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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约车违约行为的法律规制

我国网络约车违约行为的法律规制

元东艳 李素新 党路平

摘 要 在交通智能化、共享经济高速发展时代,网约车顺势而生。面对由此而来的市场需求,交通运输部出台《指导意见》和《暂行办法》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这一新业态规制的空白,各地实施细则仅在准入方式、运行模式有限制。利用滴滴等打车软件进行网约车,获得市场地位赢得消费者青睐的同时,违约问题日渐突出。本文以网约车的概念和服务方式为切入点,探究在新规视野下网约车监管存在的违约问题,分析订立客运合同过程中违约表现形式,寻找形成违约深层次的原因,进而对网约车违约问题治理提出法律层面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约车合同 契约意识 惩罚机制

基金项目:本文系辽宁省高校“求索”大学生应用创新计划项目“我国网络约车合法化的法治探究”(项目编号QS152320)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元东艳,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民法学;李素新、党路平,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2.028

2015年应互联网技术发展政府工作报告《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首次提出网络约租车的理念。面对网约车的蓬勃发展趋势,2016年发布的《指导意见》、《网约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一次将网约车纳入出租汽车管理范围,打破特许经营的限制,在立法角度确立网约车的合法地位。网约车软件滴滴、优步合并后又增添了违约“新症候”。因此,对网约车存在的违约问题还需立法者进一步探讨制定完善的违约惩罚机制。

一、网约车的概念及服务形式

网约车又被称为互联网专车,主要有三种服务形式,一是传统巡游出租车进驻利用互联网技术创建的服务平台,传统出租车的营运性质没有发生较大改变。二是第三方打车软件自己招募或雇佣劳务公司的司机,以自有车辆或租赁车辆为客户提供预约租车服务。这种预约租车形式仍是出租车的一种,应该接受出租车的监管。第三种是私家车接入网络平台,车主从事兼职开展服务。在这种模式下,由于司机不是专职司机,违约的风险加大,更需网络平台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引进合格驾驶员和适行车辆,优化供需提供便利,促进交易完成。

二、网约车订立客运合同引发的违约行为

網络约车时订立客运合同分三步,即乘客发出要约,司机接单承诺,行程结束乘客付款。此时客运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给付义务履行完毕。具体说来,乘客首先注册、登录滴滴或优步等第三方打车软件,在出现的界面输入起点和终点发出要约,到达打车平台即构成要约。附近使用打车软件的司机知悉平台发来的接单信息,根据软件的定位功能,明确乘车点进行接单,意味着司机接受乘客的要约邀请,构成承诺。司机驱车前往接送乘客,乘客通过平台付款,由平台定期结算给司机。订立过程要约和承诺均由数据电文发出,乘客与司机未当面签订合同,但是双方当事人以第三方打车软件为媒介达成关于用车内容时间的合意来订立客运合同,这种形式法律是允许的。预约车辆的司机接受订单的信息迅速显示于乘车人客户端、用车人通过司机注册的车辆基本信息了解接车信息,网络预约车辆合同就此成立,合同各方当事人依照订单详情履行客运合同。但实践中,经常出现司机或乘客违约。具体表现为,司机在接到订单后,可能由于车辆故障等原因履行不能;司机或乘客单方取消订单而拒绝履行合同;司机在接单后迟迟不接载乘客,乘客拖延支付车费的迟延履行;司机不熟悉路况,履行不当,绕路给乘客造成经济损失。

据此,笔者多渠道的统计了7700余人对网约车满意度的问卷调查,有近80%的乘车人以为,网约车取得合法身份后,打车平台恶意抬高价格,使网约车价格低廉的优势丧失。如果网约车失去优势价格,在安全系数不高、出现事故理赔困难的情况下,乘客更偏向于选择安全、熟悉道路的巡游营运的出租车。调查发现网约车违约问题如无理由乱扣车费、加价、绕远路、拒乘等层出不穷。有近36.9%的乘客提出打车平台应完善投诉渠道,开通绿色服务通道的意见,解决“举报难,无人理”等问题,缓解乘客与司机的矛盾,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网约车中违约行为出现的原因

网约车客运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出现违约行为的主要原因是司机与乘客的契约意识缺失。一方面,处于探索阶段的“互联网+交通”模式引领的共享经济理念虽借助网络技术迅猛发展,但还需与社会实际相结合。大多数用车乘客遵循当面订立合同的惯例,打车软件仅被视为工具,服务的受众小,偏向于年轻一代,加之双方合同关系间接订立,乘客以数据电文的方式通过第三方打车平台预约车辆、司机经中转后接收乘车要求,乘客在第三方平台付款给司机,直观上不能反映合同关系,履约的不适时即会出现违约,缔约双方形不成确信力,乘客应用第三方打车软件约车以电子数据订立合同缺乏实质性认知,根本未意识到自己的合同当事人身份,增加了双方当事人的违约风险。违约后乘客基本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即使在行程结束迟延支付或拒绝付费也无惩罚措施;对司机,只有三天的限制使用,惩罚力度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合同履行期内一方当事人有权在另一方不按约定履行合同时径自解除合同,但在一些第三方打车软件中,司机的单方解除权仅体现在乘客合理时间未到达或与司机没有取得联系,事实上,司机擅自取消订单还受制与于打车平台苛刻的考核及奖惩机制,考核不合格,该平台将予以该司机禁止一段时间接单的惩罚,严重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也在助长乘客违约行为。另一方面,缺乏法律层面的监管,使现有法律法规面对新出现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无法加以规制,立法的滞后性体现明显,司机与乘客的违约行为暂无专项法律制约,给双方当事人一种法无规定即可为的错觉。

四、违约责任的承担现状

(一)打车软件对违约行为的规制

各大打车软件平台,对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采取短期内禁用,强制永久退出。在乘客一方,合理等待时间无故放弃用车且未与司机协商、爽约,构成违约,按规定实行一星期禁止使用的处罚,乘客不是出于真实用车意思而乱叫车、车上叫单等违规行为,给予永久禁用处罚。在司机端,滴滴打车在《打车软件行业使用及服务规范》中把两次抢单成功未抵达乘车点、拒载、接错乘客视为违约行为,不允许司机使用约车软件三天。滴滴打车在《互联网专车服务及乘客安全保障标准》中对服务质量规定无故爽约、飞单的司机,一经核实立即解除合约。

(二)我国法律违约责任的规制现状

我国法律对网络预约租车违约责任没有做具体的规定,仅《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对服务内容标准作原则性表述。只是一种列举式的禁止条件,法律约束力不大。还有在第六章法律责任中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规定严重违反我国出租车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惩处,惩罚措施只对司机履行不当有强制力,实际应用性不强,处罚措施仅有警告、责令改正、罚款,并未对乘客违约作出处罚。

五、网约车客运合同违约行为的规制建议

(一)完善打车软件及平台系统

优步和滴滴打车软件成为用户有简单的注册程序和快捷的审核流程,存在技术及程序漏洞。对司机和乘客的禁用或强令退出平台惩罚措施均可使用另外的账号在其他打车平台另行注册再次使用。形成强有力的约束措施决不仅仅是平台自身的惩处,不能使违约问题得到彻底解决。针对打车软件的诸多漏洞,技术人员应加以完善系统及软件,消除同一主体反复注册的情况,强化对网约车主体的约束。

(二)使用定金制度约束双方当事人,增强双方契约意识

《合同法》有条文规定了定金罚则:为担保合同的履行,合同双方当事人可约定给付一定数额的定金,守约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无权收回定金。因此,打车平台的技术人员在设计程序时应根据行车里程、预计费用确定适当比例,要求用户合理缴纳定金,确保合同履行。乘客填写起点和终点打车软件会显示预估费用,乘客在发出乘车要约邀请,提醒乘客预付定金,若没有拒绝履行和迟延履行的情况,用定金支付行程费用,相反,负担司机空驶费用。同样,司机也应承担对等权利义务,注册时交納一定费用充抵押金,出现违约行为作为赔偿金给付乘客。

(三)打车平台设立预存账户,分梯度制定违约处罚金

根据合同法网络预约车辆订立客运合同违约一方将承担继续履行、承担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的责任。若是乘客违约,客运合同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补救措施无必要,应补偿司机接载客户往返燃油费等必要损失。若是司机违约,对乘客造成时间上、合理期待的信赖利益损失,司机适当经济补偿,当然平台短期禁用也必不可少。第三方平台的中间媒介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软件平台根据违约的程度和损失制定规范准则,分梯度处罚违约方。也可一步到位,在双方注册之初就设立一个需存一定数量准备金的预存账户避免双方当事人逃避责任,不支付违约金,保证合同有效履行。一方违约时由平台充当中间人,根据规范把账户里的准备金发放给受损方,实现惩处违约方的目的。现行的实施细则虽有类似条文,但无行之有效的规则,只有在严重违反服务标准进行罚款的规定。

(四)实行实名身份注册,平台内部制定个人征信报告

违约行为的主体包括乘客和司机。制约司机仅靠出租车行业的监管完全不够,打车平台也要发挥规范作用。当司机在实名注册时,需要确认司机的驾驶年龄,有无犯罪前科,之前的工作经历,当然对车辆核载也须审查,这些基本信息的审核可从源头把控司机的个人素质。平台可合法收集乘客在约车活动中产生的信用信息,制定个人征信报告,构建个人征信系统,对信贷申请产生影响,威慑乘客履行付款义务。在《实施细则》出台后,私家车满足运营条件通过审核可加入网约车开展服务,建议平台在掌握用户重点信息后,按资信、接单履约状况,把所有活跃的网约车车主划分等级,筛选优秀用户给予其优先接单的权利,但不可滥用权利抢占市场。

网络预约出租车虽然便利了市民出行,在运行中也暴露了诸多问题,不能确保乘客安全、驾驶员资质合格,合同承担责任主体不明确,乘客注册软件个人信息安全无法保证,违约问题频发。本文主要从网约车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有偿客运合同出现的违约问题进行论述,合同双方当事人都负有义务。在这一履约过程,第三方打车软件的媒介作用不可忽视,也使其承担责任保证合同有效履行的责任,为此需其制定定金制度,构建个人征信系统,设立预存账户等,是笔者为网络约车取得长足发展提出的建议。希望线下巡游出租车与线上网络预约出租车联动,顺应“互联网+”的时代潮流。

参考文献:

[1]辛昕.打车软件违约责任问题研究.法制博览.2015(3).

[2]孙亚杰.网约车违约问题研究.商界论坛(经法视点).2016.

[3]李蕾.网约车中的违约及法律规制.法制博览.2016(9).

[4]周婷.论滴滴打车平台的法律责任.南京:南京大学法律系.20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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