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亵渎英雄的法律规制研究

亵渎英雄的法律规制研究

王群 冯姣

摘 要 近些年来,社会上出现了种种亵渎英雄的现象。亵渎英雄冲击了人们的价值观,歪曲否定了历史,最终会摧毁国家的政治根基。改革开放背景下个人主义和拜金主义的蔓延,西方敌对势力政治上的刻意渗透,我国政治上不够重视以及法律上规制不力造成了这一现象。修改相关的法律,规制人们的行为使英雄的人格权得到切实的保护。

关键词 英雄 亵渎 人格权 法律规制

作者简介:王群,南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法学教研室,副教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冯姣,昆山通海实验中学,中学政治教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1.358

近段时间以来,从互联网、娱乐媒体、微信平台等渠道,不时传出种种亵渎英雄的杂音。一些人用浅显的物理分析法来否定“董存瑞炸碉堡”的英雄事迹,用一般的生理常识来质疑邱少云勇敢的军人血性,用一些道听途说的伪细节来丑化刘胡兰,甚至用低俗下流的语言来辱骂领袖……我们不能让亵渎英雄的言论和行为放任自流,有必要对这一现象加以研究,分析其危害并找出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对相关法律提出切实可行的修改意见以规制人们的行为,保护英雄的名誉权和人格权。

一、英雄的概念及其价值

(一)英雄的概念

何为英雄?自古以来并没有统一的说法,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三国时期的曹操说过:“夫英雄者,胸怀大志,腹有良谋,有包藏宇宙之机,吞吐天地之志者也。” 随着社会的发展,英雄的要求不再像以前那么高了。一个普通人哪怕没有大志,只要其勇于担当,在关键时刻能冲在前面敢于牺牲,在人们的心目中都是英雄。如解放军战士徐洪刚勇斗歹徒救人或者普通打工者魏青刚跳入大海勇救落水女青年,这些都是典型的例子。此外,新华字典中对英雄的概念是这样解释的:“1.才能勇武过人的人,如英雄好汉,英雄出少年;2.为人民利益而英勇斗争而有功绩的人;3.英武过人的人。” 这一解释算是比较全面的。

综上所述,可以将英雄的概念初步定义为:英雄应该是有突出的能力、胆量或志向或即便是没有突出的能力,但在某一领域、某一件事上勇于担当,对国家、民族、社会作了突出贡献且作出了巨大牺牲,应当受到人民尊敬的人。

(二)英雄的价值

中华民族命途多舛,在生死存亡的抗争中磨砺了不屈不挠的民族意志,也造就了光芒四射的英雄群体。尤其近一百年来,中国共产党人带领中华民族前赴后继,不懈奋斗,英雄灿若星辰。英雄实际上是中华民族几千年发展历史的典型代表,是历史的符号,是民族精神的化身。

古今中外,人们对英雄都是十分推崇和敬仰的,英雄的光荣事迹代代流传,是让人缅怀的。尊重和敬仰英雄反映了一个民族对英雄所代表的历史、价值观的认同。众所周知,在法国,圣女贞德是法兰西民族的英雄,对这位17岁带兵出征、19岁英勇牺牲、为挽救法兰西作出巨大贡献的女英雄,法国人历来认为是他们整个民族的骄傲,对她的任何调侃和不恭,都被看作是犯罪的极端行为;在印度,甘地被尊称为圣雄,如果有谁胆敢对甘地指手画脚,普通百姓都会把他看作是大逆不道的疯子和罪犯。

我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年文明史的大国,更应该深情缅怀我们的英雄,崇敬我们的英雄,让其成为心灵的图腾、精神的支柱、价值的标杆。在当代中国,英雄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载体,是不容诋毁、不容亵渎的,维护英雄的名誉就是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主义制度。

二、亵渎英雄现象之表现

亵渎英雄的现象层出不穷,表现形式多样,其本质上都是对英雄的不尊重,根据其特点的不同,归纳起来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以所谓的“生理质疑”来亵渎英雄

有些人不直接亵渎英雄,而是以所谓的尊重科学的面目出现,对英雄们的壮烈行为进行冠冕堂皇的“生理质疑”。在早些年,就有某大学学生质疑“黄继光堵枪眼”事件,指出“黄继光堵枪眼”是为了鼓舞人们的战斗出来的士气而虚构出来的,认为人的胸口怎么能堵住子弹呢?在生理学上,子弹是可以打穿人体的,因此,认为这个事迹不科学,应该是虚构的。 《解放军报》记者还和此学生在电话中“辩论”了将近一小时,用了大量史料才让这位学生改变了原先的看法。而在2007年,黄继光战友为了以正视听,已经拿出了一组黄继光堵枪眼的遗照;2015年,黄继光另一位战友亲自作证,称自己亲眼看到黄继光堵上了枪眼。

打着科学的旗号,看上去很正义、很严肃,通过一种迂回的方式间接否认了英雄的壮烈行为的真实性。使得英雄的壮烈行为成了党和政府为了欺骗老百姓编造的谎言,这种亵渎是非常险恶和卑鄙的。很多英雄之所以有那样的壮烈行为,是因为在崇高的信仰和顽强的意志支配下的非常反应。人的信仰和意志有时可以迸发出常人難以想象的惊人之举,这是有科学依据的。

(二)通过捏造事实亵渎英雄

如果说,所谓的“生理质疑”还打着科学的幌子的话,还有些人就是直接捏造事实来亵渎英雄。2007年1月12日,北京某高校的一位副教授在自己的博客里发表了一篇名为《在武力的胁迫下,乡亲们颤抖着,铡死了刘胡兰》的文章。这位副教授在文章中写道:“《翻阅日历》电视栏目组派出由记者杨小光带队的摄制小分队,前往山西文水县云周西村采访刘胡兰家乡。这次采访最令人震惊的是,老人们说,刘胡兰并非被国民革命军铡死,而是他们用枪托击打几名老乡,强迫他们去铡刘胡兰。乡亲们出于恐惧,颤抖着,铡死了他们看着长大的小闺女。” 这篇文章一经发表便引起了轩然大波,造成了恶劣影响。后经证实,这确实是一篇歪曲事实、亵渎英雄的文章。

随意编造的文章竟然公开发表,说得还有模有样,很容易混淆历史,误导人民群众,严重亵渎英雄的形象。比起前面所谓的“生理质疑”,这种行为的性质更严重,造成的负面影响更大。endprint

(三)直接以不恭的语言或动作来亵渎英雄

前面两种行为是相对迂回的亵渎方式,而有些人竟然敢以不恭的语言或行动来直接亵渎英雄。

军校学生以“火烧邱少云违背生理学”为由向老师提出质疑:“您难道不看微博吗?您刚才讲的邱少云事迹,违背生理学常识,根本不可能!” 之后更有网络大咖和加多宝火上浇油,戏谑火烧邱少云不如赖宁的烤肉,公然侮辱英雄。还有毕福剑,去年他在一场外事酒会上,在饭桌上公然辱骂毛泽东,引起网民的强烈反感。此外还有一些人对无名英雄的雕像的不尊重行为也是让人气愤,在陕西旬邑马家堡革命旧址游玩的人们,对雕像袭胸、亲脸;在延安市宝塔区延河广场上,竟然有人为了拍照坐在了红军雕塑的头上。这些行为都是直接以不恭的语言或动作来亵渎英雄的。

三、亵渎英雄的危害

英雄是民族精神的载体,是正义的化身,是应当受到人民敬仰的,纵容亵渎英雄现象的蔓延必然会带来严重的后果。概括起来,其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冲击人们的价值观

英雄本来是敬仰和学习的榜樣,敬仰和学习的就是他们的奉献和牺牲精神,也就是他们的价值观。通过质疑英雄的勇于牺牲的大无畏精神或捏造事实来否定英雄,实际上就是说这种牺牲是假的,自然否定了英雄们的价值观。以不恭的语言或动作来亵渎英雄,更是严重损害英雄在人们心目的地位和形象。这样人们不再把英雄当作敬仰和学习的榜样,人们的价值观不再以英雄为标准。

总之,从种种亵渎英雄的行为看,是在否定英雄,深层次上会冲击人们的价值观。价值观是决定人们做事、处理社会关系的根本的准则,当人们的价值观被误导或扭曲之后,自然会出现道德滑坡、贪污腐化堕落等现象。

(二)歪曲否定了历史

英雄是民族精神的载体,是特定时代的代表,更是历史的象征。历史是由人创造的,没有人就不存在所谓的历史,而英雄人物就是创造历史的代表性人物。提到某一段历史,首先想到的是那个时代的英雄人物。质疑英雄或捏造事实表面是否定英雄个人,实际上是歪曲否定英雄所代表的那段历史。直接以不恭的语言或动作亵渎英雄反映了亵渎者对英雄在情感和价值观上的不认同,其实也是对那段历史在情感和价值观上的不认同,就是否定了那段历史。

(三)摧毁国家的政治根基

亵渎英雄最严重的危害是摧毁国家的政治根基。因为亵渎了英雄就等于否定了英雄们所践行的价值观,会造成信仰危机,造成道德滑坡,贪污腐败蔓延。亵渎英雄就等于否定了中国共产领导革命或建设的历史,实际上是否定了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就等于否定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

四、出现亵渎英雄现象的原因

任何事情有果必有因,通过分析出现亵渎英雄现象的原因,可以更好采取应对之策。概括起来,出现亵渎英雄现象的原因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改革开放背景下个人主义和拜金主义的蔓延

改革开放以后,国家的发展转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并且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奉献牺牲精神宣传得也少了,使得个人主义开始抬头。并且,自对越自卫反击战结束以来,长达三十多年没有打仗了,和平年代久了,时代似乎不需要英雄了。人们自然也很难体会到英雄的壮举了,自然对英雄缺少了应有的尊重和敬仰。经济全球化的出现使各国、各地区的联系更为密切,西方的思想和文化所宣传的个人主义和拜金主义自然不可避免地影响中国人的价值观。

(二)国外政治势力的渗透

当前国内出现种种亵渎英雄的现象,有些情况下是西方敌对势力政治上的刻意渗透。因为西方敌对势力对我国的和平演变都没有放松,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颠覆社会主义制度,分裂瓦解中国,将中国纳入西方的制度和价值体系是他们的终极目标。另外,中国的发展呈现出一种快速崛起之势,敌对势力不甘心看到中国超越他们,他们更是想通过各种各样的阴谋来搞乱中国,而利用一些有影响的人物亵渎英雄就是比较有效的方式。

比如,去年曝光的毕福剑在外事酒会上公然侮辱毛泽东的视频,酒会上都不是普通人,其中有西方国家驻华大使馆的人员。官方虽然没有公布这起事件的来龙去脉以及上传视频者的动机,但视频曝光之后所造成的恶劣政治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毕福剑的行为严重伤害了中国人民的感情,因为毛泽东同志是中华民族的大英雄。西方的驻华使馆人员代表西方国家,他们是我们潜在的敌人。毕福剑能在西方官方人员参加的酒会上恣意妄行,甚至用如此下流的语言亵渎我们的领袖,取悦西方驻华使馆人员。毕福剑对他们失去了应有的警觉,把他们当成了无话不讲的同志,完全失去了一个共产党员和中央电视台主持人的应有的政治素质和道德操守,这说明了西方国家的政治渗透已经奏效了。这种政治渗透是无形的,是和平演变的。

(三)法律规制不力

亵渎英雄的人之所以如此嚣张,法律规制不力也是很重要的原因。概括起来,其不力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民事法律的规定有局限性

《民法通则》只是规定了公民的人格权如何保护的问题,对于死去的人的人格权怎样保护没有规定。如果英雄还活着,其人格权的保护自然不成问题,直接依据《民法通则》进行起诉就可以了。如果英雄已经故去或者英雄本身就是烈士,《民法通则》则无法保护。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司法解释。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如果英雄故去的年代比较久远,没有近亲属的话,就无法起诉,也就是诉讼的主体限制的范围太窄了,这就不利于对英雄人格权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虽然也有法律效力,但毕竟不是国家立法机关的正式立法,其保护力度有限。endprint

2.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有一定的漏洞

当前,涉及到对亵渎英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主要是《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那些骑在烈士雕像头上拍照以及其它不恭敬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网络上已经曝光了多起类似案件,可就是没有看到行为人受到什么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由于该规定没有明确包括死去的自然人,所以对于有些人在公开场合或网络上对故去的英雄进行侮辱、诽谤、贬损、丑化等亵渎行为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执行起来就比较被动。

3.刑事法律的规定也有缺陷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这里的他人一般都是理解为活着的人,如果英雄已經故去或本身就是烈士,《刑法》无法保护。

另外,侮辱诽谤罪主要是自诉案件,由于人已死去,无法起诉。自诉案件,别人到法院起诉,法院一般也不受理。所以,即便英雄的人格受到侮辱,他们的近亲属也是无能为力,更不要说有些英雄没有近亲属。同时,人民检察院在多数情况下是不会承认亵渎英雄已经达到严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程度的,这也很难有统一的标准。

五、亵渎英雄的法律规制设想

要在全社会形成尊重英雄敬仰英雄的氛围,需要从多方面入手,比如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对英雄及其近亲属在政治和经济上的待遇,但当前最迫切的是通过完善法律来加强对亵渎英雄现象的规制。

(一)完善相关法律,严格国家工作人员的入职资格和行为规范

要想在全社会形成尊重英雄和敬仰英雄的道德认同,必须抓重点人群,国家工作人员就是引领社会风气的导向标。国家工作人员在全社会的政治地位高,收入有保障,所以他们的政治素质、道德素质的高低自然影响到整个社会的风气。

我国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入职资格以及行为规范的法律有《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和《教师法》等,这些法律都规定了政治、道德等方面的要求。将这些法律进一步完善,在入职资格的政治素质、道德素质的要求上进一步提高,进一步细化:明确做出种种亵渎英雄行为的人不得录入;入职之后,应当严格要求,凡是有亵渎英雄言行的,人事或组织部门可以作出处分,严重者可以开除公职。

当然有些教师目前是在民办学校从事教育工作,虽然不算国家工作人员,但身份的特殊性决定同样不能放松对这一职业群体的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教师法》,加强对这一类教师的管理,如果出现类似情况,由教育主管部门取消其教师资格。

(二)完善民事法律法规中的规定,加强对英雄的保护

扩大原告主体资格的范围。当英雄的人格权受到侵犯后,必须有原告能提起诉讼。对于那些没有近亲属且被认定为烈士的英雄,可以由发证的民政部门作为原告进行起诉。维护英雄的人格权不受侵犯,也等于维护民政部门的权威。所以,将来修改《民法总则》或制定民法典时,可以将发证部门列入原告范围。

(三)完善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加大对亵渎行为的处罚

完善修改《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使得该条规定更细致全面。将其十六条修改为:以损毁、涂划、玷污、骑爬、玩摸等方式侮辱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改《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增加一款将其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对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二)以损毁、涂划、玷污、骑爬、玩摸等方式侮辱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修改《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增加一款将其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公然侮辱、贬损、丑化、诽谤死去的自然人的;(四)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五)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六)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七)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这样对故去的英雄的人格权保护就更加全面了。

(四)完善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加大对严重亵渎英雄行为的惩罚力度

将侮辱诽谤罪的受害者的范围扩大,将死去的自然人也包括进去,这样故去的英雄的人格权就得到了《刑法》的保护。还应扩大原告的范围,准许死去的自然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向法院起诉。总之,将《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进行修改,增加以下内容:公然侮辱、贬损、丑化、诽谤死去的自然人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一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死去的自然人的近亲属可以向法院起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注释:

罗贯中.三国演义.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03.130.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新华字典(第11版).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595.

陈先义.捍卫我们的英雄.解放军报.2015-05-22(9).

孙邵建.黄继光堵枪眼,我就在现场.解放军报.2015-04-28(2).

张俊山.绝不允许玷辱英雄形象.党史文汇.2007(3).55.

李习文.今天,我们怎样上好党史军史课.解放军报.2015-03-29(7).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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