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分类:
子分类:
返回
文库吧用户登录
快速导航关闭
当前搜索
当前分类
子分类
实用工具
热门搜索
文库吧 > 学术 > 时政综合 > 法制与社会

基于新媒体视野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基于新媒体视野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摘 要 隐私权是现代公民人格尊严的反映。在新媒体视野下重新审视隐私权的变化,可以让国家更好地利用法律手段保障公民隐私权。本文主要从新媒体视野下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入手,对基于新媒体视野下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问题进行了探究。

关键词 新媒体 隐私权 法律保障

作者简介:余琳,武汉城市职业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2.108

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私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的民事人格权利。在国际领域《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国际公约》等国际人权公约之中,隐私权是人格权利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规定过于简单、分散的情况下,信息安全问题成为了影响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重要问题。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是新媒体在现阶段的突出问题。利用法律手段保障公民个人隐私,可以为社会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进步提供帮助。

一、新媒体视野下的隐私权保护问题

(一)新媒体对隐私权的影响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新媒体的出现,让信息的大众传播渠道得到了有效与拓展。在享受新媒体所带来的个性化媒体服务的过程中,不法分子利用新媒体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也开始得到了人们的关注。新媒体环境下的隐私权与公民的财产利益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在权利主体利用新媒体技术自行确定个人信息的使用范围或使用途径的情况下,公民隐私权已经表现出了向权利人积极行使的民事权利转化的特点 。

在推动媒体行业发展的同时,新媒体也让隐私权的侵权方式表现出了多样化的特点。公共机构或公共服务对个人数据隐私的滥用、黑客对个人隐私信息的窃取和垃圾邮件、垃圾短信问题已经成为了新媒体时代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典型问题。

(二)我国隐私权保障机制在新媒体视野下存在的问题

从我国法律体系的现状来看,我国民事法律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是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隐私权始终未能上升为法律上的人格权地位。在涉及公民隐私权益的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只能通过保护名誉权的方式为受害者提供间接保护。隐私权未得到民法承认、具体化的保护方式的缺失,是我国隐私权保障机制在新媒体视野下存在的一种突出问题。

在新媒体时代,公民隐私权益保护机制主要涉及到了以下方面:一是个人信息数据的保护;二是网络隐私保护;三是个人通讯信息的保护。在对国家对上述问题的保障机制进行分析以后,我们可以发现,现阶段国家仅仅依靠行政规章或部门规章对这些问题进行保障。在个人信息数据保护和通讯信息保障方面,国家并未制定严格的保障制度。媒体行业和新媒体行业侵犯公民隐私问题的立法的缺失,成为了国家隐私权保障机制不完善的表现。

二、国外法律对新媒体侵犯隐私权的保护

(一)国外对新媒体侵犯隐私权的保护

美国是最早在法律层面确立隐私权的国家。自上世纪六十年代以来,美国相机出台了《全面犯罪控制和街道安全法》、《隐私权法》和《财务隐私权利法》等多项法律 。针对新媒体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问题,美国采取的是以政府政策指导和新媒体行业自律为主,以法律保障体系为辅的保护模式。政府部门出台的行业指引、以网络隐私认证计划为核心等行业自律手段和技术层面的保护手段是美国保障新媒体环境下的隐私权的主要因素。Truste是美国重要的隐私权认证机构。微软、IBM和美国电报电话公司等企业均为这一机构的认证会员。对于这些认证会员,Truste会对各个加盟机构进行不定时检查,一些违背加盟协议的机构撤销认证资格。万维网推出的隐私倾向平台也可以为公民的个人隐私提供一定的保障。个人数据信息与个人生活安宁问题是美国隐私权保障体系所关注的两大重要问题。针对个人数据信息安全问题,美国方面主要借助一些具体化的立法进行保护,判例和判例法是对个人私生活进行保护的主要手段。

在新媒体技术不断发展的时代,欧盟国家在新媒体侵犯公民隐私问题方面表现出了鲜明的态度。立法保护和欧盟成员国范围内的统一化的法律规范是欧盟国家在新媒体环境下维护公民信息安全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了消除欧盟成员国在法律方面存在的差异,欧盟主要利用立法保护模式保护公民的隐私权。相比于美国的隐私权保护体系,欧盟对国家和政府部门在保护个人隐私方面的主导性作用更为重视。从欧盟针对隐私权保护问题的立法内容来看,相关法律对个人信息的获取、保存、使用和公开等问具体做出了玩家被的规定。这些法律法规既适用于公共机构,也适用于公民个人。例如欧盟于1995年10月通过的《欧盟数据保护指令》要求欧盟各成员国围绕这一指令对本国的隐私权保护法律体系进行修改、完善。《欧盟电子通讯数据保护指令》对电信领域的个人隐私保护问题进行了严格规定。《私有数据保密法》和《欧盟职能机构处理和传播个人数据的专门规章》等法律法规也让欧盟国家新媒体环境下的个人隐私权保护体系得到了完善。

(二)国外法律体系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在对美国和欧盟国家的隐私权保障体系进行分析以后,我们可以发现,美国所采取的基于行业自律的保护模式和欧盟国家以立法为主的保护模式在新媒体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工作中各有利弊,以行业自律为主,立法手段为辅的保护模式尅对新媒体行业从业者的积极性进行有效调动,也可以为新媒体行业和相关行业提供一种较为宽松的发展环境。但是这一模式也要求从业人员具备较高的道德素质。在构建以立法为主的保护模式以后,有关部门需要不断从新媒体技术的发展入手,对法律体系进行优化。如果法律体系難以适应新媒体的发展速度,法律体系会成为影响新媒体发展的阻碍。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在立法制约机制存在一定缺陷的情况下,一些缺乏道德资质和社会责任感的企业为了追逐利益,往往会大量盗取个人信息。近期出现的“徐玉玉案”就是在不法分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以后出现的一起具有严重社会影响的案件。针对目前新媒体行业自律机制缺乏完善的问题,我国现阶段可以采取一种倾向于欧盟国家隐私权管理模式的保障体系。以立法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隐私保护体系的构建,可以在为公民隐私权益提供保障的同时,促进新媒体行业行业自律体系的完善。为了对新媒体行业从业者的主动性进行维护,有关部门也需要对不同保护模式进行吸收借鉴的基础上,对一些合理化的元素进行应用,进而借助行业自律模式、立法规制模式和其他管理模式对新媒体条件下的公民隐私进行有效保护。

三、我国新媒体视角下的隐私权保护措施

(一)对事关隐私权保护的民事立法进行完善

隐私权法律保障体系的建立过程是一个复杂性、艰巨性的过程。它涉及到了具体规则制度的构建和司法操作程序的建构问题 。以宪法为前提、以民法保护为核心、以刑法保护和诉讼法保护为辅的法律保护体系可以为公民的隐私权给提供有效保护。现阶段民法体系尚未构建科学化的隐私权保障体系,对此,我国首先需要对隐私权的内容和涉及范围进行明确。进而对一些侵犯隐私权的具体行为进行完整规定。一般而言,针对侵犯隐私权行为的制度设计主要包含了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隐私权的侵权行为方式;二是隐私权侵权行为的构成条件;三是隐私权侵权行为的具体归责原则;四是涉及隐私权的具体侵权责任。从公民的现实生活来看,非法侵入个人领域、非法侵扰他确认私人生活和非法干扰他人自决权的行为均可以被看作是侵犯公民隐私权行为的表现。

根据我国民法规定,隐私权侵权行为人所承受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多种类型。在笔者看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措施可能会加深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损害。因而我国可以将赔偿损失看作是针对侵犯隐私权行为的主要救济突进。在受害者隐私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相关部门需要从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和具体的损害结果入手,对惩罚性赔偿机制进行应用,进而通过提升违法成本的方式,对法律体系的规制效果进行强化。

(二)制定专门立法

根据前文论述,新媒体视角下的隐私权行为具有着技术化、形式多样化和侵权结果复杂化的特点。在新媒体视野下的隐私权侵权行为已经超越传统侵权法覆盖的有效范围的情况下,国家有关部门需要通过制定新媒体下隐私权专门法律的方式,对公民的个人隐私提供保障。

针对新媒体所具有的个性化、时间即时化和沟通互动性特征,国家在制定新媒体视角下的隐私权专门保护法的过程中,不仅需要对公民的个人隐私进行保护,也需要充分尊重新媒体的传播自由。为了对个人利益和新媒体行业行业利益之间的关系进行协调,有关部门需要对新媒体下的隐私权立法准度进行控制。从新媒体视角下的隐私权专门法的内容来看,这一部法律需要涉及到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当事人有权了解信息收集者所需要的隐私信息的种类,有权了解个人隐私信息的主要用途;第二,当事人具有查询、修改和删除被收集的个人隱私信息的能力;第三;滥用他人隐私信息的单位或个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侵害责任。

(三)对法律层面外的其他措施进行完善

从我国社会的发展现状来看,单纯依靠立法手段保护公民隐私权利的措施并不能让公民的隐私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在对国家法律体系进行不断完善的同时,国家也需要在社会树立良好的隐私权观念。在我国,人们长期以来对个人隐私问题存在着一定的偏见。在我们的传统思想中,隐私问题通常都是一些不可公开的隐秘事物。隐私权受侵害的人不仅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还会受到他人的职责。这种将隐私问题等同于不可告人的隐秘事物的观点是对隐私权的错误认识。从隐私问题的内容来看,它不仅仅涉及到了私人空间的隐秘性问题,还与公民的信息安全和私人生活的安宁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在新媒体时代到来以后,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已经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一些不利影响,在隐私和隐私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人们应该积极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在隐私法领域,国家也需要对隐私权与言论自由权之间的关系进行有效处理,以便在对我国隐私权保护环境进行改善的同时,为适度的言论传播自由提供保障 。

对于新媒体从业单位而言,加强行业自律,可以有效促进自身的健康发展。同国家法律规范相比。法律层面以外的行业自律机制具有着灵活性的特点。它可以对一些法律手段无法保护的问题提供有效保护。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的强化,是提高新媒体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的有效措施。在吸收发达国家已有经验的基础上,对本国的新媒体行业自律体进行完善,可以有效促进新媒体行业自律效力的提升。

四、结论

隐私权在维护人类尊严、自由的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针对新媒体侵权带来的法律困境,国家需要在对现有的法律体系进行完善的基础上,对新媒体行业的自律意识进行强化。

注释:

彭诗睿.新媒体视野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华中科技大学.2009.

衷源园.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广西大学.2015.

刘婕.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大连海事大学.2014.

方金华、陈炼星.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研究——以国外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为例.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119-126.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 www.wk8.com.cn
本文地址:https://www.wk8.com.cn/xueshu/513398.html
我们一直用心在做
关于我们 文章归档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c)2021-2022 wk8.com.cn

ICP备案号:晋ICP备202100324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