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自媒体时代将过去传统的公众监督形式进行了彻底革新,革除了传统公众监督的耗时长、效果差、成本高的弊病,更进一步地维护人民主体地位,极大提高了公民的政治意识。只是,自媒体公众监督依旧存在部分缺陷,比如非理性化和无序化乱象频出;违法监督责任难以落实到人;诉讼之中,公众监督者力量过于弱小。对此,我们应该加快立法进程,区别对待普通公民与行政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技术力量,及时规制自媒体平台;提高公民政治素养,培养理性监督意识;利用电子政务资源,加强行政服务效能,让自媒体时代的公众监督发挥最大社会效益。
关键词 自媒体 公众监督 言论自由 行政主体
作者简介:刘浩田,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宪法和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1.309
在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中,公众监督是国家机关系统以外的一种监督形式,也即公众对行政主体和国家公务员遵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实施监督。
时至今日,公民向有关国家机关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传统监督模式实质上已经被舆论监督、自发监督所替代。公民更乐见通过自己的“传声筒”直接传达意见,而不是单纯借助新闻媒体、政府机关行使权利,毕竟后者的时间成本、诉求成功率都远不及前者。同时,公众监督往往通过言论自由得以实现,而言论自由一直是“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有力武器,公民总是希望这种自由的边界愈加广阔,使自己作为国家主人的地位愈加坚固,而自媒体就在此时为公民提供了时代契机,也即公民言论很大程度上摆脱了政府的约束,能够自我把握言论自由的尺度,并通过新媒体的传播特性,产生巨大的社会影响。
此时,社会就会产生一种面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舆论压力,并借助这种社会舆论的监督力量,倒逼政府自身进行自我革新,以达到正本清源。不过,公众监督的力量一旦汇聚成为社会舆论,社会意识的发展状况结成同盟之后,其发展路径是不能完全被规划的。社会舆论所表达的,并非总是符合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符合社会真实需求的,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对社会有害。 因此,如何搭建理性的公众监督平台,在自媒体时代将公众监督的效益最大化成为本文论及核心。
一、自媒体公众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非理性化和无序化乱象频出
纵观多起网络反腐、人肉官员事件,不难发现,自媒体公众监督与其说是公众的口诛笔伐,不如说是“乌合之众”的多数人暴政。在缺乏事实根据的前提下,部分网民借助几乎没有屏障的自媒体工具,进行结盟,并以侮辱性、不理智的词汇抨击被监督主体。实际上,网民在此时很可能已经越过被监督主体行政行为本身,而仅仅是籍此泄愤,表达对社会的不满、对人生的愤恨。这种非理性的情感,在网络舆论发酵后,变得有理有据,而实际上不过是公众专横的产物。因为“群体一方面不容许个体质疑什么是真理、什么是谬误,一方面又清楚地意识到自己是如此地强大,于是就堂而皇之地给自己的理想和偏狭赋予了专横的性质” ,并胁迫被监督主体、甚至是不明真相的其他公众接受他们的监督意见,其实其出发点——监督内容真实性与否在此时还是未知之数,岂非可笑?
同时,公众的非理性化监督,往往会上升为舆情事件,并通过社会道德的绑架,达到他们的监督目的。比如,2005年安徽池州群体性事件、2007年四川达州群体性事件、2008年贵州瓮安群体性事件、2009年湖北石首群体性事件等,都是由于网络势力推波助澜,导致群体性事件酿成困局。
可见,尽管舆情事件往往只和某一或某些社会群体(包括各阶级、阶层以及各种生活群体)紧密联系,而并非需要社会绝大多数民众的广泛认同,但是,由于舆情是“各社会群体的多种情绪、态度和意见交错的总和”,而且“这种小范围的意见一致很可能会趋向于大范围一致,当它被社会绝大多数人认同的时候,就会转化成为声势更为浩大的社会舆论” ,我们就必须防范自媒体公众监督中非理性、无秩序的情况,否则不但有损公众监督本身的威力,更会导致社会秩序混乱、社会矛盾激化。
(二) 违法监督责任难以落实到人
自媒体监督不能忽视的,是其利用的网络平台具有逃匿责任的技术空间。通过诸如IP地址修改、黑客技术等,自媒体使用者假若发出违法违规的监督信息,就可以比较顺畅地“逃匿”,在法律的域内换个马甲继续生存。尽管国家近年来已经借助出台《网络安全法》、要求实名制等各种形式规制自媒体的监督机制,但是,自媒体的基数庞大、发布便捷难以追踪都依旧使责任的落实显得力有不逮。
(三)诉讼之中,公众监督者力量过于弱小
首先,在诉讼过程中,只要原告对受批评者提出符合要求的起诉书,原告就必须努力申明批评的正当与真实,一旦无法证明言论的真实性,往往会被认定为虚假批评;在管辖问题上,受批评者有时可以利用权力和关系网进行不公正诉讼。这些都导致了公众监督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力量过于失衡,公众监督者很难对抗受批评者的强大势力。
其次,抗辩事由单一,公众监督的批评权不能得到充分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中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项规定:“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损害他人的名誉权”,对抗辩事由仅有一种狭窄保护,而没有对新闻媒体以外的广大公民(自媒体监督人)的监督予以保障,使他们往往处于被动的位置而难以进行无过错证明。
最后,即便监督者胜诉,行政主体进行整改、自我刮骨的不在多数,大部分仍旧没有做出实质性变化。更无可奈何的,是监督者此时似乎已经穷尽救济办法,却难以达到预想的监督效果,大大折损监督者的监督积极性,使监督的效力渐趋于无,甚至“为变相的打击报复开了方便之门,成為摧毁批评者批评能力的一种利器” ,使原就力量弱小的监督者在这场“博弈”中变得更为不堪。endprint
二、自媒体公众监督问题解决的建议
(一)加快立法进程,区别对待普通公民与行政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目前针对自媒体公众监督,并没有十分完善的法律进行规制,尤其是对其中主体的划分,一直处于模糊不清的状态,导致对普通公民、行政主体、国家工作人员的保护停留在同一层面,不利于维护公众监督权。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设立“公众人物”,以区别于普通公民,由此建立两类主体并行的隐私权机制,是有效维护公众监督权的重要途径。毕竟,“很明显,立法者难以预见到社会生活中涌现的大量错综复杂的、各种各样的情况。……因为从法律的定义本身来看,它是难以满足一个处在永久运动中的社会的所有新的需要的” ,我们应该根据实践当中的需要,加快在监督领域、隐私权名誉权领域建立区别对待普通公民与行政主体、国家工作人员的制度,以在法律层面给予公众更为宽泛的权利,让公众得以依靠新式传媒工具,发挥时代优势,维护人民主体地位。
(二)利用技术力量,及时规制自媒体平台
针对自媒体逃避责任手段较多,且难以追踪到人的难题,国家不妨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及时清理违法自媒体平台,借助实名制、自媒体入籍等形式,对同样具有传媒性质的自媒体进行统一管理。一方面,既可避免自媒体无序运行,滥用监督权利,甚至以自身媒体的影响力,披上“公众监督”的外壳替人发声、串谋不轨,进行不当牟利;另一方面,又可以将国家与个人的传媒力量进行有机整合,有利于舆论的正确导向不偏不倚,从顶层设计到基层渗透,都深入公众的监督之声,推动政府法治水平走向新台阶。
(三)提高公民政治素养,培养理性监督意识
近年来,公眾参与政治生活热情相较于前网络时代,已经大有改观,公众政治意识借助互联网的东风得到了新的发展。问题在于,其中部分公民,罔顾法律法规,进行非理性、无秩序的网络暴力、甚至网络犯罪活动,极大破坏了正常的互联网政治生态,对公众监督的威力、可信度亦造成不少损失。
因此,在筑牢制度之后,培养公民理性的政治监督意识成为重点。这并不是对公民的监督主体、监督范围进行约束,而是规范公民的言论表达尺度,以达致更好的监督效果。比如,针对违规使用公车的行为,我们可以进行网络曝光、检举揭发,但是不宜对违规人进行粗言秽语攻击,乃至有少部分激进人士提出的适用刑罚,这是法律的本质所排斥的。
(四) 利用电子政务资源,加强行政服务效能
从事物的两面性看,自媒体既是公民的自媒体,何尝不可变成公民的、行政主体双方的自媒体呢?笔者认为,在公众利用自媒体平台进行广泛监督后,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及时获取灵感,借助这些沟通方便、交流畅通、传递及时、影响面广的平台,宣传自身服务思想,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心的问题,利用电子政务资源,发挥自我监督优势,不设保护伞、不设敲门砖,切实地倾听人民群众意见,而不是得过且过、乃至官官相护。
可以看到,目前我国不少政务服务平台已经得到搭建,微信、微博也已然成为宣传政府政策、回应民生需求的重要阵地。只是,对诸如办证、审核、年检、处罚、奖励等关于公众切身利益的内容,依旧束之高阁,或者说,很少可以通过自媒体平台进行完整的办理,这固然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中最大的症结,或许就在于政府对自媒体平台的信任度、利用度。特别是,自媒体平台由于没有寻租空间,权力运转一目了然,政府权力行使者若想有任何歪念,都必然会受到及时监督、揭露,这对行政主体自身提出了很大挑战。可是,建设服务型政府,必须紧抓时代潮流,及时利用电子政务资源,整合自媒体平台与自身发展优势,在办理政务过程中,达到被监督、自我监督的效果,由此,我国国家机器的运作才会更有效率和质量,不能因为少部分人的特殊利益而开历史的倒车,这是愚昧的。
三、结语
自媒体作为新时代的产物,彻底改变了公众生活。对我国政治生态来说,无疑是反腐倡廉、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化和现代化的利器。我们应该时刻把握时代脉搏,利用自媒体平台传播、影响的新优势,进行正本清源式的政治监督改革,不断提高我国法治社会建设水平、提高公民的政治意识。同时,鉴于自媒体人差异性大,我们应该在倡导公众进行自媒体监督同时,适度维护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隐私权、名誉权,通过法制和道德的双重机制,提高自媒体监督的质量和效益,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不断奋斗。
注释:
[前苏]M·C·奥舍罗夫、 · ·斯皮里多诺夫著. 王长清、毛树智译.社会舆论与法.北京:新华出版社.1991.20-21.
[法]古塔斯夫·勒庞著. 张倩倩译.乌合之众:群体时代的大众心理.北京:北京联合出版社.2016.55.
刘毅.网络舆情与政府治理范式的转变.前沿.2006(10).140-143.
侯健.舆论监督与名誉权问题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166.
[法]亨利·莱维·布津尔.法律社会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63.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