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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权保护对现代引渡制度的影响

论人权保护对现代引渡制度的影响

摘 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全球化带动着世界各国的文化融合和友好往来。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人权保护引起了国际法和国内法越来越多的关注。我国人权保护体制日趋完整,公民个人在国际环境下更加独立享受身体权、政治、社会、文化等权利。国际刑事程序权力的行使过程很容易伴随着侵犯人权的可能,作为国际司法协助的重要制度的引渡,尊重引渡双方国家主权,保护人权是国际司法协助的基本和前提。本文认为应了解我国国际法体系中人权保护体系,发现理论与实践中的不足,完善法律体系与法律实践,紧跟联合国人权保护的步伐,进一步促进人权保护与国际刑法的相互渗透。

关键词 人权 引渡 国际刑法

作者简介:张蓉,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法学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031-02

一、人权保护与引渡

人权是作为人所享有的各项权利的总称。其内容包括法律权利、实然权利、和应然权利。法律权利是被法律确认并保护的应然权利,而应然权利作为人权的最高境界,与人类生具有的、固有的权利。任何个人所享有的应然权利不可动摇,不能转让,并高于国家的权力。 实然权利则是人们在现实生活中所享有的实际权利。应然权利往往首先转变为法律权利,通过法律的确认,获得了法的强制性,从而为最终转化为实然权利提供了可能性。

引渡属于国际刑法的范畴,人权保护与引渡的关系广义上来说也是人权保护与国际刑法的关系。引渡的过程常常涉及被请求引渡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因此引渡与人权有非常紧密的联系。国际私法即发挥着对人权的保护机能与保障机能又保障人权保护的价值的实现。

二、引渡规则中的人权保护

(一)人权保护在若干具体引渡规则中的体现

在引渡制度中, 引渡基本原则问题是根本性的问题, 决定着引渡是否成功,有些国际法学家认为,引渡原则分为基本引渡原则和具体引渡原则。引渡基本原则包括起诉或引渡原则、特定原则和双重犯罪原则;引渡具体原则包括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死刑不引渡原则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指在引渡的整个过程中,当涉及的犯罪为被请求国视为政治犯罪或者与政治有关联的犯罪,则被请求引渡国可以拒绝引渡。 该原则与国际法中另一个概念“庇护”有着同样的目的,那就是保护基本人权,防止被请求引渡人因为不同的政治立场而遭受不公正的审判。相对于政治犯罪不引渡的规定, “ 人权条款” 的规定,则是更加强调了平等权,正如《联合国人权公约》的规定,每一缔约国成员承担尊重和保证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享有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不以种族、政治立场等因素作区别对待。

死刑不引渡原则, 是指当被请求引渡人可能被判处或者执行死刑时,被请求引渡国可以拒绝这个引渡请求。作为现代引渡制度的产物, 死刑不引渡是随着人权的兴起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与国际人权运动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国际人权运动和死刑制度的联系,作为国际人权运动的主要内容,从国际刑法的角度探究人权保护的实现,为死刑和引渡的连接提供核不可多得的机遇。

双重犯罪原则是指请求引渡理由的犯罪,必须是双重犯罪。该原则既是为了尊重国家主权,也是为了保护被请求引渡人的基本人权。双重犯罪原则是对自决权与平等权的保护,当选择成为某国公民时,就应当遵守该国的法律,在该国的法律体系内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在某国境内以他国法律判断被请求引渡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明显有失公平。在现实社会中,犯罪行为越来越复杂,如何做到既尊重国家主权,又保护基本人权,有效地制裁犯罪,在坚持双重犯罪方面仍然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二)引渡中的人道主义考虑

在一些国家的引渡制度中,充分群体权,具体包括妇女权利、青年权利、儿童权利,将这些情形列为拒绝引渡的“任择性”理由,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人道主义。《中俄引渡条约》第4条第2项写道:如果“被请求的缔约一方虽然考虑到犯罪的性质和请求的缔约一方利益,但认为在该刑事案件中,引渡不符合人道主义原则”,可以决定拒绝引渡。在《中泰引渡条约》、《中白俄引渡条约》和《中哈引渡条约》中都有同样的规定。 引渡中的人道主义体现在年龄情况、健康状态、妇女权利等三个方面。

当涉及未成年人的问题时,不仅要涉及到被请求引渡人的刑事责任问题,还会涉及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刑事保护。在符合引渡条约规定的条件下,被请求国家也可以拒绝引渡。引渡规则中对于被引渡人的健康情况,也做了充分的考虑。联合国《残疾人权利保护公约》为处于残疾状态的当事人提供了全面、综合、有约束力并且有专门的监督机构确保公约实施的法律保障。妇女权利的保障不仅仅关乎社会的安定,更是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在国际刑法中,对于妇女特殊地位的考量,与年龄、健康情况处于同等重要的位置。

三、中国引渡制度的实践与人权保护方面的完善

(一)我国引渡立法和实践在人权保护方面的不足

引渡方面我国的立法:2000年颁布首部《引渡法》,规定了对外引渡的条件和程序,是引渡规则进入法制建设的里程碑。从1993年我国与泰国签署第一个引渡双边条约《中泰引渡条约》开始,我国已与30多个国家签署了双边引渡条约。此外,我国还与法国、西班牙、澳大利亚、葡萄牙四个国家成功签署了双边引渡条约,参加了多个包含引渡条款的国际公约,我国缔结的涉及引渡的区域性多边条约比较有代表性的是2001年《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但由于公约缔约国仅六个国家,其作用范围有限。由此可见,虽然我国积极立法,与他国签订条约,但我国引渡制度立法周期较短,目前尚未与英美等发达国家签订引渡条约,在法律体系的实践和国际条约的签订上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另一方面,在实践中,国内刑事程序中的不足也表现在引渡实践中。宪法对于人权的规定(第39条,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40条,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第125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只是对人权保护的宏观规定,在实践中并没有转化为具体的程序实施,尤其是在我国实践中,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犯罪嫌疑人的自由。另外,刑讯逼供、非人道的待遇对待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也经常发生。这些现实因素也使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得不到保障。

(二)引渡制度的完善

我国的引渡法在很大程度上关注人权的保障,虽然立法已基本到位,但在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大背景下,人权在很多方面都得不到保障。

1.引渡程序权利的完善。国际刑事程序在保障基本人权、维护司法公正公平方面起着重大的作用,很大程度上保证和敦促引渡诉讼制度的完善。 根据我国的引渡实践,在程序方面,我国引渡制度尚且存在很多空缺,而这些空缺大大阻碍着引渡制度中的人权保障。 在当前背景下,我国应与国际接轨,首先建立被告人的沉默权制度,鉴于被请求引渡人在引渡过程中权利极易被侵害,立法应当明确赋予其沉默权,从未保障其基本人权;另外,《联合国人权公约》第十四条规定,被请求引渡者在诉讼过程中应享有辩护权和上诉权。我国《引渡法》第23条明确了被请求引渡人的陈述权以及提出意见的权利,提出意见是比较模糊的表达,可以将该规定明确为辩护权。

2.引渡原则与国际接轨。在人权保障方面,我国发展历史较短,在国际大环境下,很多西方国际制度已经建立并趋于完整,因此很多制度都可以去借鉴,尤其在引渡原则方面,我国应该顺应国际引渡制度的大潮,采纳国际通行的司法原则。

首先是关于死刑不引渡问题。在西方国家,很多立法已确立“死刑不引渡”的原则。因此很多国内法学家认为,我国也可以确立“死刑不引渡”的原则。在法理基础上,“死刑不引渡”可以逐渐过渡,最终目的是成为《引渡法》的基本原则。 “死刑不引渡原则首先是一种形象条款”,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体现我国顺应国际实践潮流的努力,搭建与英美国家沟通的平台。死刑不引渡和废除死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可以说没有必然的联系,在国际人权运动的大环境下,废除死刑是人道主义的根本目的。然而我国几千年的历史祭奠下,废除死刑还需要更多历史实践的积累。死刑制度的保留并不影响“死刑不引渡”原则的适用,这是国际轻刑化趋势下的必然选择。

“政治犯不引渡”的引渡原则。国际环境里已经有很多规定,其中包括部分犯罪非政治化的内容,这些相关条约,我国已经积极地缔结,并且及时修改和更新国内立法来承担国际上的义务。从较早的《欧洲引渡公约》规定:“本公约的目的,不应将杀害国家元首或其家庭成员的行为或未遂行为视为政治犯,发展到现代,我国在引渡制度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我国应该紧跟国际引渡制度发展的趋势,更新并修改国内立法,才能顺利与更多的国家签订引渡条约。

四、结论

人权保护是当今社会共同的主题,引渡作为司法协助的手段,国际刑法程序重要的组成成分,首先应当符合人权保护对国际法体系的要求。

根据分析我国立法与实践的不足,作为我国引渡制度体系中最为重要的引渡单行法律《引渡法》,体现了我国引渡法制化、规范化趋势,但是在人权方面的规定尚且不足,我国实践中对人权的保护也不够重视。另外,我国签署的双边引渡条约数量较少,同西方国家的引渡合作并不顺利。在未来引渡制度的发展中,我国应该完善和发展国际引渡制度,对我国引渡程序、立法和原则各方面加以修订完善,以顺应国际发展趋势,并积极地签订引渡双边条约,推进区域化缔结的同时从人权保障角度完善引渡制度。

注释:

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260-261.

孙孝福.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运行机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24.

刘亚军.引渡新论——以国际法为视角.吉林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33.

马呈元.国际犯罪与责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298-303.

张旭.国际刑法论要.吉林大学出版社.2000.241.

黄风.中国引渡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3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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