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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婚姻法律制度的特点及成因

唐朝婚姻法律制度的特点及成因

摘 要 唐朝作为中国古代历史上高度繁荣的重要时期,在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上都表现出了较大的优越性。唐朝婚姻制度在古代封建社会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呈现出了鲜明的特点。本文通过对于唐朝婚姻制度的特点进行分析,找到了唐朝婚姻制度封建与开放相结合背后的深层原因。

关键词 唐朝 婚姻法律 特点 成因

作者简介:杨小飞,山西大同大学政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行政法、法理学。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2.119

唐朝是中国古代社会的鼎盛时期,作为社会的产物,唐律的制定和实施对社会的稳定、经济的繁荣、文化的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作为唐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法律制度不仅具有封建婚姻制度的典型特点,更因为当时唐朝开明的社会环境而具有相当的进步性。

一、唐朝婚姻制度法律制度的特点

(一)充分体现了礼与法的融合

1.坚持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为结婚首要原则

在整个封建社会中,婚姻缔结都有共同的条件和程序,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个从西周延续下来的法定条件已经成为古代婚姻最普遍最重要的原则。合法婚姻的成立取决于父母家长的意愿,因为婚姻往往关系着两个家庭及家族的融合。一家之长往往对子女的婚事起着决定性作用。“父母之命”就是说子女在婚姻上要服从父母的意旨,听从父母对自己的婚姻安排,即使男女双方有各自的主动性也不被封建宗法制度容忍。在这种制度制约下父母掌控子女的婚姻大权,婚姻大事一般都要告知家长并尊重家长的意思,否则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但仅有“父母之命”是不够的,媒人是婚姻得以成立的第二個重要条件。缔结婚姻时如果缺少了这一环节就会被认为是失礼的行为而受到指责。在古代男女双方家庭要是有结婚意向首先会邀请至亲好友或媒婆登门拜访,商谈双方意愿及各种婚姻细节,这是受西周以来根深蒂固的礼法伦理所决定的,也是男女结婚“六礼”不可或缺的。

2.以婚书作为婚姻成立的重要要件

唐律中明确规定了婚书的法律效果,当事人双方在结婚时订立的婚书在婚姻的成立和解决双方婚姻纠纷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敦煌文书中规定,男方送去女方家的叫做通婚书,而女方如果允诺,则制作答婚书。但是婚书的制定问题上,都是由父母或尊长和媒人来共同制定,男女双方不能自愿,是典型的包办婚姻,充分体现了父为子纲的礼制精神。订立婚书后如果要反悔的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女子出嫁时,已经有婚书而反悔的杖六十。同时女方如果已经收了男方的彩礼后也不得悔婚,否则同样处以杖六十。

3.结婚时仍须遵循六礼

“六礼”是指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这六道结婚的必经程序,源自西周,也是唐朝婚姻缔结的必经程序。特别是受到鲜卑族孝文帝法制改革的影响,聘财渐渐成为结婚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所谓聘财并不拘多少,即使聘财只是绢帛一尺也算数。在缔结婚姻前,虽然男女双方有了一定的自主权,但是最后还是必须要履行相应的形式,由双方父母以聘娶的形式来缔结婚姻。

4.严格维护一夫一妻多妾制的不平等婚姻形式

唐律中严格维护一夫一妻的封建婚姻的主要形式,如果丈夫娶二妻或者妻子嫁二夫的,则要按照重婚罪来论处。唐律中规定男子家中已有正妻而再娶妻的。判处徒一年,作为重婚的一方女子减一等。但是这仅是对于娶正室妻子的限制,而对于正室妻子以外的妾、婢、奴的等则并无限制。而女子如果嫁二夫的,处罚则更重,不论是女方还是重婚的另一方都要判处徒二年。

(二)相对自由的择偶权

尽管古代夫妻缔结婚姻遵循父母之命已经成为主流,不会轻易动摇,但在唐朝婚姻制度也存在着自主选择的特别规定。唐朝开始开放了婚姻自由的风气,青年男女可以相对自由的选择伴侣,大胆追求美满的婚姻。《唐律·户婚》规定:如果子女没有征得父母的同意就私定终身的,法律予以认可,但是未成年绝对不能违背父母否则算违律。这条规定是男女在一定条件下自主选择婚姻的巨大的飞越,开创了婚姻自由之风气。

(三)允许离婚且方式多样

唐朝为中国历史上较为开化的时期,其法律中不但允许离婚,而且在离婚的方式上也做了多种规定。

在离婚方面主要的形式还是男方强制休掉自己妻子的情形,唐律中的休妻规定大多来源于《礼记》中的“七出”,即不尊敬父母、生不出孩子、淫荡、善妒、有恶疾、长蛇多言、窃盗,妻子犯了其中任意一条,都会导致丈夫直接有权解除婚姻。而且促裁离婚无须去官府,只需丈夫决定再由一方父母和证人签名即可。这项规定给了男子绝对的婚姻掌控权,女子在婚姻中的主动权几乎没有,男女地位的不平等在婚姻解除中更清楚地展现出来。

受到鲜卑族法律的影响,唐朝还存在所谓的协议离婚,即 “和离”,指男女双方自愿解除夫妻关系的情形。唐朝的协议离婚主要是因为夫妻不相安谐而离婚,这是唐朝特有的离婚制度。夫妻双方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而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不得予以处罚,也不得连坐。唐律中的这一规定在当时妇女地位低下的夫权社会中,具有积极的意义,应予肯定。

除此以外,还存在由官府出面来判决强制离婚的情形,主要是指由于出现“义绝”和“违律结婚”的法定情节。“义绝”包括夫妻间或夫妻双方亲属间或夫妻一方对他方亲属存在殴杀、奸杀罪和谋害行为而导致的夫妻恩断义绝。例如丈夫殴打或杀害妻子、妻子杀害丈夫的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兄弟姊妹,妻子谋杀丈夫,丈夫与妻母的通奸(奸非罪)等均属义绝。“义绝”会自然导致离婚,如有犯者必须强制离异,否则要给与处罚。同时义也可理解为夫妻双方的感情即夫妻之义,男女结婚正是因为有了夫妇之义。此时义是婚姻成立的重要条件,夫妻原先因为义而结合,一旦恩义断绝,断然难以再相处。

“违律结婚”是是违反律法私自结婚妄想已经缔结婚姻的情况。通过官府的审查判断确实违反这两项的,唐律要求立即强制解除婚姻关系,对于不愿离婚的进行处罚以起到杀鸡儆猴的作用,避免有犯者。

(四)女性权利有所提高

唐朝虽然处于封建王朝的巅峰,其法律内容的实质是为了维护封建的礼法,但是其中不少内容相较于前朝来说具有相当进步的意义,特别是在女性权利的保护上。

1.明确规定了禁止离婚的情形

唐律针对休妻所规定“七出”提出了三项限制性规定,即“三不去”。包括为父母守孝三年的,与自己在贫贱中共患难的以及娘家无亲人依靠的三种情况。如果妻子犯了“七出”但她属于“三不去”情况中的一种,不允许丈夫擅自提出离婚休掉妻子,否则要处以有期徒刑一年。这项规定的目的就在于限制丈夫滥用休妻权利,维护家庭稳定及社会的正常秩序,客观上也是对妇女权益的保障。

2.女性也享有主动离婚的权利

唐朝婚姻制度还允许女性在一定条件下也享有主动离婚的权利,即女方主动要求解除夫妻关系。这种条件包括因为夫家犯罪被处连坐时请求离婚的、因为娘家的原因而请求离婚的和因为丈夫患病而请求离婚的,甚至在民间还有对婚姻不满意而请求离婚的情形。

3.相对开放的贞操观念

在唐朝女子离婚改嫁或者夫死后再嫁都不再被认为是失节。这点在唐朝妇女屡次结婚嫁人中就可以清楚地看出。唐朝女子不管是官僚贵族还是平民百姓对离婚改嫁或再嫁都不再被禁止和谴责,整个社会风气已经完全转变,女子的贞洁观念发生巨大变化,离婚再嫁变得更为容易。在唐朝统治阶级中公主再嫁的就有二十三个,其中更有甚者还嫁了三次,这表明就连当时的朝廷对再嫁也不再关心。唐朝这种开放性制度为女性打开了便宜之门,与从一而终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更体现了唐朝婚姻制度的先进。

二、唐朝婚姻制度特点的成因

(一)礼法合一思想的影响

在唐律疏议的名例篇中的开篇就指出“徳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礼为本,刑为用,二者相辅相成,不可或缺。唐律以礼作为指导,礼的核心思想“三纲”至始至终贯穿到了婚姻制度从缔结到解除的各个环节中。礼作为根本的指导思想对唐朝婚姻法律制度的内容具有重要影响。礼是一种赋予差别性的规范,它的重要作用是用来区别尊卑贵贱上下,唐律以儒家礼仪为标准,在婚姻缔结时就要求必须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而在婚姻的解除上虽然有协议离婚和三不去的规定,但是男性还是享有较多的决定权。而这些都是男尊女卑,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精神的法律化体现。对于违背纲常礼教的行为,也会导致婚姻效力的丧失,同时也是刑法严厉打击的对象,充分體现了唐律“一准乎礼”的特点。

(二)受到北魏法律制度的影响

经济上的发展是唐代婚姻制度形成的最坚实的物质基础,没有经济的发展就没有强盛而稳定的唐朝,更不用说具有特色的婚姻制度。经济的繁荣给了当朝统治者极大的信心,使其敢于实行对外开放,对内宽松的政策。开化的风气,有利于加强各民族间的交流,促进了各民族融合,增强了民族间的广泛联系。正是在这样宽松的社会氛围之下,唐朝法律受到了外来民族影响较大,特别是北魏鲜卑族的婚姻法律制度对唐律影响深远。唐律中的协议离婚明显的受到了鲜卑族习惯法中对婚姻相对自由态度的影响,同时唐律中在女性贞操观念上相对比较开放,不仅允许女性离婚,而且允许女性再婚,允许不同民族间的通婚,都是鲜卑族习惯法的烙印。客观上女性在社会中的法律地位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在夫权之上的男性社会中不得不说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三)佛教道教思想的发展

虽然唐朝法律以儒家思想作为立法的基本精神和依据,但是开明的社会氛围之下,并不排斥其他思想的存在,特别是佛教和道教思想在唐朝也获得很大的发展。其中相比佛教、道教盛行,唐初传统儒家思想较为沉寂,儒学的发展极为衰微与缓慢。佛家讲究普度众生,不分男女、不分贵贱都享有幸福的权利,女性也开始成为佛家关心的对象,女性的地位有了一定的提高,在女性中非常受欢迎;而道家推崇女性有柔弱之德,给予女性一定的尊重,这种思想也被人们大力推行。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唐律中对于女性给与了特别的关照也就不难理解了。

(四)女性执政的影响

作为中国历史上唯一的女性皇帝,武则天称帝的行为无疑使得女性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善。她在政策方面和生活方面都有意识的提高女性地位,从而使自己的执政更名正言顺。例如在为父母服丧的问题上,武则天认为父亲去世子女要服丧三年,而母亲只需要一年就是不对的。母亲对孩子有生育和养育之恩,但是子女服丧的时间却很短,因此她专门调整了为母服丧的时间,有力推动了女性家庭地位的提高。同时在她担任皇帝期间,曾多次邀请朝廷命妇和文武百官一起参见宴会,大大提升了女性参与社会活动的积极性。在这仅有的女性作为国家最高统治者的封建王朝中,对女性权利的格外关注也就非常自然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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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上海:中华书局.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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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文胜.唐代婚姻法律制度评析.安徽史学.2010.

[5]郑显文.律令制下唐代妇女的法律地位.吉林师范大学学报.2004(3).

[6]莫晓斌.浅议唐代婚姻制度与社会习尚的矛盾现象.长沙大学学报.2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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