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鹏 武计力
摘 要 查封、扣押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提出的一项行政强制措施,对于保障调查取证的顺利进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和防止社会危害扩大都有重要意义。但是如果监管部门不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容易激化矛盾,且会引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本文为通过对查封扣押概念、性质、实施主体、法律依据等方面论述,阐述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如何避免执法实践中出现违法问题。
关键词 查封 扣押 安全生产
作者简介:孟鹏,济宁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中心;武计力,邹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2.326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实施,安全生产监察机关的执法行为日趋规范。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成为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经常用到的执法手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下列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一是对有证据证实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器材、设备、设施以及违法经营、运输、使用、生产、储存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扣押,二是对违法使用、经营、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实施查封扣押时,仍存在一些问题,结合工作实际,对实施查封扣押这一强制措施进行简要分析,略谈自己的初浅认识。
一、查封扣押意义
查封是指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前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就地封存的行政强制措施。查封的目的为了防止违法行为、制止危害发生,确保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相对人对行政主体加封的封签不得开拆、毁弃。如某区安监部门经调查发现某砂石场没有办理任何证照,更没有相关合法资质,属于黑窝点,将其查封。又如某区安监局突击检查龙华街道墩背工业区,发现红昌盛五金精密有限公司厂房设在宿舍楼下,严重违规,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停产,并查封车间配电箱。
扣押是指行政主体强制留置相对人的财、物,限制其继续对之进行占有和处分。需扣押的物品包括:一是违法行为人的各种证照;二是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违禁物品、违法所得、工具;三是能够证明行政违法与否或责任大小的证据等。如某县安监局联合公安、消防大队、工业园区管委会,在工业园区11号楼(天巨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制造车间内查获一起非法储存的甲醇窝点。安监局执法人员当即现场扣押甲醇3.24吨、潜油泵2个和无水乙醇、丙三醇126瓶。
扣押的财產一般有必要从相对人处所转移的物品,具有可移动性,这是与查封的区别之处。由于扣押通常意味着特定财物将脱离相对人的控制而由行政机关进行保管,因此行政机关在具体实施的时候就更要注重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尽到保管义务,并按照法定程序妥善处理被扣押的财产 。查封、扣押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具有明显的对外强制力。
二、查封扣押的适用条件
(一)主体资格
行使查封扣押权不得委托,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依法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作为相对集中行使安全生产领域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查封、扣押权。
(二)适用对象
安全生产执法领域涵盖面广,并不是在任何领域都可以对涉案财物予以查封扣押,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中,发现正在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情况紧急无法立案的,执法人员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有关物品、工具进行查封或者扣押。例如2015年9月16日,接到群众举报,某市安监局对胶北办事处瓦屋庄村128号加油点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加油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现场储存汽油5桶(200升/桶),存在擅自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汽油)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下达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对临街平房内储存的5桶汽油予以扣押。
(三)适用时机
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注意以下两点:第一,查封扣押的物品涉嫌违法活动,且具有一定的危害性,换句话说,如果不对其果断采取措施,很可能违法行为会持续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难以补救。第二,查封扣押的物品涉嫌违法应当是证据确凿的。举例来说,检查发现某公司正在非法生产,明显涉嫌违法,一看便知,应当立即对该公司的专有工具、设备进行查封或扣押,避免非法行为持续发生。
(四)适用期限
查封、扣押的期限最短30日,如果案情复杂,经安全生产监察部门负责人审批,能够再延长30日。对物品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技术鉴定的时间不在查封扣押期间内。另外还存在可以先期实施查封扣押,在48小时内补办手续的情况:一是存在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二是在交通不便地区;三是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 。
三、实施查封扣押的重要原则
(一)对象特定原则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仅限于涉案的,即与行政机关正在查处的违法行为有直接的联系,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财物、设施或者场所。可分为以下四类:
1.能够证实违法行为存在的物品。如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2.违法行为发生的场所。包括违法经营场所或者违法生产场所。
3.违法行为产生的物品。例如,违法生产的烟花爆竹。
4.作为违法行为工具的物品。例如,用于危化品生产加工存储的工具和设备。
(二)保障最低生活原则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在查封扣押过程中,需要考虑当事人及其家属的生存权利,对涉案财物、设施或者场所的查封或扣押必须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不得扣押或查封公民个人及其扶养的特定亲属之间在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照顾的生活必需品。安全生产监察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可依据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自行裁量和判断生活必需品的认定。
(三)不得二次查封原则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不论该查封措施的性质及目的是什么,在某一特定的财物、设施或者场所上,在同一时间内只能存在一个查封措施,如果涉案的财物、设施或者场所曾经被查封,后来安全生产监察部门解除查封措施,不构成重复查封。
(四)慎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先行登记保存”是一种证据保全措施,而“查封扣押”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在查封扣押有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的情行,先行登记保存不作为最优选择。因为查封扣押时限长,最短30日,如果案情复杂,经安全生产监察部门负责人审批,能够再延长30日,而先行登记保存在7天内必须做出处理。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在处理无证经营案件中,使用查封扣押措施可以给自己预留更多活动空间。
(五)查封扣押措施要依法實施
查封扣押措施的实施不能感情用事,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执法文书要严谨细致,并亲手交给行政管理相对人;当事人在场时制作查封扣押清单,准确详实注明物品的形状、包装、名称、规格等信息,现场由当事人核对,确定无误后签字并盖章;查封扣押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实施时必须严格按程序履行相关手续,避免程序上违法。
总之,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实践找那个要依法依规使用查封扣押措施,作为行政执法者,理应依法执政、执法为民,查封扣押不是目的,只是约束违法行为一中手段,要避免使用不当,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不使权力侵犯权利,响应人文执法,服务型政府的内涵。
注释:
佟光来、董秀丽. 查封、扣押与先行登记保存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实践中的应用.新疆畜牧业.2016(3).45-46.
周灵芝、李金玲、蓝响,等.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查封、扣押”与“先行登记保存”的探讨.中国动物检疫.2017, 34(5).70-72.
庄栋凯.浅析查封扣押与先行登记保存后的行政处理决定.中国食品药品监管.2012(2).24-25.
倪晓刚.浅析查封、扣押和先行登记保存在城管行政执法中的应用.城建监察.2011(5).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