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2013年12月,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在北京市检察机关正式上线运行并实现与高检院数据联通。对该系统运行情况的实证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本文从三部分对如何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更好的发挥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作用进行了研究和探讨。第一部分,介绍了北京市某基层检察院统一应用系统一年的总体运行情况、数据统计分析。第二部分,通过职能定位、协调工作、规范化水平、案件信息公开等四方面列举了系统运行中的主要问题。第三部分,在明确现有问题的基础上,从强化流程监督、提升结案监督实效、以评查促规范等三个方面提出了改进建议。
关键词 检察 统一业务 应用系统
作者简介:于涛,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案管办主任。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121-02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和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针的提出,检察机关执法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以法律监督角色定位服务我国经济建设能力不断加强,但同时还存在以权压法、违法违规办案等司法不规范的行为,检察权的行使还不能满足人们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为此,高检院决定从2015年初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要求全国检察机关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司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严肃整治司法不规范突出问题。本文拟以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相关数据为基础,探讨在这种新的形势下,案件管理部门作为检察机关内部负有监督职责的管理部门,应如何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促进完善案件内部管理监督制约机制,以期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和规范司法行为水平。
一、 统一业务系统应用现状
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依托统一业务系统共接收案件1810件,其中侦查监督案件799件,公诉案件885件,未检案件122 件,民行案件4件。案管部门在案件受理中发现不符合收案条件作出不予接收案件22件, 口头提示及时结案60余件,流程监控中发现公诉部门延误3个月向公安机关送达不起诉书1件,向上级院主管部门提出完善系统建议15条,公开法律文书444份,发现并纠正案卡填录不规范280余处,通过统一业务系统有力地发挥了监督管理职能。
二、发挥内部监督作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全国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两年来,一些问题也随之而来,主要表现为:
(一)案件监督职能定位存有差异
案件管理部门职能定位是“管理、监督、服务、参谋”,管理是手段,监督是核心,服务是基础,参谋主要是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设立案件管理部门的目的,是为了强化内部监督,提升案件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和规范执法行为,由此决定,工作重点理应放在管理和监督上。同时,服务也是不可或缺的,只有通过一定的事务性基础工作,才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和掌握各类案件办理信息,更好的进行管理和监督。在实际运行中,不同院案件管理部门的职能发挥存在较大的差异。部分院案管部门没有跨出“大内勤”模式,工作模式近乎各业务部门内勤的整体搬迁与合编,将原业务部门的内勤工作大部分任务都接过来,使案管人员的主要精力陷于复杂繁重的事务性工作中,管理和监督流于形式。
(二)案件监督协调工作有待提高
案件管理协调工作主要是指横向的与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和纵向的上下级院之间的协调。实践中,案管工作往往存在关系协调不理想的现象,主要表现为案管部门与公诉、侦监等案件办理业务部门关系协调不畅,与技术保障部门关系不协调,或上级院与下级院案管部门之间工作不协调等。集中表现为对相关事务工作的抵触、应付情绪,在沟通协调的过程中职责不明、界限不清、标准不一等,影响了案件管理部门监督工作的顺畅展开。如部分院只强调监督和管理职能,事务性工作能不接就不接、能少接就少接,往往造成案管部门与相关业务部门的工作关系不协调。
(三)案管工作规范化水平有待提高
案件管理工作是一个崭新的系统工程,在工作实践中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案件受理环节不规范,关于案件受理各院没有统一的执行标准,各院各行其是。二是案件统一应用业务系统使用不规范,收案后的信息录入、案件信息公开、数据查询等相关工作规定需进一步建立健全。三是案件评查、办案质量评查及问责制度不健全,评查结果不能有效运用到对各院业务部门及具体案件承办人的综合评价中去,以上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制约了内部监督实效的提升。
(四)案件信息公开推进层次有待提高
案件信息公开是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的重大举措。案件信息公开的数据来源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从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线运行情况看,案件承办部门、案件管理部门、新闻宣传部门还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信息导出不及时、公开内容不规范、质量不高等问题。办案人员把案件信息公开作为办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意识不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
三、完善内部监督促进作用的建议
随着统一业务系统的深度应用,对案管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挥规范程序、保障质量的监督作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实现对案件办理的全程、实时、动态监督,提升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和执法规范化水平,增强内部监督实效,应着力加强如下工作:
(一)强化流程监督
目前,统一业务系统流程监控模块,主要包括办案期限的超期和预警两部分内容,为提升内部监督效果和力度,把监督范围延伸至办案活动本身,可从以下方面发挥流程监督的作用,扩大内部监督辐射面:
1.可利用统一业务系统案管权限对案件的全覆盖,从结案审核、流程监控、风险预警评估、审查法律文书、裁判文书等多方面入手,进行实时动态监督。其中通过结案审核工作,重点对案件办理、审查结论、法律程序、法律文书进行审查,及时发现办案中存在的法律性、程序性、格式文字性错误,督促办案部门规范适用法律、严格遵守办案流程、运用法条、司法解释熟练、使用文书规范,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通知业务部门进行改正,最大程度的避免出现办案差错、杜绝瑕疵文书流出检察机关。
2.将流程监督的范围从主要对办案期限的监控延伸至监督办案部门是否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实体性权利,如适用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是否合法,是否滥用退补等延长、重新计算办案期限规定,是否滥用职权违规违法插手不应办理的案件,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依法从每个办案节点上防止和纠正司法不规范现象的发生。
3.督促相关办案部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如案管部门在案件受理中发现侦查机关对已经立案、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未及时移送审批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退补案件不及时补侦重报的,认为侦查机关程序不适格的,可提醒督促侦监、公诉部门履行对侦查机关的监督职责。又如,通过对系统的巡查,发现公诉、侦监部门办理的案件,未及时进行风险预警评估或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应及时与办案部门沟通,提醒办案部门及时、依法开展工作,确保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
(二)提升结案监督实效
统一业务系统未对案管部门的结案审核效力做出统一规定,各个院的操作标准和方法有所差别,目前,大部分检察机关的结案审核为业务部门结案后将案件点到案管审核界面,由案管部门对案卡填录、文书适用、涉案财物处理情况进行审查,但该审查结果不影响案件的流转和处理,也就是说相关手续或文书有瑕疵的,在案管部门审核完毕前,案件仍会结案或流转至下一个办案机关,这大大降低了结案审核的实际效果。为引导和促进业务部门自身条线管理和案管部门集中管理的有机结合,可利用统一业务系统灵活的权限配置功能,将案管部门的结案审核工作前置,即在办案期限届满前由办案部门将办理完毕的案件发送案管部门,由案管部门从案卡信息填录、法律文书适用、审批手续齐备、印章使用、涉案财物处理等方面进行审核把关,案管部门结案审核通过后案件方可结案流转,以此提高业务部门案件办理质量和规范性,实现办案部门自身监督和检察机关内部集中监督的有机统一。
(三)以评查促规范
2015年12月,与统一业务系统对接的案件质量评查系统正式上线,根据案件办理情况,通过系统自评、承办人自评、部门评查、案管评查、北京市检察院评查等步骤将案件分为A、B、C、D四类案件,其中C、D类案件系对办案过程中存在瑕疵或严重错误的案件的一种评价,针对该类案件应重点审查,可采用逐案调阅检察卷宗的方式、审查结案报告、参照判决文书等形式,对案件办理结论进行审查,对于A、B类案件,可不进行重点审查,只是定期随机进行抽查即可。通过对上述四类案件质量进行评查,及时发现、总结评查中暴露出来的问题,采用全院通报、业务总结会、个别约谈等形式督促各业务部门、具体承办人及时查找原因、切实整改,杜绝类似不规范问题的出现。
此外,在深化内部监督和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利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诸多功能,突出抓好执法主体建设,严格办案责任,严格执法监督,严格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实行办案终身负责制度,让检察权在制度责任的笼子里运行,以责任促规范。同时,突出深化案件管理机制改革,加强受理、结案审查和文书、涉案财物监管,对执法办案实行更加严格的流程监控和质量管控,发现问题及时预警或通报整改,以管理促规范。