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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加强司法行政人员队伍建设的基本路径

检察机关加强司法行政人员队伍建设的基本路径

摘 要 检察改革实行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以后,司法行政人员成为身份转变最大的一个群体。本文认为加强对其职能定位的考察,明确其核心职能,坚持司法行政权和检察权的适度分离、行政职能和事务职能的适度分离,是促进司法行政人员队伍建设的基本路径。

关键词 检察 司法行政 队伍建设 路径

作者简介:顾文,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2.082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和“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将检察人员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职位序列,实行不同的管理机制。显然,司法行政人员成为检察改革后身份转变最大的一个群体。加强司法行政人员队伍建设,是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保障,事关检察事业的长远发展。必须结合检察改革要求,确定检察机关司法行政人员队伍建设的方向。

一、检察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能性考察:辅助性、综合性、服务性

司法行政权是保障司法权运行的一种行政事务权。主要原因在于:

一是从起源来看,检察权是本源,司法行政权是随着检察权的分工细化而从中分离出来的。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不是基于检察机关在诉讼构造中对外行使检察权,而是为检察權运行提供保障的内部管理职权,具有明显的辅助性。

二是从内容来看,主要是以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为对象的内部管理活动,涉及行政管理、人事管理、财务装备管理等,具有明显的综合性。

三是从设立目的来看,是为了保障检察权的效率及公正,脱离了检察工作和检察活动,司法行政工作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具有明显的服务性。

从司法行政权的本质上讲,司法行政权兼具司法与行政的双重特性,其与行政权相比,带有浓厚的司法色彩,与司法权相比又具有辅助性、综合性、服务性,在具体实现过程中要体现主动性、层级性、效率性等行政权的特征。从司法行政权的实现过程来看,一方面为了体现管理的高效、协调,必须遵循上命下从、积极主动的原则,另一方面,要体现其辅助性、综合性和服务性,对检察机关行政事务的管理要以保障检察权的运行为目的展开。这一矛盾如何解决有赖于我们洞察检察权的法律监督职能与行政事务管理职能差异,并在制度上做出妥善安排。

二、检察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职能的分类及其应然性选择

在目前全国各地的试点工作中,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与司法行政人员的分类管理的重点在建立不同序列的管理,然而从以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充分保障检察权独立公正运行的目标来看,更为重要的应该是职责分工的落实。

(一)职能的分类

检察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工作内容广泛,各级检察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设置标准不一、职能不一,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司法行政权的核心内容——行政和事务,区分司法行政人员的职能。从实际运行状况看,其中行政性工作,涉及行政管理、人事管理、廉政监督和财务装备管理,分别由办公室、政治部、监察、行装部门负责;事务性工作主要涉及物资装备保障、后勤服务工作,主要由办公室、行装部门负责。在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后,根据职能和岗位的特点和相通程度,重新进行条块分割,是避免职能复杂、效率不高的必然选择。

(二)核心职能的选择

实践中,由于未能严格界定、准确区分内部各种权力的不同属性,导致事务性职能与行政管理性职能界限不明。破解司法行政部门设置混乱和人员冗杂难题的有效方法,就是对其职能进行重新审视。一是依据重要性和必要性厘定检察机关司法行政职能。检察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功能的行使,主要是为领导决策提供机制保障,为检察工作提供组织保障,为各项工作提供物质保障。因此,对于涉及行政管理职能的工作岗位,应当予以保留,并实现人员的相对固定;对于涉及事务性的职能工作,尤其是服务性、具备可替代性的部分职能可以剥离。二是依据岗位确定工作职能。即以“事”为中心进行司法行政人员的分类管理。重点围绕行政和事务两个方面,设定工作岗位,编制《岗位说明书》,建立以岗位目标责任制为核心的工作运行、监督制约、队伍管理机制,实现司法行政机构的精简、高效。

三、检察机关司法行政人员队伍建设的方向

司法行政人员的核心职能是辅助、服务和保障检察权的公正高效运行。因此,在价值取向方面,一是要坚持司法行政权和检察权的适度分离,避免行政权制约检察权;二是要坚持行政职能和事务职能的适度分离,促进司法行政人员的类型化、专业化。提出如下思路:

(一)差异化选任机制

一是明确不同岗位的准入条件。不仅明确对检察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不同选任要求,针对不同岗位、不同职能的司法行政人员,也需要确定不同的标准。二是确定不同岗位的选任程序。对于司法行政人员的选任,尤其是事务类人员的岗位,把权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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