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给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讯问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职务犯罪侦查讯问存在立法授权不足、侦查模式并未根本改变等问题,由于法律对职务犯罪侦查讯问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再加之职务犯罪侦查讯问能力不足,侦查办案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打“擦边球”的现象,职务犯罪侦查机关应当予以高度警惕,并应积极探索职务犯罪侦查讯问的出路。
关键词 职务犯罪 侦查讯问 困境 出路
作者简介:王平,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综合科科员。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2.049
审讯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重头戏。职务犯罪案件的審讯是职务犯罪侦查人员依法与具体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面对面、以谈话的方式直接交锋的一种行为表现,其目的是运用各种技巧促使犯罪嫌疑人把内心最隐蔽、不能讲、最怕讲、讲出来要受法律制裁的事实真相讲出来,以达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效果。2012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给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讯问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一、新规范带来的挑战
(一)职务犯罪侦查讯问的时间和空间进一步压缩
新《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和九十一条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对于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之后,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应当在24小时之内将其送进看守所。另外,一旦将职务犯罪嫌疑人送到看守所,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讯问又发生了空间上的变化,即讯问必须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2013年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九十六条等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不得以讯问为目的,把犯罪嫌疑人提出看守所。刑事诉讼规则不禁止将犯罪嫌疑人提出看守所,但仅限于辨认、追逃,不得以讯问为目的把犯罪嫌疑人提出看守所讯问。
(二)对职务犯罪侦查讯问的监督更加全面
一是新刑事诉讼法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进行了更加严格全面的规定。除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要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之外,公安机关的部分案件也要进行全程的同步录音录像。新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之后,律师可以依法正当地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侦查机关应依法提供。二是律师参与更加充分。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律师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权利,这使得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更加充分。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对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有更加明确的规定:切实保障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庭审中发文、质证、辩论等辩护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庭审起诉、死刑复核等环节,应当依法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和提交的证据材料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采纳与否的理由。
(三)对监督的事后审查更加严格
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至五十八条对非法证据排除规范的规定更加明晰,操作性更强。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颁布实施的《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除紧急情况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不仅仅要审查证据本身,还要对侦查取证行为进行事后的判断和评价。非法证据排除规范给侦查取证提出了更高和更加严格的要求,这种对侦查行为的事后监督,既要求实体正义,更要求程序正义,侦查人员在侦查取证过程中要严格规范行使侦查权。
二、职务犯罪侦查讯问面临的困境
(一)职务犯罪侦查立法授权不足
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除有视听材料外,侦查机关只能通过间接推理的方式,以达到对过去事实的认识和判断。间接推理要达到准确标准有两个基础:一是侦查人员的主观理性;另一个是收集占有大量的、客观的、全面的信息。收集占有信息的客观性和信息的量是对案件事实判断的基础。但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与公安机关普通刑事案件最典型的一个不同就是很少有典型的犯罪现场,职务犯罪侦查人员从犯罪现场得到的信息十分有限,案件的主要信息来源一是通过讯问当事人,二是通过通信监控等技术侦查措施。虽然新刑事诉讼法在第二编第二章第八节对技术侦查措施进行了规定,但做了非常严格的限制,需要进行层层的审批程序和严格的控制,以至于在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侦查实践过程中应用性不是很强。所以自侦案件获取信息的渠道更多地依赖于讯问。
(二)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并未发生根本改变
一是侦查信息化过程缓慢。新时期,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大部分腐败分子的犯罪手段更加隐秘、智能,到案后的抗审心理和抗审技巧也逐步提高,审讯突破实非易事,职务犯罪侦查讯问的难度越来越大,而自侦案件侦查手段还是比较传统,通过信息引导侦查的进度远远跟不上职务犯罪案件办案需求。二是现代化侦查装备不到位。根据现代化侦查装备的配备和使用实际情况,有的地方检察机关没有配备到位,有的地方检察机关虽然配备了但缺少技术人员,不会操作使用,还有的地方检察机关侦查装备保管与使用部门相分离,使用审批手续繁琐影响办案效率。相当一部分或者说很大一部分检察机关自侦部门还依然延续着“由供到证”传统的办案模式,这是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讯问的现实状况。
(三)职务犯罪侦查讯问工作面临的问题
一是职务犯罪侦查讯问压力过大。由于职务犯罪侦查手段立法授权不足和侦查模式并未发生根本改变,侦查机关收集信息渠道有限,职务犯罪侦查办案过程中,把很多环节都积压在讯问阶段,导致讯问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承担了过多的任务和压力,尤其是在收集案件信息、核实事实真相阶段。在一定程度上讲,侦查讯问的效果决定了侦查办案的效果。二是职务犯罪侦查讯问能力不足。反贪、反渎职务犯罪侦查讯问人员成长周期长,成材速度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一般都会采取“师父带徒弟”的传授经验的方式,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新人基本上都是从“看门带人”开始学习,到新人可以尝试参与办案,再到独立承担调查取证、侦查讯问,这需要一个很长的锻炼成长过程。再加之职务犯罪侦查队伍人员流动性快等原因,导致侦查讯问能力严重不足。
三、职务犯罪侦查讯问实践中的问题
(一)职务犯罪讯问时间上打“擦边球”
一是初查阶段接触初查对象,立案前讯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对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初查,初查一般不接触调查对象,但是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接触初查对象。侦查实践中,有的侦查机关为提高侦查效率,采取以初查替代侦查、在初查阶段接触调查对象和以谈话替代实质的讯问等手段,把很多本应当在侦查过程中完成的行为全都推到初查阶段,这时立案之后的第一次讯问不是实质上的第一次讯问,而是初查过程中实质讯问的转化和固定的过程。这种做法具有初查架空侦查程序之虞,会造成规范的失范作用,需要引起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高度警惕。二是滥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延长讯问时间。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中,有的侦查机关为延长讯问时间,达到对职务犯罪嫌疑人的绝对控制,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手段,这实质上规避了新刑事诉讼法对讯问的时间限制,也是一种在职务犯罪讯问时间上打“擦边球”的现象。三是以询问证人名义讯问犯罪嫌疑人。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受贿人已经交代,行贿人拒不交代的一对一贿赂案件侦查过程中。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当行贿人交代行贿事实可能使他自己受到刑事追诉的时候,职务犯罪侦查人员仍以询问证人的名义,行贿人不交代犯罪事实就不让其离开检察机关办案区的做法是违法的。
(二)职务犯罪讯问手段上打“擦边球”
一是隐含的威胁。职务犯罪侦查讯问实践中,侦查人员采取字面含义形式合法,语境含义包含威胁的方法,如用隐含威胁职务犯罪嫌疑人家人的语句拿下口供,隐含的威胁也是威胁,这时候拿到的口供很有可能不是真实的,有可能产生错案。二是私下承诺。职务犯罪侦查讯问过程中,职务犯罪侦查人员为拿下口供,利用陪同职务犯罪嫌疑人去厕所等机会向职务犯罪嫌疑人作出不采取强制措施、不起诉等虚假承诺,让职务犯罪嫌疑人尽快供述。这种行为形式上是为了规避诱供,但实质上却是一种诱供行为。三是利益交换。职务犯罪侦查机关通过利益置换,拿下职务犯罪嫌疑人口供的过程中,有一部分是合理的,有一部分是威胁的。当职务犯罪嫌疑人以自己正当合法的利益进行置换时,在很大程度上就变成一种威胁,职务犯罪侦查机关在办案中应当注意,因为可能会产生错案。四是亲情要挟。职务犯罪侦查讯问过程中,职务犯罪侦查人员不得利用职务犯罪嫌疑人对配偶、晚辈亲属和其他有密切亲情关系的人进行要挟,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利用亲情进行要挟实际上是一种威胁行为,甚至是一种变相刑讯逼供的行为。
(三)变相刑讯逼供
《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职务犯罪侦查讯问过程中,对肉体进行残酷折磨的刑讯逼供已经不存在,但仍存在不给职务犯罪嫌疑人造成伤痕的“硬刑讯”,如用矿泉水瓶敲打职务犯罪嫌疑人脑袋的行为,或者采用极端的不道德,极端的不符合伦理的手段进行讯问,如控制职务犯罪嫌疑人未满月的孙子,以不给孩子吃奶为要挟,要求职务犯罪嫌疑人供述。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要严格依法依规办案,认识到刑讯逼供对个人、社会、国家、司法权威的危害,严禁刑讯逼供和变相刑讯逼供。
四、职务犯罪侦查讯问的出路探析
(一)走侦查信息化道路
职务犯罪侦查讯问要坚持走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道路。尽快实现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要通过信息引导侦查,要通过信息化拓展案件信息收集的渠道,减少办案收集案件信息对侦查讯问的依赖。
(二)完善装备现代化
不斷加强对侦查技术装备的投入与使用,要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逐步摆脱原始的侦查办案模式和方法,走科技侦查的路径,提高办案的科技含量,提高办案效率,增强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三)切实提高讯问能力
要不断提高职务犯罪侦查人员讯问能力,尽快掌握讯问规律,不断规范侦查讯问行为。讯问无定法,讯问有规律。职务犯罪侦查人员:一是要切实提高在看守所讯问的能力,同时提高在看守所讯问的效率;二是要提高适应律师参与的能力,对于律师的参与不能变相剥夺和限制,同时发挥律师在查明犯罪事实方面的积极作用;三是要提高在镜头下真实讯问的能力,不能没有录像会讯问,在录像下却不会讯问;四是要提高讯问合法性的证明能力,职务犯罪侦查人员不仅要做到合法讯问,还要能够证明讯问是合法的。
注释:
白晓平、李晓鹏.谈审讯语言在口供突破中的科学运用.反贪工作指导.2015(2).
詹复亮.新刑事诉讼法与职务犯罪侦查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137-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