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随着“一带一路”重大倡议的提出,未来中国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投资将面临更大的风险和挑战。本文拟通过结合“一带一路”企业对外投资的现状,分析“一带一路”企业对外投资将面临政治、经济、社会、环境和法律多方面的风险和挑战。在此基础之上,结合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实践,初步探索在“一带一路”未来实施中,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可以通过企业、社会和法律多种路径得到更好的实现。
关键词 “一带一路” 对外投资 企业 社会责任 法律实现
作者简介:刘露,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2.285
近年来,中国企业逐渐走出国门,对外投资数额快速增长、规模逐渐扩大。然而,实践中,中国对外投资纠纷频频发生,对外投资失败逐渐增多。面对未来“一带一路”的实施,企业对外投资作为重点合作项目,对“一带一路”实施效果起着至为关键的作用。由于企业对外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纠纷的一大主要原因是企业对社会责任的忽视。那么,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律实现路径的探讨对于“一带一路”企业对外投资的顺利进行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一带一路”企业对外投资的现状和挑战
(一)“一带一路”企业对外投资的现状
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一带一路”的重大倡议。该项倡议下,除基础设施建设和产能合作外,投资贸易项目成为合作重点。2015年,中国企业对“一带一路”相关国家投资快速增长,投资流量189.3亿美元,同比增长38.6%。2016 年 1-9 月,中国企业对“一带一路”相关的 51 个国家非金融类直接投资 111.2 亿美元。 与此同时,多家金融机构如亚投行、丝路基金等均为“一带一路”企业对外投资并开展能源、交通、基础设施、贫民窟改造等投资项目提供了资金支持。
(二) “一带一路”企业对外投资的挑战
对于以往中国企业的对外投资,美国企业协会和美国传统基金会联合对中国企业对外投资亏损情况进行了统计(见图1、图2)。中国企业对外投资亏损数额在2013年至2016年持续增长,每年亏损总数额高达百亿。在投资出现巨额亏损的领域中,能源和交通领域占据了一半的比例。而在“一带一路”倡议中,基础设施建设和产能合作都将是重点合作领域。
图1:2013-2017.6中国对外投资亏损情况表(单位:百万美元)
(数据来源:根据China Global Investment Tracker 提供的数据整理。)
图2:2013-2017.6中国对外投资亏损领域占比表(单位:百万美元)
(数据来源:根据China Global Investment Tracker提供的数据整理。)
鉴于中国企业过去的投资亏损和失败情况,未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存在着地域广阔、政治和经济体制、社会状况复杂多变的现实情况,对于中国对外投资企业而言,这将意味着更为巨大的风险和挑战。
政治不稳定风险。“一带一路”沿线部分国家的政治不稳定的风险很可能对中国企业在当地的投资造成负面影响。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阿塞拜疆、亚美尼亚共和国、塔基斯坦等国家政治不稳定风险居于较高水平 。据《经济学人智库》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风险评估 的分析,哈萨克斯坦由于存在社会问题、腐败和收入不均等问题,其国内爆发抗议活动的几率日益增大,这些抗议活动可能导致国民产生反商或排外情绪,最后影响政府對外商投资的态度。因此,在曾发生过政治冲突、政权更迭和抗议活动的国家,政治不稳定因素对于中国企业对外投资构成了极大的风险和挑战。
经济和金融风险。“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由于经济制度和货币的差异,可能存在汇率和利率波动、通货膨胀等金融风险。此外,由于“一带一路”部分能源、基础设施等投资项目由多家金融机构提供高额资金支持,如果部分国家内部出现金融危机,无法偿还巨额贷款,则可能导致项目搁浅,对中国企业带来相当大的风险。
社会和环境风险。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治经济制度、文化风俗、宗教信仰、社会习惯等存在较大差异,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必然会面临诸如消费者权益问题、劳动关系和权益问题和当地文化习俗差异等问题。由于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多涉及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沿线各国地域环境、生态条件复杂多变,环境保护问题对中国对外投资企业将是一个极大的挑战。
法律和监管风险。“一带一路”沿线很多国家现行法律制度并不健全、明确,往往没有一致性的法律制度和执法监管机制,且在部分情况下,执法缺乏必要的资源和保障措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塔吉克斯坦等国的司法严重缺乏独立性,吉尔吉斯斯坦、阿塞拜疆等国的法律和监管风险相对较高 。据《经济学人智库》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风险评估 的分析,“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一越南,其存在法律非常复杂、前后矛盾、有待进一步解释的情况,且法庭裁判并不考虑遵循先例、可借鉴法庭裁判先例少之又少。由此可见,部分国家法律制度的缺陷和复杂情况将可能对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在当地的顺利开展构成极大的挑战。
综合上述分析,“一带一路”企业对外投资将面临更为复杂多样的挑战。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尊重员工合法权益,处理好劳资关系。同时,企业还应当注重保护环境,通过社会责任的履行促进社会公益。由此,减少甚至避免不利于投资的各类纠纷和问题的产生。
二、“一带一路”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
(一)企业投身社区建设
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一的柬埔寨,我国江苏省重点企业红豆集团主导建设开发柬埔寨西哈努克港经济特区(以下简称西港特区) 。特区建设曾遭到当地村民的强烈反对,但是经过中方人员亲自走乡访村,通过职业技能培训、捐资建校、改善基础设施等方式积极投身于当地社区建设,改善了当地人民的生活水平,当地村民开始逐渐转变态度,红豆集团逐渐与当地居民建立起了互信互惠的关系。
目前,西港特区已形成国际工业园的规模。由此可见,红豆集团积极投身于西港特区当地社区建设对其在当地的顺利投资提供了极大的助力。
(二)企业注重绿色经营和生态保护
我国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的东南亚公司哈斯基-中海油马都拉分公司在雅加达积极开展土壤微环境生态保护项目——开挖“生态洞”。通过“生态洞”的建设,印度尼西亚的海岛和坡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取得了显著成效。近年来,中海油在海外项目建设方面注重“绿色、低碳、清洁和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不断完善环保管理制度,加强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环保管理。
由此可见,在可能对投资所在地环境造成负面影响的投资领域,相关企业应当高度重视环境保护,践行企业社会责任,赢得当地政府和民众的信任,从而建立良性的互惠投资合作关系。
(三)企业关注弱势群体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联合国难民署等组织机构合作在肯尼亚开展移动教育项目,项目覆盖肯尼亚难民营的上万名年轻难民 。华为通过建立即时网络学校、变革性的教育项目、搭建起教师设备操作培训平台,为难民营提供了更高效的学习方式。
华坚鞋业集团公司在埃塞俄比亚开展鞋厂项目的同时,非常关注困扰非洲女性在教育、就业方面获得同等发展机遇的制约因素即性别不平等 。华坚集团通过聘用占比超过一半的女性员工并对女性员工开展技能培训,使得当地越来越多女性员工不仅获得了工作,还提高了职业技能和晋升机会,改善了自身以及家庭的经济条件。
虽然部分企业已经付诸了收效较好的实践,但是鉴于“一带一路”的多元复杂情况和企业自身的原因,企业社会责任仍旧是大部分企业需要重点关注并切实履行的方面。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过程中,不仅需要企业主动履行,同时也需要从社会、制度和立法层面建立起多元机制,共同促进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三、“一带一路”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实现
(一)企业层面
积极开展社会影响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估。“一带一路”对外投资企业在进行投资之前,应当对目标国和目标地区分别开展独立的社会影响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估,通过第三方社会影响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估结果,有效识别目标国和目标地区的具体社会状况、环境状况、风险和挑战。在此基础之上,有针对性地制定企业社会责任承担的具体内容和方式。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华代表处、中国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中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中心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企业的调查问卷显示,占比一半的企业未在项目实施前进行社会影响评估,而进行了社会影响评估的企业中有一部分企业并未进行独立的社会影响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估。由此可见,独立的社会影响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估对于企业有的放矢地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极为重要。
探索设立社会责任部门。通过提前对投资所在地及其所属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的各个方面进行研究,预测并分析可能出现的投资风险以及可能出现的各类社会问题,就此制定应对策略。通过积极承当相应的社会责任化解部分投资风险,预防投资纠纷的出现。具体而言,企业内部的社会责任部门可以从环境保护、资源节约、改善民生、社区建设、社会福利等方面着手,参照国际通行标准、当地法律规定制定适当的标准和社会责任履行的具体方案。
属地化履行企业社会责任。鉴于各国政治、经济制度和文化风俗等都不尽相同,企业可因地制宜地开发合作项目,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面对沿线大部分国家基础设施建设落后、资源短缺的现实情况,可优先投资基础设施和能源等项目。面对沿线部分国家农业生产较为发达的国家,可考虑与当地政府、企业等合作开发农业项目。面对部分国家如巴基斯坦缺医少药的情况,医药企业可考虑对这类地区进行优先投资。
(二)社会层面
加强行业协会和公众的监督力量。通过多种途径的有效监督,促使企业披露其社会责任的具体履行情况。行业协会可对企业定期进行社会责任的培训活动,监督企业定期举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内部培训和学习。行业协会还可加强对企业关于东道国和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学习,帮助企业做好法律风险的防控,保证企业各项投资行为都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
充分发挥公益组织的影响力和辐射力。由于公益组织大多属于非政府性、非营利性组织,公益组织的公益目标和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密切相关,并且,公益组织对公益投入有更科学的规划和管理方式。
因此,可以鼓励更多的有影响力的国内或国际的公益组织,为“一带一路”沿线的中国对外投资企业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时提供帮助和支持。同时,企业也可与公益组织进行合作,通过慈善捐助、公益活动为当地人民、社区提供必要的帮助,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的有效履行。
(三)法律层面
建立“一带一路”双边或多边的争议解决机制。争取建立双边或多边的争议解决机制,将企业对外投资纠纷纳入到争议解决的机制下解决,并将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作为纠纷原因的考虑因素之一。
同时,也可考虑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纳入争议解决途径,即要求企業对其违约或违法行为造成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之外,还应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
建立“一带一路”社会责任专门机构。国内相关部门通过协调可以建立一个统一的我国对外投资企业的社会责任专门机构,主要吸纳企业代表、资深学者、行业协会人员和相关研究人员等。该专门机构可通过综合分析“一带一路”沿线社会特征和现实状况,并结合我国对外投资企业在沿线地带过往的对外投资实践和经验,发布相关的分析报告,以供企业参考和借鉴。同时,该专门机构还可制定对外投资企业社会责任相关指导性文件,引导企业在对外投资过程中积极、有针对性地履行社会责任。
此外,该机构还可针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具体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审核,发布监测报告,督促并监督企业落实社会责任的履行。
建立“一带一路”社会企业机制。政府可以通过出台相关优惠政策诸如为社会企业提供场所、设施和适当补贴等,鼓励更多社会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设立。社会企业将经济利益和社会公益相结合,在促进社会公益的终极目标的指引下,通过开展经济贸易活动,促进当地基础设施、能源项目等的建设,为当地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提高当地人民的生活水平和质量。同时,将经济贸易活动获得的收益用于当地社会企业的运行和其发起的各项公益项目的开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合作共赢。
细化国内相关立法。目前我国立法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大多是原则性规定,实践中标准不一,争议颇多。同时,对外投资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立法还存在很多立法漏洞。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走出国门,中国一跃成为国际三大投资大国之一,国内立法亟需做出回应和调整。
具体而言,立法应当从健康权、劳动权、环境权等多个方面加强并细化相关规定约束中国企业海外投资行为。同时,应当结合目前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纠纷的实践问题和经验,加强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此外,国内部分省份还可以根据国家立法制定本省的行政法规和实施细则,约束企业海外投资行为和社会责任的承担。
适当提高立法位阶。目前,关于对外投资企业的社会责任的相关立法主要是由商务部发布的各项通知和指导性文件。针对日益频发的企业对外投资纠纷,立法位阶亟待提高。 “一带一路”中企业对外投资行为涉及国与国之间、不同区域之间的经济协调发展,影响着“一带一路”的实施效果。针对企业对外投资行为进行更加有效的规制,立法位阶的提高无疑是迫切需要的。
将“人权保障”纳入立法。人们并不是为了生活而“需要”人权,而是为了一种有尊严的生活而“需要”人权。 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具有道德性。 这种道德性的权利是人作为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并且这种权利具有普遍性,不受任何国籍、种族、性别、肤色等不同的影响。将“人权保障”纳入立法原则,并通过细化的规定,将其作为企业进行海外投资的一项重要标准。
加快“一带一路”框架下双边或多边投资协定的制定。“一带一路”企业对外投资必将涉及中亚、南亚和欧洲多国,由于沿途国家状况复杂不一,中国和其他国家达成双边或多边投资协定,对于合作项目的展开尤为重要。在双边和多边投资协定的框架下,应当纳入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工权益保护等相关内容。同时,在涉及知识产权、税收等特殊重点领域,中国可与其他国家签订单独的双边或多边协定。
四、 结语
我国企业在对外投资中对社会责任履行的效果不仅对企业自身经济利益的实现意义重大,而且对 “一带一路”能否达到预期的实施效果也至关重要。因此,结合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经验教训,为了促使企业在对外投资中更加积极、有效地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需要从企业自身、社会和法律多个层面建立相关的制约和监督机制,促进企业对外投资的顺利开展,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区域经济合作和协调发展,真正实现政策沟通、道路联通、贸易畅通、货币流通以及民心相通。
注释:
商务部.中国对外投资合作发展报告.2016.
The American Enterprise Institute, the Heritage Foundation: China Global Investment Tracker.2017.
The Economist Intelligence Unit (EIU): ‘One belt, one road: an economic roadmap. 2016.
The Economist Intelligence Unit (EIU): Prospects and challenges on Chinas ‘one belt, one road: a risk assessment report. 2015.
商務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华代表处:2017中国企业海外可持续发展报告.2017.
]美]杰克·唐纳利著.王浦劬,等译.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13.
[英]A·J·M·米尔恩著.夏勇,等译.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