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2017年8月司法部出台了《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为公证机构的公证工作与委托公证工作指明了新方向,限定了“不可为”的事项。本文在概述委托公证内容与法律基础的基础上,对目前委托公证存在的风险与其原因进行探究,并提出委托公证风险防控的有效措施,以期对委托公证机构在公证事务与工作以启示。
关键词 委托公证 内容 风险 原因
作者简介:王而民,福建省惠安县公证处。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1.353
一、委托公证概述
(一)委托公证的内容
委托公证是委托人授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特定的法律行为的意思,通过合法公证机关加以程序化公证,以表示合法性与真实性。
委托公证内容方面,按照《公证法》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与实际情况,以下内容可进行委托公证:(1)死亡公证;(2)学历、学位、成绩公证;(3)抵押贷款合同公证;(4)房屋买卖合同公证;(5)工作经历公证;(6)婚姻状况公证;(7)亲属关系公证;(8)出生公证;(9)继承权公证。以上公证或委托公证在办理时,要按照公证处的相关流程与材料,依法办理。
(二)委托公证的法律基础
1.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先后颁布、修订的法律法规中,对于公证与委托公证都做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公证程序、公证效力、法律责任都做了相关规定。
《公证程序规则》对公证当事人、公证与执业区域、申请与受理、审查、出具公证书、不予办理公证和中止公证情况、特殊规定、公证登记和立卷归档、公证争议处理等程序规则作出详细要求。
其他法律如《宪法》、《物权法》、《收养法》、《民事诉讼法》、《劳动合同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中均有涉及公证与委托公证的相关要求。
2.司法部关于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精神解析与案例分析
2017年8月司法部印发了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以严肃公证执法纪律,规范公证执法行为,加强公证工作管理,确保公证质量。
“五不准”的具体内容与要求为:不准为未查核真实身份的公证申请人办理公证、不准办理非金融机构融资合同公证、不准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不准办理具有担保性质的委托公证、不准未经实质审查出具公证书。
“五不准”实则在制度要求下,对公证员的工作作出了原则性要求与规范,在工作过程中严格执行文件要求与公证流程,加强办证程序的规范化建设,并要求在执行文件过程中对群众做好解释、宣传工作,避免引起群众的误解。同时,相关监督部门要切实负责其公证处工作的监督,加大公证质量检查的工作力度。
以“不准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为例,《通知》中要求公证员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时,不能办理全项委托,要告知当事人委托抵押、解押、出售、代收房款等法律层面的后果。
笔者在公证事务中,办理过某公司委派律师向公证处申请办理网络页面的保全证据公证,由于涉及到申请人之外第三人的居民身份证内容,公证处向公司的代理人询问申请办理公证的原因及用途,了解到事务中第三人与公司有房屋租赁关系,但违反了合同中有关禁止转租的相关约定并拖欠租金,在公司申请仲裁的过程中,第三人缺席,无法确认其身份信息,公司通过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网站的身份网进行核查比对,仲裁也无法对公司提交的身份核查结果页面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故通过公证处对其登录身份网进行核查,比对的过程及结果办理网络页面的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处站在中立、客观的立场对公证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进行评价和权衡,首先对当事人是否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进行审查,其次对取证手段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最后对公证书的使用范围进行限制,避免了公证处自身的风险。
二、委托公证的风险及原因分析
(一)委托公证的风险分析
委托公证的风险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由人证引发的风险,二是不正当公证途径引发的风险,三是由意思表示及委托内容存疑引发的风险,第四是不当委托引发的风险。
1.人证引发的风险
公证处进行委托公证时首先要对委托人与受托人进行身份和材料判断识别,但未免出现恶意人为的真人假证、假人真证、假人假证等情况,如此造成的委托公證存在的风险甚至引起诉讼的最常见的情况。
2.不正当公证引发的风险
在某些涉及到金钱利益的公证中,部分人试图通过委托公证给原本不合法的行为如二手房炒房赚差价、高利贷、非法集资等披上合法外衣,而当事人被人利用,为不合法的行为进行了合法公证,在受骗或不知情的前提下其合法财产与利益受到损害,就会通过其他合法途径挽回损失,也会出现向公证处追究责任的情况。
3.意思表示及委托内容存疑引发的风险
委托人与受托人在进行委托公证时,会出现委托人意思与委托内容不一致的情况,甚至出现对委托内容不认同或存疑,违背个人意愿受到胁迫或欺骗而到公证处进行委托公证,委托人处于被动状态,也为公证处带来风险隐患。如“担保性委托”,在民间借贷债权与纠纷中,最后发展成为以房产或不动产抵债的行为,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引发争议。
4.不当委托引发的风险
不当委托是由于委托人对委托公证未能给予高度关注和警惕,有的一知半解,有的过于轻信他人,有的怕麻烦图省事,对委托产生的后果出现认识和理解的偏差,出现全权交由中介或个人代办,难免出现损害委托人利益的现象,而委托公证即使为形式,也会被委托人问责,形成委托公证的风险。
(二)委托公证风险的原因分析endprint
1.公证处技防手段不到位
有些公证处尚未配备相关的技防设备如身份证识别仪、拍照系统、人脸识别系统与指纹录入系统,身份信息仅通过公证员人工检查识别,缺乏准确性、科学性与客观性,无法保证信息的真实性与有效性;除此之外,公证处无权查询公安、民政、社保等部门的信息,无法实现信息共享,对于身份核实也就无从下手,更难辨其真假,不利于委托公证的身份信息核实。
2.公证人员综合素质欠缺
公证人员综合素质欠缺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第一,公证业务操作不够规范,无法深入履行相关审批流程与工作,在委托公证的各个环节就无法严格把关,首先在身份信息與材料信息的核实环节,若公证员马虎潦草,无法有效核实信息真假,通过了错误身份信息的审核,将对委托公证工作造成一定风险危害;其次在委托公证内容方面,若不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严格把关,明确什么可以公证,什么不可以公证,将会造成原则性错误,造成委托人的利益损失,带来公证风险;
第二,对于公证工作的责任心与职业心不强,审核材料过程流于形式,无法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进行,对于委托公证的各项内容不予审核,使公证流程变为简单的签名、盖章,就完全失去了公证的意义,也是公证员责任心与职业规范缺失的表现。
3.对委托内容把控不严
委托公证实务中,出现风险的原因之一是公证员及公证机构对于委托内容把控不够严格,有的甚至没有对公证内容进行审核甄别,才出现诸多不合法行为被披上了合法外衣,进而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
公证处的委托公证内容,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范围,并根据自身情况,建立制度分类,明确、细化公证业务,对于法律未允许,或是相关条文明令禁止办理的委托公证坚决不予办理,规范公证内容。
同时,公证处工作人员有义务告知委托人相关情况,对于其中遗漏的部分,如委托内容不受法律保护的、委托期限规定不明确的、委托事项存在矛盾或歧义的等各种可能引发风险的情况,提醒委托人应充分保障自己的利益。
4.未能严格按照公证程序规则和业务指导意见进行公证
不按流程办理,是目前许多公证处办理公证业务或委托公证业务的现状,有的甚至无视法律与相关制度,全由“人”说了算,甚至丧失原则,助长了部分不合法公证与诈骗行为,主要体现在对委托人与受托人所提供的材料未能正确的运用与审查,甚至流于形式,根本没有审核,并且以个人主观判断决定其能否进行委托公证,凌驾于公证规则与指导意见之上,造成了公证尺度不一。标准不严,经不起事后的验证与监督,从而存在一定的风险。
三、委托公证的风险防控措施
(一)广泛宣传,做好法律知识与文件精神的学习
公证处要提高认识,认真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与学习,以此来规范公证处相关工作与公证员的公证行为,在思想上提高认识,明辨是非,坚持原则,做好各种公证业务,确保公证工作的法律效力。
同时公证处要广泛宣传,做好群众的公证基础知识教育,可定期开展公证法律知识进社区、进民间等活动,也可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宣传,如官方微博、微信公众账号等形式,推送相关法律知识,对委托公证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与引导,让更多群众了解到办理委托公证的相关知识与存在的风险隐患,引导群众或当事人杜绝以公证形式合法化某些法律不允许的事务,保障个人权益,并遵纪守法,不做违法或有失于道德的任何行为。
(二)加强监管,做好公证机构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国家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公证机构的监督与管理工作,从其思想意识、体制建设、制度建立方面着手:一是公证机构领导是否高度重视公证工作的流程与内容规范,制定公证机构适用的制度细则,使委托公证工作有据可依、有理可循;二是对公证审核的相关问题及事项进行系统处理,并对公证事项进行跟踪监督;三是对委托人与受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查与核实,对其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有效监督与管理。
(三)细化工作,强调委托公证工作中的告知义务
在国家法律法规与相关文件精神的引导下,制定符合本公证机构实际情况的制度与规范,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开展公证工作,加强风险防控意识,按照公证流程,避免委托公证的漏洞与缺陷,对委托公证的受理条件、委托内容与事项、委托期限等进行严格审查;同时注重强调告之委托公证中委托人与受托人公证的效力与风险性,正确对待委托公证行为,在进行委托公证之前介绍相关法律知识,不轻信其他机构或个人的引诱,细化明确委托书或委托合同中不清楚或不合理的部分,最大限度的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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