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犯罪,其中又含有共同犯罪的因素,驾驶员与驾驶员之间、驾驶员与非驾驶员之间都有一定概率成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对危险驾驶罪犯提供暗中帮助的群众,也属于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如果驾驶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构成了危险驾驶罪,那么属于单独犯罪。在不直接犯罪和拒绝履行法定义务单独犯罪的情况下,非驾驶员属于单独构成危险驾驶罪,和危险驾驶人员一起喝酒、劝酒、一起坐车等有关人员则不属于危险驾驶罪的共犯,本文主要针对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问题进行简要分析,以供参考。
关键词 危险驾驶罪 共同犯罪 问题分析
作者简介:季玮程,丹东市第二中学。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2.352
从司法的角度上可以看出,危险驾驶罪中主要的犯罪人员是车辆驾驶员,这些驾驶人员在构成危险驾驶行为的时候,大多数都是单独构成的,所以这种单独犯罪是否存在共犯的情况成为了现在重点需要考虑的问题。在故意犯罪中是存在共犯的情况的,而且从一些实践情况中可以看出危险驾驶罪共犯的问题。
一、驾驶员与驾驶员之间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情况分析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指出二人以上的犯罪人员属于共同犯罪,所以除了主体以外一人以上参与犯罪的人员都属于共同犯罪,从危险驾驶的角度看,有人会认为机动车只能由一个人进行驾驶,而且目前我国还未发生过二人以上操控车辆的案例,从这个情况中可以看出共同犯罪不能成立。但是事实并非如此,驾驶员与驾驶员之间有一定概率会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多人一起操控一辆机动车
目前我国还未发生过二人一起驾驶机动车的案例,但是这种情况并不代表就没有可能会发生二个人共同操控一辆机动车,例如:机动车在行驶的时候,极有可能出现一个人控制方向盘,另一个人控制油门、刹车的情况,如果这种情况发生在二人醉酒的时候或者是酒后与人飙车,那么二人就会成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简单的概括就是,二人或者二人以上一起操控一辆机动车,并对机动车驾驶过程中构成一定危险的驾驶人员,都可以称之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二)多人一起进行机动车竞驶追逐
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进行竞驶追逐这属于危险驾驶罪客观方面的一种表现形式,竞驶主要指的是超出正常的行驶速度驾驶机动车与其他车辆竞速,追逐主要指的是驾驶员行驶机动车相互追赶,从这种情况可以看出,参与竞驶追逐的主体应当有二个人或者多个人同时进行。通过对我国刑法基础理论的了解,在共同犯罪是否可以任意构成为准则的前提下,可以将其分为任意共犯和必要共犯两种形式,必要共犯主要指的是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二人或者二人以上一起进行犯罪,必要共犯中的对向犯主要指的是超过二个人,以相互对向的行为为主要条件的犯罪,双方在实施相互对向行为的时候,如果缺少一方将不能构成犯罪,所以由此可以看出,机动车驾驶员在触犯竞驶追逐类型的危险驾驶罪时,属于必要共犯中的对向犯。但是驾驶员双方在进行竞驶追逐的过程中,其中一方发生故意冲撞行人、公共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果没有构成实行过限,那么驾驶员仅仅只是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如果构成了实行过限,那么驾驶员除了构成危险驾驶罪以外,还构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非驾驶员与驾驶员之间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情况分析
根据上述内容可知,非驾驶人员一般很难成为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但是通过实际情况可以看出,非驾驶人员完全有可能性和驾驶人员一起出现危险驾驶的行为。
(一)引导、强制命令别人进行危险驾驶
以驾驶员为主体的危险驾驶犯罪中,引导、强制命令驾驶人员发生违章驾驶以及相应犯罪的行为,在我国是有先例的,我国相关法律曾明确提出,单位负责人、机动车驾驶人、车辆承包人引导、强制命令他人进行危险驾驶或者违章驾驶,导致出现严重的交通事故,那么将以交通肇事罪予以处罚,所以单位负责人、机动车驾驶人、车辆承包人都有可能会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有人参考完这些法律认为,引导、强制命令他人进行危险驾驶、违章驾驶的这些人属于共犯,也应当对其进行处罚,而且这些人与驾驶人员之间一定存在着某种关系,例如雇佣、上下级等方面的关系,让危险驾驶人员必须承受一些压力。但是这种观点并不是完全正确,引导、强制命令他人进行危险驾驶、违章驾驶的人是有概率成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但是不需要非得和危险驾驶罪之间存在隶属关系,这种观点让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中追究犯罪人、共犯的刑事责任依据不是非常的明确。
(二)引导驾驶员以危险驾驶的方式逃逸
在与危险驾驶有牵扯的情况中,引导驾驶员出现逃逸行为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第一种是驾驶员在发生逃逸行为前,就已经构成了危险驾驶罪,为了让驾驶员躲避交通人员的检查,行为人会引导驾驶员用危险驾驶之外的方式逃避责任;第二种是驾驶员在发生逃逸行为前,没有构成危险驾驶罪,主要是为了避免负责轻微交通事故的赔偿,在行为人的引导下使用危险驾驶的方式逃离事故现场。第一种情况是驾驶员在发生逃逸行为前就构成的危险驾驶罪,引导人怂恿驾驶员逃避责任,但是引导人没有构成危险驾驶罪,所以引导人不能算作是危险驾驶罪的共犯;第二种情况驾驶员在发生逃逸行为前没有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是却以危险驾驶罪的方式逃逸,所以引导人和驾驶人员应当都算在危险驾驶罪进行处罚。
(三)和驾驶员调换位置,避免驾驶员承担法律责任交警在对驾驶员进行酒精测试的时候,通常会出现没有喝酒的行为人与喝了酒的驾驶员换座位的情况,让交警检测不出驾驶员有酒精含量,有时还会出现年龄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人和驾驶员交换位置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有些人认为,和驾驶员交换位置的行为人不能列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也有些人认为,和驾驶员交换位置的行为人需要承担一部分的责任,理应算在共犯处理,对于这两个方面的看法,需要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区分讨论,如果驾驶员在发生危险驾驶罪前,就已经和行为人商量好调换位置躲避交警的酒精测试,这种情况行为人应当归纳为共犯予以惩罚,如果驾驶员在发生危险驾驶罪前,没有和行为人商量调换位置,在遇到交通警察以后,临时发出的请求,那么行为人不能算作是共犯,而是要将其以包庇罪论处。
(四)怂恿、指示、协助他人构成危险驾驶罪
现代人们为了在无聊的生活中寻求一些刺激,会进行飙车、赛车等情况,怂恿、指示、协助驾驶员构成危险驾驶罪,这种行为触犯了法律,属于危险驾驶罪的教唆罪,但是需要明确指出的是要看教唆人与被教唆人之间是不是存在共同犯罪的联系,需要根据其中的联系进行相应的处罚,教唆犯主要可以分成两种情况,一种是共犯教唆,一种是非共犯教唆。非共犯教唆主要指的是被教唆人没有直接接受教唆人的教唆或者是没有直接触犯被教唆罪,与被教唆人之间没有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由此可以看出,驾驶员没有直接接受行为人的教唆,或者没有触犯被教唆罪进行危险驾驶,那么驾驶员和行为人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只有驾驶员独自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处分驾驶员即可。
(五)监管人员没有严格履行监管责任,进而导致驾驶员构成危险驾驶罪
监管人员如果没有严格履行监管责任,促使驾驶员构成危险驾驶罪,那么该监管人员属于危险驾驶罪的共犯,所以监管人员一定要肩负起自己的责任,遵循相关的规章制度,教导、监督駕驶人员安全驾驶,以免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三、结语
我国现在还没有法律可以对共同犯罪做出明确的规定,所以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出现与驾驶员一起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针对这种情况,有关部门需要加大共同犯罪理论的研究力度,让共同犯罪的犯罪理论更加的清晰、明确,并将其进行有效的落实,让生活中共同犯罪的情况得到有效的控制,保证交通安全。
参考文献:
[1]盛楠.浅析“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的性质与客观要件.华人时刊旬刊.2014(2).
[2]赵楠楠.浅谈危险驾驶罪刑罚制度.法制与经济旬刊.2014(4).
[3]陈锋.论共同犯罪的本质——兼议部分犯罪共同说之提倡.法制博览.20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