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商人为商业基础单位,也是我国商业法律的基本行使人。在当今法律体系中,我国针对商人的法律概念尚且存在模糊问题,很多时候不能正确区分商人与商业主体,文章便是基于此种原因展开的,在法律概念方面研究了商人的具体概念,希望带来借鉴。
关键词 商人 法律概念 商业主体
作者简介:王丽娜,海南大学法学院,博士,讲师,研究方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13.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021-02
在我国当今法律概念中,通常将商人认作商事主体,商人的整体概念通常伴随经济的发展变化而演变,同样体现了社会商品经济的基本程度。商人作为我国商业活动最主要的参与者,属于管理重点,进而在法律概念上有效区分商人与商事主体的区别,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使得商业日常管理趋向完善。
一、古代环境中的商人定义
探讨古代环境中的商人定义,首先应该明确商人作为经济体系中的一部分,其首先需要适应传统环境,各类环境都会影响到商人的具体概念,因此首先应该了解古代中影响到商人定义的各类环境:
(一)经济环境
法律体系需要受到经济条件的制约,很多时候,法律体系需要跟随当时的经济条件转换进而转换,进而才能真正的产生基本服务特性。因此,探讨古代商人定义时,首先应该明确古代的基本经济形势,传统中国为小农经济,实现基本意义上的自给自足,商业活动较少,而且当时的封建统治同样不利于商业展开,使得整体商业比较萧条,因此整体商人比较匮乏。在漫长的封建统治中,商人群体从未形成自我的独立阶层,自身的基本商事能力从未形成。虽然在清朝末年,商人活动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不过整体而言,比较萧条 。
(二)思想文化环境
我国的传统文化中,商人概念已经比较久远,其中所蕴含的思想文化含义同样比较重要,蕴含了传统文化的结晶。而传统思想中,儒家思想比较重要,在儒家主要思想的干预下,我国的商人体系并不像西方国家一样,形成了商人专有的契约精神等。同样在传统思想中,“士农工商”的排序非常重要,认为商贾不从事劳动活动进而获取利润,很容易造成基本道德崩坏,进而基本社会价值观众认为比较低下 。
因此,社会所留给商人以发展的空间非常小,很大意义上来说,阻碍了商人发展的脚步,使得我国整体经济发展整体速率较慢,使得中国传统封建社会的发展整体速率都受到限制。
商人作为商事活动的主体,受到了我国古代环境的制约,降低了整体经济发展速度,同时降低了我国基本的经济发展,使得传统社会中商事法律等都存在不健全的情况。同样,传统的封建统治也带来了具体发展的困难,例如我国清朝时期的著名商人胡雪岩等,都是依靠官商方才成为了著名的大商贾,因此,总结我国的具体商人组成,可以发展传统的商人组成中,很难出现由个人支撑的巨大商业组织。
二、商人的法律概念
(一)我国商事立法中的商人概念
我国法律中,确定商事法律历史悠久。我国的第一部商事法律由清政府时期颁布,叫做《钦定大清商律》 ,在其中做出了商人的法律概念认定:经营商务贸易,以及贩卖货运者都被称作商人。我国的第一部商事法律主要由西方法律经验认定,缺乏对我国的基本条件的认可,很多时候并不适合我国的基本民情,进而在民间保守诟病,发展至民国时期,吸收了大量的西方商业立法概念,进而提出了一系列法律包括《商人通例》和《公司法》等法律 ,此类法律由于吸取了先前失败的教训,进而制定的更加合理,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当时的经济发展。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更多的采用的便是商主体,更多的便是指代从事商业行为的个人或组织,在一些学者眼中,并未将行政机关和自然人纳入商主体范围。
(二)商业概念构成要件
1.商人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商人在法律概念上现阶段得出了总结,通常情况下,各学者认为商人概念的构成主要需要包括两类要件:一类属于形式要件,另外一类属于实质要件。判断某一商事主体是否为商人时,需要基于该两者做出判断,如果缺少了两大构成要件的任意其一,便不能构成商人 。
现阶段,商人概念中的形式要件主要包括一应手续,例如登记公示程序等,我国现阶段的法律管理中,商业经济运行的要件便是登记公示程序,商人想要维护自身的商人主体,使得自身基本的商业概念完整,需要履行我国所统计的基本公示程序,进而使的自身成为基本的商人主体。笔者认为,严格的执行程序,利于我国的基本商业市场秩序,同时也利于一应监管部门的监管。
而落实到实质要件层面上,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商人需要从事日常的经营行为,并且将此类日常经营行为作为常业,基本的生活需要依靠经营行为完成,进而可以进入到商人视野中。
二是商事经营的主体应该是本人,不能以他人名义行使商业行为进而同样和他人一致,进而产生有名无实,此类人不能被认定为商人。
2.商人应该具备商事能力。商事能力属于商人判定的基本条件,商事能力同样属于商人重要的判断条件。商事能力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包含行为能力和权力能力,具体代指了商人在我国法律的允许体系内,进而从事自我的商行为,很多时候自负盈亏,并且享受权力和承担商事义务的资格。商事能力中的两大要素相辅相成,在具体的商人判定中两者同样不可互相缺少,商人自身的商业行为应该为积极行为,进而通过积极行为方可保证基本商事从业者在我国法律上的商人地位,否则一旦出现消极情况, 很容易被法律上吊销基本资格 。因此,商事能力和具体行为息息相关,也就是具体的商人经营行为。商人的经营行为为获得自身基本利益的具体行为,进而经营行为属于商人的重要认定标准,判断商人概念时,同样应该将商事能力算入,并且真正的将商事能力作为主要评判标准。
3.商事活动需要具有营利性。商人从事商业活动获得经济利益是商人的天性,所谓人为财死鸟为食亡,营利性也是商人的基本特征,也是商人的重要构造组成。在探讨商人概念时,营利性属于基本需求,也是最硬性的要求,通常评定商人时,只有以营利性作为主要目的的主体方可被称为商人。盈利属于每一个商人都希望的,当然并不是所有商人在具体经营中都可以获得利润盈余,其区别于具体的营利便是,营利是可能出现亏本的情况,因此,营利与盈利存在不同。但是营利并不是商人的充分必要条件,例如律师等职业同样为营利,但并不可能属于商人范畴 。营利是商人的重要展现形式,虽然不是评价商人概念的重要标准,不过很多商人都可以通过直观的营利进而判断,并且前文曾经提到营利与盈利仍然存在区别,也就是亏损的商人仍然属于商人。
三、商人概念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意义
我国现阶段的商事法律中,将商人与商主体概念混淆成为了巨大问题,因此,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将其完成提升便需要有效的划分此部分概念。需要区别商主体与商人的概念,并且对主体一词做出良好判断,防止由于概念不清而将商主体满目的划分在民事主体中。
(一)商主体概念
现阶段,我国的商事法律界尚未对商主体概念形成统一定论,但是在具体确定逻辑上来说,通常使用的便是商事法律的具体逻辑进而确定商主体的定义,也是我国现阶段各学者采用的常见的定义方式。总结我国现阶段的总体形势,商主体的具体概念为:商主体便是从事一应经营活动的个人以及组织,组织类型可以多样化,经营活动中可产生具体营利行为。
(二)商主体与商人的区别
笔者于此处发表个人见解,在有历史记录中,最古老的商法典中采用的便是商人的说法,不知何时产生了商主体一词。我国现阶段的主流看法将商主体与商人看待基本一致,很多商法教材中将该两词交替使用,进而产生了一种思想,便是将商主体认为如同民事主体一样,将民事法律关系直接套用在商主体上。笔者却认为,商主体和商人势必存在着自我的区别:首先,主体一个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拥有特定的意义,因此,不能简单的将商主体笼罩在商人之上;其次,便是由于两者所代表的具体类别存在差异,例如商人更容易被人联想到身份以及职业。
(三)商人独立于民事主体的意义
我国现阶段的法律体系中,尚未能为商人建立独立法律,但是我们势必可以看出来的是,商人完全区别于民事主体,无论是特征或者是独立存在的价值而言,都存在一定差异,例如商人的商业行为需要事先做好登记等特征,此类具体特征都表明了,商人并不完全与民事主体相同。商人在商事领域中所起到了十分具体的作用,因此,不可以将商人简单地规划入民事主体范畴。即使我国法律一日将民商合一,商法以及商人的独立都十分必要。为保证我国基本的经济发展速度,需要商人在市场中具有独立的经济行为,并且拥有一定的市场主体地位,进而根据商事活动的具体特点,使得自我理论体系不断完善。商事体制法律更需要做到创新,使得新制度整体更加完善,而且具体的针对性更强,使得商事活动更加良性的运营,并且帮助我国的商事活动得到有效发展。
在商事立法中,商主体和商人的概念不尽相同,将商人的概念通过有效的伸展,形成了商主体一词,进而建立了与民事主体的联系。笔者认为,将现阶段商事法律完善,可以有效的利用商主体一词,进而使得商人的法律概念更加完善。文中开展分析的便是商人的法律概念,希望可以带来帮助。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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