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分类:
子分类:
返回
文库吧用户登录
快速导航关闭
当前搜索
当前分类
子分类
实用工具
热门搜索
文库吧 > 学术 > 时政综合 > 法制与社会

论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机制的完善

论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机制的完善

金霞 蒋凡

摘 要 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主要应由金融监管部门、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司法机关和消费者维权组织建立金融消费纠纷诉讼机制、互联网金融机构退市消费者权益特别维护机制、金融消费者隐私及信息安全维护机制。

关键词 金融 消费者 合法权益 维护机制

作者简介:金霞,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研究方向:经济刑法;蒋凡,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2.038

与普通商品、服务相比,互联网金融通过信息技术,降低了信息传递成本,提高了信息传递效率,但金融信息质量良莠不齐也会加快金融风险的扩散速度。当实质的金融交易双方发生风险错配,金融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更为突出。随着资产证券化、融资租赁平台等互联网金融新产品的入市,金融消费者对金融产品的可理解程度要求更高了。美国金融危机经验和教训之一就有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漠视。2015年7月版的《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特别提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我们认为,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主要应由金融监管部门、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司法机关和消费者维权组织从以下三方面建立相应机制:

一、建立金融消费纠纷诉讼机制

(一)争议受理机制

司法机关应与消费者维权组织建立机制,对金融消费者集团诉讼、涉案金额较大的赔偿诉讼,以及社会影响较大的赔偿诉讼加强信息沟通与措施协调,将互联网金融維权案件尽快依法纳入诉讼程序,以便依法审理。同时,司法机关和消费者维权组织应该设置投诉咨询热线和网络平台等投资者投诉渠道,方便投资者及时提起和参与诉讼。①

(二)证据协助收集、保存机制

大多数金融消费者举证能力薄弱,证据意识单薄,收集和运用证据的能力较之于被告方相差悬殊。司法机关应与金融监管部门、消费者维权组织建立机制,采取相应措施协助金融消费者收集和运用证据,提高其证据意识和举证能力。“一行三会”等主管部门应运用强制性监管机制,将经营者提供技术保障方法,确保产生可信的电子数据证据材料的义务落到实处;建立跟进监管机制,督促互联网金融机构承担妥善保管交易数据并应当及时提交,促进纠纷有效解决。同时,建立完善的经营者信息披露机制,规定互联网金融机构未对投资者如实揭示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并披露业务信息,因风险揭示、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违规瑕疵操作而造成损失的,投资者有权追偿。

(三)裁决执行机制

司法机关应与金融监管部门、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建立机制,及时就判决情况进行通报,要求后者协助执行惩罚性赔偿判决。同时,对于互联网金融机构涉及犯罪的情况、违法行为倾向、管理中存在的疏漏和瑕疵、侵犯消费者权益等问题向后者制发司法建议,开展专题通报,要求其针对问题加强管理监督。

二、建立互联网金融机构退市消费者权益特别维护机制

我们认为,以P2P平台为例,互联网金融机构退市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机制应涵盖以下方面内容:一是破产程序的启动主体不能被安排为P2P平台本身,而应被确定为监管机构。即使P2P平台有计划启动破产程序,也必须依法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否则很容易是的P2P平台借破产之机逃避法律责任。二是建立债务合同善后管理机制。通过该机制,借款人和投资人的合法债务关系无论是通过安排相关基金赔付,邀请合同之外的第三方协助监管,或进行法律主体合并而使得债权债务关系依法转移,其行为规制必须依然严谨有序。对于有计划主动退出互联网金融市场或被责令即将退出互联网金融市场的P2P平台应当依照其事先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确认的预案保障客户利益。对于P2P平台的退出,检察机关应当会同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落实好P2P平台的退出的步骤安排、剩余贷款催收安全、还款先后秩序和资金筹措措施,对没有履行完毕的相关合同也要作合法妥善处置。

三、建立金融消费者隐私及信息安全维护机制

我们既应当充分注重大数据技术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带来的便利、对互联网金融加速发展的诸多推动,也要高度注重平衡过度信息披露、传播的严重风险性。权衡之后如何进行平衡,我们认为应当根据个人信息的敏感度、与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直接关联性确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个人隐私在相关机构计算机设备、网络中存储时间,用来消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对个人信息长久被相关机构保存的安全性担忧。我们认为有效维护互联网金融用户数据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应由金融监管部门督促金融运营机构,从以下三方面建立机制:

(一) 建立用户个人信息透露选择权保障机制

我们认为,公民对自身信息的透露与否依法享有选择权。该选择权的运用不依赖金融监管部门的有关规整制度,也不受制于相关行政执法行为。因为公民个人信息直接关系到个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生活的安宁,是否公开个人信息、向谁公开个人信息,首先应当由其个人根据自己的需要、意志来决定,外部的法律法规、行政执法和司法只能是予以保障,而非加以强制。一方面,由于交易成立及便捷操作的需要,互联网金融机构确实需要获知用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 www.wk8.com.cn
本文地址:https://www.wk8.com.cn/xueshu/513340.html
我们一直用心在做
关于我们 文章归档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c)2021-2022 wk8.com.cn

ICP备案号:晋ICP备202100324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