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分类:
子分类:
返回
文库吧用户登录
快速导航关闭
当前搜索
当前分类
子分类
实用工具
热门搜索
文库吧 > 学术 > 时政综合 > 法制与社会

论清洁水权

论清洁水权

摘 要 清洁水权是可持续发展的需求。清洁水权的客体为自然水或人工水,水乃生命之源,人饮用遭受化学污染的水,会使其健康权乃至生命权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现代社会,水的最大污染源为工业污染,企业肆意的排放工业废水,污染居民的生活用水。水质的污染导致全国各地区出现“癌症村”现象。作为人最要的生存要素之一,公民应该享有使用清洁水的权利,得到法律的保护。

关键词 环境人格权 清洁水权 水资源 法律保护

作者简介:罗杰,浙江师范大学, 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2.126

水是生命之源。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水源遭到严重的污染,然而人类对水资源的需求却日益增长,水资源变得越来越稀缺。如何保护稀缺的水资源,已成为社会的首要问题。在这种形势下,清洁水权的设立已刻不容缓。

一、我国水资源所面临的困难

(一)中国水资源现状

我国水资源现状主要表现为总量丰富但人均水资源贫乏,水资源区域分布不均,水资源污染严重。

根据2016年水利部的水资源公报显示,我国水资源总量为32466.4亿立方米。 但是,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人口基数众多,这直接导致我国人均用水量极其有限。我国水资源区域分布不均,呈现出南多北少,沿海多内陆少的现象。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我国的水资源遭到严重的污染。2016年水利部对118个湖泊共3.1万km2水面进行了水质评价,Ⅰ-Ⅲ类的湖泊有28个,占23.7%,Ⅳ-Ⅴ类湖泊有69个,占58.5%,劣Ⅴ类湖泊有21个,占17.8%,主要污染项目是总磷、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其中湖泊营养状况评价结果显示,中营养湖泊占21.4%,富营养湖泊占78.6%,在富营养湖泊中,轻度富营养湖泊占62.0%,中度富营养湖泊占38.0%。 这些数据可以很客观地显示我国水资源的水质有着非常严重的问题。

(二)水污染而产生癌症村现象

水,是化学元素氧和氢组成的一种物质,并以气态、液态和固态的形式存在。水是最丰富和必不可少的化合物之一,实际上参与了在动植物中发生的每个过程。 人体的含水量,根据年龄,胎儿为90%,新生儿为80%,少年为75%,成人只有65%,老年人约只有50%。根据提及组织的不同,牙齿含水量为10%,骨骼25%,脂肪30%,肌肉72%,血液97%。 水和人类密不可分,它对人体的作用十分重要。水不仅能促进人体的新陈代谢,还起到了运输养分的作用。

我们都知道水是生命之源,健康之本。但是一旦我们的生命之源遭到了污染,饮用受污染的水,会对我们的生命健康质量造成威胁。中国经济迅猛发展背后的事实是对环境资源过度开采和污染破坏,另一个事实则是,由于环境资源破坏已经慢慢的制约经济发展,更对我们的生存造成了威胁。全国各地不断出现“癌症村”就是一个铁证。2009年,华中师范大学地理系学生孙月飞在其论文中指出中国癌症村的数量超过247个,涵盖27个省份。 2013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环保部在《化学品环境防控“十二五”规划》中首次承认了“癌症村”的存在。 各大媒体也都对癌症村的情形进行了报道,俨然是人间地狱。本应生机勃勃的农村,却因为村民接二连三患上癌症,身体日渐衰退,劳动能力不断下降,难以支付高额的医疗费用,只能无奈的“等死”。小小的一个村子,在高峰期,甚至月月都会死一个村民,实在不禁使人扼腕。

显而易见,我国的水资源面临着极其严峻的挑战,如何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水资源已成为社会的重大课题,清洁水权的设立已刻不容缓。

二、设立清洁水权的理论分析

(一) 环境人格权和清洁水权对水资源的保护

这一切的罪魁祸首是企业。根据有关学者研究数据表明,癌症村地区污染行业主要集中在制造业、采矿业,其中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造纸业及纸制品业是最广泛和最大的污染来源。 企业以营利为目的,追求降低成本提高效益,而成本巨大的污水处理设施与这一目的是相悖的,从而选择成本最低的直接排放。而地方政府环保部门的懈怠更是滋生了企业的侥幸心理,不断对当地水源造成嚴重污染,已经危及当地民众的生存。从法理上来看,这也是不符合公序良俗原则的。我们应该在民法的人格权章内确立环境人格权,并予以类型化,赋予民众环境人格权,当环境人格权遭到侵犯时,主体得以诉至法院,维护自身的权利。

清洁水权属于环境人格权的具体内容之一。环境人格权,是自然人依法固有的,以环境资源的生态性精神利益为客体,为维护人在自然关系中所应享有的身心健康权和良好生活环境权所必备的人格权利。 环境人格权主体享有环境人格利益,排除他人的侵害和妨碍。

清洁水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在清洁水环境中生活的权利。 清洁水权的权利人对一切影响水质下降、水质安全性、水环境美学价值的行为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清洁水权的内容包括水污染的排除权和达滨权(欣赏自然、人工水体,获得身心享受的权利)。 对于水污染的排除权,权利人可以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损害赔偿予以救济。对于达滨权的概念描述而言,其内容属于美学价值的精神性内容。其本身处于一种可有可无的地位。

目前,司法实践中并不承认清洁水权这一环境人格权的存在,水污染的法律后果主要为行政处罚,直接受害人很难从中获得赔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与法律的公平正义理念不符。从现实上看清洁水权的确立有其巨大的现实意义。

(二)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的缺陷

环境保护立法以义务性规定为主。在新《环境保护法》的条款中,用了34个“应当”的义务性条款。其他法律法规中,《民法通则》第124条,《物权法》第90条,《侵权责任法》第65条,宪法的原则性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都主要以义务性规定为主,缺乏具体的具有可诉性的环境人格权利。在法条中,我们可以看到法律法规大多只是规定国家机关单位、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的环境保护义务,对自然人所享有的具体环境权益及其救济大多模糊不清,直接导致法条缺乏操作性。endprint

我国环境侵权制度源于环境污染和破坏引起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侵害,赔偿额计算中,不包括美学价值上的环境权益的损失。 《侵权法责任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从《侵权责任法》的表述显示,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权益主要分为人身和财产权益,并不包括环境资源。叶知年教授认为应该对传统侵权责任法的内涵延展、理念更新、制度予以重构。环境资源的生态美学价值、景观娱乐价值以及心理健康等环境人格利益都应该成为侵权法保护,予以救济。 这样的理念和法律更贴近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侵权责任法对环境侵权诉讼主体的限制不利于环境人格权的救济。

(三) 《水法》对清洁水权有限制

《水法》第三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这说明我国水资源由国家所有为主集体所有为辅的模式。而清洁水权为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主体范围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取水权的取得,需获得水行政部门的取水许可证并交纳水费。

法律责任部分,在《水法》第七章中,第六十四条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从第六十五条到七十一条和第七十四、七十五、七十七条均为因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撤销行政许可等行政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为对刑事责任的规定,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四条因行为程度严重性不同分别承担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对民事责任的规定仅见于第七十六条:引水、截(蓄)水、排水、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 国际上已有先例

1979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4条第2款规定,缔约各国应保证妇女有权享有适当的生活条件,特别是在住房、卫生、水供应、交通和通讯方面。

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第 24 条第 2 款中提到,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以消除疾病和营养不良现象,包括在初级保健范围内利用现有可得的技术和提供充足的营养食品和清洁饮水,要考虑到环境污染的危险和风险。

以上两个公约明文规定了清洁水权,为我国的立法提供了先例。

三、清洁水权的权利救济

(一)贯彻民法的绿色原则,实施长远计划

徐国栋教授认为民法的绿色原则也称生态原则,意义为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 因此,国家应在绿色原则的前提下规定清洁水权的相关内容。

此外,国家应建立一个合理的评价体系用以评估对清洁水权产生影响的因素,尽量减少发展高耗能、高污染的产业,以防生态水源的恶化。

(二)明确清洁水权的法律地位

法律应明文规定清洁水权,确保清洁水权的切实实现。当权利人的清洁水权受到侵害时,其可依据清洁水权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公平实施清潔水权

国家应加大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尤其是要保障农民能得到与城市居民相同的待遇,享受高质量的供水设施。此外,国家应对饮水有困难的地区、个人、群体给予特别的关注,尽一切可能改善他们的饮水质量。

注释:

中国水资源公报.2016.

不列颠百科全书国际中文班修订版-卷18.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34.

陈远飞.人体内的水.生物学通报.1991(12).

孙月飞.中国癌症村的地理分布研究.华中师范大学本科论文.2009.

环境保护部.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11.

刘宝森、杨一苗、程士华.中国“癌症村”地图追踪.新农村(黑龙江).2013(15).

余嘉陵、张世秋.用什么破解“癌症村”问题.环境保护.2010(24).

叶知年,等.环境民法要论.法律出版社.2014.380,49,421,398.

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

胡志强.中国国际人权公约集.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4.10,17.

徐国栋.民法总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138.endprint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 www.wk8.com.cn
本文地址:https://www.wk8.com.cn/xueshu/513399.html
我们一直用心在做
关于我们 文章归档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c)2021-2022 wk8.com.cn

ICP备案号:晋ICP备202100324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