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我国迄今为止还没有具体规范测谎的法律规范,理论界与实务部门对测谎结论的法律地位的意见也不一致。在实务中,法院对于测谎及其意见的应用态度并不统一。本文将基于搜集到的81份刑事裁判文书,对法院审判中测谎意见的应用进行总结,以期对刑事审判中测谎意见的规范应用起到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 刑事审判 测谎意见 实证分析
基金项目: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内外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资助。
作者简介:咸韵,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证据法。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1.349
自上世纪 90 年代开始,测谎技术已经广泛的应用于我国刑事诉讼中,但由于对测谎技术本身以及测谎结论的法律性质及其定位存在诸多疑虑,致使我国对于运用测谎技术的法律规制远远落后于实践的需要。
我国对测谎意见证据化的规定并不完善,仅在1999年有相对明确的答复,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中提到:“CPS多道心理测试(俗称测谎)鉴定结论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结论不同,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可以使用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将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然而,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测谎技术越来越高,20年前关于测谎意见的规定是否依然适用还有待探讨。另外,对于测谎证据在法院审判中的应用问题,学界多集中于民事诉讼中的应用,而对刑事诉讼中的应用专门讨论不多,更不用说对于测谎意见在刑事审判中的实际应用进行专门的分析讨论。本文将通过对搜集到的81份刑事裁判文书的详细分析,总结刑事审判中测谎意见的应用,以期对刑事诉讼中测谎意见的规范应用起到积极的作用。
一、数据来源及整体分析
本文以 81份涉及测谎的刑事裁判文书为样本,力图展示中国刑事诉讼中测谎意见应用的实证状况 ,对有争议的理论问题予以回应。本文研究的裁判文书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全文检索‘测谎,一级案由‘刑事”为检索条件,审结日期“2010年1月1日 到2016年12月31日”, 搜得结果为“50”份;以“全文检索‘心理测试,一级案由‘刑事”为检索条件,审结日期“2010年1月1日到2016年12月31日”, 搜得结果为“63”份。对共113篇裁判文书逐一查阅后,把其中重复的案例剔除后剩91份,再排除明显无关的结果,并将每组系列案件视为一份判决 ,最终选择的有效本文共81份。
对这81份裁判文书,首先可以通过判决时间、判决类型等基本信息描述其大致状况。但是,因为2010年以前的裁判文书获得的渠道太少,样本选择有限,本文选择搜集的时间范围为2010年及以后,并且即使是2010年以后,裁判文书网并未收录我国所有的判决文书,难免有遗漏的判决未被本文收录。因此若直接将本文收集的81份裁判文书进行分析,未必能直接反映出相关司法实践的真实情况; 但是,若将相关基本信息与裁判文书网收录的全部判决相对应的基本信息进行对比,则能更加准确地反映测谎意见在刑事审判中的应用情况。因此,本文统计和对比了样本裁判文书与裁判文书网收集的全部文书这两组裁判文书的时间与法院层级这两项,得到的分析结果如下:
(一)判决时间
由图1可以看出,除去2016年数量有所下降,近年来我国涉及测谎的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加,而就每年的样本判决占所有刑事判决的比率来看,近7年成下降的趋势,从2010年与2011年每1万判决中出现1.3份样本判决,到2012年与2013年每1万份刑事判决中出现0.5份样本判决,再到近3年样本判决维持在每1万份中出现0.1-0.2份的比率,可以从侧面說明,样本判决数量逐年增加,很可能是因为裁判文书网收录的判决整体上逐年增多,而不是因为法院真的越来越多地在判决中提及测谎,应用测谎证据。
图1
(二)审判程序
样本判决在不同的审判程序中均有出现,且从一审到二审到再审,如图2所示,样本裁判文书的数量不断下降,然而二审中样本裁判文书出现的比率高于一审与再审中出现的比率,即在二审程序的裁判文书中,每10万份刑事裁判文书会出现9.6份涉及测谎的裁判文书,远超于一审程序中出现的频率。并且通过分析具体的样本裁判文书,发现上诉人常常以对法院错误评价测谎意见证明力为由,提起上诉。由此可见,测谎意见在审判实践中的混乱应用可能是导致这样现象出现的重要原因。
二、测谎意见在刑事审判中的应用的特征
通过对81份裁判文书的详细总结分析,得出测谎结论在刑事审判中应用的几个显要的特征:
(一)大部分测谎意见未进入法庭质证阶段
图2
虽然在刑事侦查中,启用测谎程序锁定犯罪嫌疑人,或者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获得口供的情况特别普遍,但到刑事审判阶段,经过测谎程序之后的测谎意见却不常出现在法庭中。在81份裁判文书中,仅有36份裁判文书将测谎意见作为证据在法庭上出示,而剩余45份裁判文书虽提及测谎却未形成测谎意见或未作为证据在法庭上出示。
(二)被追诉人申请启动测谎程序、调取测谎意见多被拒绝
在81份裁判文书中,被追诉人在法庭上申请启动测谎程序的仅有17份,且皆被拒绝。理由有因为证据确凿,启动测谎程序没必要:“关于辩护人提出上诉人要求对其测谎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证明上诉人吴家庭运输毒品的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不存在所谓对其测谎的问题。因此,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也有认为测谎意见不是刑事证据而拒绝同意测谎申请:“余文海及其辩护人提出要求给证人和当事人做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的申请,经查,CPS多道心理测试结论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且本案现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余文海的诈骗事实,要求做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的申请无必要且无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等。可见,追诉机关在测谎程序的启动方面有绝对的主导权。endprint
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被追诉人除了申请测谎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即使通过了追诉机关组织的测谎程序,若申请调取测谎意见,作为证据出示在法庭上出示,也多被拒绝。有两例案例中,被追诉人申请调取测谎意见,追诉机关明确拒绝后,在“蔡可如受贿案” 与“张宏伟受贿案” 中,法官认为无调取的必要;而在“戴某某受贿、挪用公款案” 中,法官未表明态度,被追诉人未取得测谎意见。
由此可见,被追诉人对测谎意见的举证权与质询权都受到了严重的限制。
(三)法官对测谎意见证据能力的认定混乱
在36份将测谎意见作为证据在法庭上出示的裁判文书中,法官对于测谎结论的证据能力,持有肯定态度的有案例24份,否定态度为10份,模糊态度2份。
在法官对测谎意见持有肯定态度的裁判文书中,并没有一位法官明确说明测谎意见具有证据能力,都只是将测谎意见列在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中,基本表述如下:“以上证据已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等。
而在法官持否定态度的8份裁判文书中,有5份法官未对测谎意见的证据能力做正面回应,也未在法庭认定的证据中列明;在“施慧侵占罪” 与“丁兆华受贿案” 中,法官明确否定了测谎结论的证据效力,理由如下:“CPS多道心理测试(俗称测谎)鉴定结论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结论不同,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因此,测谎结论不具备合法的证据形式,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为心理生理测试报告并非鉴定意见,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因此该份报告不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在“刘某某绑架案” 中,法官认为“心理测试报告书的证据效力待定”。在“董某某诉被告薛某某侵占案” 中,虽然法院接受了被告薛某某的测谎请求,委托相关机构测谎并得到测谎结论,但并未在法院认定的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中列明。而在“徐泽民故意杀人案” 中,法官否定了测谎结论的直接证明力,认为没有“对被告人徐泽民的辩护人提交的证据1,认为没有提交相关的证据来证实,不能认定匕首系被害人徐某某带去的。” 由此可见,实务界并未形成对测谎意见处理的统一意见。
三、结语
虽然测谎技术在刑事侦查起诉阶段大量使用,但只有极少部分形成测谎意见进入法庭质证阶段,而且追诉机关对测谎程序的启动具有绝对的主导权,被追诉人很难通过法庭获得测谎机会,并且我国法官在对待测谎意见的处理态度相当混乱,这些问题的存在侵犯了被追诉人的测谎权,影响了审判的公平公正。
在大量使用测谎技术锁定犯罪嫌疑人的今天,测谎结果对办案人员的心证发挥着重大的影响。但由于测谎意见证据资格受限,若不能在诉讼文書中体现,也不作为证据出现,仅通过办案人员私下沟通的方式知悉测谎结果,对办案人员发挥着证据的作用,却无法收法定证据调查程序审查。而只有赋予测谎结论以证据地位才能促进测谎结论和其他证据一样进入法庭调查程序经受严格的审查。
注释:
基于2010年以前的裁判文书网收集的判决较少,样本选择有限,本文选择案件的审结日期在2010年及以后。
这里的“系列案件”,指法院可以合并审理而没有合并审理、判决书内容基本一致的若干案件。
案件编号:[(2016)冀刑终478号].
案件编号:[(2014)皋刑二初字第00089号].
案件编号:[(2015)渝三中法刑终字第00166号].
案件编号:[(2016)皖08刑终126号].
案件编号:[(2016)苏06刑终354号].
案件编号:[(2013)安刑二初字第0118号].
案件编号:[(2014)陕刑一终字第00066号].
案件编号:[(2011)宜刑自初字第1号].
案件编号:[(2010)宁刑初字第210号].
参考文献:
[1]邵劭.测谎结论的证据能力研究.法律出版社.2016.
[2]沈德咏、何艳芳.测谎结论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政法论坛.2009(1).
[3]邵劭.论测谎的正当性.政法论坛.2015(5).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