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自从联大制定的《难民公约》规范了难民不推回原则,不推回原则即具有了强行法性质。但在大规模难民的背景下,不推回原则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遇到了挑战。本文将对此从实施、例外排斥、恐怖活动、环境、社会、居民、宗教方面進行分析,进而提出个人见解。
关键词 不推回原则 难民 保护
作者简介:鲍欣,安徽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私法。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2.117
一、难民不推回原则的现况
1905年的英国《外国人法》对难民不推回原则有所规定,但是不推回原则得到国际认同却在一战之后。1951年联大组织制定的《难民公约》使难民保护具有了法律上的约束力。此后,一些其他国际法律文件也对不推回原则进行了规定,不推回成为了国际难民保护体系的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难民不推回原则是保护难民的核心和基础,也是难民非来源国对难民实行安置和保护的前提,包括边界不拒绝、不引渡、不驱逐、大规模难民涌入的不推回这四项基本内容,具有强行法性质,是所有国家都必须承担的原则义务。
二、难民不推回原则面临的挑战
(一)不推回原则实施上的阻碍
1.实践上的阻碍
1981年至1989年底,美国海岸警卫队共将三万左右海地难民送回本国。2004年初美国总统再次下令海岸警卫队将逃来的海地难民驱逐。 另外,在目前的欧洲难民危机中,从近期欧洲人权法院的案例上来看,欧洲人权法院在对难民的态度上持谨慎和收缩的立场。
2.立法上的阻碍
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偷渡或非法移民至美国,美国试图增加强制遣返的规定,而英国、澳大利亚等国也对外宣称将修改本国难民法。
3.个人方面的阻碍
不推回原则易被恐怖分子利用,从事危害接收国社会秩序的非法活动,从而降低了真正难民的信用度。
(二)排斥不推回原则例外的情形
1.不推回原则例外的适用条件
不推回原则例外的适用条件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行为危害所在国的安全;犯有特别严重的罪行从而构成对该国社会的危险;严格遵守正当法律程序。
2.排斥不推回原则例外情形的现状
国际上出现了越来越多不适用不推回例外规则的情形情况。例如,1969 年《非洲统一组织关于非洲难民问题的公约》、《卡塔赫纳宣言》和《美洲人权公约》都没有规定不推回原则的例外情形。
另外,即便接收国将难民驱逐,也要有合理的理由,并要保障难民的人身安全。最后,《国内难民立法指南》也没有不推回原则的例外情形的规定。
目前国际社会反对不推回原则例外情形的发展局势反映了当今社会对国际人道主义和人权的重视,这是值得称赞的一面,说明随着时代的发展国际法发展得越来越完善。但是,对不推回原则例外情形适用的排斥,也使难民接受国的压力越来越大。
(三)恐怖活动对不推回原则的影响
目前源源不断的来自叙利亚、利比亚等中东、北非地区的难民涌入欧洲,造成了欧洲的难民危机。对于这些难民,按照不推回原则欧洲国家本应该尽可能的接纳。但是,由于难民甄别工作复杂繁重,“伊斯兰国”极端组织的恐怖分子就利用了这一原则伪装成难民进入欧洲国家境内,制造恐怖活动,给难民接受国造成巨大损失和社会动荡,巴黎暴恐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这对不推回原则的实施造成重大影响。
(四)不推回原则对当地环境的影响
出于不推回原则,大量难民涌入了欧洲,给接受国带来巨大的安置压力。无论是加莱难民营还是德国难民营、法国难民营都出现了物资少、生活质量差、环境恶劣的状况。大量难民聚集在一起,不仅会产生大量生活垃圾,还会因为超过当地生活容量的社会活动给当地造成自然环境的破坏,甚至有些破坏是不可恢复或需大量资金的投入才可恢复的。
(五)不推回原则对当地社会局势的影响
由于难民甄别工作复杂繁重,欧洲目前接受的难民有的是真正的难民,而有的则是走私分子、极端组织恐怖分子等。这些人的犯罪活动会引起欧洲民众的恐慌、社会动荡不安,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
(六)本国公民对难民的排斥
对于大量难民的涌入,德国政府采取了积极的措施。但是德国部分民众持质疑甚至排斥态度。而巴黎暴恐事件更是浇熄了民众对难民的同情。本国民众的排斥心理不仅不利于不推回原则的实施,更是会引起社会的不稳定。
(七)宗教信仰带来的隔阂
目前,在德国的大多数难民,由于语言、宗教信仰、价值观的迥异,难以融入主流社会,易引发社会矛盾。同时欧洲各国的出生率低,而欧洲的难民中有大量信仰伊斯兰教的穆斯林,因此欧洲各国政府也担心未来可能出现的欧洲的伊斯兰化。另外,当地人看待不同宗教信仰的难民也带有有色眼光。
以上种种使得当地居民对不推回原则越来越不满,欧洲各国政府考虑到本国利益和民众舆论,执行的难民政策实际上也已经违背了不推回原则。
三、不推回原则的完善
(一)严格定义难民的范畴
《联合国难民公约》明确规定的难民的范畴对难民的定义扩大化了,这就导致难民队伍的扩大化。而欧洲的难民危机也与难民的大规模涌进密切相关。因此应严格定义难民的范畴,这有利于减小难民的规模,减轻不推回原则实施的负担。
(二)完善难民甄别程序
为防止犯罪分子、恐怖分子混入难民之中,要严格难民的甄别程序,加大对这些不法分子的打击惩处力度,以示警示。只有真正的符合严格定义的难民才能进入接受国境内。同时对于这些真正的难民还要进一步监管,以防他们地下支持恐怖分子,成为恐怖分子的温床。
(三)国际社会共同合作
不推回原则要求接受国对难民或无家可归者的边界不拒绝、不引渡、不驱逐,对大规模难民涌入的不推回。但是实际上一个或几个国家对难民是有接受限度的,一味依靠人道主义也是不现实的。这就需要国际社会通力合作。或是多个国家一起分担难民,或是其余国家对接受国进行经济上、物资上、医疗卫生上的人道主义的援助,或是通过权威性的国际组织来调配任务,形成合力。
(四)对难民的保护工作进行细化
不推回原则的不拒绝、不引渡、不驱逐,不推回,是绝对不够的。该原则对难民提供的有效庇护仅限于有关国家不将难民送回到本国 , 却并未确立对难民的长期庇护。 要想不因难民问题埋下后患,就要解决接受难民后的经济、環境、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宗教信仰等种种问题,而不只是不将难民送回本国就高枕无忧了。
1.经济方面
不仅要有资金的投入(包括本国资金投入和接受国际社会的援助),更重要的是解决难民的就业教育问题。
2.环境方面
要重视难民聚集地区的环境保护问题,防止对该地区自然环境的破坏。最主要的是保障该地区的生活物资的充足、生活设备的齐全,医疗卫生的保障。
3.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宗教信仰方面
严格把控难民甄别工作,防止恐怖犯罪分子混入其中,做好教育舆论宣传工作,消除不同宗教信仰的民众间的敌视,帮助难民融入主流社会。
4.明确难民主管机关的难民安置工作
确定国家安全部门具体负责难民身份的甄别、确认等有关工作;民政部门(the ministry of civil affairs)负责难民的生活安排工作;外交部负责难民的外交协调工作;各部门分工合作。 使难民安置工作有序进行。
(五)难民不推回原则由永久性转变为暂时性
目前不推回原则已经难以应对欧洲大规模的难民涌入,大规模的难民涌入已经超过了欧洲各国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同时,如果大量不同宗教信仰的难民在接受国长久生活下去,物质需求得到满足后,他们很有可能提出不合理的政治需求(甚至是颠覆接受国的政权)。
对于此,可以对不推回原则进行修改或补充解释:在难民正遭受迫害时,接受国必须接受难民,但前提是当难民地的难民出现原因消除时,除不可抗力因素以外,难民应回到本国或经常居住国家。这也一定程度上减轻接受国因难民大规模涌入而带来的在经济、社会稳定、宗教信仰等各方面的负担。
四、结语
难民不推回原则是国际社会出于人道主义对于难民保护的一项法律基本原则。不推回原则的产生是为了保护难民,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推回原则出现了一些法律漏洞,它的实施也遇到了一些阻碍。对不推回原则从难民范畴、难民甄别、国际社会共同合作、难民保护工作细化和对不推回原则进行修改或补充解释等方面进行完善,有利于难民不推回原则的实施和欧洲难民危机的解决。
注释:
刘家琛.国际法案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李莉.试论难民及其国际保护问题.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4).
梁淑英.国际难民法(第1版).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249.
王海滨、戴长征.国际难民现状和难民机制建设.教学与研究.2011(6).
王元君.关于建立我国难民保护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公安研究.2005(1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