会管理”,“社会治理”是我们党和政府提出的一种全新执政理念,与传统的“社会管理”理念相比较,二者之间主要存在以下方面的区别:一是二者所参与的主体不一样。社会管理的参与主体为政府和社会组织,但政府为主导,参与主体相对比较单一;社会治理的参与主体既可以是政府和社会组织,也可以为公民个人、各级各类单位等,呈多元化,更符合民主的特性。二是参与主体所承担的职责不同。社会管理因其参与的主体单一,其承担职责的主体也就单一,故其所有的职责由其单一的参与主体即政府和社会组织来承担;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其承担职责的主体也就多元,故在社会治理下,职责由多元主体分散承担。三是实现形式不同。社会管理主要是通过传统的行政命令自上而下的一级一级逐级实现,形式单一;社会治理主要是通过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相互合作来实现,形式综合多元。四是实践路径不同。社会管理的实践路径主要为政府通过行使行政权力的方式来对社会事务进行协调、组织、规范、指导、监督,具有很强的行政管理色彩;社会治理则不仅可以通过政府行使行政权力来实现,还可以通过市场、法律、文化等多种方式来实现。五是与社会服务的关系不同。在社会管理中,其本身包含社会服务,其模式为政府和社会组织主动提供社会服务,社会成员被动接受社会服务;而在在社会治理中,社会服务需求由社会成员自身提出,政府对这种需求给予资金上的援助,其他主体自主实施服务项目,最终由政府来监督和评估,公众接受社会服务由被动变为主动。
通过对二者之间的相互比较,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社会治理可以最大程度调动社会各主体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力促进社会各主体之间的相互配合和合作,促使社会各主体参与社会生活的热情不断提高。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也更能凝聚和利用全社会各方面的资源,处理好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因此,我们有必要由社会管理转向社会治理。
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提出了“社会治理”的执政理念,并以一章的篇幅对如何进行创新社会治理体制进行了阐述,这也“标志着党和政府的执政理念开始由“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变。”
二、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背景下高职院校治安综合治理的机遇
(一)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为高职院校治安综合治理创造了有利的外部环境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是党和国家的执政理念的重大转变,这一转变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都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积极采取行动来实现这一转变,这必将为高职院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带来新的机遇创造一个有利的外部环境,使高职院校能够借助于这一有利外部环境,解决高职院校治安综合治理存在的问题。
(二)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为高职院校治安综合治理指明了方向
随着外部环境急剧变化,高职院校治安综合治理也必将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不断做出调整和改变,但是,由于历史的积累,高职院校治安综合治理仍存在不少的问题,然随着党和政府“社会治理”执政理念的提出,为国家解决社会问题指明了新的方向,这也为高职院校治安综合治理解决了如何治理的难题,明确了方向。例如,社会治理对公民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公民具备最自觉的参与意识、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牢固的法律意识等,这就要求高职院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要注意学生这几个方面的素养教育与培养,将其内容融入到日常教学过程中,努力使其符合社会治理对公民素养的新要求。
(三)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为高职院校治安综合治理提供了新启示endprint
随着党和国家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执政理念的不断深入实施,不断丰富了社会治理的理论,也积累了许多社会治理方面的有益经验,这也为各高职院校贯彻党和国家的新的执政理念,做好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供了新的启示:首先,社会治理要求主体由单一转变为多元,这就要求高职院校治安综合治理要充分发挥多元主体的作用,改变过去仅靠学校综治部门单一主体的模式,将社区、各有关单位、学校内部职能部门、学生代表、专任教师代表等纳入到治安综合治理体系中来,不管是学校各种规章制度的制定出台,还是学校各项治理措施的实施等,都应让上述主体参与其中,实现参与主体多元。其次,治理过程由命令变为紧密合作。这就要求高职院校治安综合治理的方式和模式,要改变过去权威的姿态、命令的形式,变为各主体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式的平等紧密合作型的关系;让平等的观念深入师生内心,激发学生参与治安综合治理的热情。再次,治理方式由人治转变为法治,走依法治理之路。高职院校校治安综合治理应该运用法治思维,重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高职院校治安综合治理规章制度,使高职院校治安综合治理规范化。
三、创新社会治理背景下高职院校治安综合治理的对策思考
(一)转变高职院校治安综合治理理念
1.由“管控为主”向“服务为主”转变。传统的高职院校治安综合治理模式是以“管理和控制”为主的,采用这种模式其目的是为为了便于高职院校自身的管理和控制,然由于整个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学校主导推动,师生的参与程度不高。这种“管控为主”的理念是权力本位、官本位的体现,必须向权利本位、民本位的“服务为主”的现代社会治理理念转变。通过各种有效的方式与手段,主动服务,尤其服务于师生个人,以构建使每一位师生满意的治安环境为目标。
2.由“粗放机械”向“精细灵活”转变。传统的高职院校治安综合治理模式囿于其理念限制,学校参与综合治理的人员有限,然综合治理是一个系统大工程,对人才、物力要求较高,这就导致在传统模式下,各高职院校在治安综合治理上“粗放机械”的工作模式,疲于应付的工作状态。这就要求高职院校治安综合治理由“粗放机械”向“精细灵活”转变,通过吸收各方面的主体参与,各渠道的信息收集,各主体通力合作,灵活提供更多的个性化的服务以满足高职院校治安综合治理多样化与专业化的需求。
3.由“单一分散”向“多元整合”转变。在传统的高职院校综合治理中,治理的主体主要为学校,然这仅有的治理资源还由于其内部条块分割而导致力量分散,在处理日益复杂的高职院校治安问题时心有余而力不足,很难适应当前高职院校治安综合治理新形势的需要。要有效化解高职院校校内各种矛盾,切实维护好师生各种权益,打造优质的高职院校治安环境,构建和谐校园,就必须将现在“单一分散”的各种资源进行优化整合,变为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合力。
(二)强化高职院校治安综合治理的组织职能
从当前高职院校通行的做法来看,在治安综合治理组织机构建设上,一般设一个高职院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作为决策机构,其成员仅仅是学校的一些内部职能处室。同时,“其下设立一个办公室作为高职院校的治安综合治理协调与执行机构。” 但在实际运行中,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运作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并未起到真正的决策作用,而综合治理办公室则仅仅是管理对校园内出现的一些小事。而造成这一现状的根源就在于治安综合治理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大工程,即便是其中一环的校园治安综合治理也具有很强的社会性,需要全社会各主体的参与。因此,要想高职院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决策职能得到根本性发挥,必须将社会其他各方主体纳入到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中来。其次,在现有基础上对治安综合治理下设办公室职能进行优化,一方便使其能够有效协调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中各主体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又能有效的执行综合治理委员作出的决策。
(三)创新高职院校治安综合治理方式
随着创新社会治理这一执政理念的不断推进,传统的治安综合治理理模式已与当前的实际情况难相适应,难以满足高职教育新形势的需要,应积极创新高职院校治安综合治理方式,努力提升治安综合治理水平。一是加强队伍建设,确保专业治理。二是采用高科技防范手段,加大采用新的科学技术设备,加大投入对原有的落后的治安防范设备进行升级换代,让科学技术提升治安综合治理能力。三是通过调解化解矛盾纠纷,各高职院校要成立各方主体共同参与的调解机构,通过各种渠道主动收集师生中存在的矛盾纠纷,积极化解,从源头消除隐患。四是加强对重点人头的治理。通过各种渠道加大信息收集力度,将有不良记录和违法犯罪倾向的学生进行登记,形成 “重点人头”档案,对他们进行重点关注、重点跟踪、重点治理,做到对重点人头底数清、情况明、治理到位,有效地遏制校园治安、刑事案件的發生。五是运用大数据手段,为高职院校开展高职院校治安综合治理提供了更多的数据支持。
注释:
风笑天、张小山、周清平.社会管理学概论.武汉: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1999.6.
何增科.论改革完善我国社会管理体制的必要性和意义.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07(8).
邵光学、刘娟.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学术论坛.2014(2).
刘康富.高校治安综合治理体制的历史变迁与改革思考.教育教学论坛.2015(38).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