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检察机关司法行政人员队伍建设成为检察改革以后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本文认为优化队伍结构、增强主体身份认同、提高素质能力是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行政人员队伍建设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 检察改革 司法行政 队伍建设
作者简介:龙潭,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2.084
检察机关司法行政人员队伍建设主要的问题在于未对司法行政人员的招录、岗位、培养等进行专门设置。改革设置了五年过渡期,但从长远来看,司法行政人员的定位不明、职能不清、地位边缘化以及后备人才缺失,才是制约其发展的根本问题。结合司法行政人员队伍建设的方向,笔者提出如下具体措施。
一、优化队伍结构
(一)实行分批转岗过渡机制
首先,做好人员测算、个人意愿、部门调研等前期工作,为统筹安排打下坚实基础。其次,在不影响大局的前提下分批调整、逐步过渡,避免“队伍断层”和“编岗分离”。再则,以充实业务一线办案部门力量为原则。
其中要注重各类人员的利益平衡。第一,要平衡转岗人员之间的利益。据调研,目前具有法律职务的司法行政人员绝大多数表达了转岗的意愿。但基于员额和业务部门接收能力的有限,以及司法行政工作平稳过渡的要求,不可能也不适合一次性全部解决。因此,较为妥善的处理方式是按法律职务的高低和从事检察工作的年限实现分批过渡。前者是考虑分类管理和薪酬改革落地后对个人利益冲击的程度,后者是考虑对检察事业奉献的程度。第二,要平衡接收部门人员的利益。改革前业务部门的检察官助理,因被授权独立办案,承办了大量案件。改革后,这部分人员要通过层层选拔跻身为检察官的竞争压力也很大。司法行政人员转岗时,要尽量减少对这部分人员的冲击。笔者认为,较长脱离办案岗位的司法行政人員转岗至业务部门的,应设定一至二年期限,先纳入检察官助理序列管理,考核合格再确认入额。
(二)严格分类招录制度
改革前的检察人员招录模式,除技术、财务等特殊岗位外,均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要求统一招录,轮岗培训后再实行岗位配置。这样的招录模式存在的弊端明显:其一,招录条件设置粗糙没有体现岗位需求;其二,没有结合个人才华和特色分配工作,无法实现人力资源的最优化配置;其三,在定岗时无法体现个人意愿容易引发不满情绪。此次改革试点过程中,上海检察机关首次启动分类招录方式,方便对其分类管理。
首先,分类招录应是统一招录。建议检察机关对司法行政人员的招录可以提出更为严格的素质要求,如要求新招录人员既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又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具体实施中,可以与组织部、公务员局协商,针对报考司法行政岗位的考生,增加法律专业基础考试。
其次,分类招录应是定向招录。即在招录时明确工作部门是司法行政部门,发展的方向是司法行政人员,从事的事务是政工党务、纪检监察、行政事务、后勤管理等司法行政事务。
最后,分类招录应是因岗定人。比如:纪检监察部门包含廉政监察岗、检务督查岗等;办公室包含文稿秘书岗、信息情况岗、检察宣传岗、档案管理岗、机要秘书岗等;行装部门包含财务管理岗、行政装备保障岗、行政事务综合保障岗等等。在此基础上确定数量,并列明用人的专业、相关工作经验、必备资格证书等具体要求,设置A、B岗互为备岗的工作制度,从而保证招录的针对性。
(三)引进专业人才
近年来,检察机关将人才队伍建设作为检察队伍建设的重中之重。但不可否认的是,当前人才队伍建设存在着重业务轻事务轻行政的现象,人才布局也不够合理,具有检察特色的人才分类管理模式尚未建成。从现有的司法行政岗位来看,除却财务岗一般都已专业配备外,建议引进档案管理人才、多媒体宣传人才、内部审计人才等。
二、增强主体身份认同
改革后,司法行政人员作为冲击最大的一个群体,很多人对职业前景预期产生了担忧。因此,必须增强其对检察人员主体身份的认同感。
(一)强化思想政治建设
司法一直是公平正义的象征,在很多西方国家具有与立法、行政相制衡的地位。只要在检察机关工作,无论编制、无论身份,都代表着检察机关的形象,应该以司法工作人员的素养来要求自己。
一是围绕教育实践活动,深化政治理论学习。可以建立针对不同层次和不同对象的分类教育模式,强化司法行政人员的理想信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
二是立足检察职业,加强检察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通过加强检察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能够让干警自觉以司法从业人员的高标准要求自己的一言一行,起到凝聚人心的作用。
三是聚焦司法改革影响,做好针对性的思想稳定工作。应当逐一排摸其思想状况,聚焦其关心的问题,尽可能解决个人的合理诉求,使其更加理解和支持改革。
(二)提高检察工作参与度
检察工作的开展,在硬件上涉及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建设、科技装备建设等,在软件上涉及业务建设、文化建设、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