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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标准劳动关系下的劳动者工伤认定之探微

非标准劳动关系下的劳动者工伤认定之探微

摘 要 工伤保险旨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且解决企业经营过程中管理风险问题,由此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但就当前的现状来看,劳动者工伤认定过程中仍然存在着某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即劳动者资格限定不规范等,最终影响到了劳动者权益的有效维护,并致使部分劳动者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文从非标准劳动关系概念分析入手,并详细阐述了纳入非标准劳动关系下劳动者工伤认定的对策,旨在其能推动当前社会的和谐发展,并就此激发劳动者工作热情。

关键词 非标准劳动关系 劳动者 工伤认定

作者简介:李乐,抚顺市机电职业技术学校教师。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077-02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灵活性较强的就业及用工形式逐渐发展起来,继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并打破了原有的劳动格局,即呈现出非标准劳动关系特征。因而在此基础上,为了实现对非标准劳动关系下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要求我国政府部门在工伤保险待遇调整过程中应注重增设非标准劳动关系工伤认定项目。以下就是对非标准劳动关系下劳动者工伤认定的详细阐述,望其能为当前劳动者工伤认定体系的调整提供有利的文字参考。

一、非标准劳动关系

非标准劳动关系具备相对性,即其以传统劳动关系为标准,在我国《劳动法》政策实施过程中要求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或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的情境下,应制定相应的劳动规章制度,并在制度设定过程中明确报酬、工作时间、基本社会保险等,以此来确定雇佣关系,并就此实现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 。从主体特殊性角度出发,非标准劳动关系以临时工、非全日工、自雇工、家庭工、轮班工、派遣工等形式存在着。而从内容特殊性的角度来看,非标准劳动关系又可分为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派遣劳动关系、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借用劳动关系等几种方式。

非标准劳动关系与标准劳动关系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即其以兼职就业、派遣就业、待命就业、临时就业等形式存在着,因而其生产方式、生产场所、劳动报酬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同时,我国学者董保华教授在对非标准劳动关系进行研究过程中提出了“三分三合”的理论概念,即其认为非标准劳动关系下,劳动关系、经营关系、服务关系间存在着重合现象,同时其受聘于一个雇主或一个企业。此外,基于非标准劳动关系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就工作时间、报酬等进行协商研究,以此来确保整体工作质量,并就此维护双方利益,即凸显出自由性的特点,因而在工伤认定体系调整过程中应提高对此问题的重视程度 。

二、工伤认定中“劳动关系”的界定

我国《社会保险法》政策在完善过程中为了实现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明确指出:劳动者在因工作而发生事故伤害的状态下,可经过工伤认定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但在保险待遇享受过程中要求劳动者向工伤认定部门提交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即基于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允许劳动者获取自身经济损失。此保险待遇享受条件限制了非标准劳动关系下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同时目前劳动关系的确定主要依附于《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文件中指出在劳动关系确定过程中可将人身从属性、主体资格等作为标准,同时,亦可通过此种方式来对非标准劳动关系进行界定。此外,我国劳动部所颁布的文件内容中指出,工伤认定中“劳动关系”的界定亦需保险记录、证件、考勤、登记表等材料,但随着就业方式多样化问题的体现,传统的“劳动关系”界定方式已经无法满足当代社会发展需求,并影响到了部分劳动者权益的有效维护,为此,政府部门应注重对工伤认定中“劳动关系”界定内容进行调整,由此实现稳定社会的构建目标 。

三、非标准劳动关系下劳动者工伤认定现状

就当前非标准劳动关系下劳动者工伤认定现状来看,其仍然存在着某些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我国劳动仲裁在劳动关系确定过程中仅凭借主体资格、人身从属性、保险记录等进行审判,因而在当前多样化就业方式即非标准劳动关系工伤认定问题处理过程中逐渐呈现出滞后性现象,因而在此基础上,我国政府部门在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应强调对此问题展开行之有效的处理;第二,就当前的现状来看,“非标准劳动关系”是否符合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标准的问题仍然未得到有效解决,因而在此基础上影响到了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并就此影响到了企业整体经营成效;第三,劳动部颁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部分类型的非标准劳动关系工伤认定进行了界定,并明晰了劳动者工伤保险享受待遇,但仍然忽视了除派遣就业以外的非标准劳动关系下劳动者工伤的规范化认定问题,为此,应强化对其的有效处理 。

四、纳入非标准劳动关系下劳动者工伤认定的对策

(一)打破劳动者资格限制

在劳动者工伤认定调整过程中为了实现对非标准劳动关系下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要求政府部门在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调整过程中应注重扩大劳动者资格的限制条件,即突破通过主体双方资格认定劳动关系的思想,并允许小于十六岁劳动者提供适当的劳动力,同时将雇主身份扩展为个人或无营业执照的单位,继而在此基础上,增强对劳动者利益的维护力度,推进市场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此外,在劳动者资格限制调整过程中,应注重针对法人用人单位展开重新界定,即将个体经济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均纳入到其中,最终由此确保童工等特殊群体获取相应的保险享受待遇,同时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另外,由于传统工伤认定模式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童工或非标准劳动关系下劳动者无法确定工伤标准的现象影响到了工伤保险待遇的获取,为此,当前工伤认定中应注重对此现象进行明确规定,并在工伤事故发生过程中,要求用人单位承担部分行政或刑事责任,以此来提升整体工伤认定实施效果 。

(二)创新规范方式

基于非标准劳动关系纳入劳动者工伤认定的基础上,规范方式创新策略的实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在劳动者工伤认定过程中应突破传统规范方式的限制,以列举加归纳的方法将非标准劳动关系引入到法律法规条例中,以此达到良好的合法权益维护效果;第二,在列举加概括规范方式应用过程中,要求相关工作人员应以综合调查及信息整合的方式将现实中较为突出的非标准劳动关系案例类型进行列举式总结。如,派遣就业劳动关系案例、兼职就业劳动关系案例等,且应确保非标准劳动关系涵盖范围的全面性,继而在此基础上便于仲裁员或法官在对非标准劳动关系下劳动者工伤认定案件进行处理过程中可适当参照列举加概括的信息资料,最终由此规避劳动者合法权益损害问题的凸显;第三,在对劳动者工伤认定进行调整过程中,应注重将非全日制用工、派遣用工、停薪留职人员等均纳入到劳动关系,就此增加工伤认定数量,实现保险缴纳主体、方式的系统化优化与调整 。

(三)完善立法措施

就当前的现状来看,我国退休返聘人员等非标准劳动关系工伤保险保障仍然处在不健全的状态下,因而在此基础上,为了保障工伤保险制定的合理性,要求政府部门在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应注重完善相应的立法措施。如,明确《工伤保险条例》中退休返聘人员保障范围等等,以此来规避用人单位拒绝缴纳退休返聘人员工伤保险费的现象,且实现对非标准劳动关系劳动者权益的有效维护。此外,在立法措施完善过程中,应注重明确用人单位为兼职就业人员、派遣人员、见习人员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并引导其在用工过程中提高自身劳动保障责任意识,从而营造良好的运营管理空间,提升整体工作效率。另外,基于立法制度完善的基础上,政府部门应注重从实体、程序角度出发提供非标准劳动关系人员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律依据,继而在此基础上保障其权益。从以上的分析中即可看出,基于非标准劳动关系纳入劳动者工伤认定的基础上,强化立法措施的健全是非常必要的,为此,应提高对其的重视程度 。

(四)解决保费缴纳问题

在非标准劳动关系引入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工伤保险费费率评估问题,因而在此基础上为了达到良好的评估状态,政府部门应依据非标准劳动关系自由性、可协调性等特点,以调查、长期统计的方法对其工伤事故发生情况及工伤保险费用支出展开深入了解,并在调查了解过程中投入一定的人力,财力,以此来增强保费缴纳问题处理的合理性。同时,在工伤保险费费率评估工作开展过程中应注重设定特定部门,并要求该部门在实际工作开展过程中以培训的形式提升专业人员整体专业素养,引导其更好的应用调查、统计职权,达到最佳的工作状态,且为非标准劳动关系的引入提供有力的支撑条件。此外,基于非标准劳动关系引入的基础上,在劳动者工伤保险缴纳过程中应注重改善缴纳设计方法,即突破一个劳动者仅拥有一个劳动保险账号的限制,从而由此满足工伤保险调整条件,并就此营造良好的兼职人员、派遣人员等的工伤认定空间,规避滞后性工伤认定现象的凸显 。

五、案例分析

在刘某某诉辽宁劳动局案件中,第三人为辽宁某饭店,而原告刘某某为厨房工作人员,在刘某某工作期间发生了工伤事故,遂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辽宁劳动局在其工伤申请信息审核过程中以刘某某为“包厨”,即由厨师自己招聘的理由,驳回了其申请信息,为此,刘某某将其告至法庭。法庭在审判过程中依据包厨协议及饭店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例如,工作报酬、工作内容等,判定刘某某与某饭店存在劳动关系,继而责令辽宁劳动局重新进行工伤认定审判。在此案件审理过程中导致工伤认定现象存在差异的原因主要归咎于我国工伤保险认定条例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即自雇工等非标准劳动关系下的劳动者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工伤保险主体资格的高效认定。此外,本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争议主要体现在刘某某是否属于劳动者及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标准,因此,基于本案件的导向下,要求我国在工伤保险体系调整过程中应注重将非标准劳动关系下的劳动者权益引入到其中,扩大劳动关系界定范围,迎合新型劳动就业形式需求,最终达到最佳的工伤保险问题解决状态,且实现对不同类型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 。

综上可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多元化、复杂化就业形式问题逐渐凸显出来,且逐渐引发了人们对劳动者工伤认定的思考,为此,为了避免非标准劳动关系下劳动者工伤事故纠纷问题的频繁凸显,要求我国政府部门在法律法规制定过程中应注重从解决保费缴纳问题、完善立法措施、打破劳动者资格限制等途径入手将非标准劳动关系引入到劳动者工伤认定中,从而在此基础上,实现对兼职就业人员、派遣人员等工伤保险待遇的维护。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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