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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浅析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摘 要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对于证据的获取也显得尤其重要。一直以来,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都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研究内容,本文通过对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以及其产生和发展过程概述进行介绍,提出通过对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完善措施来加强其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效果,最后,本文提出了可参照民事诉讼中对逾期举证的相关规则规制非法证据,在实务中亦不能将非法证据的排除过于绝对化,从而实现个案的正义。

关键词 民事诉讼 非法证据 排除规则 相关概述 产生

作者简介:应成一,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总行资产保全部,经济师,研究方向:当代中国民事诉讼法、比较法(台湾地区、日本)视野下的诉讼制度等。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2.254

民事诉讼解决私法领域的纠纷,关于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也逐渐引起了学界以及实务界的热议。当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以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6条,上述规则只有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化的指引。因此,我们应该充分的考虑到我国目前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从而不断的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概述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在证据合法性规则的基础上对其的引申和扩展,它主要是包括一些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言词证据、实物证据等。而排除规则主要指的是法官不得将这些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也是一种可以规范证据能力的规则,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民诉证据的收集必须依法进行

当事人必须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证据的收集,必须要遵照法定的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从某种意义上讲,如果所收集到的证据是合法合理的,并且是客观存在的,以及与要证明的对象之间存在着关联性,那么就可以将其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相反,如果收集的证据来源不合法或者取证有明显的瑕疵,就不能作为证据。例如,在与证人的询问对话过程中,不能包括一些希望证人回答的内容,也不能对证人进行暗示和引导。除此之外,负责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必须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在其负责鉴定的问题的过程中,应该具备充分的专业知识,增强其鉴定意见的专业性和科学性,并且为了确保其真实可靠性,还应该提供得出鉴定结果的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于一些不能正确表达的人证,不能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证人。总而言之,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必须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超过法律允许的范围,并且还要保证其符合法律的程度,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其科学性和合理性。

(二)违法证据不能作为证据

对于民事诉讼中不能将一些非法或违法的证据作为定案的证据,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通过违法的手段或方式取得的实物证据;另一方面是通过偷拍偷录的方式获得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通过这两种方式收集的证据都不具备一定的合法性,因为违法的证据首先就是认为它的获取证据的行为已经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并不被法律所许可。获取违法证据的行为有很多种,但是通常意义上是说陷阱取证、偷拍偷录、私人侦探等,并将这些违法的证据作为与本案相关的重要证据,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判结果。同时,如果被认为是非法的取证,则会触犯到很多种的法律规定,也必须要承担着严重的法律后果。

(三)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也越来越重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在很大程度上就已经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完善了我国的法律体系。从通常意义上讲,非法获取证据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是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要保证搜集证据手段的合法性,并且要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非法证据的产生和发展

(一)证据排除规则的产生

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最早是在美国的刑事诉讼中产生的,它最初的目的是遏制警察违法搜查和扣押,它的理论依据是美国的联邦宪法的规定:“人应该保护自己的人身、住宅、文件及财产不受无理搜查或扣押的权利不容侵犯。”而在英国,只要有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证据是非法证据,那么就应该排除非法证据。

在我国台湾地区所谓的“民事诉讼法”中未规定非法获取的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中有相关的规定,例如“大法官解释”释字第384号中对“秘密证人制度”认为其剥夺当事人与证人对质结问之权利,并妨碍法院发见真实;在“最高法院”台上字第4025號判决文中认为“倘证据之取得非依法定程序,而法院若容许该证据作为认定事实之依据,有害公平正义……自应排除其证据力。”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争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领域通常是指刑事和行政,关于在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是否适用,一直以来都饱受争议,很多的专家和学者对此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解释,但是也存在很多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例如,一些专家学者认为在案件的审判过程中,之所以需要使用到证据,就是为了证明案件的真相,如果认可获得的证据是与本案件有关联的,那么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就应该酌情考虑非法证据的使用。虽然非法证据是通过非法的手段和方式来获得的,但是我们不可否认的是它确实对案件的最终审判结果有非常重要的影响;虽然它获取证据的手段也是一种侵权或者犯罪的行为,影响了民事诉讼中的程序公正,但是造成的这种法律后果可以通过其他的法律来规范调整。然后,与之持相反意见的专家学者认为,既然非法证据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那么它在很大程度上就失去了作为成名案件事实的证据,应该采取。在民事诉讼中,一方的当事人并没有权利去强迫另一方的当事人。因此,在收集证据的时候,必须要保证收集证据的过程是合理合法的,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的。所以,非法证据的获取前提必须是要不能侵犯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民事主体的权利。如果只是为了能够获取证据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那么就会严重的影响到法律的公正性,也会导致非法取证行为的猖獗,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民事主体的权利。同时,在取证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明确的认识到社会的根本价值就是为了维护人权和国家权力的平衡。因此,采用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也是维护社会价值的一种体现。endprint

三、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的完善措施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很多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解释和规定,但是还存在着很多不完善的地方,需要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的标准。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在民事诉讼中对于非法证据的定义:民事主体通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所获取的证据。因此,非法证据的获取在本质上已经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在民事诉讼中,对于证据的判断标准至少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看证据的获取行为是否已经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看证据的获取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从某种意义上将,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也有可能是在法律的许可范围之内的,但是,如果取证的行为是违法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那么它一定会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的规定,我们可以明确的知道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的标准就是:取证的手段和方式是否是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目前的问题就是: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身就是一个比较笼统的概念,它缺乏一个标准去操作。因此,必须要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标准,同时要应该明确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判定证据为非法证据的最低标准,如果对于证据的获取行为和手段是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那么就不能将其判定为非法证据。除此之外,要判定是否要将非法证据进行排除,还要看取证行为中的违法因素是否是属于“重大非法”或者“严重非法”的范围。也就是说如果取证行为没有涉及到了一些比较严重非法的因素,那么就不需要将这样的非法证据进行排除。因此,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的排除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 从主体上说,对于非法证据的收集者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担任的,必须要是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如果是除此之外的其他的收集的证据,那么我们有理由认为此证据不能作为案件审理的证据,因为它不再法律的许可范围之内。

第二,从客观行为来说,如果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相关的主体的取证行为已经违法了法律的规定,那么相应的立法和司法可以根据它的违法性对此进行否定,进而将非法证据进行排除。

第三,从行为的后果上说,通过非法的行为来获得与本案相关的重要证据,这是它最直接的行为后果,如果它没有获得相关的证据,那么就不会这种非法取证的后果。

第四,从侵害的客体来说,这种非法获取证据的行为会同时侵害诉讼外和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因此,从这种角度上说,非法的取证行为会产生两种法律后果:一方面是它的非法取证行为已经属于侵权和犯罪的范围了,另一方面是它破坏了诉讼程序的公正性。

总而言之,如果取证行为满足了上面的四个条件,那么他就构成了非法证据,同时也应该承担着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

四、结语

罗尔斯认为公正的法治秩序是正义的基本要求,而法治取决于一定形式的正当过程,正当过程又主要通过程序来体现 。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

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有效的对民事非法取证的行为加以规范,增强取证行为的规范性,保障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同时还能够向展示诉讼程序的正当性,维护法律的尊严。因此,通过本文对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的相关介绍,我们可以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概述,以及他的产生和发展过程,并且可以通过对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措施来加强其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效果,在实务中亦不能将非法证据的排除过于绝对化,从而实现个案的正义。

注释:

汪建成.中国需要什么样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1).68- 69.

杨宇馆.关于中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思考.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4).45-46.

梁晨曦、刘星志.对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思考.法制与社会.2014(12).264-265.

李祖军.论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国法学.2014(6).100-101.

[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50.

参考文献:

[1]武守群.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16(2).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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