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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微博著作权侵权与保护

浅析微博著作权侵权与保护

摘 要 微博作为信息时代下的社交网络媒介迅速兴起, 其开放、共享的特点,带给人们全新交流方式、建立起新型网络生态传播体系的同时,也带来了与微博相关的一系列法律问题的研究和探讨。尤其是微博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屡屡发生,引发了网络时代大背景下,对如何解决现代社会信息共享所带来公共福利与原创作者著作权益间的冲突问题的深入思考,本文将从微博著作权的界定、认定、保护等方面浅谈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关键词 著作权 微博 侵权行为

作者简介:毕尧,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律硕士2016级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2.343

一、关于微博著作权侵权的界定

由于我国尚未出台关于微博著作权的明确规定,要界定是否享有微博著作权,则应看具体内容。虽然微博信息的转发和分享符合微博平台的业态规则和主流精神,但是凝聚作者精妙构思和智慧的原创微博和原创图片等可体现独创性的作品,应受著作权保护。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在微博上直接引用他人作品,则涉嫌侵犯原创作者的著作权。因此,只要微博的作品内容符合“作品”的条件和基本要求,就应得到必要的保护。那么怎么认定“作品或者著作权”是否侵权呢?在此之前先要区分好著作权的客体与客体的载体两个不同的概念。所谓著作权的客体主要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物,一般是抽象的,受著作权法保护。而著作权客体的载体,即载有作品的物质实体,一般是具体的。如文字作品常以书刊为物质载体和介质,电影作品常以胶片为物质承担者。当它受到侵犯时,受物权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的保护。

二、关于微博著作权侵权的认定

在认定微博著作权侵权以前,先要明确著作权所涉及的内容和范畴。著作权主要涉及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大方面权利,其中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等4项权利,而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汇编权等12项权利。因此,对于微博著作权侵权主要是指对著作权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方面权利内容的侵犯,且微博著作权侵权一般集中发生在以下三类行为中:

(一)微博的转发行为

为防止信息垄断,著作权法对其合理使用的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公众可在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等著作权法规定的12种情形范围内,合理使用他人作品,但应当在使用他人作品时,注明被引用作品的名称及作者姓名,包括作品来源,从而保护原创作者依法享有的著作权。然而,微博之所以成为时下流行的新媒体平台,主要是由于其自由、共享、传播的特质,使得公众可以随时随地更新自己并分享别人微博内容。转发是微博本身所内含的一项基本功能,只要转发时把微博的出处和来源一并转发,就不影响微博来源与保障作者署名权,也不违背原创作者传播和共享意愿。因此,为了在公众自由获取信息的权利与著作权权益之间找到平衡,尽量避免相关冲突,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 条对此已有规定,从法律规定可看出,在合理合法使用情形以外,如涉及使用著作權人作品的情形,则确需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否则将涉嫌构成侵权,但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非主观恶意的且注明出处与作者或者转发微博主的转发行为则不应构成侵权。

(二)以盈利为目的的转载和编汇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对转载、汇编等行为有相应规定,在没有征得原创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形下,对微博加以编汇并出版,就不属于微博作品的合理利用范畴,可认定为著作权侵权行为。即使转载的内容是其他渠道的原创作品,但在微博平台上发布,且以盈利为目的,在无授权情况下,也属侵权。因此,对在微博上转载和编汇他人作品的行为,应以其行为是否具备盈利这一特征加以区别。同时,在难以确定转发和汇编行为是否具备盈利性方面难以确认的,可根据盈利的事实、证据、情节等方面进行判断。

(三)部分复制原创微博内容的改编行为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直接复制粘贴原创微博内容的行径,可以基本认定该类行为与通常意义上的抄袭并无二致,然而,在网络自由表达的前提下,如果创作方在部分复制粘贴了原创微博的内容,部分进行了独创改编的情况下,只要改编的相关内容不涉“七条底线”,那么对于原创微博一定程度的改编可视为合理引用。

三、微博著作权的保护

由于当前我国并未明确微博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因此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可见,一般情况下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不论是否公诸于世,应具备五个要件:第一,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即作者在创作过程中,运用自己独立的智力因素和相关技巧,得出的并非剽窃或抄袭他人的劳动成果。第二,作品通过一定的客观表达方式呈现,如文字、口述、图形、图像、软件等。第三,作品能够被复制。如采取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拍等方式制作一份或多份作品的行为。第四,作品是依法创作的成果展现。第五,作品应在著作权法规定范畴内创作。基于以上五个要件,开展微博著作权的保护工作需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一)完善新媒体著作权的立法工作

随着新兴媒体的发展,应从立法方面完善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平台中涉及的关于著作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弥补法律规定方面的空白。同时,还要加强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的监管,从平台管理方面防范和监督著作权侵权现象的发生。

(二)建立微博管理平台的相关机制

一是建立微博管理平台的侵权判定机制。一方面要在微博管理平台要逐步实行微博实名制认证方式,这样有利于追查侵权来源,另一方面,要加强顶层设计,制定微博著作权侵权判定流程、标准和制度。网站应尽到通知义务,先将微博著作权侵权的标准通过网站消息的形式发送给每位微博使用者,及时告知举报人相关的判定标准。由于对微博著作权侵权的认定需要专业人员的判定,所以要先设定两级管理权限,第一步要由网站管理方中具备法律专业资质且精通知识产权的人员对举报内容进行筛选,第二步要组建微博著作权和知识产权管理专委会,由专委会进行审核,审核后要及时将判定结果告知微博发送方,如对方对判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7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

二是要建立微博管理平台的查重和激励机制。由于微博著作权的侵权有时不仅发生在微博平台,在其他传播媒介也可能因引用微博作品而发生侵权现象。建议微博管理平台可以制定一种类似论文文件查重程序的著作权侵权查找程序,一旦侵权人出现该行为,管理平台可以自动识别并予以提示,这样可以避免一些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建议微博管理平台能建立一种激励机制,当原创作者在微博上投入作品时,可以向平台申请一定形式的“虚拟奖励”,授权或委托平台对其原创作品保护并授权其他人再次使用,微博平台可以对使用方适当收取“虚拟奖励”。例如微博管理平台后台发现有不合法或未经授权利用原创作品时,提示侵权者可以选择购买“虚拟微创基金”或者类似新浪已经有的虚拟“U”币等虚拟奖励或放弃,这样既可以鼓励原创者的积极性,又可以带动信息传播,保障了原创作品的权益,从而避免了一定程度的侵权行为发生。这些机制有待于随着微博营销方式的深入发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维度进行更全面的完善。

四、结语

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催生了以微博著作权保护为代表的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制度不断推陈出新。事实证明,只有紧跟科技步伐,不断完善信息时代下的对微博等“新生事物”、“新产物”的相关法律规定,促进制度保护和技术防范齐头并进,才能让人类文明在法制的保障下有序发展,才能使人类文明之薪火传播更久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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