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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视野下的侦查监督工作

新刑诉法视野下的侦查监督工作

摘 要 我国相关权利机关下发了对于人民检察院审理的案件实行上提一级处理的决定,新的《刑事诉讼法》的发布以及实施,为相关部门更好地开展侦查监督工作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机遇,但是同时法律的每一次革新都可能会存在一些问题,所以说对于侦查监督部门来说也将是一个全新的挑战,新的《刑事诉讼法》在新的视野环境下对职务犯罪的侦查监督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基于这样的背景,相关部门应该结合具体的实施情况进一步完善侦查监督机制,使侦查监督工作更好地落实和实施,因此在新诉法视野下,如何抓住机会、迎接挑战,更好地发挥侦查监督的功能和作用,成为当今社会关注的热门话题,更是相关部门急需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 新诉法 侦查监督 机遇 挑战

作者简介:李旭,遵义市湄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科员,研究方向:刑法、侦查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2.288

随着社会以及经济的不断发展,职务犯罪越来越严重,主要表现在一些公务人员通过自身掌握的权利非法获得个人利益,特别是贪污、受贿以及挪用工款等犯罪行为越来越多,严重影响了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和平和稳定,使集体和个人的经济利益受到了严重的损害,为了有效地制止严重的犯罪情况,使集体和个人的经济利益得到保障,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对这些职务犯罪行使充分地侦查监督权,特别是在新诉法的背景下,如何进一步完善相关的侦查监督机制,使其发挥最大的作用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一、绪论

(一) 侦查监督的概念及意义

所谓侦查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作为侦查监督主体对法定侦查机关(实践中主要是公安机关)启动侦查程序是否合法,侦查案件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是否正确,以及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的监督,检察机关通过正确、有效、严格地行使侦查监督权利,可以有效遏制或者是及时发现社会上的一些职务犯罪,使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受到不必要的损害,对于维护公民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

(二) 完善职务犯罪侦查监督机制的必要性

1.是实现合法、公正价值的必然要求

检察机关不管是进行侦查工作还是行使监督权利,都必须坚持合法公正的原则,这也是合法公正自身的必然要求,首先,对职务犯罪进行侦查监督的合法性,主要是指开展的相关工作应该按着法律的规定严格执行;其次,对职务犯罪进行侦查监督的公正性,主要是指开展的相关工作一定要按着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充分体现公开的原则,这里的公开是指实体公开。

2.是保障人权的现实需要

在职务犯罪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作为进行诉讼的主体,其享有充分的诉讼权利,在进行审查过程中是否能够准确地定性其刑事责任,主要决定于司法审查是否公正,同时通过监督侦查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人权也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因为犯罪嫌疑人处在被诉讼的地位,相关部门或人员在进行案件侦查和处理的过程中可能会侵害到其合法权利,所以为了充分体现法律的公正、更好地保护人权,相关部门一定要有效地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3.是有效打击职务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在对职务犯罪进行审理的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对整个过程以及审理结果造成较严重的影响,特别是审理的初级阶段出现问题影响更大,所以作为具有侦查监督权利的检察机关一定要在案件的整个审理过程中充分发挥其职能,保障案件的正常审理,这也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我国社会事业正常运行的需要。

(三) 侦查监督工作面临的机遇

新的诉讼法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一些问题,对检察机关在开展侦查监督工作时带来很大的挑战,但是也给侦查监督工作带来更大的机遇,相关部门和人员应该抓住这次机遇,更好地行使自身的权利,发挥更大的职能和作用,面临的机遇主要表现在:

1.逮捕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地完善,相关条件也得到了明确,同时把“社会危险性”分为三种情况进行分析,使其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更易于判定,更具实际操作性。

2.对于逮捕过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将侦查过程中提请材料的形式由原来的书面形式改为当面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时还必须充分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通过这样的程序可以更好地保障审判过程的公正性,使相关人的合法权利得到有效地维护。

3.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检察院自行審理案件的拘留时间。

4.建立并进一步完善审判过程中人员的审查机制,对于具有侦查监督权利的检察院来说是一次重大的制度改革。

5.增加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侦查措施进行法律监督的规定,拓展了监督内容和领域。

二、我国现行侦查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对侦查监督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检察机关在对职务犯罪进行侦查监督的过程中,可能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使其存在着侦查监督意识薄弱的问题,比如,有的相关人员在开展侦查工作时怕得罪权威机关或人员而产生了不敢监督的思想和行为;有的人员认为相关法律不够完善,在侦查过程中因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而产生了不好监督的思想;还有的可能会因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较大的困难或问题而产生不愿监督的思想,这些思想和行为都是由于对侦查监督的重视程度不够而造成的,严重影响了侦查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监督方式滞后

目前检察机关进行监督采取的主要方式就是向有关部门报送一份侦查材料,这种监督方式属于一种事后行为,监督行为是发生在相关人员向检察机关提出上诉之后才去进行监督。另外,检察机关在确定是否采取批捕行动,是否需要起诉时,也都是根据相关的案卷材料做出决定的,同样是一种事后监督,通过这种监督方式不能有效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这种监督方式导致有些案件中,在犯罪嫌疑人向检察机关提出上诉时已经超出了有效的时限而无法实现,所以这种监督方式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较大的滞后性,缺乏主动性,缺乏时效性,使得检察机关不能通过侦查和监督有效地预防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三) 对侦查行为的监督不力

在审查和处理刑事诉讼案件过程中,人民检查院同时具有两种且存在对立性质的身份,它不仅作为公诉人存在,同时也是监督者,这种特殊的身份使得检查机关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很难做到二者兼顾,而且在刑事诉讼法中对于其处于中间立场的规定并不明确,使得检查机关以执行控诉权利为中心,而没有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而且目前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监督方式的规定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监督手段的力度不够,法律上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对公安部门执法过程中不法行为的制裁权,缺乏刚性法律规定。

另一方面,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较小,只具有逮捕批准权,而其他的一些强制性措施权利则由公安机关执行,使得检察机关不能充分地行使监督权利,在很多违法行为面前显得无能为力,在这方面,应该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适当地借鉴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西方国家中这些强制性措施的决定权都是掌握在司法部门手中。

(四) 侦查监督机关内部缺乏沟通

从检察机关的内部关系来分析,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监所检察、控申、渎职侵权等部门在实际案件开展侦查监督工作时,缺乏有效地沟通,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存在着各自为伍、独立工作的情况,没有形成统一的合力,使得其监督功能不能更好地发挥。

三、我国侦查监督机制的完善

(一)规范侦查监督工作程序和方式

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和制度,建立起有效地、具有可操作性的侦查监督工作的流程以及形式,可以通过以下几点进行完善:

首先,建立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方对违法立案、不立案和违法侦查行为的申诉机制,规定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方就上述违法侦查活动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的,检察机关必须受理,经调查属实的,应当监督公安机关予以纠正,这样可以很大程度地拓宽了检察机关对违法侦查活动的知情渠道,同时在也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检察院实行侦查监督的案件范围。

其次,改革审查逮捕工作程序和方式,改变原来单纯的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方式,從法律上赋予其适当的诉讼特性,为避免依赖书面审查无法全面客观地掌握违法侦查活动的情况,应明确规定审查移送逮捕的案件,必须提审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害人委托的人、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最后,对提前介入侦查的案件范围、介入时机、介入后的工作事项等作出明确规定,充分发挥其引导侦查、监督侦查的作用。

(二)实行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检察机关对侦查行为实行监督的主体应当是检察官,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检察官都可以承担这一职责,而主办、主诉检察官是指从检察官队伍中选拔的、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相对独立地承担起诉以及法律监督等职能的检察官,主办检察官在实施监督的过程中,既要赋予他们应有的权力,如参与部分必要侦查活动权、侦查建议权、调阅案卷材料权、纠正违法权等,同时也要实行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主诉检察官能够相对独立地决定办案工作中的一部分事项,对其他事项则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由检察长决定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主诉检察官对自行决定的案件要承担完全责任,这样就可以较好地限制了部门负责人用行政手段干预案件的权力,将部分案件的决定权赋予主诉检察官,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发挥了主诉检察官的主观能动性,增强了办案责任心。

(三)加强侦查监督工作机制的运行环境建设

对于职务犯罪以及刑事案件的侦查监督工作不应该属于检察机关一个部门完成的工作,它应该体现在整个刑事案件审理的所有环节中,一方面,应该进一步加强和发挥公安机关的侦查职能,适当降低公安机关所具有的侦查权力;另一方面,则需要从法律上加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制约权利,而不是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一味地配合,从法律上明确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和地位,使其更好地发挥应有的职能和作用;同时,对检察机关内部的考核机制进行完善,改革原有的不合理考核制度,建立起和法律规定相一致的考核体制,使其能够促进检察机关更好地发挥侦查监督的职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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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德智、徐明玉.遏制侦查权滥用的途径构想.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2.

[4]李伦.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检察机关侦查权比较研究.国外法制信息.2013(12).

[5]龙宗智.检察制度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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