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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自贸协定知识产权条款评析

中韩自贸协定知识产权条款评析

摘 要 中韩自贸协定知识产权条款设置是协定必要组成部分,是中韩两国经贸往来的现实要求,对推动两国经济发展意义深远。本文通过对中韩FTA知识产权条款重大意义分析、通过对协定部分知识产权条款进行解析,以期为该协定的顺利实施提供基础法律保障。

关键词 中韩FTA 知识产权 技术合作

基金项目:吉林省教育厅“十三五”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中韩自贸协定视域下的知识产权制度研究”(吉教科文合字[2016]第264号;延边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韩自贸协定视域下的中国专利保护制度研究”(2015N14)。

作者简介:景明浩,延边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博士,讲师,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8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1.299

一、引言

2015年11月30日,中韩两国政府于2015年6月1日签订的《中韩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称“中韩FTA”)获得韩国国会通过,并于同年12月20日正式生效。作为东亚地区的两个经济大国,中、韩两国自1992年建交以來经贸往来日益频繁、国际贸易量逐年攀升,中韩FTA的签订必将进一步促进两国的国际贸易发展。中韩FTA被誉为中国政府签订的涉及范围最广、涵盖贸易量最高的自由贸易协定,其涉及范围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国投资、劳务等众多领域,同时设专章对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知识技术的合作与转移在国际贸易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据此,为了保障中韩FTA的顺利实施和相关规定落实,对协定中知识产权文本进行分析具有重要意义。

二、中韩FTA知识产权内容设置的重要意义

当前,知识权利保护与技术合作已然成为国际经济与贸易发展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中韩FTA中设专章对知识产权内容进行规定不仅符合区域贸易协定的国际立法趋势,也体现了中韩两国对知识产权内容进行规制与合作的现实需求。中韩FTA在第十五章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知识产权内容,其中设置了十一个小节,共包含31条内容。中韩FTA知识产权内容涵盖范围广泛,一方面明确阐述了本章设置的目标、总则、缔约方需要遵守的国际协定及知识产权与公共健康保护的利益平衡,同时对版权、技术措施、专利、实用新型及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等具体需保护的知识权利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中韩FTA中知识产权内容的设置不仅是两国促进国际贸易合作的现实反应,同时对于推进两国FTA顺利实施意义重大。

1.中韩FTA知识产权内容设置是中韩两国知识技术国际合作的基础。韩国是后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其通过多年来在技术知识领域的持续投入,已经成为国际市场上的知识技术输出国。同时韩国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方面具有显著优势,更强调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保护,倡导扩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中韩FTA中对知识产权内容进行规制是其同中国展开进一步合作的必然要求。

中国作为当今世界的第二大经济体一直在寻求经济发展的转型,并努力实现成为技术创新型国家。从立法方面,中国于2010年对《专利法实施细则》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并于2010年、2013年分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了第二次和第三次修正,上述立法行为显示了中国完善知识产权立法并向知识技术型国家转型的决心。中韩FTA的签订对于中国来说是与韩国展开技术合作的一个重要契机,因此协定中对知识产权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对中韩两国都显得尤为必要。

2.中韩FTA知识产权内容设置是中韩两国国际贸易发展的法律保障。据韩国海关《国别报告》的数据显示:中国已经连续多年成为韩国最大的贸易伙伴、最大的出口市场、最大的贸易顺差来源地,韩国则是中国的第三大贸易伙伴、第二大进口来源地和第四大出口目的地。 上述数据显示,近些年来中国已然成为韩国的最大贸易输出国,而韩国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其出口商品中知识技术产品占有很大比重,其必然要求缔约相对方加强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打击力度,以保障其知识产权产品的市场垄断。而中国作为发展中大国,与韩国相比虽然知识技术产品输出不多,但完全可以通过中韩FTA签订,进一步强化本国知识产权立法,为知识产权权利保护提供保障,以实现向技术创新型国家转型。

三、中韩FTA知识产权条款总体评析

中韩FTA共设置十一节31条对知识产权内容进行规定,其调整范围包括设立宗旨、权利保护、知识产权委员会的设立等众多内容。纵观该协定中的全部条款,主要体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强调知识产权权利人与使用人的利益平衡。协定第15.1条第二款规定:“缔约双方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应在权利人和公众的合法利益之间达到一种平衡”。 知识产权制度本身即为权利人与使用人之间利益平衡的产物,一方面需要体现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保护,这样才可以激励、促进权利人投入更多的精力进行创新,以实现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的目的;同时,知识产权对权利人的保护应该有一定的限制,以防止权利人对其所有的知识产权滥用,因为该制度设置的最终目的是推动社会发展并提升全人类的生活福祉。各国在内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中无不体现了知识产权权利人与使用人的利益平衡,但很少强调该制度设置的“平衡”目的,协定将“利益平衡”明确为知识产权内容规定的目标,体现了缔约双方对知识产权在两国国际交往中应体现的作用,即一方面要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同时要限制知识产权的权利滥用。

协定中对于公共健康保护的规定也体现了利益平衡的特点。协定在第15.5条规定了知识产权与公共健康的内容,明确提出双方认同《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宣言》并强调第十五章知识产权条款的履行不应与该宣言存在冲突,同时承诺对《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第六段的决议、《修改Trips协定议定书》的落实做出进一步的努力。知识产权作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博弈的一颗棋子,发展中国家为此牺牲了很多,但是仍达不到发达国家的标准。 Trips协定即为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对发达国家作出的妥协,但为了保护本国的公共健康与公共利益,发展中国家也在不断争取自己的利益,上述多哈宣言、第六段决议及《修改Trips协定议定书》即为发展中国家在世界贸易组织中利益争取的实现。与其他发达国家签订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相比,本协定体现了对公共健康保护的格外重视,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在签订自贸协定时往往不会强调公共健康问题,甚至增加一些诸如增加专利保护时间、药品实验数据保护等Trips-plus条款,以增强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保护。通过上述条款可以看出,作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签订的中韩FTA在中国一方的争取下,再次重申了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以及公共健康保护内容。endprint

2.强化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打击力度。该协定第十五章第十节为“知识产权的执行”,主要规定了缔约方在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过程中应履行的义务,意在强化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打击力度。在这一节中规定的多个条款将对缔约方打击知识产权侵权产生重要影响:(1)司法判决及行政裁定公开。依据协定第15.22条第一款,缔约方应当作出规定保证与知识产权执法有关的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定予以公开,缔约方的这一义务可以保证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被大众所知,增加知识产权侵权人的侵权成本及风险;(2)作者身份推定。协定第15.23条提出了有利于作者身份确认的要求,指出在相关的诉讼程序下,在缺乏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以通常方式表明其身份的人应认定为权利人。通过这一规定可以使权利人更容易证明自己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3)扩大知识产权侵权的赔偿范围。依据第15.24条第二款,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其权利被侵害時,可以向侵权人主张赔偿其受到的实际损失,如果侵权人因侵权行为存在利润,也可以主张以侵权人实际获得的利润作为主张赔偿的数额。同时依据该条第四款,权利人还可以向侵权人主张知识产权维权所付出的维权成本,包括主张权利所支付的合理的诉讼费用,在中国司法审判实践中,权利人维权所支付的律师费用往往是不能得到支持的。通过对上述条款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中韩两国对打击知识产权侵权所体现出的决心,这将为两国在将来顺利执行本协定打下坚实的基础。

3.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有所扩大。依据协定第第五节的规定,中韩双方一致确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对科学、文化和经济发展做出的贡献,并致力于对上述权利的保护做出更多努力。协定中对这一权利内容的规定突破了Trips协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Trips协定的保护范围包括版权和相关权利、商标、地理标识、工业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未披露信息,以及对协议许可中的反竞争行为的控制。中、韩两国同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方,之所以突破Trips协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确认在未来对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的保护做出努力,主要是考虑到中韩两国在这一领域均有悠久的发展历史,有这方面的保护需求。

协定在第15.4条中规定成员方有权利扩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并可以规定更为广泛的知识产权执法,只要相关规定不与协定相抵触。笔者认为,这一条是协定中关于知识产权规定的灵活性条款,在不与协定相抵触的情况下,缔约方可以扩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但这绝不是缔约方应该履行的义务,这对缔约双方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创造了一定的空间,有利于缔约方知识产权保护能力的提升。

4.推动中韩两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中韩两国经济贸易由来已久,且呈逐年上升趋势,但两国之间关于知识技术交流与合作、知识产权法律沟通仅限于民间层面。特别是中国国内对韩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相关研究与介绍更是凤毛麟角,这也使得我国赴韩投资企业很难充分了解韩国关于知识产权法律规定,以致我国企业在与韩国企业进行技术合作、投资过程中无相关法律保障。协定在第15.30条的规定为中韩两国知识产权的交流与合作提供了这样的一个平台,有助于相关主体更加充分的了解缔约他国法律及进一步展开投资、技术合作。

依据协定第15.30条,缔约方应在对方的要求下,在已有合作形式之外展开以下几个方面的合作:(1)就各自行政机关的知识产权信息进行交换;(2)提供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技术信息和相关培训内容;(3)在本国知识产权制度执行方面发生变化时,及时给予对方通知;(4)在打击跨境知识产权犯罪、网络版权执法交流、关于绿色技术方面转移等其他领域展开进一步的合作。协定通过上述内容的规定,为中韩两国知识技术交流与打击知识产权侵权提供了官方平台,有助于双方在知识产权领域展开合作并推动两国贸易的进一步发展。

四、结语

知识产权内容设置对中韩FTA顺利执行意义深远,有助于促进两国经贸往来的快速发展。通过上文分析,该协定既体现了两国对利益平衡、共健康保护的重视,也反映出两国对激励创新、推动社会发展的愿景,同时彰显了两国对知识产权侵权打击的决心。虽然该协定中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还存在一定的不足,比如相关权利规定过于原则化、争端解决机制规定不够明确等,但通过该协定的履行以及两国在未来对该协定的补充完善,一定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协定中知识产权条款的设置必将极大推动中韩两国贸易的更进一步发展。

注释:

刘旭颖.中国自贸协定哪些值得期待.国际商报.2015年3月15日.

《中韩自贸协定》第15.1条.

王森.浅析中国FTA知识产权条款新发展——以中韩FTA为视角.法制与经济.2016(10).110.

参考文献:

[1]金玄卿、梅锋.中韩两国专利侵权赔偿问题研究.知识产权.2014(11).

[2]蔚罗蓝.《中韩自贸区协定》框架下的中韩自贸区法律问题探析.湖北文理学院学报.2015,36(6).

[3]王婷.韩国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及对中韩自贸区建设的启示.中国发明与专利.2015(11).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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