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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进出难”的思考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进出难”的思考

摘 要 当前,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进人难”和“转岗难”即“进口”和“出口”问题一直是影响和制约司法警察队伍发展的主要障碍。本文从司法警察“进人难”和“转岗难”的主要表现入手,分析了其主要原因在于重视不够、素质不高,以此为基础提出了解决对策,主要从调整人员结构、完善警务机制、提高综合素质入手,全面解决进口和出口问题,保障司法警察队伍的活力。

关键词 司法警察 人员 流动机制

作者简介:徐银发,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法警队指导员,研究方向: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2.289

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队伍,是一支准军事化的武装力量,肩负着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现场的保护,执行传唤、参与搜查、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执行死刑的临场监督和送达法律文书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保证检察机关工作的顺利开展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基本都成立了法警机构,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的规范化建设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特别是通过近几年的努力,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机构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检察工作秩序,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受到各级检察机关领导的肯定。然而不容忽视的是,司法警察“进人难”和“转岗难”即“进口”和“出口”问题一直是影响和制约司法警察队伍发展的主要障碍。下面笔者试对出现该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对策和建议,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建言献策。

一、当前司法警察队伍“进人难”和“转岗难”的主要表现

当前法警队伍人员结构不合理,人员更新不及时,正逐步影响到司法警察队伍的素质建设和警务任务的完成。

(一)司法警察队伍的人员得不到及时更新和补充,与年轻化要求相脱节

人口老龄化不仅是全社会的趋势,在检察机关也已出现。虽然近年来检察机关也通过考试招录许多的年轻干警,但是这些干警基本上都补充到了业务一线部门,以笔者所在的检察院为例,从2006年招考以来,没有向司法警察充实一名人员。造成了老法警越来越来,新法警不能补充到位的现象,队伍老龄化越来越突出。

(二)司法警察转岗途径狭窄,无处可去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一条规定:“根据司法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不同职务的司法警察达到最高服务年龄后,根据本人情况和工作需要转换工作岗位。”现实中如何转岗,转到何岗?则没有明确规定。司法警察达到最高服务年龄后,一般年纪较大,记忆力减退,不大可能通过司法资格考试,一般只能进到后勤、综合部门,不能再从事业务工作,前景并不是很乐观。

二、法警队伍“进人难”和“转岗难”的主要原因

(一)对法警工作重视不够,司法警察的地位得不到保障,导致出现不想用警、不愿用警、不會用警的情况

其一,司法警察的地位保障不足。优秀人员不愿从警,不愿干警,即使已经从事了司法警察的个别警员工作积极性也不高。其二,业务部门不想用警、不愿用警、不会用警。很多应该由司法警察做的工作都由检察人员来做,存在着检警不分,以检代警的现象。其三,司法警察履行职责的意识不强,没有应有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其四,由于规定了司法警察任职年龄的上限,许多司法警察任职期满以后,不得不面临转岗的问题,而多数司法警察没有法律职称,所转的新岗位往往不如人意,导致大部分优秀人员不愿从事司法警察工作,即使部分人员从事了司法警察工作在任职期间工作的积极性也不高。

(二)司法警察队伍的综合素质较低

多年来,法警在履行职责、保证检察工作顺利开展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功不可没。但就整体状况而言,仍然不能适应新时期检察工作的需要,属于检察队伍的薄弱环节,而且随着检察机关现代化建设步伐的加快,这个薄弱环节就表现的越来越突出。首先,法警综合素质主要表现在文化水平参差不齐,业务技能不精,应变反应能力不强等方面。有些经过努力是可以提高的,有些则是无法提高的。其次,目前基层法警人员偏少,年龄结构不合理,实践工作中多为兼职,大部分长期分散在其它各业务科室,只注重对检察业务理论学习,忽视了对警务职责范围的学习,不能较好地履行法警职责和熟练掌握法警技能等业务知识,势必影响到司法警察队伍的素质建设和警务任务的完成。如不加紧对这些同志的集中管理,集中培训,让他们履行司法警察的职责,显然是不现实的。

三、解决对策

基于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不足,笔者认为应着手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

(一)调整人员结构,解决法警人员的“进人难”即“进口”关问题

司法警察的性质和所担当的法律职责,决定了这支队伍应当是政治立场坚定,文化水平较高,身体素质优良,基本技能过硬的高素质队伍。因此应下大力量调整人员结构,吸收一些综合素质较高的人员充实到法警队伍,尽快招收年轻警员把那些政治立场坚定,文化素质较高,身体素质优良,愿为检察事业奉献的优秀人才吸收进来,充实基层院的法警力量,以便使这支“武装性质”的队伍始终充满生机和活力,确保其具有战斗力,确保各项法定职能的履行。首先要解决好法警队伍的“进口”关,其途径有两种:一是通过招录优秀大学生和吸纳军队转业干部充实司法警察队伍。吸收大学生有利于改善司法警察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有利于把部队的良好作风引入到司法警察工作的管理和建设上来。在招收检察人员时,省院特别强调要招录适当数量的司法警察,对于接收的年轻的军队转业干部要优先充实司法警察队伍。二是借鉴人民法院的经验,人民法院实行的聘用制法警制度,已经实行了多年,我们检察机关基层院也应改探索并积极实行这条路子。即从社会上招收年轻有为素质过硬的聘用制法警,聘用制法警干到一定年限可自动解聘,这样不仅解决了司法警察队伍年龄普遍偏高问题,又充实了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就目前检察机关现状而言,第一种途径是比较难以实行的,其根本原因是每年招收的大学生和军队转业干部数量有限,不能使法警队伍的人员得到及时的更新和补充,更不能从根本上尽快的解决法警队伍的“进口”关问题。而第二种途径是一条比较好的路径,但要想走好这条路子,目前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上级检察机关领导部门通过规范性文件加以解决,同时还要积极和地方组织人事部门积极协调。其主要问题是解决聘用制司法警察待遇和编制问题。既然聘用司法警察,吃的是“青春”饭,就应当有适当的待遇,只要解决了待遇问题,聘用制司法警察的发展就大有可为,从而从根本上解决了法警队伍的“进口”关,使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得到及时的更新和补充。

(二)完善警务机制,创造执法条件,落实从优待警措施,解决法警人员的 “转岗难”即“出口”关问题

其途径有三:

1.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当司法警察达到最高服务年龄后可直接将司法警察转换到检察官岗位序列,与检察官序列相接轨。这样就从根本上彻底解决了司法警察队伍的后顾之优。

2.当司法警察达到最高服务年龄后,在保持警衔、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不变的情况下,检察机关的法警与公安机关警察一样,可直接将司法警察转换到书记员或行政管理人员岗位序列,与检察机关人士制度改革相适应。这样也能较好地解决司法警察队伍的“出口”问题。

3.目前有些基层院正在探索并积极实行的一条途径,也就是当司法警察达到最高服务年龄后且工作年限达到三十年的,在保持警衔、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不变的情况下,根据个人志愿和实际情况,结合《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可让其退休或退居二线。这一途径还是一条行之有效的新途径,能从根本上彻底解决司法警察的“出口”问题。但就目前检察机关现状而言,第一种途径是比较难以实行的,其根本原因是《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司法警察的最高服务年龄:“根据司法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不同职务的司法警察最高服务年限为:科员、办事员不超过四十周岁,科级不超过四十五周岁,副处级不超过五十周岁。达到最高服务年龄后,根据本人情况和工作需要转换适应的岗位”。这就使得法警们转岗后,面临着两个问题的困绕,即检察官资格的取得和检察官等级的确认。而根据《检察官法》规定,初任检察官必须经过司法考试,此时,40多岁退下的法警去参加司法考试,难度是可想而知的,即使通过考试后检察官等级又该如何确认?如果重新从助理检察员到检察员一级一级的任命,显然对司法警察不公,法律条文中,关于法警服务满期转岗后,怎样与检察官等级衔接,这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条路子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法警队伍的后顾之优。而第二条和第三条途径还是两条比较好的路径,但要想走好这两条路子,目前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检察机关的书记员和行政管理人员岗位有限,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司法警察转岗的需要;二是如果让其达到最高服务年龄的司法警察的老同志退休或退居二线,这一途径虽然能有效的从根本上解决司法警察的“出口”问题,但目前仍需要检察机关与上级领导部门协调通过规范性文件加以解决,其主要问题是解决司法警察转岗或退休后的待遇问题。既然司法警察从事的是“急、难、险、重”的工作,逢危难时刻都冲在最前面,工作危险性大、强制性多、机动性大、责任重,检察机关就要协调有关部门共同解决好法警人员转岗后的职级问题,并且落实法警的津贴、补助、保险、保健等福利待遇问题。用各种途径向社会大力宣传司法警察的工作,展现法警风采,让各级党政机关和社会了解法警,支持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同时还应积极落实司法警察转岗后的医疗、失业、养老保险等待遇,让优秀的人才愿意到法警队伍中来,这就避免给达到最高服务年限的老同志因转岗后而给带来的政治、经济上的损失,使法警們感受到干法警与其它检察业务一样,从而调动其积极性,从根本上解决法警队伍的“出口”关。

(三)内部挖潜,加强训练,提高法警队伍的综合素质

第一,应把提高法警政治思想素质放在首位。首先,要进行以端正警风为主题的职业道德教育;其次,要进行提高认识、树立爱岗敬业精神的思想教育;再次,要扎扎实实地开展作风纪律整顿和廉政建设教育,进行自查自纠,通过学习教育,切实提高全体法警人员的政治觉悟。

第二,要切实提高法警的专业素质。首先,应改变现有的工作状况对法警进行定期培训。各级检察机关工作的状况各不相同,人员数量也不一样,法警培训工作的开展参差不齐,效果不太明显。长此以往,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就越来越不能适应检察工作的需要,能否对法警进行定期培训,是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这些工作能否开展或开展好坏,直接关系到司法警察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其次,对司法警察要实行严格管理,真正树立起这支“武装性质”队伍的良好形象。建议参照军事化管理模式,人员进行严格管理、集中培训,对警力实行大要案统一调配使用,真正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

第三,把基层院司法警察工作开展的情况纳入目标量化考核,以便促进法警工作的开展,为检察工作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总之随着检察机关正规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各级领导对司法警察队伍的正规化建设也越来越重视,这是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发展的大好时机。只有真正解决好司法警察队伍的“进口”和“出口”问题,才能更好的调动司法警察工作的积极性,真正担当起自身职责,为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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