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晓宇 彭诚
摘 要 随着以校园暴力为代表的青少年犯罪现象频发,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是否应当调整已经成为刑法学理论界热议的问题,加之《民法总则》中无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界限由十岁修改为八岁,更使得关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也应当降低的呼声越来越高。本文从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现状入手,结合未成年人犯罪频发的现状,对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进行探究,并探讨是否应当适当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以更好的惩罚犯罪,保护法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关键词 犯罪 低龄化 法益保护 刑事责任 年龄
作者简介:苏晓宇,大连财经学院法学院专职教师,研究方向:刑事法律;彭诚,大连财经学院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2.123
一、 我国关于刑事责任年齡的规定
(一) 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我国《刑法》中明文规定的行为人应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侵害法益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这个制度是从年龄上划定一个需要负刑事责任的范围,解决不同年龄段的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或者承担不同轻重刑事责任的问题。
(二)我国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具体规定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三分制或四分制,我国采用的是三分制,即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三个阶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这一法律规范进行当然解释,我们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年龄在14周岁以下的行为人,无论其犯罪行为如何,都不承担刑事责任,这就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在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将行为人需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下限规定在14岁,是综合考虑了当时我国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儿童受教育程度,以及中华民族历史背景等因素而做出的决定,这也是历史的抉择。
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及成因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严重
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愈发严重,主要表现为屡禁不止的严重校园暴力现象,14岁、15岁的“惯偷”叫嚣着“我还能再偷1年;我还能再偷2年”,而这其中令人尤其难以接受的就是不满14周岁的行为人无论触犯什么罪名,都不承担刑事责任。
2015年10月18日,13岁的刘某与12岁的赵某以及11岁的孙某以非法占有值班守校教师李某的钱包为目的,手段残忍的杀害了乡村教师李某,在20日指认犯罪现场时,刘某表情平静,毫无悔意。案发后,在几个少年的供述中,有一个细节令人愤怒,刘某在其余两个少年畏首畏尾时告诉他们“我们还是小孩,杀人也不用坐牢。”这一细节甚至让当地村民感到疑惑,“14岁以下不用坐牢”是不是法律规定出了问题?在村民们探讨这个问题时,却被旁边的人提醒“小声点!不要让别的孩子知道了,也会去做坏事的!”
2015年10月,10岁女孩李某放学回家乘坐电梯,在进入电梯后电梯即将关门前,将来不及出电梯的邻居家孙子抱起。通过监控录像显示,在电梯从1楼行至25楼期间,女孩李某将1岁婴儿摔在地上,拳打脚踢。后更是将其抱回自己家中,从25楼的阳台上抛下,并不慌不忙的下楼将婴儿的躯体拖至别处隐藏,思维缜密,手段可怕。李某的行为导致1岁婴儿重伤,在抢救室中几度生命垂危,但因李某年仅10岁,此案并未立案。目前李某也因父母的工作调动而离开原居住地,远赴新疆地区继续生活,只留下的重伤的婴儿及其悲痛欲绝的家属。
通过上述两个近几年内发生的典型案例,我们不难发现,目前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经较为严重,亟待解决。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触犯一些严重的暴力性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等,是一样要接受刑法的制裁的。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则无论是触犯了什么罪名,均需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就集中体现在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无论触犯了什么罪名,均不承担刑事责任。目前,有一部分观点认为这一法律规定已经不能解决我国日益低龄化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二)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突出的原因
1.经济发展不均衡
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情况来看,地区与地区之间的经济水平不甚均衡,城乡之间仍存在一定差距,经济发展与文化建设水平也未能持平,这一系列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必经的阵痛阶段均可能衍生出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例如,当贫富差距在孩子身上都有所体现时,一部分少年很容易受到社会上炫富之风、拼爹之风等不良风气的侵袭,沾染不良习气,从而产生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意图。再如,网络技术飞速发展,手游、手机APP被青少年广泛使用,直播、“打赏”屡见不鲜……这一代青少年接收到的文化、资讯良莠不齐,其中不乏大量暴力、色情的不良信息,而青少年的辨别能力及自控能力均远不及成年人,很容易误入歧途。目前,我们正在逐步加强这方面的管理,从“快播”案构成单位犯罪可见一斑,网络绝非法外之地。但是应当承认的是,我国的网络监管力度还远远不够,并未完全给青少年营造出一个绿色、健康、有利于学习成长的网络环境。
2.留守儿童问题
相较于城市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的农村、乡镇地区经济发展缓慢,就业机会较少,导致这些地区的青壮年需要外出打工以养家糊口,而其年幼子女一般与隔辈亲人、其他亲戚一起生活,甚至可能无人照料,自己生活。通过教育部2016年9月公布的数据显示,在9年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超1260万,而留守儿童更是达到了2200万之多。
首先,大量的留守儿童会衍生出严重的社会问题,如2012年贵州毕节5个留守儿童惨死垃圾箱内的事件令全国人民心痛不已;再如2015年,该地区又出现了4名留守儿童自杀于家中的事件,再次震惊全国。其次,留守儿童现象也意味着潜在大量的法律风险,最常见的就是频发的校园暴力、校园欺凌案件。又如前文中提及的三少年杀害守校老师的案件,该案中的三个少年都是父母不在身边,与爷爷奶奶生活或与其他亲戚共同生活的留守儿童。此外,留守儿童还极易成为刑事犯罪案件中的被侵害对象,留守女童被性侵的案件已经屡见不鲜,且此类案件只要存在,其客观方面均表现为行为人有多人或者行为多次发生,这将对女童的身体健康及心理健康造成莫大的影响,甚至毁了他们的一生。综上,与留守儿童相关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是不容小觑并亟待解决的。
3.法制教育的缺失
为了满足应试的要求,我国的教育体制模式过于偏重文化课、专业课部分,但目前我国的青少年犯罪问题现状已经明确的告诉我们,将法制教育作为我国中小学的必修课是十分必要的,且刻不容缓。众所周知,法律的作用包括教育作用、预测作用、指引作用等,对于法制教育这些作用的忽视也是未能有效预防青少年犯罪频发的原因之一。
目前,我国大部分高校均开设了法律基础课,但是在中小学校园中,由于升学不考察,法律基础课程的铺设仍然无法达到让青少年都具备法律基本素养的程度,这也是笔者建议下一步需要改进的部分,即发挥法律的规范性指引作用,通过一般的规则实现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
三、降低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必要性
(一)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保护法益的题中之义
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青少年无论是身体上还是心理上,较之十年前、二十年前都成熟的更早,受教育程度也有了显著的提高,相应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均有进步。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从1979年《刑法》中规定为14周岁直至今天不变,这显然已不太妥当,笔者认为其应适当的降低以适应社会现实情况以及青少年自身发展变化的特点。另外,面对多例由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严重暴力性犯罪,我们应该深刻认识到只有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才能保护被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所侵害的法益,让被害人及其亲属从行为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中体会到公平与正义。
(二)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途径
刑法的机能中很重要的一个就是规制机能,例如在《<刑法>修正案八》将酒驾行为入刑后,次年同期的调查数据显示,酒驾行为同比降低了20多个百分点,这就体现了刑法的规制机能。同理,若留守儿童问题很难解决,校园法制教育等手段也很难奏效,此时适当的降低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发挥刑法的这一机能,预防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从源头上降低犯罪率,维护社会安定有序发展。
四、关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设想
(一)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应当适度
虽然与七、八十年代相比,我国目前的刑事犯罪已经明显呈现出低龄化的趋势,且低龄化幅度较大,但是笔者也赞同目前学界的主流观点,即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不可一蹴而就,笔者建议降低2岁为宜。由不满14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修改为不满12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一定程度上可以预防并解决犯罪低龄化的问题,实现我国《刑法》的任务与目的,惩罚犯罪,保护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法益,维护社会秩序。
(二)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应当具有针对性
显然,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不是针对所有构成犯罪的行为,而首先应当针对那些严重的暴力性犯罪,结合我国《刑法》关于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相关规定,笔者建议,刑事责任年龄降低部分也仅仅是针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这八种重罪。除了这八种较为嚴重的刑事犯罪外,余下的行为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可以保持在16周岁不变。
(三) 落实配套收容教养制度
结合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虽然不认定是犯罪,也不对其进行定罪量刑,但其中12、13周岁以上的行为人可以由政府收容、教育。笔者认为,应当更好地贯彻实施这一法律规定,如若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真的得以修改为12周岁,那么相应的这一规定可以修改为“10周岁以上行为人如果有较为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且其家庭、学校无力管束、教育时,应当由政府进行收容教养。”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注释本.法律出版社.2015.
[2]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七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
[3]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6.
[4]李立众.刑法一本通(第十二版).法律出版社.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