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蕙竹 吴迪
摘 要 妨害公务罪是一种常见、多发的刑事犯罪,通过调研发现,近几年不断呈上升趋势。妨害公务案件中, “公务”应当理解为内容和形式均合法的执行公务行为,执法违法的轻微瑕疵,在不影响公民对公务的正常认识的情况下,可以不影响妨害公务罪的构成;妨害公务的暴力、威胁的程度应当达到阻却公务执行的相当性。
关键词 妨害公务罪 执法瑕疵 合法性 审查 暴力程度
作者简介:董蕙竹,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员,二级检察官;吴迪,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一级检察官。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2.029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因罪名规定简单,行为方式模糊,导致在实践中对于妨害公务罪的认定和具体应用还存在诸多争议,比如对于执法人员的执法瑕疵甚至违法是否影响妨害公务罪的成立;对于暴力、威胁程度的认定等问题。本文在对本院近5年办理的妨害公务罪案件进行调研,结合办案实践,并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分析,试图对妨害公务罪中的上述问题加以探讨,以期更好的解决实践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
一、 妨害公务罪案件的状况分析
通过调研,发现妨害公务类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特点是:一是从受案情况来看,案件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自2013年至今,青岛市某区级院共受理妨害公务类案件63件 111人,其中2013年全年受理6件,2014年受理9件,2015年15件,2016年受理26件。二是从犯罪对象来看,仅有两件为侵犯依法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人员,其余61件均为针对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三是从案件起因来看,民警在接处警后处理民事纠纷时引发群众反抗导致出现妨害公务案件发生的有48件,在查获危险驾驶、抓捕贩卖毒品等犯罪案件时,犯罪嫌疑人抗拒抓捕或传唤的案件有13件。四是从强制措施来看,妨害公务罪案件的逮捕率较高。在受理的111人中,仅有20人适用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其中两人为逮捕后变更,剩余91人均为逮捕措施。五是被侵害对象的伤情程度较轻。有12起案件中人民警察未达到轻微伤,其余案件均为轻微伤。六是处理结果起诉率及有期徒刑比例较高。在63起案件中,仅有一起案件做法定不起诉,其余案件均起诉;除9人被判处拘役、5人为拘役且缓刑外,其余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量刑在6个月至1年2个月不等。
二、办理妨害公务罪存在的几个问题及探析
(一)公务的合法性问题
《现代汉语词典》中,对公务的解释为关于国家的事务;公家的事务。妨害公务的所保護的法益为“公务”,公务的范围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的职务。
从妨害公务罪的立法本意来看,其目的是保护国家机关正常合法的公务活动。立法的着眼点在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即职务行为的正当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履行社会管理事务,才能在遇到阻碍、妨害公务行使的情况下受到法律保护。
在实践当中经常存在的问题时,公务人员的执法瑕疵甚至公务违法能否阻却妨害公务罪的成立?如李某、马某夫妻妨害公务案中,李某因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他人报警,民警韩某带领两名王某于某两名协警出警。到达现场后,韩某因被调查人对其态度不逊,便推搡被调查人李某,并用手掐其脖子,此时被调查人反抗后协警和民警与李某发生肢体冲突,其妻子马某上前撕扯、捶打该民警,民警制服李某后用拳头打击其面部,马某抄起扫把对民警韩某甩打。后民警韩某企图抓住马某,被群众拉开。
在审查起诉时认为,首先,民警韩某与协警王某对李某进行调查时,没有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违反了传唤的法定程序;其次,韩某有较为主动的打人的故意和行为,其动手殴打他人的行为超越了其职权的范围,实体违法在后。故被调查人李某为反抗而进行的一般殴打行为,不宜认定为犯罪,最后经检委会研究,认为李某的行为具有应激反抗的性质,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并依法作出法定不起诉处理。该案中,民警的执法违法体现较为明显,但是现实生活总是复杂多变,有一些民警出警的执法瑕疵,如并非现场发现的违法治安管理行为人但未携带传唤证、或者现场处理不够文明激化与群众矛盾等,有观点认为,执法瑕疵和具体处置措施以不明显危害国家机关形象和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限,以保证职务行为的正常进行。 在管某妨害公务案中,管某因老父亲家产分配不均与其弟弟发生矛盾纠纷,弟弟和管某均报警,报警后,弟弟带领民警找到管某后躲在民警身后,管某见到弟弟时情绪仍十分激动,举起铁锨吆喝其弟。民警陈某随即鸣枪示警。管某被民警夺下铁锨后,其坐在地下撒泼不起,最后被民警和协警几人制服并拷上手铐。在送进警车时,管某拒不配合,声称自己腿部残疾不能弯曲,其妻子拿出残疾证给民警看,民警仍然一人抬其头部、两人抬起腿部塞进警车的后座位。管某见副驾驶后座有警棍,以仰卧的身位砸在其协警右臂,协警随即使用辣椒水喷其眼部将其制服。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对于鸣枪示警有严格规定,所列明的十五条均为在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况之下,经警告无效方能使用。在本案中,几名民警面对行走不便但手持铁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