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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保护分析

人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保护分析

摘 要 未成年时期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因此一定要重视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明确出职责从而进行综合治理。未成年人身心具备不成熟性,因此要在刑事诉讼中加强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不仅是国际少年司法要求,同时也是我国法律的重要内容。本文分析了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权利保护的相关问题,重点探讨了如何加强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当中的权利保护措施。

关键词 未成年人 刑事诉讼 权利保护

作者简介:郝泽润,太原市外国语学校。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1.346

在社会人群当中,未成年人在法律规定中属于非常特殊的一类,未成年人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都处于不稳定时期,同时自身对于法律知识了解不全面,在社会的影响下很容易走上违法的道路。一方面,法律中的大部分惩处对象都是成年人群,对于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法律体系还不够全面;另外一方面,很多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意识淡薄,致使侵害未成年人的相关案件时有发生,尤其近期“辱童案”、“虐童案”时有发生,而未成年人的弱势地位加上自我保护能力较弱,致使相关案件不了了之。我国在法律建设过程中设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在各种刑事案件当中提供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和依据。

一、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保护现存问题

(一)立案侦查缺少指定律师

为了能够保障社会上的未成年人能够享受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法律规定可以选择合适的成年人来帮助改善未成年人的心理状况,给未成年人提供相关的建议和意见,起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最终目标,未成年人即使具备一定的犯罪可能,但是犯罪嫌疑人同样拥有一定的人身权利,享有基本的辩护权力,我国司法实践过程中,特别是立案侦查过程中缺少指定的律师介入,对于未成年人涉及的相关案例更是缺少律师的前期参与,一般主要是由公安机关执行。由于未成年人案件,主要看其监护人对法律了解的程度,很多监护人不具备聘请律师的条件,因此在我国未成年人的案件侦查过程中就存在缺少律师角色这一现象。

(二)起诉前社会调查不足

在刑事案件起诉之前,这段时期是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重要阶段,同时也是案件进行判读的重要前提,在起诉之前一定要做好详细的社会调查,能够获取未成年人更多的信息对案件的处理有一定的帮助。但是目前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工作效果不明显,并不存在专业的调查机构和专业的调查人员,忽视了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工作。为了能够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案件当中存在有暂缓起诉的先例,也就是说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特性和年龄以及危害程度等做出暂时不予提起公诉的制度,我国目前在针对暂缓起诉制度上并不存在专门的规定。

案例分析:被告人孙某(某校高一学生)的朋友马某(职高一年级学生)与同班同学李某(职高一年级学生)因琐事发生矛盾。2010年10月20日下午,被告人孙某与李某电话联系,要求李某向马某赔礼道歉,双方言语不和,进而在电话中约定于当日17时30分在北京市某区职业高中附近斗殴。当日18时许,孙某及其纠集的多名同学在该职业高中宿舍区附近,与李某及其纠集的多名同学持械斗殴。其间,孙某持皮带、一人持刀并有多人持棍将李某等人打伤,致李某轻伤;另致6人轻微伤。2010年10月22日,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诉讼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孙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与本案各被害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孙某赔偿李某等被害人医疗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4800元,各被害人对孙某均表示谅解。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在公共场所纠集多人持械斗殴且系首要分子,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孙某犯罪时未成年,系初犯,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被告人孙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本案中法官通过详细社会调查,了解到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导致孙某存在明显的自我封闭、焦虑紧张等不良情绪。通过未成年人心理干预机制,法官进一步了解到,孙某的问题属自卑导致的“冲动型过度自我维护”。经法官释法明理,孙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取得了被害人谅解,附带民事诉讼圆满解决。法庭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对孙某宣告了缓刑,向其送达了《法官寄语》,并辗转为其联系了复学学校。可见,起诉前法官对当事人所处的家庭环境等进行多方面协调调查,能够更清楚地掌握案件的来龙去脉和整个事情的前因后果,对法官的审判及法律的公正性能有很好的体现。

(三)審判机构不健全

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主要是由审判机构进行专业审理,但是我国并没有专业针对未成年人的相关刑事案件进行处理的审判机构和人员,一般均是参照成年人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组建。我国在司法实践当中尽管也存在过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合议庭等,但是这些机构存在的临时性比较强,并不能够固定于长期实践中;也并不是所有的相关案件都可以设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比较特殊,除冲动和突发的案件,一般危害性比较小,同时发生几率也普遍较低,因此才没有及时设置专业的审判机构,同时在实践过程汇总了很少能够具备专门针对未成年人进行审判的全面综合性法官,最终造成了未成年人审判组织针对未成年人身份地位不相符的现象。

二、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权利保护制度完善

(一)重视司法实践经验

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案件中的权利保护需要从司法实践的各个环节入手进行,从而满足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硬件设施。我国刑事诉讼当中对于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拥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主要还是颁布执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他部分法律条文中的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司法解释,但是在实践过程中还存在估计不到的地方。因此为了能够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需要结合当地的司法实践,在对比有关于中西方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规定差别,借鉴成功地案例,结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及其实际宣判情况,从而能从文件上提升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立法工作质量,逐步建立起完善的未成年人保护体制,实施与未成年人身心条件相适应的相关法律制度。例如说在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立法工作上需要统一标准处理,根据案件及危害程度适当降低未成年人的相关惩罚,加强未成年人的改造和教育,全方面、多渠道开展未成年人相关普法教育,让法律意识与法律条文进学校、进课堂,从而提升未成年人的法律教育服务水平。endprint

(二)加强刑事诉讼机构建设

我国目前现有的各级司法组织对于未成年人案件(或未成年人涉及其中的案件)缺少专业性的处理机构,我国也不存在专门的未成年人案件专门处理侦查机构,因此很多未成年的案件都是与成年人案件一样由统一司法机构进行处理,地方法院在工作观念与理念上的不同,因此可能会采取不同的审判组织形式,这些细小的区别,不管是组织机构还是组织形式,都会影响到后期的法律判决,最终对未成年人合法权利造成影响。为了能够完善我国法制化建设,提高法治质量,需要加强对专业性的刑事诉讼机构的管理,针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要件进行科学和客观的分析处理,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诉讼机构或加强现有诉讼机构的建设及诉讼人员的教育培养。

(三)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

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权力需要完善的制度保护,因此需要加强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制度建设。未成年人跟成年人相比,不管是思维方式还是知识水平都没有达到一定的水准,身心健康还没有完全成熟,因此并没有自身处理案件问题的专业化能力,需要寻求相关的法律帮助来解决自身问题。为了能够保护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权,需要建立健全的社会调查制度,落实好社会调查工作,具备详细的调查报告,根据真实的问题来展开案件处理调查。为了能够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利,要建立未成年人的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同时还需要完善未成年人的取保候审权力制度等。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案件处理过程需要根据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从而采取多样化的刑罚执行方式,要重视未成年人的心理状况和权利保护。

三、未成年人被成年人侵害的刑事诉讼

近几年随着自媒体的发展及群众法律意识的加强,未成年人作为受害人的刑事事件时有发生并付诸于网络,在网络上大肆传播。据大量的网络资料显示,许多案件在整个案发过程中,相对于对方来说受害人处于明显弱势地位。对方是人高马大、心智成熟的成年人,他们接受过完整的教育体系,法制观念较强,主要针对未成年人年幼的心理及不完全的心智实施非法侵害。对于此类案件,往往在社会上和网络上道德观念占绝对优势,评论有一边倒的现象。很多受侵害人的家长及监护人为了息事宁人,或者以保护孩子隐私为借口,采取了错误的处理方法;或者不知道以法律为武器保护孩子。实则是对此类案件的纵容。诸如此类的例子,应该加强法律的监管,从严从重执行相关法律条文,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条文,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普法宣传,着重强调相关行文的后果,对相关法律知识进行普及。

虽然,近几年来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总体呈下降趋势,但随着网络的普及,利用网络对未成年人实施侵害的行为也逐渐增多,未成年人应该学会保护自己,不要轻易相信网络上认识的陌生人,不要轻易泄露个人隐私及相关信息,至于网友见面等更不应该孤身进行,不要上陌生人的车,不要接受陌生人的引诱……未成年人应该在日常生活中学会保护自己,才能减少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发生,从而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权利。家长、监护人、学校等机构应该加强这方面的宣傳,利用板报、照片墙等多彩多样的形式进行广泛的宣传,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权利和自身生命财产安全。

四、结语

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制度已经诞生了一百多年,通过国际组织和世界各国的司法领域大量探索可见,国际公约还有国际性的法律文件中都给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权利保护体系提供了最低标准,我国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也逐渐构成了独立体系,有完善的法律制度进行支撑。因此在后期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权利保护过程中,要严格贯彻宽严结合的刑事处理政策,落实法律中的教育、感化和挽救方针,进一步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权利保护,帮助更多未成年人能够回归正常的社会,这也是我国法律人需要努力和发展的方向。在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中,应该从严从重执行相关法律,给未成年人提供完善的法律保护。

参考文献:

[1]杨伊玲. 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法制与经济.2017(3).

[2]曾倪庆. 论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法制与社会.2017(4).

[3]李辉. 浅谈在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的保护.中国商界(下半月).2010(1).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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