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分类:
子分类:
返回
文库吧用户登录
快速导航关闭
当前搜索
当前分类
子分类
实用工具
热门搜索
文库吧 > 学术 > 时政综合 > 法制与社会

微信公众号迁移公证探析

微信公众号迁移公证探析

摘 要 互联网蓬勃发展之后,网络虚拟财产也随之产生,类似微信公众号这类虚拟财产因其凝结着经营者独特的经营方式,加之资金和精力的持续投入,才能够从无到有,高速发展。因此,本文认为,此类虚拟财产可以视同于普通财产,为个人所拥有。随着微信公众号的商业价值被更多人认可和关注,加之《民法总则》对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之一的表态,开启了对虚拟财产立法保护的序幕。这些前提的存在,使得微信公众号产生了迁移、买卖交易的需要,然而,只要我国对于虚拟财产涉及的范围和保护的方式不进行明确、细致地立法,那么虚拟账号的财产属性便不能从法律上得到确认,因此,涉及到类似微信公众号这类虚拟账号的转让和交易就不可避免存在风险。为了消除微信公众号迁移过程中的各种纠纷隐患,平衡迁移主体之间的利害冲突,防患于未然,法律规定迁移主体必须对迁移的相关材料进行公证。本文针对微信公众号迁移公证这一新兴业务,结合工作实际,从微信公众号的性质及特点、微信公众号迁移公证内容、特殊情况下微信公众号迁移公证中迁移主体的认定这三大方面,详细探讨了微信公众号迁移产生的背景、公众号迁移公证的主要流程,以及对于特殊迁移主体如何认定等相关一系列问题。通过本文的相关论点的论证,以期能为公证机构在办理相关虚拟财产公证时,提供相应的参考,更好地发挥公证机构预防法律纠纷的职能,同时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专业和便捷的法律服务。

关键词 微信公众号 虚拟财产 迁移公证 迁移主体

作者简介:高昶,无锡市梁溪公证处。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2.109

一、 微信公众号的性质及特点

(一)微信公众号的概念

随着微信的出现,人与人之间的交流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变得更加方便和快捷,微信也当之无愧成为当今公众首选的网络交流工具。在微信交际功能基础之上出现的微信营销也秉承了这一特点,成为网络时代企业和个人的主要营销方式之一。這种营销模式需要商户或者开发者申请账号,然后依托微信公众号,在微信平台上发布所需的文字、图片、视频等相关信息,或宣传个人观点,或进行相关信息和产品特点的分享。在微信普遍被大众应用之后,微信公众号营销也成为主流的线上线下互动营销模式,具有传播的价值、用户的价值以及渠道的价值。

(二)微信公众号的类型

微信公众号主要分为订阅号、服务号和企业号三种类型。从其名称上即可以了解三类公众号的区别:订阅号主要是为用户提供一些资讯和讯息,其作用类似新闻媒体,订阅号每天可发群消息一次;服务号主要是给用户提供一些服务,用户通过服务平台可以办理相应的业务,服务号每个月可以发群消息四次;企业号主要是企业内部使用,可以用于向员工发布相关通知,方便员工之间的信息交流,起着小型移动OA系统的作用,一般不用来对外宣传推广。从微信号的用途来看,比较具备商业价值的主要是订阅号和服务号,在本文中,针对微信公众号的迁移公证探析也主要是针对这两种公众号。

(三)微信公众号的财产属性

订阅号和服务号因其具备的关注影响力和营销价值使其与有形财产具备部分相同的性质,然而公众号和实物财产相比又存在显著不同。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财产这一概念的范围也在不断地扩展。在个人拥有传统实物财产的同时,网络中的虚拟财产也出现在许多人的生活中,并渐渐成为一个法律概念,出现在了相应司法实务之中。一个微信公众号在成立初期,商业价值非常小,其最终具备的商业价值完全是依靠账户申请人的后继运营,因此笔者认为,公众号可以认为是该账户申请人的个人财产,但由于未具备实物形态,故将其定位于网络虚拟财产。我国在2016年6月27日发布了民法总则草案稿,其中第一百零四条 把“网络虚拟财产”纳入了物权客体,在2017年10月1日即将执行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 中,也提到了若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由此可见,不论是法学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在关注虚拟财产的相关事宜,并且已经在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方面迈出了重要的第一步。但是,只要我国对于虚拟财产涉及的范围和保护的方式不进行明确、细致地立法,那么虚拟账号的财产属性便不能从法律上得到确认,因此,涉及到类似微信公众号这类虚拟账号的转让和交易就存在风险。

二、微信公众号迁移公证内容

(一)微信公众号迁移公证产生的背景

此前很长一段时间,出于对管理的需要,同时也为了带给用户更多优质的服务,避免账号刷粉、买卖等短期行为,腾讯公司曾明确指出账号使用权禁止赠予、借用、租用、转让或者售卖。随着实践中一些司法判例对于虚拟商品、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给予了一定认可,同时微信公众号的商业价值也被更多人认可和关注,使得微信公众号的转让门槛相比过去有所放宽。2017年2月28日中午,在微信公众号后台的“客服中心”,官方发布的一则“公众号迁移流程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这意味着微信公众号的主体不再是一成不变的,可以根据实际的需要,主体变更,随之公众号的关注粉丝也可以转移至新的平台,甚至在未来,具备商业价值的公众号还可以像线下的商户一样,进行交易买卖。目前,微信公众号的转移主要从以下几个步骤来实现:首先,微信公众号主体申请将其管理的公众号(以下简称“原公众号”)已有的关注用户全部自动关注目标主体所管理的公众号(以下简称“目标公众号”);其次,根据申请人在微信公众平台所操作选择的指令,将原公众号下的相关素材内容进行转移,迁至新的公众号平台;最后,对原公众号择期注销,当然,原公众号下的相关的不良记录也将转移至新的目标公众号。

然而,虽然微信公众号的转移已从理论逐渐过渡到实践,但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研究所所长刘少军认为,中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有相类似的判例只能作为参考,并不能列入相关法条作为今后评判的标准。因此,一旦虚拟财产的转让过程中出现了纠纷,因为对此没有明确的立法,即使起诉至法院,也未必能有法律支持。如何尽量避免虚拟财产转让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笔者认为,在转让之前,要求当事人对于转让的相关材料进行公证,不失为比较稳妥的做法。一方面,包括此类微信公众号转移公证在内的网络虚拟财产公证的出现,说明了公民法律意识、财产保护意识和对公证制度价值的认知日益增强;另一方面,上文观点中,已对网络虚拟财产归属为个人财产这一判断作了明确的阐述,这使得公证机构办理此类公证的可能逐步变成现实。作为纠纷的事前预防机构,公证机构有能力更有责任保护包括虚拟财产在内的各种财产的合法流转,实现社会资源的高效、合理配置。

(二)微信公众号迁移公证主要流程

具体在公众号转移过程中,需要进行的公证内容和公证机构需要注意的事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根据腾讯公司相关规定,需要原公众号主体和目标公众号主体共同签署《微信公众号迁移申请函》,此申请函的公证书可按两种方式出具:第一种是按司法部2011年版公证书格式中第三十四式出具,证明《微信公众号迁移申请函》上申请人的签名、印鉴属实;第二种是按照保全证据形式出具。参照腾讯客服新出台“指引”中的相关說明,目前的公众号迁移申请以第一种形式为主。

其次,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身份证、营业执照等)和微信号信息,公证员应在微信的“账号主体”中查看“认证详情”,对相关内容采取截屏打印方式保存,同时,公证员需注意对原公众号主体和目标公众号主体的申请人身份信息、主体名称、原始I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四个方面的关联性进行审查,确保信息和申请人提交的主体资格材料相符。

最后,由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若公证后发现公证书信息有误,目标双方应及时联系公证机构核实处理。

(三)微信公众号迁移公证中的主体权属查明方式

在微信公众号的迁移公证中,对于公证机构而言,主要需要关注的是公众号的权属证明。迁移主体需要提供原帐号及目标帐号后台主体信息页面,以证明帐号所有权。具体操作可以通过以下种方式:

第一,公证员可以使用自带手机,进入微信,添加需要迁移的公众号,查看“账号主体”中“认证详情”的内容。

第二,公证员还可以在本处电脑上通过浏览器进入微信公众平台网站(mp.weixin.qq.com),由原公众号主体输入账号、密码,进入公众号设置,从而查看主体信息和原始ID。

第三,原账号为个人类型公众号,公证员可以要求原公众号主体关注微信公众号“公众平台安全助手(mphelper)”,进入“绑定查询”中“身份证已绑定帐号”,查看身份证关联的公众号信息。

三、特殊情况下微信公众号迁移公证中迁移主体的认定

微信公众号迁移公证在材料齐备的前提下,理论上并不复杂,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原公众号主体死亡或注销时,如何认定迁移主体的认定方面,公证员需参照相关法律依据,酌情处理。

首先,是迁移主体作为自然人的情况。正常情形下,如上文所述,只需作为迁移主体的双方当事人出具相关文件按照法定流程办理迁移公证即可。但若出现一方迁移主体死亡时,则应参照《继承法》相关法条,首先确定当前的合法迁移主体。根据《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 ,作为虚拟财产性质存在的微信公众号是可以被认定作为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而由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并且,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 ,可以确定在作为迁移主体的自然人死亡时,微信公众号主体的所属。在具体办理实践中,可以要求由全体继承人共同签署迁移申请函。

其次,是迁移主体作为法人的情况。同样,法人作为迁移主体,若是经营状况正常的情形,也只需法定代表人按照规章流程办理迁移即可。但如果法人组织在办理微信公众号迁移时,处于被清算和注销的情况,那么就需要确定此微信公众号当前的权属问题。参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 和《民法总则》第七十二条规定 ,微信公众号迁移时法人尚在清算阶段的,应该由清算组办理手续;如果清算时遗漏了微信公众号,清算后办理迁移手续的,公证员应该要求微信公众号的权利承继人(即原公司全体股东)共同签署迁移申请函。

再次,是迁移主体作为个体工商户的情况。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 ,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在办理微信公众号迁移的过程中,应当首先查明该个体工商户是个人经营,还是家庭共同经营,明确公众号的归属。具体实践中,公证员可以先向家庭成员了解经营情况。如果是个人经营,直接由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投资人签署迁移申请函。如果是家庭共同经营,务必取得家庭成员的同意,并做好相关记录。由于家庭成员并未在企业注册时进行登记,故在家庭成员达成一致后,再由投资人签署迁移申请函。

最后,是迁移主体作为合伙企业的情况。合伙企业在面临解散和清算时,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 ,作为虚拟财产的公众号在合伙企业清算的过程中,既有可能已作为清偿债务的方式,转移给了其他债权人,也有可能作为剩余财产,归多个合伙人所共有。如果是前者的情况,根据“指引”中所作的说明,账号主体在主体注销前,有事先对该主体名下的公众号做归属证明,明确将该账号的使用权转移到目标账号主体的,可以作为补充材料,并无公证要求;如果作为后者的情况,理论上则应由各个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来确定此公众号目前的归属问题。在实践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 www.wk8.com.cn
本文地址:https://www.wk8.com.cn/xueshu/513403.html
我们一直用心在做
关于我们 文章归档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c)2021-2022 wk8.com.cn

ICP备案号:晋ICP备202100324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