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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民事诉讼法与中国民事诉讼法的当事人制度之比较

越南民事诉讼法与中国民事诉讼法的当事人制度之比较

DO QUOC BINH

摘 要 本文章对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当事人制度进行比较,认定两者相同点及区别点,为互相交流、学习、借鉴带来帮助。

关键词 越南民诉法 中国民诉法 当事人制度

作者简介:DO QUOC BINH(越南),兰州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学研究生班的越南留学生。

中图分类号:D9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033-02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第24/2004/QH11号的民事诉讼法于2005年1月1日生效,2011年3月29日第十二届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65/2011/QH12号法关于修改,补充《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次修正(下面简称为《越南民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1999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生效,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3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下面简称为《中国民诉法》)。

一、越南民诉法与中国民诉法当事人的范围

(一)越南民诉法当事人的范围

《越南民诉法》第六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民事案件当事人规定关于原告、被告和具有相关权力、义务的人员。

(二)中国民诉法当事人的范围

《中国民诉法》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规定关于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

(三) 越南民诉法与中国民诉法当事人的范围之比较

1. 共同点:越南民诉法和中国民诉法都用一节规定当事人。两者当事人范围共同点为原告和被告。

2. 区别点:越南民诉法将原告、被告和具有相关权利、义务的人员共同称为民事案件当事人。中国民诉法将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共同称为当事人。前者的民事案件当事人与和后者的当事人的文字区别很容易看出来,但两者的内含意义基本是相同的。另外,越南民诉法按照越南的国情对具有相关权力、义务的人员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义务的人员作出规定。中国民诉法根据中国的国情也有关于共同诉讼和第三人的条文规定。两者当事人范围的区别点基本如上所列,其区别点具体定义、内容在下面表示。

二、越南民诉法与中国民诉法当事人的定义及基本内容

(一) 越南民诉法当事人的定义及基本内容

1. 当事人。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是指包括原告、被告、具有相关权力、义务的个人、机关、组织 。

2. 原告。民事案件中的原告是指起诉人、越南民诉法规定的其他个人、机关、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受到侵犯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审理民事案件的起诉人。越南民诉法规定的机关,组织提出的申请法院保护属于自己管辖领域的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的民事案件的起诉人也是原告 。

3. 被告。民事案件中的被告是指被原告起诉或越南民诉法规定的其他个人,机关,组织认为原告的合法权力和利益被此人侵犯,起诉申请法院对其进行审理的人员 。

4. 具有相关权利、义务的人员。民事案件中具有相关权利、义务的人员虽然未被起诉,未起诉,但是,在审理与其权力、义务相关的民事案件时,他们可以自我提出建议或向其他当事人提出建议,在法院认可后其可以以相关权利、义务人员的资格参加诉讼。在审理与任何一个人的权利、义务相关的民事案件而没有谁提议以具有相关权利、义务人员的资格将其纳入参加诉讼的情况下,法院要以具有相关权利、义务人员的资格将他们纳入参加诉讼 。

(二) 中国民诉法当事人的定义及基本内容

1. 当事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

2. 原告。笔者在中国民诉法找不到明文条款对原告作出定义。但按照中国民诉法其他条款内容、其立法精神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笔者了解到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是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或者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简单地说。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因而使诉讼成立的人,称为原告 。

3. 被告。在中国民诉法,笔者也找不到明文条款关于被告的定义。但按照中国民诉法其他条款内容、其立法精神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笔者了解到所谓被告,是指被原告指称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权利义务争议,并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换言之,与原告相对的一方,被控侵犯原告权益,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并经法院通知其应诉的人,称为被告 。

4. 第三人。根据《中国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的内容,笔者了解到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三) 越南民诉法与中国民诉法当事人的定义及基本内容之比较

1. 当事人。共同点:越南民诉法和中国民诉法当事人都由三个主体组成,前者由个人、机关及组织组成,后者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前者与后者中的个人与公民、组织与法人、机关与其他组织的内含意义差不多。

区别点:越南民诉法详细指出当事人范围,即是原告、被告及具有相关权利、义务的人员。中国民诉法没有明文规定具体指出当事人的范围,但按照其他有关条款及法律可看出来当事人范围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可列入原告或被告)与第三人。

2. 原告。共同点:越南民诉法与中国民诉法中的原告都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原告即起诉人。

区别点:越南民诉法规定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根据是原告以为其合法权利和权益受到侵犯,但没有列出在什么情形下其权利和权益受到侵犯。因此,原告在任何情况下,因其合法权利和权益受到侵犯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国民诉法规定原告可起诉应满足四个条件,其一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其他三个条件没有涉及到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根据,即是对合法权益有损害行为,《中国民诉法》第十五条也有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但笔者在中国民诉法找不到明文条款规定关于原告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根据。

3. 被告。共同点:越南民诉法与中国民诉法中的被告都是指被以为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法院对其进行审理的人。换言之,被告是被起诉人或应诉人。

区别点:越南民诉法关于被告的规定只列出其被认为侵犯原告的合法权利和权益,不管在哪个场合,都可以由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中国民诉法没有关于被告明文规定。但如上所谈,除了被控侵犯原告权益以外,与原告发生权利义务争议也视为原告向人法院起诉的原因。

关于参加诉讼当事人的数量,中国民诉法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在民事诉讼理论中,原告为两人以上的共同诉讼,称为积极的共同诉讼;被告为两人以上的共同诉讼,称为消极的共同诉讼;原告和被告均为两人以上的共同诉讼,称为混合的共同诉讼。共同诉讼及合并审理最重要是当事人同意,当事人不同意,共同诉讼不成立。

关于参加诉讼当事人的数量,越南民诉法中没有共同诉讼的明文规定。但对于诉的合并之内含,越南民诉法也有明文规定:个人、机关、组织可以就同一案件中一种法律关系或多种相互有关联的法律关系起诉他人的一个或数个个人、机关、组织以便审理。数个个人、机关、组织可以就同一案件中一种法律关系或多种相互有关联的法律关系起诉其他的一个个人、一个机关、一个组织以便审理。越南民诉法规定的具有权限的个人、机关、组织可以对同一案件中一种法律关系或多种相互有关联的法律关系起诉其他的一个或数个个人、机关、组织以便审理 。如果合并和审理是同一类案件,法院可以把已受理的两个或者多个案件分门别类合并成一个审理案件,以便确保依法进行审理。如果拆分和审理案件可以确保依法进行审理的话,法院可以把一个有不同申请的案件拆分为两个或者多个案件进行审理。在合并和拆分上述案件时,已受理案件的法院必须下达决定并立即送达当事人和同级检察院 。

4. 越南民诉法中具有相关权利、义务的人员与中国民诉法中第三人。共同点:越南民诉法中具有相关权利、义务的人员与中国民诉法中的第三人可以通过两个途径参加诉讼:第一,其自我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参加诉讼;第二,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前者与后者都不是起诉人或被起诉人,但两者的权利、义务与本民事案件的审理一定会有关。

区别点:文字方面,越南民诉法中具有相关权利、义务的人员与中国民诉法中的第三人有所不同,但两者内含及意义大部分是相同的。越南民诉法中具有相关权利、义务的人员除了上述所列参加诉讼的途径以外,还可以通过其他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建议进而参加诉讼。对于其他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建议第三人参加诉讼,中国民诉法并没有明文规定。

越南民诉法中具有相关权利、义务的人员参加诉讼的根据就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与其权利、义务有关。据此,只要其权利、义务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有关,具有相关权利、义务的人员就可以参加诉讼,不管人民法院正在审理还是审理完毕民事案件。这点意味着审理民事案件前的准备,具有相关权利、义务的人员应当知道及参加诉讼。对于这一点的根据,越南民诉法具有详细规定:从受理案件之日算起,三个工作日期限内,法院必须使用文书向被告、具有相关权利、义务的个人、机关、组织通告审理案件事宜,向同级检察院通报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

根据中国民诉法中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可以将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前者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民事案件,有独立的请求权;后者仅与他人案件的处理结果,人民法院已经审理完毕民事案件并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上述内容意味着第三人自从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还可以参加诉讼。在中国民诉法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笔者找不到明文条款规定关于第三人可以参加诉讼的根据。

三、结语

透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到越南民诉法和中国民诉法中的当事人制度立法得失的经验,会使越南和中国得到一些启示。

注释:

越南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越南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越南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越南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房保国、邹建章、韩波、郭翔,等.诉讼法46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6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越南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越南民诉法第三十八条.

越南民诉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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