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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探职务犯罪侦查中犯罪嫌疑人翻供问题的原因及对策

初探职务犯罪侦查中犯罪嫌疑人翻供问题的原因及对策

摘 要 犯罪嫌疑人翻供问题,是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最常见的问题之一,也是长期困扰侦查人员的难题之一,许多案件由于犯罪嫌疑人翻供影响案件进展,甚至从根本上影响案件质量。因此,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翻供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寻找相应对策。本文试图通过对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翻供原因、应对策略进行阐述,供侦查实务中各位同志参考。

关键词 职务犯罪 翻供 原因

作者简介:王成有,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主要从事职务犯罪检察工作。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2.269

所谓翻供所指的是,当在进行认罪供述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对自身原先的供述进行了推翻。对于翻供而言,可以将其进行否认型翻供和辩解型翻供划分。否认型翻供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对之前所供述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推翻。辩解型翻供则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原先供述的事实不与否认,不过会针对性地提出能够对犯罪成立形成影响的一些新证据或者辩解。

从本质上来分析,所提供的这些供述依然对其原供形成了改变。职务犯罪又可分为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由于其犯罪形态的隐蔽性、证据相对的单薄性、言词证据本身的不稳定性等特点,导致犯罪嫌疑人更容易出现翻供现象。

本文拟结合职务犯罪常见的翻供形式,分析翻供背后的心理内因,阐述翻供的应对策略。

一、职务犯罪中翻供的主要表现形式

侦查实务中,口供在整个证据体系中居于绝对的主导地位。作为犯罪嫌疑人,对于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犯罪过程、犯罪的主观心态是最为清楚的,而离开了口供,纯粹通过书证、物证等证据来证明整个犯罪过程是非常困难的。侦查实务中,翻供的形式主要包括:

(一)从犯罪构成要件方面翻供

1.贪污贿赂犯罪翻供形式

由于贪污贿赂犯罪是数额犯,因而犯罪嫌疑人翻供大多往往针对于此,从犯罪次数和数额上翻供较为常见;还有在犯罪性质上做文章,例如,推翻行受贿的犯罪性质,将行受贿行为,说成债权债务关系礼尚往来等;在“利用职务便利”上做文章,例如,辩称自己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等;在赃款去向方向翻供,辩解贪污受贿所得均用于公务活动等。

2.渎职类犯罪翻供形式

渎职类犯罪的证据种类更为复杂,因而犯罪嫌疑人辩解更为多样。例如:辩解自己已经尽到相应工作职责;辩解自己并非工作不负责任,而是因为自己业务能力不强;辩解自己所承担的工作没有明确具体的职责规定;辩解自己的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等等。

(二)从笔录取证程序合法性等方面翻供

一些犯罪嫌疑人通常以遭受刑讯逼供、威胁、引供诱供或者办案人员不让休息等为由,称自己之前的供述系侦查人员通过非法程序取得;或辩称笔录与本人的供述不一致、没看清笔录就签字了、笔录未经本人阅读等方式诋毁侦查人员获取笔录形式的合法性,以达到翻供的目的。

二、职务犯罪中翻供的原因分析

虽然职务犯罪翻供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是犯罪嫌疑人的目的都是妄图摆脱刑罚,逃避法律责任的畏罪心理和侥幸心理。值得我们关注以及深究的是,在侦查阶段支撑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深层心理内因。

(一)心理防御机制启动使然

弗洛伊德提出“心理防御机制”的概念:“心理防御机制是个体面临挫折或冲突的紧张情境时,在其内部心理活动中具有的自觉或者不自觉地解脱烦恼,减轻内心不安,以恢复心理平衡与稳定的一种适应性倾向”。

用通俗的表示为:人在高度焦虑以及极度不安的状态下,为了获取平衡往往会构建自我防御机制。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御机制主要表现为正当化以及归咎化。正当化,就是犯罪嫌疑人给自己的犯罪行为寻找理由和借口,帮助犯罪嫌疑人从内心逃避犯罪行为的责任。归咎化是指犯罪嫌疑人将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谴责归咎于一些外部原因。

(二)心理容量超负荷使然

心理容量是指人民所能承受的心理负荷的容量,简单的讲,就是人所能接受和承受的限度。一个人的心理容量是有限的,在某个特定的时刻只能容许一种性质的心理活动,在犯罪嫌疑人接受审讯的时候,如果当积极因素占据主导地位的时候,那么就会产生供述的内部驱动力;反之,当消极因素占主导作用时,则会产生抵抗的内部驱动力。审讯人员通过各种侦查策略审讯谋略,可以唤起嫌疑人供述的内部驱动力,但是这种内部驱动力并不能在大脑中停留很长的时间。当犯罪嫌疑人冷静下来,发现自己所要面对的后果并不是那么容易接受的时候,那么另一种消极的内部驱动力就会占据上风,犯罪嫌疑人会对在侦查阶段没有顶住侦查人员讯问攻势而极度后悔,这些消极因素导致心理容量超负荷致使翻供的现象频繁发生。

此外,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辩护权扩大,也会引起犯罪嫌疑人一系列心理变化,导致翻供,由于篇幅原因,不展开阐述。

三、职务犯罪中翻供的对策研究

通过上述翻供的原因分析可知,犯罪嫌疑人完全如实供述与人趋利避害的本性是相悖的。犯罪嫌疑人一旦完全配合司法机关,可能面临着刑罚,人的本性使然,其必然会千方百计的逃避刑罚。

因此,在了解犯罪嫌疑人翻供心理的基础上,更需要侦查部门从自身出发,充分收集证据,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让犯罪嫌疑人的翻供在法律和证据面前苍白无力,且受到更严厉的惩处。

(一)掌握心理动态,摸清翻供心理

通常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翻供,主要是为了能够避免在供述中阐述实情而形成一定的不利后果。在此時,需要在针对其当事人的心理发展进行针对性地分析。通过收集更多证据以及设计具有针对性心理干预、审讯策略来对其翻供心理进行了解。在充足的证据面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心理弱点会有一定程度的暴露。办案人员需要及时从其心理演变过程中,对其当事人的心理动态变化进行分析,并从当事人的翻供时间、环境、地点等层面来进行分析。并对其原供述的整个过程进行了解,然后分析出当事人前后供述是否自然连贯合理,并针对性地对其进行心理分析,最终寻找到翻供的原因。

(二)说法明理,疏通翻供心理

犯罪嫌疑人的翻供,大多数都是在矛盾状态下作出的决定,既担心翻供会使得之前自首、坦白等对自己有利的酌定、法定从轻减轻条件消失,同时又抱着侥幸心理,一旦翻供成功便可以减轻处罚乃至于逃脱刑罚。因此犯罪嫌疑人常常一面翻供一面又想争取好的认罪态度。侦查人员应当把握这个心理,进行疏导,帮助犯罪嫌疑人端正态度,向犯罪嫌疑人明确的指出翻供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三)强化证据意识,攻破翻供心理

上文提到的心理动态分析以及心理策略运用是一种手段,其目的还是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对于案件来说,及时有效的固定证据才是根本,不仅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起到威慑作用,还可以遏制翻供现象发生。在完善的证据链条面前,无论犯罪嫌疑人如何翻供也无法逃脱刑罚,反而会因为翻供受到嚴惩。

首先,办案工作人员要加强对讯问笔录的重视。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对自己犯罪行为进行第一次供述时非常重要。在针对当事人进行犯罪行为讯问时,必须要详细,而且要对其供述进行详细记录,方便后续的查证。在开展侦查工作时,可以选择在犯罪事实调查已经取到一定进展时,让当事人进行书写亲笔供述或者悔过书等形式,让其供述笔录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当事人翻供形成一定的阻止作用。

其次,在进行案件讯问过程中,一定要认真做好整个讯问过程的录音及录像工作。让其过程能够具有合法性及客观性。而且在音像文件证据的支持下,可以让办案人员能够对当事人供述时的每一个细节进行反复观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当事人翻供机率。同时,在当事人进行翻供时,在其音像证据面前也无法自圆其说。

再次,重点开展再生证据收集工作。对于再生证据而言,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能够以相反角度来对当事人的犯罪事实进行证明。因此,许多犯罪嫌疑人为了能够掩盖一些犯罪事实,会进行一系列的反侦查活动,其整个活动中会产生一定的再生证据。对于这些证据的收集,虽然无法对其犯罪事实进行直接证明,但可以为其犯罪事实提供一定的证据支持。如果犯罪嫌疑人一旦翻供,可以利用再生证据来对当事人进行心理防线的突破,让其在犯罪事实面前低下悔过的头。

最后,在侦查环节中要时时刻刻想到犯罪嫌疑人可能翻供,及时堵塞漏洞。侦查人员必须具备超前思维,准确把握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形式、辩解点,在其它证据上下功夫,夯实证据链条。讯问过程中,要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种种辩解,提前进行封堵。此外,在抓住每次讯问的机会,及时固定有罪供述,例如,拘留后二十四小时提审、宣布逮捕等环节,都要对供述进行固定,以形成多次稳定的供述,这些方法,也会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保证诉讼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樊雪莲.新刑诉法下职务犯罪翻供之心理学透视.法制与社会.2013(3).

[2]张春旺、王国勤.浅议逻辑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运用.法制与社会.2011(29).

[3]郑天祥、侯涛.职务犯罪侦查讯问中的说服方法研究.法制与经济.20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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