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本文首先分析了知识产权法中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素,包括侵权人具有明确的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等,接着分析了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实施价值,包括对侵权人的惩罚功能,对潜在侵权人的遏制功能,对开拓创新人员的鼓励和保护功能,最后提出了知识产权法中惩罚性赔偿额度的计算。
关键词 惩罚性 赔偿 知识产权 实施
作者简介:马玉凤,寧夏大学新华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2.107
对于知识产权来说,作为法律赋予知识成果所有者的专有权利,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在国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背景下,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变得越来越完善,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也得到了相应的提高,但是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方面的问题也凸显了出来,学术界在关于当前实施的知识产权法律是否能够起到保护作用与激励作用一直争论不休,尤其是在是否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方面更是各执一词。事实上,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出现,事前预防要比事后救济有效,这样才能更好的减少侵权行为的出现。但是,当侵权行为发生之后,还是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让侵权人受到法律的严惩,进而维护社会市场秩序。
一、知识产权法中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素
(一)侵权人具有明确的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
侵权行为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是首次侵权,一个是多次侵权。对于首次侵权来说,要看侵权行为的主观故意程度对其行为进行判断,是不是明知道侵权而去做,此外还要看侵权的规模与影响力,打个比方,侵权持续的时间有多长,侵权的领域有多大,受到影响的人数有多少等。对于多次侵权来说,侵权人在主观上存在比较严重的侵权行为,而且是故意而为之,是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进行侵权活动,把权利人的利益搁置于脑后,甚至愿意通过支付赔偿金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
(二)损害事实
所谓损害事实,就是客观存在的状况,就是侵权人发生了侵权行为导致权利人的利益受到了损害。侵权损害除了财产损失,还有精神损害,精神损害的范围相对比较广,像商品荣誉、侵犯人身权等。对于知识产权来说,是权利人智慧成果的凝聚,对于其有着很深的情感意义和价值。其产生的侵权损失除了可以预见的经济损失,还有未实现的利益损失,比如,由于侵权行为所导致的产品销量的减少,有效用户数量的减少,忠诚客户的减少等,还有需要支付相应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其他支出性费用,而且精神损害的损失不好估量,因为这些损失是逐步侵入到市场中去的。
(三)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与其权益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而且是直接因果关系,这点也是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审理的时候取证环节的难点。比如,在互联网行业,开放式的信息服务平台为网民提供了各种各样的游戏下载等服务,假如第三方在网络平台上有人用权利人开发的游戏也供网民下载,而且支付的价格更低就是侵权行为,这个第三方是除了权利人以及平台本身之外的个体。这样一来,低廉的价格吸引了大量的网游人员,导致权利人的收益大幅度减少。这点就是第三方的侵权行为与权利人的损失之间有直接的因果联系,而且用低廉的价格吸引用户,抢占权利人的收益属于主观故意的行为,这点就要对其进行惩罚性赔偿。假如第三方在游戏上传的时候使用的跟权利人形象不同类型的盗版游戏,而且与权利人开发的游戏具有不同的年龄段的玩家,游戏下载的价格也高于权利人开发的游戏价格,就算是吸引了大量的用户,也让权利人的收入减少,但是却不能因此认定第三方的侵权行为跟权利人的损失存在直接相关关系,只需要把其非常受益赔偿给权利人即可。
二、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实施价值
(一)对侵权人的惩罚功能
对于知识产权领域来说,一般很难计算侵权损失,通用的填平原则很难真正的弥补其损失,导致侵权人非常占用他人的智力成果显得轻而易举,还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获取经济利益,恶性循环由此产生。而实施惩罚性赔偿,主要就是对那些存在主观过错的恶意侵权行为,具体的惩罚程度跟其侵权程度成正比。因为侵权人希望通过其侵权行为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即使是背负道德上的谴责,其客观存在的追逐利益的特性让其铤而走险。仅仅对其进行道德责难以及经济利益处罚很难让其改正其行为,只有通过惩罚性赔偿,让赔偿金的额度远大于其侵权行为的利益,这样才能惩戒到这些人,让他们感受到通过侵权行为难以获取经济利益,甚至会蒙受利益损失,打碎其不劳而获的心理,断绝其后续的侵权想法。
(二)对潜在侵权人的遏制功能
就当前的知识侵权案件的审理来看,通过法院判决的侵权人承担的赔偿额度很少能够超过权利人的损失,会让侵权人由于侵权行为出现而得到利益,甚至是变相鼓励其侵权行为。当这种现象变成一种社会风气的时候,就会对经济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而惩罚性赔偿的实施能够对社会产生警示作用,具备很强的震慑力,让侵权人明白当他们出现严重的侵权行为的时候需要付出很大的代价,需要承担严重的经济赔偿责任。这种强硬的手段能够有效的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减少他们投机取巧行为的发生,让社会公众提到“侵权”色变。这不只是对权利人的保护,也有利于社会秩序的健康运行。
(三)对开拓创新人员的鼓励和保护功能
一般来说,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成本不是特别高,而且收益比较大,维权的时候收集证据比较困难,对于权力人来说,即使赢了官司也会输钱,甚至失去了占领市场的先机,这是对权利人情感的伤害。因此,学者们认为,惩罚性赔偿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补救权利人的精神损害、人身伤害等方面的损失,鼓励权利人采取积极措施进行维权,对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有很大的作用,让权利人明白国家会保护其智力成果,维持其创新激情,让他们愿意在知识创新上投入更多的精力,减少其侵权方面的困扰,创造出新型知识产权成果,形成健康、有效的运营模式。
三、知识产权法中惩罚性赔偿额度的计算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两种,一种是财产损害,另一种是非财产损害,其计算标准主要有:受损一方的损害标准、侵权人能够预见到的损害程度作为标准,还可以是第三人的角度可预见的损害程度作为标准。对于受损一方的损害标准以及侵权人能够预见到的损害程度作为标准来说,涉及到双方的内容,判断的主观性比较强,权利人方面期望获取比较高的赔偿额度会故意扩大受损程度,而侵权人期望减少赔偿额度而故意缩小损害程度,而独立第三人的判断就显得比较客观。惩罚性赔偿的主要目的是减少以及遏制侵权行为,因此,赔偿额度为三者中能够证明损害额度的最高数额。而非财产性的损害,主要目的是为了减少权利人由于侵权受到的痛苦,因此,需要依据权利人一方来定。当前我国很多省市已经开始创新知识产权维权组织形式,建立相应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开展知识产权工作会议,由各级政府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之间的知识产权工作,避免可能出现推诿、扯皮现象,让权利人知识产权的维权道路变得更加畅通,让惩罚性赔偿的目标得以实现。
四、结论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客体是凝聚权利人精力和心血的智力创造成果,对权利人来说具有特殊的感情意义和价值,为了保护知识产权,要对侵权行为做出相应的处罚,这样才能发挥对开拓创新人员的鼓励和保护功能。因此,要重视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实施价值,真正减少知识产权人因侵权遭受的损失。
参考文献:
[1]张俊杰.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之合理性——惩罚性赔偿适用辨析.法制与社会.2014(8).
[2]郑谦.论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实行的可行性——以著作权法为例.法制与社会.2015(10).
[3]曹新明.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探析兼论我国知识产权领域三部法律的修订.知识产权.20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