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侦查的任务高度概括之后就是锁定犯罪嫌疑人和抓捕犯罪嫌疑人,作为刑事流程的开端,侦查必须能够提供足够强的证据以支撑刑事案件通过诉讼流程。视频图像资料作为证据的来源越来越受到重视。本文从视频图像证据的概念解构出发,明确其在当前刑事诉讼法中的位阶;然后从品格准入和证明力充实两方面来审视视频图像证据在诉讼中的效力问题;最后针对视频图像证据在诉讼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予以应对。
关键词 视频图像证据 视听资料 诉讼应对
作者简介:王晓楠,辽宁警察学院侦查系,讲师,研究方向:侦查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128-02
一、视频图像的证据在我国证据种类中的位阶
(一)视频图像证据的证据种类
视频图像证据在法定的证据种类中最为匹配的证据种类是视听资料。视听资料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48条(八)中。根据通说,视听资料是指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将可以重现案件原始声响、形象的录音资料和储存于电子计算机的有关资料及其他设备提供的信息,用来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二)视听资料与其他证据形式的区分
1.与书证。连贯、持续、动态的声像和光影组合是视听资料承载、传播信息的形式,通过对感官的刺激就能够获得认知,因此在对案件事实的展示上具有优势。深邃、片段、静态的文字和符号组合是书证承载、传播信息的形式,要了解书证内容就必然调动大脑理性思维的功能区进行分析,因此书证更加擅长说理。
2.与言词证据。言词证据涵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人证传递信息的渠道是口述,视听资料却必须存在某种媒介。人证由于主体年龄、性别、好恶、经历、学历等等的差异性会对案件事实带有主观色彩,并且人证的真实性需要溯源。而影像依附媒介而成的视听资料只要没有人为性的修改,就能够忠实的反映案件事实。
3.与物证。视听资料属于实物证据的一种,因此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其与物证有着天然的联系;然而从区别定义的立法模式来看,视听资料又不同于物证。物证证明作用的发挥要靠物证的外部特征、物质属性以及存在位置,而且可以确定为有形的,物证本身就是自己的存在方式,与之相对的,视听资料的电、磁等波状形态就得依附在某种物质上才能存在,如果要了解视听资料的内容不能像对待物证那么直接,也需要通过识读仪器加以读取。
4.与鉴定意见。视听资料是伴随着案件发生而存在的,遵从物质交换原理,同样也符合信息交换原理,是案件事实产生的证据涟漪。而鉴定意见却并不是随着案件事实而产生的,其是专业人员对某一个或某些专门问题的解读,属于意见证据被立法采纳的特例。对于二者的区分关键在于能否从视听资料本身获取案件事实本身。如果能,则为视听资料;如果不能,例如,还得借助某些人面学和解剖学理论才能完成事实认定,则为鉴定意见。
二、视频图像的证据准入与证明力充实
证据准入和证明力充实是所有证据在整个复杂的刑事诉讼的流程中都要面对的两个问题,视频图像证据也不能够例外。
(一)视频图像的证据准入
由于互联网扩大了信息传播边际,制作视听资料的专业技术已经去掉了高门槛,再加上越来越多的简易化程序工具开发、应用对视频资料的更改也变得容易起来。如果单纯的依靠经验法则,判别视听资料真伪的任务已经远非简单听看所能够承担,更加复杂的语音图谱辨识被引入用来判断是否存在剪切和涂改等编辑手段。技术的问题还要依靠技术进行解决,视听资料的剪辑也要靠技术进步验定。同时,证据取得过程的合法性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被反复强调,如果因为胁迫、利诱甚至刑讯取得的视频图像资料,就会影响证据准入。根源性的视频资料丧失了合法性,也可能会带来鉴定意见证据能力失去根基。
(二)视频图像证据的证明力充实
1.视听资料具有直接、动态、客观的特点。直接是指视听资料是对案件事实的直观反映,有时甚至能够成为单独并直接证据。 动态是现代技术赋予视听资料的连贯性,科学实验表明人类更容易接受生动、连贯、形象的信息。客观是因为除非伪造或者操作问题,视听资料是由仪器直接形成的,不掺杂人类情感,不受设计人员主观意识制约,其最终的准确只依赖于仪器良好和流程规范。
2.关于视听资料的证明力充实。首先,必须确定制作视听资料的仪器设备的可靠性,核实仪器设备是否齐全,由于确实,观察仪器设备能否正常工作、实现功能性,技术有没有被淘汰;然后,视听资料形成的时空环境也必须纳入进思考范畴,粉尘、光线、空气中水饱和程度都是能够对视听资料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为了保证视听资料的准确性应当对这些因素予以检测;接着,协同对比视听资料与案件从发生到结束的全过程,具体分析有无篡改;最后,必须对视听资料收集和保全过程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视频图像证据的诉讼应对
(一)回应诉讼中对视听资料产生的质疑
1.通过制作,以从无到有的过程形成的视听资料,如果要获得证据资格就必须对视听资料的制作方式予以关注。相对于视听资料的收集侧重已有视频图像证据汇集,视听资料的制作更关注视频图像证据从无到有的过程。公开制作的视听资料由于本身面向全部或一部分人群,因此经查证属实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而以秘密方式制作的视听资料,由于是侦查主体没有获得相关人员的授权就采取了相应设备对犯罪嫌疑人以及犯罪活动进行跟踪,因此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不能超出边界,作为证据的除了查证属实之外,有时还需要进行形式上的转化以获得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侦查主体具有专业的知识和齐备的设备、仪器,因此其收集的视听资料客观性较高;反之,如若案件当事人与案件有着较为直接的利害关系,而且没有很高专业素养的人员和专门性仪器,无论是制作还是收集产生的视听资料,想要获取证据资格、支撑诉讼就是一项很难得事情。偶发情况例如旁观第三人,获取到了与案件相关联的信息,因为偶然性和片面性,在证据资格的审核上要尤为注意,不要使其成为证据体系的短板。
2.视频图像证据是伴随着案件发生而出现的,因此较之于视频资料的制作,收集才是视频资料进入诉讼的主要路径,而收集到的视听资料要想获得证据资格就必须注重收集的程序性规定。主体应当具备权限,尤其是视频图像资料不是司法机关制作时,除却一般法律程序性规定外,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首先,人为修改性一直是视听资料最为脆弱的环节,防止篡改,最好的办法就是严格保证收集视听资料的原始证据地位,越靠近源头,越靠谱。其次,来源必须要明确,并辅之以详细的文案记录,如果出现源头模糊、不清楚的时候,应当协同有关专家提供鉴定意见。再次,收集机关要对视听资料提供者进行了解,明确其相关身份信息以及其手中视听资料怎样得到,并辅之以详细的文案记录。最后,调取视听资料应当尽可能调取原件。对无法提取原件的视听资料,可以进行复制,但应当附有不能调取原件的原因、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
(二)提前对视频图像证据的审查
1.视听资料的审查内容:
(1)审查视听资料的客观性。视听资料存在的物质媒介有无被改动迹象,加工、剪辑、病毒侵扰都会对视听资料记录、转载、传播的信息成为证据造成极大的侵害,失去了客观性的视频图像资料就是去了成为证据的基础性要件。当然,视频图像客观记录的犯罪嫌疑人的改变外貌、模拟声音、布置虚假信息等反侦查措施并不影响视听资料客观性本身。
(2)审查视听资料的关联性。视听资料的关联性,是指视听资料只有与案件事实有联系,对证明案件事实有实际作用时,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关联的形式多样化包括但不限于直接、间接,必然、偶然等。视听资料所承载的信息量一般很大,混杂的影像需要办案人员进行抽离,抽离的依据就是关联性,要根据证据体系的要求,分拣出直接、必然、内在联系的片段作为证据,将间接、偶发的予以剔除。在进行审查关联性的时候要综合分析证据的依存度,不能孤立的截取,关联、依存、表里相济、排除矛盾才能够保证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效果。
(3)审查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合法性身材是证据被采性的形式要件,通说认为事实证据不等同于法律证据,这一点2012年刑事诉讼法通过支持材料说的证据概念进行了确认。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对证据收集保全的主体进行审查,也包括了对证据收集和保全过程进行审查。目前来看,视听资料的收集主要是采用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调取证据等方式。搜查、扣押、调取证据需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现场勘验检查中发现的视听资料的收集,按照《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中正确适用提取和扣押措施的批复》执行,需要扣押的,由现场勘查指挥员决定。《刑事诉讼法》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勘验、搜查、扣押都应当有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对调取证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对此也要求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视听资料的收集应当是原件,如不能,则记录不能取得原件的原因;监控镜头所在的地点及拍摄方向;制作人、制作时间、制作地点、制作方法及过程;原件存放处及原件保存时间;复制件要与原件认真核对,确认无误,并由制作人、原件持有人签署意见“本复制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2.视听资料的审查方法:
(1)听看辨别法。简单直接、却不失之为有效,依靠人的直接感官对视听资料进行判别,这是最为直接的方式,也是门槛最低的方式。进行辨别的人员有两种:一种是司法人员及其聘请的专家;一种是有关当事人和证人。前者只能以视听资料本身为客体进行辨别,在样本和检材之间进行比较和判断,可称为间接辨别;后者除可进行间接辨别外,还可以亲自对视听资料涉及的说话人或行为人本身进行辨别,即直接辨别。
(2)背景考察法。所谓的背景考察即是对视听资料周边进行审视,来还原推断视听资料的可信程度。不但局限于视听资料支撑诉讼主体部分的审视,还要检测主体部分之外的细节,例如背景的声音和影像。由于视听资料能够比较全面地反映案件事实情况,所以通过对其视听背景的审查判断,能够印证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并根据对背景的分析,对当时背景图像的人物运动、动物形态、车辆流向、景物背景、天气状况、时节反差以及背景杂音噪音等进行审查研究,从而获取收集其他证据材料的途径,获取新的证据。
(3)科学鉴定法。前文已述,视听资料的技术问题同样要靠技术进行解决。经验法则不在是判断视听资料真伪的标尺,诸如声纹检测、定格特写等技术操作才是视听资料验定的归宿。由于视听资料所具有的动态性表征和其本身较大的信息容量,因此作假者无论手段再高超往往也难以顾及全部细节。已经用诸于实践的科学鉴定法具体有:声谱特征检验法。该法使用专门的语图仪细致划分视听资料产生的记录设备的本底噪点和编控点,以确实视听资料鉴定。摩擦痕迹检验法。传统磁性的记录设备由于主导轴、压带轮、导柱、导轮弹性垫等几方面共同作用必然会形成自己独特的磨损烙印,而这种磨损烙印也同样具有稳定性和特定性,可以依此对制作设备完成同一认定。
(三)证据链条的完善
证据链是指一系列客观事实与物件所形成的证明链条,其存在为了增强证明力。虽然从理论上说,视频图像资料具备成为直接证据的可能性,但是侦查实际中并不是每一起案件都能够将此种可能转化为现实依据,尤其在视频图像证据中并不会总尽如人意。如果视频图形证据不够清晰或者并没有覆盖整个案情不能够作为直接证据使用,那么以视听资料为依托,其他证据为支撑、补强所形成的证据链就成了唯一的选择。
注释:
潘申明、魏修臣.从规范执法到诉讼证据——以检察机关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为视角.证据科学.2012.68.
马秀娟.论证据的关联性及其判断.政法学刊.2008.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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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彩荣.论刑事侦查中伪造视听资料的审查判断.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