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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冲突规范及完善建议

浅谈我国冲突规范及完善建议

摘 要 冲突规范作为国际私法中的重要章节,是针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所存在的矛盾冲突的社会现象。也是近十几年来学者们讨论的热点话题。随着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等发展,冲突规范也随之有着新的发展趋势和相对应的问题。本文以冲突法,冲突规范为中心点,简要论述了冲突规范的概念、历史和特点,主要研究了我国冲突规范的现状和目前的不足并提出了如何完善我国冲突规范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 冲突法 法律适用 规范 涉外 民商事

作者简介:李碧奇,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文法系法学专业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律冲突规范。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2.009

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更新,冲突规范也与时俱进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新形势。因此关于冲突规范问题的探索成为目前学者们研究的热点。冲突规范贯穿整个国际私法,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也发挥了强有力的作用,但于此同时,冲突规范的不足也逐渐的显露出来。目前,我国的冲突法和冲突规范仍在创造发展的阶段,因此对我国冲突规范中具体的应适用何种法律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正因如此,对冲突规范有着客观正确的认识,便于我们更好的学习理解和应用冲突规范和国际私法。

一、冲突规范的概述

(一)冲突规范的概念

冲突法可以说是从一开始的名称和定义就存在矛盾的一个法律部门和法律学科。由于每个国家对于有关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不同,因此就会产生法律冲突和矛盾。因此也就形成了法律冲突规范。冲突规范,也称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是指两个或若干个不同的法律规范都调整同一个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或者没有任何法律规范调整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从而发生了法律之间矛盾和冲突,导致法院或仲裁機构根据适用法律不同做出不同的判决和裁定的社会现象时,法律规定应该适用哪种法律作为准据法的规范。

(二)冲突规范的历史

冲突法产生意大利。13世纪的意大利无论是经济还是政治文化方面以及法律理论方面都为冲突法的产生创造了条件。冲突法的存在基础是多元化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共同体的存在。冲突法不仅是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纠纷而形成的法律,而是为了维护国际民商事秩序的正常运行,从而使本国的利益得到充分实现。同时利益冲突也是冲突法学者在关注并革命法律冲突之后得到的最深刻的成就。因此冲突规范赖以生存的基础是涉外民商事法律体系的各种法律冲突。而冲突规范的存在也因法律的多元化变得多样性。但是在过去,曾经因为萨维尼所创造的理论,在20世纪上半叶传统的冲突规范遭受了不少学者的批判。正因如此,一部分的学者主张抛弃冲突规范,另一部分学者主张以实体法代替冲突规范。后来经过美国冲突法革命的洗礼,冲突规范不但没有被抛弃,而且通过诸多学者的不断努力专研和发掘,冲突规范的潜力得到进一步的开发。徐崇利教授在《冲突规则的回归》一文中开始提出“现代冲突法规则”的术语。 而在我国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帝国主义的不平等条约,取消了外国人在中国的特权,为中国建立冲突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后来随着对外开放制度和国内经济的发展,冲突法立法工作也进入了国家立法工作的日程。许多立法文件中都开始包含冲突规范。

后来,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由于发展变得越来越复杂,对冲突规范的要求也随之增加,而冲突规范从传统的冲突规范发展成现在冲突规范,走向了新的趋势,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不管是传统的冲突规范还是现代的冲突规范,都有着不容忽视的问题。随着冲突规范的发展,冲突规范的缺点和不足也渐渐显现出来了。虽然冲突规范有着很多不可磨灭的优点,但是它自身的缺点也是不容忽视的。在中国,现行的立法中没有明确详细地规定了我国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都应适用什么样的准据法。因此,如何决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是当前中国在冲突规范中应解决的问题。

(三)冲突规范的特点

冲突法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就像是一座迷宫,庞大且复杂,同时又充满着神秘。许多博学的教授总是为这神秘的事物用难懂的词汇创造理论,使我们觉得深奥。而冲突规范就更为神秘,理论深奥,方法五花八门,从头到尾都充满着各种分歧和冲突。但它仍有属于自身独特的特点。

第一,冲突规范与一般法律规范的结构不同。冲突规范具有非常特殊的法律规范结构。一般法律规范通常包括假定(适用条件),处理(行为模式)和制裁(法律后果)。而冲突规范则一般都未明确规定法律后果。冲突规范是由范围,系属和关联词三部分组成的。

第二,冲突规范是法律适用规范和法律选择规范。冲突规范并没有直接规定当事人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只是起到援引某一实体法的作用。当有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发生冲突时,指引法院应用哪个国家或法域的法律来调整解决。它需要与其所指引的某个国家或者法域的实体法规范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的具体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是国际私法中才有特殊的规范。与国内法不同,它存在适用外国法的问题,且大多数冲突规范都将国内法和国外法置于平等的地位。

二、我国冲突规范的现状

第一,立法不完善。我国关于冲突法这一方面的立法不够完善,缺乏基本的立法原则,立法主体繁多,有关于冲突规范的具体细节不够完善不够全面,导致司法实践中较为混乱。没有明确当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应该适用什么原则等。

第二,外国法查明途径模糊。我国冲突规范只提供立法管辖权的选择,选择应适用哪一国的法律规范,而并没有追究该国到底有没有调整该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和具体的法律规范内容。关于外国法的查明途径也有待提升。基层法院实施力较弱。因为我国的冲突规范并没有明确性,关于外国法查明途径较为模糊,这使得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没有最大限度的得到保护。

第三,区际冲突规范不具体。因为我国的一国两制方针政策,使得我国存在不同法律制度并存的局面。但是对于这种不涉及外国因素的区际冲突的规定也并不具体和完善。

第四,冲突规范内容不明确。规定较为复杂,法律概念不清,逻辑混乱没有依据可循。我国的冲突规范并没有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只是起到间接调解的作用,并不能直接构成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的准则,这使得当事人很难预见法律关系的后果。

第五,民众认知程度较差。由于国家政府不做为,使得我国对冲突规范的立法制度和认识程度均处于弱势地位。国家有关机关没有高度重视,同时也没有积极面对,提出合理的方案并贯彻落实到基层法院等,导致我国的冲突规范较为落后。民众对冲突规范的认识度较低。

三、冲突规范的完善建议

因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发展地越来越复杂且多样,与此同时,对解决和处理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就会产生大量需求。但无论哪一个国家的国际私法都不可能做到详细地规定各种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适用准则。上述的冲突规范的不足是由于冲突规范自身的特点和性质所决定的,为此,学者们也在一直努力地寻找解决方法,以促进国际私法和冲突规范的发展。我们也很有必要根据我国对外开放的实际和国际上的最新的发展趋势,丰富和完善我国的冲突规范。笔者就冲突规范的目前的发展状况和中国的国情,提出几点完善建议:

(一)完善立法

在制定我国的国际私法之前应该广泛借鉴国内外学者研究的成果,分析各国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异,吸取借鉴各国法律的经验优势,充分设想可能会发生冲突的情形,并制定合理的冲突规范。进一步明确立法主体之间的权限划分,并改进立法技术,进一步完善和充实冲突法的内容,坚持冲突法的立法协调性。明确立法的基本原则。为了各主体之间为了利益冲突就需要全国人大明确相关规定。我们还应当制定一部独立的冲突法规。在我国,现行的冲突规范的法规都分散在许多其他法规中,这样既不能体现现在国际冲突规范的发展趋势,同时也影响了法律学科和部门之间的独立性。我国的冲突规范立法中也应适当地考虑拓展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不可能完全游离于各国管辖之外,而成为“漂浮在外空的飞行物”,相反,它仍在“地球引力”的控制范围内,即该原则必须受各国法律的约束。

(二)明确外国法查明途径

迄今为止,我国对外国法查明制度的规定不是特别完善,目前仅少数司法解释中对其做出了规定,相关立法仍存在欠缺。由于立法缺失,没有明确立法,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各法院的做法不相同,比较混乱。面对这一情况,我们不仅应尽快完善外国法查明的立法外,还应该在审判实务,司法实践中积极面对,积极应对。我们首先应该让所有法院认识到外国法的重要性。然后最高法通过立法等手段使各基层法院对外国法的查明途径和如何适用有更深一步的了解并有依据地规范运用。

(三)完善区际沖突规范

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和历史原因,我国用一国两制的方针解决香港等地区的问题,所有在我国会出现不同法律制度并存的局面。但由于香港等地区又属于中国的领土,并不涉及对外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因此又与一般的冲突规范不同。这就需要我们建立区际冲突法,来面对我国大陆地区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法律规范冲突。来促进区际司法之间的协作发展。

(四)明确冲突规范内容

为了更好的保护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承认当事人的合法平等的法律地位,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的服务,让当事人更全面明确地了解法律关系,明确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应遵循的原则。明确规范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加大宣传,提升民众对冲突规范的认识

国家立法部门给予高度重视,明确规定冲突规范,使其完善并广泛应用。各级人民政府,法院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执行涉外案件。相关部门举办活动等,调动基层法院的积极性,同时使得各个法院对于冲突规范的相关意识和知识提高。促使更多的民众认识冲突规范。

四、结语

冲突法的存在有着它自身特殊的使命和作用,不仅规定了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何种法律同时也通过对涉外私法关系的调整构建良好的涉外私法秩序,优化人类的生存状态。尽管各国学者对于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问题有着极大的争议,但是无一例外地都认为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最主要的规范和核心内容。冲突规范在近一二十年立法发展方面出现了新的形势,虽然存在一定的不足,但也有着不可估量的发展趋势和前景。同时,我们也应当加大国际私法中冲突规范力度,促进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稳步发展。因为冲突规范的发展完善使得以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为主旨国际私法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发展,使国际私法领域内的研究成果不断涌现。实现稳定性与灵活性的结合,是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的根本性价值目标。因为存在跨国因素,使选择适用何种准据法本身具有不确定性;而硬性冲突规范的存在,总会使得最后确定的准据法有些僵硬,导致相关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实质内容无法真实反映。我们需要一种能克服上述缺点的新的冲突规范,新的冲突规范理论应适用我国的基本国情,符合我国立法现状的要求,实现法律确定性目标与灵活性目标之间的协调统一,应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带领我们的国际私法更欣欣向荣地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双元、欧福永.国际私法(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

[2]赵相林.国际私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3][德]萨维尼.论立法和法学的当代使命.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4]徐崇利.冲突规则的回归——美国现代冲突法理论与实践的一大发展趋向.法学评论.2000(5).

[5]董立坤.国际私法论(修订本).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6]P NychAutonomy in International Contracts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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