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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可持续发展战略与金融法律制度的融合

论可持续发展战略与金融法律制度的融合

摘 要 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我国社会转型的重要指导方针,目前在我国经济社会中主要是通过发展绿色金融来落实这一战略,促使自然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从而实现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绿色金融是可持续发展观推动下、环境保护事业不断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传统金融适应现代社会发展所做出的战略决策。与传统金融模式相比,绿色金融更加符合可持續发展战略与环境保护的切实要求。但是由于绿色金融正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在实际实施中出现了不少的问题,尤其是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乏,使得责任追究与监督机制的作用无法有效发挥。因此,本文认为通过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于保障绿色金融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绿色金融 法律制度 融合

作者简介:王波,西安曲江新区财政局。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2.034

我国虽然在针对绿色金融推出了一些规范性文件,但是仍有很多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立法层次低、强制执行力低以及监督机制不完善等。因此,我国可以借鉴世界银行以及西方发达国家在绿色金融方面的经验,对于推动我国绿色金融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完善绿色金融的法律法规需要立足于我国的国情,并遵循公平、生态保护、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等原则上,在明确具体的法律法规时,通过构建基础的法律框架,将《绿色金融促进法》与金融部门的法律制度、监管部门的法律制度以及绿色金融的责任制度相统筹,从而确保绿色金融法律制度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一、可持续发展战略与金融法律制度融合的重要性

事物的发展存在一定的客观规律,在做事情的过程中必须要尊重事物的客观规律。目前世界各国都面临着生态环境问题。在过去,我国发展经济的过程中,有许多经济都是以破坏环境为代价换取的。有文献指出,我国每年环境污染带来的损失超过562亿美元;每年由于环境破坏而过早死亡的人超过56万;不合格水体占据我国总水体资源的35%,超过1/3重点流域水质没有达到国家要求,水质污染对动植物以及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这些问题都值得人们反思。

可持续发展观念是指转变传统的发展观念,以尊重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尊重自然、发展绿色环保型产业作为主旨。将可持续发展观融入社会实践活动的方方面面,能够保障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相协调 。落实可持续发展观是我国社会转型的重要途径,也是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切实需求,也是实现我国社会的持续发展的重要方法。传统金融所带来的环境问题愈发突出,虽然金融结构不是环境破坏的直接制造者,但若没有金融机构为“高污染、高能耗”企业提供资金,这些污染项目也就无法启动,因此可以说金融结构是环境破坏的幕后制造者。

传统金融业盲目追求利润而没有重视投资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导致各种环境风险的出现。而我国目前推行绿色金融的时间短,缺乏强有力的法律约束。因此,政府大力宣传的绿色金融与立法监管方面的缺陷形成了较大的反差。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绿色金融法律制度,是推动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 。虽然我国环保总局以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等政策,但是这些文件所提到的都是一些原则性内容,缺乏实践性内容。此外,由于这些文件多为指导功能性意见,缺乏较好的执行力,且不能将其归纳与理法层面,这主要是由于立法者仍未重视绿色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再加上我国对于这方面的研究水平较低,尚不能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持。因此,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共同进行绿色金融立法,从而完善绿色金融法律制度成为我国金融界的重要任务。

二、我国绿色金融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绿色金融主要业务为绿色信贷、绿色保险以及绿色证劵,由于后两种发展时间较短,规模和效益均较小 。因此,文章主要针对金融机构提供的绿色信贷进行讨论。在绿色信贷推动之下,部分金融机构采取了实际行动,例如中国工商银行就绿色信贷进行战略目标、基本框架、基本思路以及具体实施的建设,并将企业环保信息纳入信贷管理机制。此外,工商银行还发布了《关于推动“绿色信贷”发展的意见》,将绿色信贷作为重点发展内容,并构建了环保依法合作责任制与问责制。金融部门也要求各大金融结构加紧绿色金融的建设,以可持续发展政策为基础,加强对信贷市场准入门栏的监督,即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以及可能对自然环境带来严重破坏的项目,一概拒绝。交通银行也制定了相应的绿色信贷建设方法,推出了《交通银行“绿色信贷”工程建设实施办法》,明确了环保标识分类的相关标准,有助于提高绿色信贷工程的投资质量。交通银行也是我国第一家对信贷客户以及业务进行环保分类的金融机构 。

但总体来说,我国绿色金融立法仍存在较大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立法层次低、缺乏强制约束力、实践性不强、内容过于笼统、缺乏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和惩罚制度。例如在《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中只是提到各大金融机构需要认真执行,但没有明确若不执行需要承担怎样的后果,缺乏责任追究制度以及惩罚制度,导致节能减排政策难以落实。

三、完善绿色金融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完善绿色金融法律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绿色金融的可持续发展,从而更好地实现环境保护的目的。因此在完善绿色金融法律制度中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性

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所涉及的公平性主要涵盖了以下三点:横向公平性、纵向公平性以及自然公平性。自然环境以及自然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若我们没有做好规划,盲目使用资源,不但影响了自身的发展,更是剥夺了后代发展的机会,这对后代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在完善绿色金融法律制度中需要贯彻公平性,重新认识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通过平衡人与自然的发展,实现自然效益与经济效益共同达成的目的。

(二)生态秩序

人们在生活之中往往考虑自身行为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却忽略了对生态秩序的影响。生态秩序是所有秩序的基础,环境破坏的实质就是对生态秩序的破坏。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提出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在发展社会经济的同时也要重视环境保护,关注生态环境问题。绿色金融法律制度的价值观也需要突破传统金融法律制度的限制,根据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进行创新,为金融业以及社会经济体系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创造新的秩序。

(三)效率与效益

效率与效益都是经济学中的常见概念,目前已经广泛应用于法律层面之中,尤其是经济学分析理论中,将效率与效率认为是立法思考的重要理论之一。经济学中的效率是指在利用有限资源的情况下,通过合理配置提升产出效益;效益是指预期目标的完成额度。将效率与效益的概念加入绿色金融法律制度中,能够提高经济学与法学之间的联系,从而拓展了法学的内涵。

四、完善绿色金融法律制度的对策

(一)整合绿色金融政策,站在可持續发展战略上进行立法

在目前已经出台的绿色金融法律指导性文件中,最典型的是《节能减排授信指导意见》,其具有软法的特点,也就是缺乏国家约束力但意图产生一定效果的成文规范。促进绿色金融的立法对于金融业支持节能减排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也有积极的影响。节能减排政策的实施需要提高金融业的积极配合,目前我国绿色金融发展迫切需要立法支持。《绿色金融促进法》提出以推动绿色金融健康稳定发展为目标,从而保障社会、经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并作为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宏观指导意见。

(二)完善绿色金融部门法律制度

虽然《绿色金融促进法》对绿色信贷业务进行了相关立法,但是其内容较为简单。为了适应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切实需求,从立法角度上可以采用法律修正的方式来完善金融机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在金融信贷业务中增加环境风险评估的具体内容,并明确贷款人的义务,并逐渐构成绿色信贷法律制度。在金融机构立法方面,需要出台相应的明文规定,并在规定中明确各部门的法律责任,还可以通过创建环保银行。现有立法对金融机构的社会角色定位不准确,应当通过立法来解决金融机构社会责任欠缺的问题,尤其是明确银行的缓解责任,并且将社会责任纳入银行管理相关内容。

(三)完善绿色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保监会是银行业、证券业以及保险业的主要监督者,三会各司其职、相互协调,从而对我国金融业进行监管。我国针对银行监管推出了专门的监督法,这也是世界上第一个专门的银行业监管法律。随着现代经济的不断发展,三会在各自领域上的封闭性使得信息沟通、共享机制的缺陷越来越突出,暴露了很多监管上的问题。因此,需要通过加强立法,建立长效的信息共享机制,从而完善银监会对银行的监管职能,着重对信贷监管,用信贷的方式来调节企业向绿色环保型产业发展。

(四)完善绿色金融法律责任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法》中规定直接责任人负责以及中央银行的行政诉讼责任,强调是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这就决定了我国金融法律制度主要以刑事责任为主的特点。但是随着民营银行以及外资银行的建立,政府若仍采取传统的思想,对于金融业的发展造成了影响。对于绿色金融责任制度的完善,需要结合现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切实需求,建立特色的金融法律责任制度。

五、结语

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绿色金融法律制度,这些零碎的意见与文件都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体系,文件之间缺乏关联,很难有效发挥绿色金融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也难以为绿色金融的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因此,我国需要大力推动绿色金融的立法工作,构建完善的法律制度,从而引导绿色金融的可持续发展。

注释:

邵平.物联网金融法律问题研究及完善建议——以商业银行物联网金融业务为视角.银行家.2016,34(2).26-30.

马莉.绿色金融法律问题研究——基于丝绸之路经济带视域下中国与中亚生态合作的视角.晋中学院学报.2016,33(6).45-49.

范少虹.绿色金融法律制度:可持续发展视阈下的应然选择与实然构建.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66(2).75-79.

蒋浩.应收账款质押在优化金融生态中的法律问题探析.特区经济.2015,235(8).245-247.

胡元聪、杨秀清.农村金融正外部性的经济法激励——基于完善农村金融法律体系的视角.农业经济问题.2015,31(10).2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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