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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行为的学校责任法律研究

校园欺凌行为的学校责任法律研究

摘 要 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不时见诸网络,随之而来的“谁该为校园欺凌负责”亦然成为社会性的热点话题。从舆论角度看,学校既是教育者又是管理者,对本校的欺凌行为应当负有一定责任。本文以真实案例为切入点,从法律依据、责任情形两个方面,考量分析校园欺凌行为中的学校责任,提出若干预防处置的意见建议,并运用比较法,建议相关部门借鉴域外相关立法经验,从法律层面对校园欺凌行为予以规范,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期更加妥善处理此类问题。

关键词 校园欺凌 中小学 法律责任

作者简介:李东林,江苏省宿迁中学创新部学生,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2.340

某学校发生一起校园欺凌事件,三名未成年学生在宿舍暴力殴打一名同学,造成被殴打者入院治疗,施暴者被学校劝退。从这起事件处理上看,施暴者受到纪律处理,受害者权益也得到了维护。但这起事件对受害者心身带来了严重摧残,同时也因施暴者被劝退给三个家庭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在这起事件中,学校究竟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需要从法律角度进行研究,以此厘清学校责任界限,落实学校法律责任,最大限度地对未成年学生进行保护。本文重点研究中小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校园欺凌事件应负的法律责任。

一、学校责任的法律规定

我国《未成年保护法》第25条明确,未成年学在学校接受教育期间,如有严重不良行为,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相互配合进行管教,这里明确了学校的管教责任,管教责任既包含管理责任,也包含教育、教导、引导责任。《教师法》第8条明确,教师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的义务,制止有强迫停止的意思表示,即教师可采取一定管理手段防范处理校园欺凌行为。这些相关条款就广义上的欺凌行为作了约束调整,明确了一定的责任划分,但对“学校未履行或未充分履行职责”的行为作出界定,因此,仅通过《未成年保护法》和《教师法》,不能作为认定追究学校不作为行为的依据。

考察其它法律,我们注意到《侵权责任法》对校园欺凌的学校责任作了具体表述,即未成年学生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如果受到人身损害,且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因校园欺凌事件导致严重后果的,学校应承担补充责任,至于如何承担、承担多少未作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就这一问题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补充责任为赔偿责任,即为补充赔偿责任。“补充责任”是指非主责任人基于与主责任人特定的法律关系而承担补充清偿的民事责任。按照法律规定,补充责任不是主责任。《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即为主责任。如果监护人无能力履行赔偿责任,学校就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具体可通过民事诉讼渠道,由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责任划分、履行赔偿能力作出裁判。学校承担的监护补充责任,只是适当的进行赔偿,并非连带承担主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综上,在校园欺凌事件中,发生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以及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学校担补充赔偿责任。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欺凌行为人或其监护人应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在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全部承担时,学校承担补充责任。同时,学校承担的补充责任应与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不是完全的补充责任。

二、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分析

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统计,全国10个省市5864名中小学生,偶尔被欺负有32.5%,经常被高年级同学欺负的有6.1%,校园欺凌不是偶发现象。特别是近些年来,学生之间欺凌事件时有发生,有的带有严重的暴力色彩,甚至拍摄视频通过微信、微博传播,既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这过程中,鲜见学校发声。当然,校园欺凌事件发生有诸多因素,既有个人因素、家庭因素,也有学校因素、社会因素。但学校教育管理主体责任缺失,是一个重要因素。特别是近年来学校管理出现一个怪现象,教师怕管理学生,尤其害怕管理学习差、品德差的学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校园欺凌行为的嚣张性,尤其是在中职中专学校特别突出。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有着教育管理职责,如有过失行为,直接或间接导致校园欺凌发生的,即应视为未尽管理职责。关于学校等教育管理机构有关教育管理职责规定,《义务教育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 04〕8号),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6〕6号)等法律法规、制度规范有明确规定,学校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落实防范校园欺凌事件发生的各项保障措施,做到家校聯动、防范在先、处置有力、警示到位,减少和杜绝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

分析本文开始提到的案例,如果学校未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从未开展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没有起到应尽教育引导管理职责,学校应对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负未尽教育职责的过失。如果学校教师对欺凌行为不予制止的,教师未尽管理职责,学校则负有失察的过失。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学校没有及时向学生家长通报、没有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的,学校负有隐瞒事件的过失。如果学校没有做到举一反三、加强源头预防,做到防范于未然,学校承担教育的过失。所以,学生遭受欺凌造成损害的,应按照过错推定规则,推定学校有过失,而学校只有在证明自己的确没有过错,且法院采纳相关证据后才能免除责任,法院不采纳或不支持学校提出的证据,学校应该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全面落实学校的监管职责

如何管理好校园围墙之内的事,依法依规加强学生教育管理,履行好法定教育义务,是各级各类学校需要面对的一个法律问题。教育部等9部门2016年出台了相关指导意见,基于此,笔者认为有效预防、依法处置,学校需多做努力。

一是加强法治教育。按照《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要求,做实“法治进校园”系列活动,聘任法制副校长定期开展警示教育活动,让学生了解掌握法律常识,知晓基本的法律边界、行为后果,让未成年学生明白自己违法犯罪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让学生形成遵规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学校反校园欺凌工作开展情况还应形成台账资料。

二是落实源头预防措施。落实班主任工作职责,通过谈心谈话等方式,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情绪和同学关系状况,尤其是针对学生成绩突然下滑、精神恍惚、无故旷课等现象,分析产生的原因,对可能发生的欺凌事件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控制。落实每日检查工作制度,严禁学生携带管制刀具器具等危险物品进入学校。对欺凌事件线索和苗头行为要认真核实,对发现的轻微欺凌行为,要进行必要的教育惩戒。

三是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学校应常态化开展家校互动活动,通过召开家长会、建立家长微信群等形式,让家长及时掌握了解未成年学生在校现实表现,督促家长落实监护责任。要建立报告制度,一旦发生严重的欺凌和暴力事件,要在第一时间通知家长的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辖区派出所报告情况,依法依规处置,严禁瞒报、漏报、错报。同时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四是依法依规处置。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学校、家长都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公安机关应及时开展警示教育。对屡教不改的学生,应按照有关规定记录备案,相关情况纳入学生综合评价,必要时应转入专门学校就读,不能简单采取劝退措施处理。如果因校园欺凌事件发生造成损害,可以由公安机关协调学校、家庭解决;如果协调不成,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需要强调的一点,学校除对在校园发生的欺凌事件有教育管理的职责外,对学生在上下学期间发生的欺凌事件也要关注。统计数据显示,上下学期间、午休晚休期间是校园欺凌事件的高发期,在这期间学生离开家长教师视线,处于无人监护、无人管理的真空期,往往会发生意想不到的暴力事件。在这过程中,要明确学校保安、宿舍管理员的工作职责,加强巡查检查,防范校园欺凌事件发生。充分调动学生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及时向教师报告苗头性的信息,在这过程中要注意做好保密工作,保护好学生干部的人身安全,防止成为校园欺凌行为的新的受害者。

四、幾点思考

既然校园欺凌和暴力存在普发性,有必要从法律层面予以规范,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为此,建议借鉴日本出台《校园欺凌防止对策推进法》的经验,出台我国的《反校园欺凌和暴力法》,建立特别刑事法与司法体系,由以往的纯粹重视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而忽视惩罚,向保护、教育与惩治并重转变,为校园欺凌治理提供法律支撑。借鉴美国等国家做法,设立校警岗位,负责学校安全包括校园欺凌的防治工作。与此同时,赋予教师一定的惩戒权限,明确行使的程序,这样既保障了教师权益,又有利于将一些校园欺凌行为交由学校处置。

参考文献:

[1]教育部.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http://www.moe.edu.cn/srcsite/A06/s3325/201611/t20161111_288490.html.[2016-11-02].

[2]颜湘颖、姚建龙.“宽容而不纵容”的校园欺凌治理机制研究——中小学校园欺凌现象的法学思考.中国教育学刊.2017(1).

[3]任海涛. “校园欺凌”的概念界定及其法律责任.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 17(2).

[4]任海涛、闻志强.日本中小学校园欺凌治理经验镜鉴.复旦教育论坛.2016,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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