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随着公司法的不断修改,公司的资本制度也从实缴制、有限制的资本认缴制发展到现在的完全的资本认缴制,这也给虚假出资的法律规制带来了冲击。本文通过对完全的资本认缴制下虚假出资进行分析,明确民事责任,并就完善相关制度提出建议。
关键词 虚假出资 资本认缴制 民事责任
作者简介:廖光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2.040
一、虚假出资简述
资本制度是公司制度的核心。股东出资是公司对外承担责任,获得独立人格的基础,是构成公司资本制度的基石。出资是股东对公司最根本性义务,然而在现实社会中,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形屡有发生,而虚假出资就是违反出资义务的一种典型情况。
虚假出资,是指公司股东违反法律规定以欺骗的方式获取出资证明,但实质上并未按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义务。从概念的理解来说,狭义的虚假出资是股东以欺骗手段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一种情形;而从广义上来讲,完全未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只要是以欺骗手段获取股东资格,都可认为其属虚假出资的范畴。在此特别说明的是,笔者将从广义的虚假出资概念出发讨论相关问题。
我国《公司法》第 28 条第 1 款明确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出资形式进行了正面的规定,而虚假出资的核心在于股东以欺骗手段获得了形式上的股东资格,却实质上未按公司章程足额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
二、完全的资本认缴制不影响虚假出资违法性的认定
我国《公司法》历经数次修改,公司的资本制度也在不断变革创新,特别是2013年12月28日《公司法》修订后,标志着我国的资本制度由有限制的资本认缴制发展为完全的资本认缴制,这一改变引发了许多人对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误解,出现了一些否认虚假出资的违法性的声音。
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公司资本制度作为公司的信用基础和对债权人的担保措施不会轻易改变,以完全的资本认缴制取代之前的资本实缴制和限制的资本认缴制,这只是我国逐步放宽公司设立条件以推动国家创新理念的落实,并非是对注册资本制度的否认,更不构成对虚假出资违法性的否认。
其实,不论股东出资是认缴制还是实缴制,都不可能否定股东出资义务的客观存在。在完全的资本认缴制下,公司不再要求股东即时划转出资财物,但其出资义务、特别是出资金额却是在公司章程中早已确定,从实缴制到认缴制并不会为股东出资范围和义务带来任何改变,公司股东仍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负责。
因此,完全认缴资本制度的采用对股东有限责任的范围并不发生任何影响,一旦公司有股东未按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仍然会受到违法性评价。
三、完全的资本认缴制下重视虚假出资民事责任的必要性
新《公司法》修订后,全国人大随后在2014年对刑法中涉及资本犯罪的条款给出了新的解释,明确了实行认缴制的公司不适用虚假出资犯罪的规定,不会因此产生刑事法律责任。至于虚假出资的行政法律责任,由于注册资本已经不再实缴,在完全的认缴制下,工商登记部门也不再对新设立的公司进行验资,因此行政法规对虚假出资的规制也大大减弱。
正如前文所述,股东出资是公司获得独立人格,对外独立承担责任的基础,我们无法也不能否定虚假出资的违法性。因此,基于对公司章程的契约遵守,对债权的信用保护,我们必须重视虚假出资的民事法律责任,通过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虚假出资的民事责任追究,以保障公司制度的健康发展。我们在践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理念的同时,也要坚持好公司的资本制度,以维护好公司交易安全和社会信用体系。
四、虚假出资的民事责任
股东虚假出资行为属于与多个民事主体产生法律关系的事项,这就造成了在不同的主体之间会产生不同的民事法律责任。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主要涉及到侵害公司、其他正常出資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民事权利,虚假出资股东由此产生对公司的资本充实责任,对出资到位股东的违约责任和对公司债权人的清偿责任。
(一)股东虚假出资对公司的资本充实责任
有观点认为,股东虚假出资仅是股东之间的事,而作为投资对象的公司无权对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予以追究。实际上这种认识是错误的,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不仅是股东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更是对公司造成了实质性的侵害,使得公司资本虚置,公司无法获得预定资本,甚至造成公司预期经济收益的减少。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的法律义务有明文规定,如第3条第2款和第28条第1款都要求股东应按公司章程诚信履行出资义务。在一般情况下,公司股东应及时足额履行其出资义务,倘若有股东虚假出资,则应根据《公司法》第28条第2款规定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另据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1款也对此予以释明。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已对股东虚假出资的对公司的资本充实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此外,我认为如果股东虚假出资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股东除了履行资本充实责任外,还应担负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虚假出资股东在履行出资义务后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样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