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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专利法中妨害公共利益的判定

浅析专利法中妨害公共利益的判定

丁向华 沈金峰

摘 要 本文首先阐述了《专利法》第5条第1款中关于妨害公共利益的立法意义并解析了其具体含义,随后通过实际案例进一步分析了如何判断专利申请是否属于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形,为今后撰写专利申请以及专利审查提供了参考。

关键词 专利法 妨害 公共利益 判定

作者简介:丁向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实用新型部;沈金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机械部。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066-02

一、概述

《专利法》第5条第1款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这种限定的最终目的是防止破坏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扰乱正常社会秩序、甚至导致违法犯罪等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专利法》第5第1款的审查对象是全部的申请文件,包括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也就是说,只要这些文件中出现或存在违反《专利法》第5条第1款的内容,就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

专利审查指南对妨害公共利益的解释是指发明创造的实施或使用会给社会公众或社会造成伤害,或者会使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受到影响。但是,如果发明创造因滥用而可能造成妨害公共利益的,或者发明创造在产生积极效果的同时存在某种缺点的,不能以妨害公共利益为由拒绝授予专利权。笔者认为,需要符合《专利法》第5条的规定,那么专利申请的出发点必须是积极的,而且实现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也不能是以侵害公众的权益来达到。

在实际专利申请或审查过程中,关于如何判定妨害公共利益的专利申请一直存在争议性,以下就通过几个案例来解析如何判定专利申请是否妨害公共利益,为今后发明创造的撰写及申请提供参考。

二、实际案例分析

CN201210179001.8,权利要求1:一种机动车牙式防撞装置,其特征是:防撞牙有一尖端,防撞牙另一端很粗,并向下一个拐弯,之后与机动车底盘下的大梁固定连结。

对于该案例,单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来说,并不能准确判定其是否妨害公共利益。然而,其说明书记载:由于尖端的面积很小,撞击后的反撞力也会很小,而且还很可能尖端刺入被撞物体,可见,在汽车发生碰撞时,使用防撞牙侵入式的插入别的物体,即在对其他车辆造成伤害的情况下以免于自身车身的损坏,以破坏其他车辆为代价。此外,在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中还记载:防撞牙就象一把尖刀刺入肉体一样,它向前的撞击力,就变成了切割对方车身的切割力,碰撞的两辆车的撞击力,瞬间变为零,最后两辆车粘在一起,可见,申请人在意见陈述中明显带有主观上以破坏其他车辆来保护自身车辆的倾向。

以该案为例,即使没有说明书中关于防撞装置的刺入被撞物体的解释,基于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也应当以妨害公共利益为由拒绝授予专利权,因为在专利审查过程中,申请人的意见陈述在一定意义上同样属于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必要时也可作为证据使用。可见,在专利审查过程中,除了需要关注申请文件的全部内容,也应重视意见陈述,判断是否技术方案属于妨害公共利益情形。

ZL201230512659.7,具有定时雷管炸弹外观的闹钟设计,其发明目的是提供一种具有独特外观的闹钟,即发明本身目的并没有恶意,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也没有以妨害公共利益为由拒绝授予专利权。然而在2013年3月25日,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接到报案称东亚酒店三楼一房间内发现疑似炸弹的物品,随后酒店的住客以及周围的400多户居民都被紧急疏散,同时近百米范围的人行道也被警方封锁,四辆警车,一辆消防车,一辆救护车,以及约30名警察在现场待命。经调查这起事件的导火索即为具有上述外观产品的电子闹钟,该起事件造成中心城区大面积交通堵塞,社会影响恶劣。

对于该案例,发明本身目的并没有恶意,然而,该外观设计在实际生产或销售中出现了不可预见性的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况,而在2013年3月25日于广州发生的疑似炸弹事件也表明具有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给广州市越秀区的治安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导致警察出动封锁宾馆、疏散居民并造成交通堵塞瘫痪,极大地浪费了行政资源并扰乱了社会公众的日常生活。可见,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并不应该仅仅着眼于发明本身,应当充分考虑发明的实施或使用是否会给社会公众或社会造成伤害,或者会使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受到影响。类似的,今后以炸弹、地雷等一般群众能够认知的、具有重大危害的爆炸物为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也应当以妨害公共利益为由拒绝授予专利权。

CN201110093385.7,权利要求1:一种高压液体枪结构,……该高压液体弹药瓶内部装有高压液体,该高压液体由水性油漆、辣椒、清洁剂以及硫醇所组成;……。

在说明书中还提及“本发明将容器作为枪型,可增加对歹徒的恐吓效果,保护自身安全”,在该专利申请的附图中,高压液体枪结构还被设计成手枪结构,属于仿真手枪。

首先,“硫醇”是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的有毒液体和/或气体,吸入低浓度蒸气时可引起头痛、恶心,较高浓度出现麻醉作用甚至引起呼吸麻痹致死。硫醇中毒者会发生呕吐、腹泻,尿中出现蛋白、管型及血尿等症状,而“辣椒”属于刺激性液体,接触到人体眼睛会造成暂时性失明,人体在吸入辣椒液后也会立即产生持续性咳漱与呼吸困难5-25分钟,吸入量愈多会增加症状的持续时间与痛苦程度,甚至呼吸苦难。可见,该高压液体会对人的身体健康产生不利的影响;其次,本案的高压液体枪结构还被设计成仿真枪,而仿真枪的使用群体不受限制、且可以在社会上任意流通,因此这种带有“硫醇”和“辣椒”等液体的仿真枪极可能会危害公众的健康,属于妨害公共利益的范畴。对于该案例,虽然其发明目的是保护个人人身安全,并且其仿真枪的结构本身也不属于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形,然而配合该仿真枪的高压液体的使用极易危害公众的健康。

CN200910118426.6,权利要求1:一种智能联网远程报警电击机控金库门,包括门框、一道防暴门、二道防暴门、控制组合箱、智能电路、高压发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门框设有二道防暴门,一道防暴门上轴装入控制组合箱齿轮轴内,二道防暴门上轴装入控制组合箱后控制压力盘轴内;所述的一道防暴门背面安装智能电路和高压发生器,高压发生器输出两条高压线一条连接手把轴,另一条高压线连接绝缘座中心金属,智能电路开关线II连接控制开关I又连接控制开关II再连接控制开关III输入点;开关线I连接控制开关III又连接控制开关II再连接控制开关I输出点。

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其利用高压发生器发送的直流高压电流产生高压电击防护功能来防止不法分子打开金库门,达到防盗的目的,而该直流高压(220V)不属于人体的安全电压。

对于该案例,其提供是一种防爆防盗门,然而其是以攻击人身安全的方式实现的,并且该方案的直接实施方式是电击,其电击的电压也明显超过人体可承受范围。虽然权利要求中并没有限定高压发生器的高压值,然而,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般认识,高压大于人体可持续承受的低电压值(24V),并且权利要求中也没有记载对该高压进行降压的部件,即高压直接作用于人身,这样的技术方案极易造成施暴者的伤残甚至死亡,虽然施暴者应当受到严惩,然而,施暴者在判决之前同样拥有人身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等),因此,该技术方案属于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形。倘若该技术方案中并不是以直流高压电击,而是以人体持续的、可接受的电压作为警告性电击,或者增加降压装置,将直流高压降至可承受范围内,则其技术方案属于可被授予专利权的范围。可见,以攻击性技术方案的专利撰写过程中,应当考虑到攻击的度是否会造成巨大危害。

三、结论

通过上述案例的解析可见,虽然发明创造的直接目的不是法律所禁止的,但发明创造所直接制备的产品的使用者可以是任何人,并且正常使用就会对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及健康、环境造成危害,即属于妨害公共利益。在今后的撰写专利申请和专利审查中应当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妨害公共利益的审查基础是全部申请文件,而意见陈述作为审查过程文件,必要时应当能够作为是否妨害公共利益的判断依据;二是发明的直接目的并不是判断是否妨害公共利益的依据,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以发明的实施是否会给社会公众或社会造成伤害,或者会使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受到影响,还应当判断其使用的人群是否受到限制,不受限制的使用又是否会给社会公众造成危害。

参考文献:

[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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