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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谈恋爱涉及的法律问题及教育

高中生谈恋爱涉及的法律问题及教育

摘 要 本文针对当前高中生谈恋爱的普遍现象和学校因恋爱发生的一起事件引发思考。高中生是否有权谈恋爱;因谈恋爱而引起的各种法律纠纷应如何处理;以及学校、家长对谈恋爱学生应如何正确引导、教育。

关键词 高中生 谈恋爱 法律问题

作者简介:广唯伊,辽宁省朝阳市第一高级中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2.341

2017年5月18日,一则爆炸性消息在全校师生当中沸沸扬扬的传开了。我校一名高二女生王晓雅(化名)因与同班男生李明达(化名)谈恋爱,被班主任发现后告之父母,父母劝说不听,无奈之下父母将其锁在家中。令人惊讶的是王晓雅在父母上班时,从自家三楼阳台跳下,幸运的是从高处跳下的王晓雅并没有生命危险,除腿部骨折外,其他一切正常。通过这件事引起了我的思考:高中生到底能不能谈恋爱呢?高中生谈恋爱学校开除违法吗?因谈恋爱而引起的法律纠纷如何解决呢?学校、家长对高中生谈恋爱应如何正确引导教育呢?

一、高中生谈恋爱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高中生谈恋爱是否违法

高中生谈恋爱被称为“早恋”,何谓早恋?国家法律对早恋年龄有明确界定吗?国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中国公民谈恋爱的法定年龄,也没有法律规定高中生谈恋爱是违法行为。法律只规定了公民的结婚年龄,而谈恋爱基本是结婚以前的行为。高中阶段的学生大都未满十八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监护人有权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责任。由此可见,高中生谈恋爱的行为不违法,但因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家长及监护人有权对其行为进行正确的引导教育。

(二)高中生谈恋爱学校是否有权停课、劝退、甚至开除

经常有报道高中生因谈恋爱被学校停课回家反省、劝退、甚至开除,学校的这些做法对不对呢?依据《宪法》规定,高中生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还规定,公民在享有受教育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受教育的义务。由此可见,学生的受教育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力。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法规的制定都要以宪法为依据,不能与宪法内容相抵触,普通法律法规的条款如与宪法有相抵触的内容,相抵触的内容视为无效。学校不得以违反校规为理由剥夺宪法赋予高中生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学校开除学生的理由是因为违反了学校规定,这种做法是与宪法相违背的。也就是说学校制定的校规内容与宪法内容相抵触,那么校规内容是无效的,因此,即使高中生谈恋爱,学校也不能剥夺他们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可以对其停课反省、劝退甚至开除。

(三)因恋爱发生的消费支出问题

很多高中生家境富裕,生活条件优越,双方谈恋爱时,为了讨对方欢心,经常一起吃饭、娱乐,有时出入高档娱乐场所,消费水平已远远超出高中生的消费能力,如赠送对方几千元的手机,买名牌首饰等。高中生谈恋爱是轻率而盲目的,并没有形成真正的爱情观,情感很不稳定,分手是常有的事。分手后,涉及到双方在一起时的消费支出问题,假如一方提出吃饭、娱乐、送贵重礼物等消费支出让对方赔偿或返还时,另一方不同意,双方因此发生争执。按照法律规定:两个人在一起吃饭、娱乐消费属于消耗性消费,买单方也参与消费且自愿承担,无权要求对方分担或返还;当一方赠送的贵重礼物给对方时,另一方接受该礼物时起就对该物品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及使用权,使用后折旧已失去原有价值,因此赠送方无权要求对方返还或赔偿。受赠方有权决定是否退还贵重礼物,如果不想退还,法律上不会要求必须退还。

(四)因恋爱恶意侮辱、诽谤、侵犯名誉权的问题

高中生初恋时往往互相吸引,情投意合,对方有错误能够互相忍让。现实中,很多高中生因各种原因导致恋爱关系终止,往往一方想结束恋爱,而另一方不愿终止恋爱关系,心生恨意,就对一方进行打击报复,例如在班级群里谩骂、编造谎言,在同学之间侮辱、诽谤对方等。这种行为给对方心理上带来伤害,无法安心学习,在同学之间造成不良影响,损害了其名誉权,属违法行为。依据法律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人用口头或书面等形式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如果名誉权受到损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或精神伤害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因恋爱导致的侮辱、诽谤、侵害名誉权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可要求行为人在一定范围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或精神伤害的,则根据具体情况给与补偿。

(五)因恋爱被第三方伤害的问题

高中生王琳(化名)与肖帅(化名)正谈恋爱。一个周末,肖帅约王琳去看电影,肖帅骑电动车带着王琳,二人一路有说有笑,可是就在左转弯时,一辆大货车向他们驶来,由于大货车失控,将王琳和肖帅闯倒,造成二人受伤。出现以上交通事故,与恋爱行为无关,双方属无过错行为,恋爱约会行为与受伤害的结果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双方都没有法律上的赔偿责任。

(六)因谈恋爱而导致的犯罪问题

在某高中就读的17岁高二男生江河(化名)与同班的王丽(化名)悄悄谈起了恋爱。没过两个月,江河又和同校的高一女生16岁的江珊(化名)相识。江珊皮肤白嫩、面容姣好,是单亲家庭的孩子,和母亲一起生活。江河与江珊一见钟情,互生好感,不久两人就偷偷的谈起了恋爱。

没过多久,江河觉得江珊不如王丽性格好,便逐渐疏远江珊,又和王丽和好如初。敏感的江珊察觉到了江河的疏远。恰巧有一天,她无意看到江河手机短信里有与王丽联系的内容,发现江河和王丽正在谈恋爱,她觉得江河脚踏两只船,而王丽是夺走她恋人的第三者。为了证實自己的判断,她让一名同学给王丽打电话,并对王丽诉说爱慕之情,王丽说自己已有男朋友,是同班同学江河。放下电话江珊顿时火气冲天,想报复王丽。江珊有个表姐经常泡网吧,认识了几个社会闲散男青年。一天,江珊向表姐诉苦,表姐听后觉得表妹受了委屈,立即约上几个经常混迹于网吧的朋友,想教训一下江河。

当天晚自习后,江珊给江河打电话说,想和他在网吧附近见面,聊一下俩人的事情,江河答应了。江珊带着表姐找的社会小青年4人坐出租车来到约定地点,江河和同学寒山一起来到约定地点。江珊先把江河叫到一边单独说话,江珊问江河和王丽什么关系,江河无奈之下说出实情,江珊听后很是生气,就让江河说出王丽的联系方式,想带人去打她,可是江河就是不说,两人便争吵起来,并且越吵越凶。他俩争吵时,同表姐一起来的张弓(化名)、白强(化名)等4人要求江河同来的寒山离开。寒山不肯离开,几个人骂起来并有动手的架势。寒山见对方人多,掏出藏在衣服里的铁链与张弓等人打了起来,江河看到他们几个动起手来,就立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他们冲过来。厮打过程中,白强被江河摔倒在地,身体多处被划伤,张弓将刀朝江河的背部刺去,江河回身举刀刺中张弓胸部,顿时鲜血流淌。表姐见事情不好,立即将白强和张弓送往医院。到了医院,张弓经抢救无效死亡,白强伤情严重住院治疗。而江河和寒山也在厮打中受輕伤。

案发后,公安局接到报警,立即组织调查,并把参与打架的当事人控制起来。经调查取证,确定这是一起因高中生谈恋爱引起的打架斗殴案件。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江河、寒山、江珊依法拘留,公安局对其他参与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和治安处罚。

根据《刑法》第232条和第234条规定,江河、寒山、江珊已构成犯罪。江河、寒山已满17周岁,江珊已满16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还需要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如果当事人未满16周岁,当事人则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需要当事人及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学校家庭应正确引导和教育

在高考的重压之下,为了追求分数,很多学校减少了对高中生的心理健康教育,禁止高中生谈恋爱,对谈恋爱学生简单粗暴的阻止,往往不能令他们心服口服,还会导致学生出现心理问题,甚至对他们的一生都会产生影响,这是极其不人道的。我们经常会听到这样的事:某某高中生因为老师对恋爱学生进行干涉,致使学生离家出走或不愿上学。高中生情窦初开,容易对异性产生好感,这种好感慢慢演变为恋爱。这个时期的高中生没有形成正确的爱情观,且思想敏感容易冲动,如果老师家长采取强硬态度进行阻止,往往欲速而不达,甚至导致学生出现心理问题或学习障碍。老师和家长遇到这种情况时,要多和学生沟通交流,积极正面引导,对他们的生理需求和心理需求应该是疏通而不是堵截。首先,给他们讲高中学习的关键性和重要性,不要因为谈恋爱而影响自己的前程;其次,如果老师家长劝说不听,继续坚持恋爱,则告诉他们正确处理学习和感情的关系,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学习上,双方要互相尊重、友好相处、取长补短、共同进步。正确疏导学生恋爱问题并不代表鼓励高中生谈恋爱,学校应该重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开设青春期教育课,定期专人讲解,并把心理健康工作室利用好,多方式、多渠道引导高中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对待高中生谈恋爱,应如大禹治水,采取疏导的方式,将洪水巧妙泻入大海,避免围堵造成的心理伤害和不良后果。正确的引导、巧妙的疏导,让高中生树立正确的爱情观,并能用理智来约束自己,处理好学习与感情的关系,不影响学习,不沉溺爱情,做到既完成学业,又不损害学生理心理的健康发展,才是可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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